宋书·卷十二·志第二·历中

夫天地之所贵者生也,万物之所尊者人也。

役智穷神,无幽不察,是以动作云为,皆应天地之象。

古先圣哲,拟辰极,制浑仪。

夫阴阳二气,陶育群品,精象所寄,是为日月。

群生之性,章为五才,五才之灵,五星是也。

历所以拟天行而序七耀,纪万国而授人时。

黄帝使大挠造六甲,容成制历象,羲和占日,常仪占月。

少昊氏有凤鸟之瑞,以鸟名官,而凤鸟氏司历。

颛顼之代,南正重司天,北正黎司地。

尧复育重黎之后,使治旧职,分命羲和,钦若昊天。

故《虞书》曰“期三百有六旬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其后授舜,曰“天之历数在尔躬”舜亦以命禹。

爰及殷、周二代,皆创业革制,而服色从之。

顺其时气以应天道,万物群生,蒙其利泽。

三王既谢,史职废官,故孔子正《春秋》,以明司历之过。

秦兼天下,自以为水德,以十月为正,服色上黑。

汉兴,袭秦正朔,北平侯张苍首言律历之事,以《颛顼历》比于六历,所失差近。

施用至武帝元封七年,太中大夫公孙卿、壶遂、太史令司马迁等,言历纪废坏,宜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之于天也。

乃诏遂等造汉历。

选邓平、长乐司马可及人间治历者,二十余人。

方士唐都分天部,落下闳运算转历。

其法积八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闳与邓平所治同。

于是皆观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闳、平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

诏迁用邓平所造八十一分律历,以平为太史丞。

至元凤三年,太史令张寿王上书,以为元年用黄帝《调历》,“令阴阳不调,更历之过”。

诏下主历使者鲜于妄人与治历大司农中丞麻光等二十余人杂候晦朔弦望二十四气。

又诏丞相、御史、大将军、右将军史各一人杂候上林清台,课诸疏密,凡十一家,起三年尽五年。

寿王课疏远。

又汉元年不用黄帝《调历》,效劾寿王逆天地,大不敬,诏勿劾。

复候,尽六年,《太初历》第一。

寿王历乃太史官《殷历》也。

寿王再劾不服,竟下吏。

至孝成时,刘向总六历,列是非,作《五纪论》。

向子歆作《三统历》以说《春秋》,属辞比事,虽尽精巧,非其实也。

班固谓之密要,故汉《历志》述之。

校之何承天等六家之历,虽六元不同,分章或异,至今所差,或三日,或二日数时,考其远近,率皆六国及秦时有人所造。

其术斗分多,上不可检于《春秋》,下不验于汉、魏,虽复假称帝王,只足以惑时人耳。

光武建武八年,太仆朱浮上言历纪不正,宜当改治,时所差尚微,未遑考正。

明帝永平中,待诏杨岑、张盛、景防等典治历,但改易加时弦望,未能综校历元也。

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远,宿度相觉浸多,候者皆知日宿差五度,冬至之日在斗二十一度,晦朔弦望,先天一日。

章帝召治历编欣、李梵等综核意状。

遂下诏书称“《春秋保乾图》曰:三百年斗历改宪。

史官用《太初》邓平术,有余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转差,浸以缪错,璇玑不正,文象不稽。

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二度,先立春一日,则《四分》之立春日也。

而以折狱断大刑,于气已逆。

用望平和,盖亦远矣。

今改行《四分》,以遵尧顺孔,奉天之文,同心敬授,傥获咸熙”于是《四分法》施行。

黄帝以来诸历以为冬至在牵牛初者,皆黜焉。

和帝永元十四年,待诏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减一刻,不与天相应,或时差至二刻半,不如夏历密”其年十一月甲寅,诏曰“漏所以节时分,定昏明。

昏明长短,起于日去极远近,日道周圜,不可以计率分。

官漏九日增减一刻,违失其实,以晷景为刻,密近有验,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其二十四气日所在,并黄道去极、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并列载于《续汉律历志》。

安帝延光三年,中谒者亶诵上书言当用甲寅元,河南梁丰云当复用《太初》。

尚书郎张衡、周兴皆审历,数难诵、丰,或不能对,或云失误。

衡等参案仪注,考往校今,以为《九道法》最密。

诏下公卿详议。

太尉恺等参议“《太初》过天一度,月以晦见西方。

元和改从《四分》,《四分》虽密于《太初》,复不正,皆不可用。

甲寅元与天相应,合图谶,可施行”议者不同。

尚书令忠上奏“天之历数,不可任疑从虚,以非易是”亶等遂寝。

灵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冯光、沛相上计掾陈晃等言“历元不正,故盗贼为害。

历当以甲寅为元,不用庚申,乞本庚申元经纬明文”诏下三府,与儒林明道术者详议。

群臣会司徒府集议。

议郎蔡邕曰“历数精微,术无常是。

汉兴承秦,历用《颛顼》,元用乙卯。

百有二岁,孝武皇帝始改《太初》,元用丁丑。

行之百八十九岁,孝章帝改从《四分》,元用庚申。

今光等以庚申为非,甲寅为是。

按历法,黄帝、颛顼、夏、殷、周、鲁,各自有元。

光、晃所援,则殷历元也。

昔始用《太初》丁丑之后,六家纷错,争讼是非。

张寿王挟甲寅元以非汉历,杂候清台,课在下第。

《太初》效验,无所漏失。

是则虽非图谶之元,而有效于前者也。

及用《四分》以来,考之行度,密于《太初》,是又新元有效于今者也。

故延光中,亶诵亦非《四分》,言当用甲寅元,公卿参议,竟不施行。

且三光之行,迟速进退,不必若一。

故有古今之术。

今术之不能通于古,亦犹古术不能下通于今也。

又光、晃以《考灵耀》为本,二十八宿度数至日所在,错异不可参校。

元和二年用至今九十二岁,而光、晃言阴阳不和,奸臣盗贼,皆元之咎。

元和诏书,文备义著,非群臣议者所能变易”三公从邕议,以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诏书勿治罪。

何承天曰:夫历数之术,若心所不达,虽复通人前识,无救其为敝也。

是以多历年岁,未能有定。

《四分》于天,出三百年而盈一日。

积代不悟,徒云建历之本,必先立元,假言谶纬,遂关治乱,此之为蔽,亦已甚矣。

刘歆《三统法》尤复疏阔,方于《四分》,六千余年又益一日。

扬雄心惑其说,采为《太玄》,班固谓之最密,著于《汉志》。

司彪因曰“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统历》,施行百有余年”。

曾不忆刘歆之生,不逮太初,二三君子言历,几乎不知而妄言欤。

光和中,谷城门候刘洪始悟《四分》于天疏阔,更以五百八十九为纪法。

百四十五为斗分,造《乾象法》。

又制迟疾历以步月行。

方于《太初》、《四分》,转精微矣。

魏文帝黄初中,太史丞韩翊以为《乾象》减斗分太过,后当先天,造《黄初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为纪法,一千二百五为斗分。

其后尚书令陈群奏,以为“历数难明,前代通儒多共纷争。

《黄初》之元,以《四分历》久远疏阔,大魏受命,宜正历明时。

韩翊首建《黄初》,犹恐不审,故以《乾象》互相参校。

历三年,更相是非,舍本即末,争长短而疑尺丈,竟无时而决。

按三公议,皆综尽曲理,殊涂同归,欲使效之璇玑,各尽其法,一年之间,得失足定,合于事宜”奏可。

明帝时,尚书郎杨伟制《景初历》,施用至于晋、宋。

古之为历者,邓平能修旧制新,刘洪始减《四分》,又定月行迟疾,杨伟斟酌两端,以立多少之衷,因朔积分设差,以推合朔月蚀。

此三人,汉、魏之善历者,然而洪之迟疾,不可以检《春秋》。

伟之五星,大乖于后代,斯则洪用心尚疏,伟拘于同出上元壬辰故也。

魏明帝景初元年,改定历数,以建丑之月为正,改其年三月为孟夏四月。

其孟仲季月,虽与正岁不同,至于郊祀、迎气、祭祠、烝尝,巡狩、搜田,分至启闭,班宣时令,皆以建寅为正。

三年正月,帝崩,复用夏正。

杨伟表曰“臣揽载籍,断考历数,时以纪农,月以纪事,其所由来,遐而尚矣。

乃自少昊,则玄鸟司分。

颛顼帝喾,则重、黎司天。

唐帝、虞舜,则羲、和掌日。

三代因之,则世有日官。

日官司历,则颁之诸侯,诸侯受之,则颁于境内。

夏后之代,羲、和湎淫,废时乱日,则《书》载《胤征》。

由此观之,审农时而重人事者,历代然也。

逮至周室既衰,战国横骛,告朔之羊,废而不绍,登台之礼,灭而不遵。

闰分乖次而不识,孟陬失纪而莫悟,大火犹西流,而怪蛰虫之不藏也。

是时也,天子不协时,司历不书日,诸侯不受职,日御不分朔,人事不恤,废弃农时。

仲尼之拨乱于《春秋》,托褒贬纠正,司历失闰,则讥而书之,登台颁朔,则谓之有礼。

自此以降,暨于秦、汉,乃复以孟冬为岁首,闰为后九月,中节乖错,时月纰缪,加时后天,蚀不在朔,累载相袭,久而不革也。

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寤其缪焉。

于是改正朔,更历数,使大才通人,造《太初历》。

校中朔所差,以正闰分。

课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为正朔,以黄钟之月为历初。

其历斗分太多,后遂疏阔。

至元和二年,复用《四分历》。

施而行之。

至于今日,考察日蚀,率常在晦,是则斗分太多,故先密后疏而不可用也。

是以臣前以制典余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验之食朔,详而精之,更建密历,则不先不后,古今中天。

以昔在唐帝,协日正时,允厘百工,咸熙庶绩也。

欲使当今国之典礼,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郁然备足,乃改正朔,更历数,以大吕之月为岁首,以建子之月为历初。

臣以为昔在帝代,则法曰《颛顼》,曩自轩辕,则历曰《黄帝》。

暨至汉之孝武,革正朔,更历数,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历》。

今改元为景初,宜曰《景初历》。

臣之所建《景初历》,法数则约要,施用则近密,治之则省功,学之则易知。

虽复使研、桑心算,隶首运筹,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验日月,究极精微,尽术数之极者,皆未如臣如此之妙也。

是以累代历数,皆疏而不密,自黄帝以来,改革不已。

壬辰元以来,至景初元年丁巳,岁积四千四十六,算上。

此元以天正建子黄钟之月为历初,元首之岁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万一千五十八。

纪法,千八百四十三。

纪月,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岁,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闰,七。

通数,十三万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馀数,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万三千一百五十。

纪日岁中,十二。

气法,十二。

没分,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没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万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会通,七十九万一百二十。

朔望合数,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数,七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余,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虚,二千三十一。

斗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纪第一: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四十一万二千九百一十九。

迟疾差率,十万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纪第二: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五十一万六千五百二十九。

迟疾差率,七万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纪第三: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六十二万一百三十九。

迟疾差率,四万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纪第四: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七十二万三千七百四十九。

迟疾差率,一万三千四百七。

甲辰纪第五: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三万七千二百四十九。

迟疾差率,一十万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纪第六: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十四万八百五十九。

迟疾差率,七万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会纪差,十万三千六百一十。

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会通去之,所去之余,纪差之数也。

以之转加前纪,则得后纪。

加之未满会通者,则纪首之岁天正合朔,月在日道里,满去之,则月在日道表。

加表满在里,加里满在表。

迟疾纪差,三万一百八十。

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通周去之,余以减通周,所减之余,纪差之数也。

以之转减前纪,则得后纪。

不足减者,加通周。

求次元纪差率,转减前元甲寅纪差率,余则次元甲子纪差率也。

求次纪,如上法也。

推朔积月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外所求,以纪法除之,所得算外,所入纪第也,余则入纪年数。

年以章月乘之,如章岁而一为积月,不尽为闰余。

闰余十二以上,其年有闰。

闰月以无中气为正。

推朔术曰:以通数乘积月,为朔积分,如日法而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

以六十去积日,余为大余。

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月朔日也。

小余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满二从小余,上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上弦日也。

又加得望、下弦、后月朔。

其月蚀望者,定小余,如所近中节间限,限数以下者,算上为日。

望在中节前后各四日以还者,视限数。

望在中节前后各五日以上者,视间限。

推二十四气术曰:置所入纪年,外所求,以馀数乘之,满纪法为大馀,不尽为小余。

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气,加大余十五,小余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满气法从小余,小余满纪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气日也。

推闰月术曰: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乘之,满章闰得一月,余满半法以上亦得一月。

数从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闰月也。

闰有进退,以无中气御之。

大雪,十一月节。

〔限数千二百四十二。

间限千二百四十八。

〕冬至,十一月中。

〔限数千二百五十四。

间限千二百四十五。

〕小寒,十二月节。

〔限数千二百三十五。

间限千二百二十四。

〕 大寒,十二月中。

〔限数千二百一十三。

间限千一百九十二。

〕立春,正月节。

〔限数千一百七十二。

间限千一百三十七。

〕雨水,正月中。

〔限数千一百一十二。

间限千九十三。

〕 惊蛰,二月节。

〔限数千六十五。

间限千二十六。

〕春分,二月中。

〔限数千八。

间限九百七十九。

〕清明,三月节〔限数九百五十一。

间限九百二十五。

〕 谷雨,三月中。

〔限数九百。

间限八百七十九。

〕立夏,四月节。

〔限数八百五十七。

间限八百四十。

〕小满,四月中。

〔限数八百二十二。

间限八百一十三。

〕 芒种,五月节。

〔限数八百。

间限七百九十九。

〕夏至,五月中。

〔限数七百九十八。

间限八百。

〕小暑,六月节。

〔限数八百五。

间限八百一十五。

〕 大暑,六月中。

〔限数八百二十五。

间限八百四十二。

〕立秋,七月节。

〔限数八百五十九。

间限八百八十三。

〕处暑,七月中。

〔限数九百七。

间限九百三十五。

〕 白露,八月节。

〔限数九百六十二。

间限九百九十二。

〕秋分,八月中。

〔限数千二十一。

间限千五十一。

〕寒露,九月节。

〔限数千八十。

间限千一百七。

〕 霜降,九月中。

〔限数千一百三十三。

间限千一百五十七。

〕立冬,十月节。

〔限数千一百八十一。

间限千一百九十八。

〕小雪,十月中。

〔限数千二百一十五。

间限千二百二十九。

〕 推没灭术曰:因冬至积日有小余者,加积一,以没分乘之,以没法除之,所得为大余,不尽为小余。

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即去年冬至后没日也。

求次没,加大余六十九,小余五百九十二,小余满没法得一,从大余,命如前。

小余尽,为灭也。

推五行用事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者,即木、火、金、水始用事日也。

各减其大余十八,小余四百八十三,小分六,余命以纪,算外,各四立之前土用事日也。

大余不足减者,加六十。

小余不足减者,减大余一,加纪法。

小分不足减者,减小余一,加气法。

推卦用事日:因冬至大余,六其小余,《坎卦》用事日也。

加小余万九十一,满元法从大余,即《中孚》用事日也。

求次卦,各加大余六,小余九百六十七。

其四正各因其中日,六其小余。

推日度术曰:以纪法乘朔积日,满周天去之,余以纪法除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分。

命度从牛前五起,宿次除之,不满宿,则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日,日加一度,分不加,经斗除斗分,分少退一度。

推月度术曰:以月周乘朔积日,满周天去之,余以纪法除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分,命如上法,则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八百六。

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六百七十九。

分满纪法得一度,则次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

其冬下旬,夕在张心署之。

推合朔度术曰:以章岁乘朔小余,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为小分。

以大分从朔夜半日度分,分满纪法从度,命如前,则天正十一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九百七十七,小分四十二,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满纪法从度。

经斗除其分,则次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推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大分七百五,小分十,微分一,微分满二从小分,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满纪法从度,命如前,则上弦日所在度也。

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也。

推弦望月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千二百七十九,小分三十四,数满命如前,即上弦月所在度也。

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也。

推日月昏明度术曰:日以纪法,月以月周,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分。

日以减纪法,月以减月周,余为昏分。

各以加夜半,如法为度。

推合朔交会月蚀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交会差率之数加之,以会通去之,余则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去交度分也。

以通数加之,满会通去之,余则次月合朔去交度分也。

以朔望合数各加其月合朔去交度分,满会通去之,余则各其月望去交度分也。

朔望去交分如朔望合数以下,入交限数以上者,朔则交会,望则月蚀。

推合朔交会月蚀月在日道表里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下交会差率之数加之,倍会通去之,余不满会通者,纪首表,天正合朔月在表,纪首里,天正合朔月在里。

满会通去之,表在里,里在表。

求次月,以通数加之,满会通去之,加里满在表,加表满在里。

先交会后月蚀者,朔在表则望在表,朔在里则望在里。

先月蚀后交会者,看食月朔在里则望在表,朔在表则望在里。

交会月蚀如朔望会数以下,则前交后会。

如入交限数以上,则前会后交。

其前交后会近于限数者,则豫伺之前月。

前会后交近于限数者,则后伺之后月。

求去交度术曰:其前交后会者,今去交度分如日法而一,所得则却去交度也。

其前会后交者,以去交度分减会通,余如日法而一,所得则前去交度,余皆度分也。

去交度十五以上,虽交不蚀也。

十以下是蚀,十以上亏蚀微少,光晷相及而已。

亏之多少,以十五为法。

求日蚀亏起角术曰:其月在外道,先交后会者,亏蚀西南角起。

先会后交者,亏蚀东南角起。

其月在内道,先交后会者,亏食西北角起。

先会后交者,亏食东北角起。

亏食分多少,如上以十五为法。

会交中者,蚀尽。

月蚀在日之冲,亏角与上反也。

月行迟疾度 损益率 盈缩积分 月行分 一日 十四度十四分 益二十六 盈初 二百八十 二日 十四度十一分 益二十三 盈积分一十一万八千五百三十四 二百七十七 三日 十四度八分 益二十 盈积分二十二万三千三百九十一 二百七十四 四日 十四度五分 益十七 盈积分三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一 二百七十一 五日 十四度一分 益十三 盈积分三十九万二千七十四 二百六十七 六日 十三度十四分 益七 盈积分四十五万一千三百四十一 二百六十一 七日 十三度七分 损 盈积分四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四 二百五十四 八日 十三度一分 损六 盈积分四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四 二百四十八 九日 十二度十六分 损十 盈积分四十五万五千九百 二百四十四 十日 十二度十三分 损十三 盈积分四十一万三百一十 二百四十一 11日 十二度十一分 损十五 盈积分三十五万一千四十三 二百三十九 12日 十二度八分 损十八 盈积分二十八万二千六百五十八 二百三十六 13日 十二度五分 损二十一 盈积分二十万五百九十六 二百三十三 14日 十二度三分 损二十三 盈积分十万四千八百五十七 二百三十一 15日 十二度五分 益二十一 缩初 二百三十三 16日 十二度七分 益十九 缩积分九万五千七百三十九 二百三十五 17日 十二度九分 益十七 缩积分十八万二千三百六十 二百三十七 18日 十二度十二分 益十四 缩积分二十五万九千八百六十三 二百四十 19日 十二度十五分 益十一 缩积分三十二万三千六百八十九 二百四十三 20日 十二度十八分 益八 缩积分三十七万三千八百三十八 二百四十六 21日 十三度三分 益四 缩积分四十一万三百一十 二百五十 22日 十三度七分 损 缩积分四十二万八千五百四十六 二百五十四 23日 十三度十二分 损五 缩积分四十二万八千五百四十六 二百五十九 24日 十三度十八分 损十一 缩积分四十万五千七百五十一 二百六十五 25日 十四度五分 损十七 缩积分三十五万五千六百二 二百七十一 26日 十四度十一分 损二十三 缩积分二十七万八千九十九 二百七十七 27日 十四度十一分 损二十四 缩积分十七万三千二百四十二 二百七十八 周日 十四度十三分 损二十五 缩积分六万三千八百二十六 二百七十九 有小分626 有小分626 有小分226 推合朔交会月蚀入迟疾历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下迟疾差率之数加之,以通周去之,余满日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则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入历日也。

求次月,加一日,日余四千四百五十。

求望,加十四日,日余三千四百八十九。

日余满日法成日,日满二十七去之。

又除余如周日余,日余不足者,减一日,加周虚。

推合朔交会月蚀定大小余:以入历日余,乘所入历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为定积分。

以章岁减所入历月行分,余以除之,所得以盈减缩加本小余。

加之满日法者,交会加时在后日。

减之,不足者,交会加时在前日。

月蚀者,随定大小余为日加时。

入历在周日者,以周日日余乘缩积分,为定积分。

以率损乘入历日余,又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日度小分并之,以损定积分,余为后定积分。

以章岁减周日月行分,余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度小分并之,以除后定积分,所得以加本小余,如上法。

推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数从子起,算外,则朔望加时所在辰也。

有余不尽者四之,如日法而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

又有余者三之,如日法而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满半法废弃之。

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

得二强者为少弱,以之并少为半弱,以之并半为太弱,以之并太为一辰弱。

以所在辰命之,则各得其少、太、半及强、弱也。

其月蚀望在中节前后四日以还者,视限数。

五日以上者,视间限。

定小余如间限、限数以下者,以算上为日。

斗二十六〔分四百五十五〕 牛八 女十二 虚十 危十七 室十六 壁九北方九十八度〔分四百五十五〕 奎十六 娄十二 胃十四 昴十一 毕十六 觜二 参九西方八十度 井三十三 鬼四 柳十五 星七 张十八 翼十八 轸十七南方百一十二度 角十二 亢九 氐十五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一东方七十五度 中节 日所在度 日行黄道去极度 日中晷景冬至〔十一月中〕斗二十一〔少〕 百一十五度 丈三尺 小寒〔十二月节〕女二〔少〕 百一十三〔强〕 丈二尺三寸大寒〔十二月中〕虚五〔半弱〕 百一十〔太弱〕 丈一尺 立春〔正月节〕 危十〔太弱〕 百六〔少弱〕 九尺六寸 雨水〔正月中〕 室八〔太强〕 百一〔强〕 七尺九寸〔五分〕 惊蛰〔二月节〕 壁八〔强〕 九十五〔强〕 六尺五寸 春分〔二月中〕 奎十四〔少强〕 八十九〔少强〕 五尺二寸〔五分〕 清明〔三月节〕 胃一〔半〕 八十三〔少弱〕 四尺一寸〔五分〕 谷雨〔三月中〕 昴二〔太〕 七十七〔太强〕 三尺二寸 立夏〔四月节〕 毕六〔太〕 七十三〔少弱〕 二尺五寸〔二分〕 小满〔四月中〕 参四〔少弱〕 六十九〔太〕 尺九寸〔八分〕 芒种〔五月节〕 井十〔半弱〕 六十七〔少弱〕 尺六寸〔八分〕夏至〔五月中〕 井二十五〔半强〕六十七〔强〕 尺五寸小暑〔六月节〕 柳三〔太强〕 六十七〔太强〕 尺七寸 大暑〔六月中〕 星四〔强〕 七十 二尺 立秋〔七月节〕 张十二〔少〕 七十三〔半强〕 二尺五寸〔五分〕 处暑〔七月中〕 翼九〔半〕 七十八〔半强〕 三尺三寸〔三分〕 白露〔八月节〕 轸六〔太〕 八十四〔少强〕 四尺三寸〔五分〕 秋分〔八月中〕 角五〔弱〕 九十〔半强〕 五尺五寸 寒露〔九月节〕 亢八〔半弱〕 九十六〔太强〕 六尺八寸〔五分〕 霜降〔九月中〕 氐十四〔少强〕 百二〔少强〕 八尺四寸立冬〔十月节〕 尾四〔半强〕 百七〔少强〕 丈 小雪〔十月中〕 箕一〔太强〕 百一十一〔弱〕 丈一尺四寸 大雪〔十一月节〕斗六 百一十三〔太强〕 丈二尺五寸〔六分〕 中节 昼漏刻 夜漏刻 昏中星 明中星 冬至 四十五 五十五 奎六〔弱〕 亢二〔少强〕 小寒 四十五〔八分〕 五十四〔二分〕 娄六〔半强〕 氐七〔强〕 大寒 四十六〔八分〕 五十三〔二分〕 胃十一〔太强〕 心〔半〕 立春 四十八〔六分〕 五十一〔四分〕 毕五〔少弱〕 尾七〔半弱〕 雨水 五十〔八分〕 四十九〔二分〕 参六〔半弱〕 箕〔半弱〕 惊蛰 五十三〔三分〕 四十六〔七分〕 井十七〔少弱〕 斗初〔少〕 春分 五十五〔八分〕 四十四〔二分〕 鬼四 斗十一〔弱〕 清明 五十八〔三分〕 四十一〔七分〕 星四〔太〕 斗二十一〔半〕 谷雨 六十〔五分〕 三十九〔五分〕 张十七 牛六〔半〕 立夏 六十二〔四分〕 三十七〔六分〕 翼十七〔太〕 女十〔少弱〕 小满 六十三〔九分〕 三十六〔一分〕 角〔太弱〕 危〔太弱〕 芒种 六十四〔九分〕 三十五〔一分〕 亢五〔太〕 危十四〔强〕 夏至 六十五 三十五 氐十二〔少弱〕 室十二〔强〕 小暑 六十四〔七分〕 三十五〔三分〕 尾一〔太强〕 奎二〔太强〕 大暑 六十三〔八分〕 三十六〔二分〕 尾十五〔半强〕 娄三〔太〕 立秋 六十二〔三分〕 三十七〔七分〕 箕九〔太强〕 胃九〔太弱〕 处暑 六十〔二分〕 三十九〔八分〕 斗十〔少〕 毕三〔太〕 白露 五十七〔八分〕 四十二〔二分〕 斗二十一〔强〕 参五〔少强〕 秋分 五十五〔二分〕 四十四〔八分〕 牛五〔少〕 井十六〔少强〕 寒露 五十二〔六分〕 四十七〔四分〕 女七〔太〕 鬼三〔少强〕 霜降 五十〔三分〕 四十九〔七分〕 虚六〔太〕 星三〔太〕 立冬 四十八〔二分〕 五十一〔八分〕 危八〔强〕 张十五〔太强〕 小雪 四十六〔七分〕 五十三〔三分〕 室三〔半强〕 翼十五〔太〕 大雪 四十五〔五分〕 五十四〔五分〕 壁〔半强〕 轸十五〔少强〕 右中节二十四气,如术求之,得冬至十一月中也。

加之得次月节,加节得其月中。

中星以日所在为正。

置所求年二十四气小余四之,如法得一为少,不尽少三之,如法为强。

所以减其节气昏明中星各定。

推五星术:五星者,木曰岁星,火曰荧惑,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水曰辰星。

凡五星之行,有迟有疾,有留有逆。

曩自开辟,清浊始分,则日月五星聚于星纪。

发自星纪,并而行天,迟疾留逆,互相逮及。

星与日会,同宿共度,则谓之合。

从合至合之日,则谓之终。

各以一终之日与一岁之日,通分相约,终而率之,岁数岁则谓之合终岁数,岁终则谓之合终合数。

二率既定,则法数生焉。

以章岁乘合数为合月法,以纪法乘合数为日度法,以章月乘岁数为合月分,如合月法为合月数,合月之馀为月馀。

以通数乘合月数,如日法而一为大馀,以六十去大馀,馀为星合朔大馀。

大馀之馀为朔小馀。

以通数乘月馀,以合月法乘朔小馀,并之,以日法乘合月法除之,所得星合入月日数也。

馀以通法约之,为入月日。

以朔小馀减日法,馀为朔虚分。

以历斗分乘合数,为星度斗分。

木、火、土各以合数减岁数,馀以周天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馀则度馀。

金、水以周天乘岁数,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馀则度馀。

【木】:合终岁数,千二百五十五。

合终合数,千一百四十九。

合月法,二万一千八百三十一。

日度法,二百一十一万七千六百七。

合月数,十三。

月馀,万一千一百二十二。

朔大馀,二十三。

朔小馀,四千九十三。

入月日,十五。

日馀,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

朔虚分,四百六十六。

斗分,五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

度馀,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

【火】:合终岁数,五千一百五。

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七十二。

日度法,四百四十万一千八十四。

合月数,二十六。

月馀,二万三。

朔大馀,四十七。

朔小馀,三千六百二十七。

入月日,十三。

日馀,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

朔虚分,九百三十二。

斗分,百八万六千五百四十。

行星度,五十。

度馀,百四十一万二千一百五十。

【土】:合终岁数,三千九百四十三。

合终合数,三千八百九。

合月法,七万二千三百七十一。

日度法,七百一万九千九百八十七。

合月数,十二。

月馀,五万八千一百五十三。

朔大馀,五十四。

朔小馀,千六百七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馀,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

朔虚分,二千八百八十五。

斗分,百七十三万三千九十五。

行星度,十二。

度馀,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

【金】:合终岁数,千九百七。

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五。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万五千五百五十五。

合月数,九。

月馀,四万三百一十。

朔大馀,二十五。

朔小馀,三千五百三十五。

入月日,二十七。

日馀,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

朔虚分,千二十四。

斗分,百八万五千一百七十五。

行星度,二百九十二。

度馀,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

【水】:合终岁数,一千八百七十。

合科合数,万一千七百八十九。

合月法,二十二万三千九百九十一。

日度法,二千一百七十二万七千一百二十七。

合月数,一。

月馀,二十一万五千四百五十九。

朔大馀,二十九。

朔小馀,二千四百一十九。

入月日,二十八。

日馀,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

朔虚分,二千一百四十。

斗分,五百三十六万三千九百九十五。

行星度,五十七。

度馀,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

推五星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以合终合数乘之,满合终岁数得一,名积合,不尽名合馀。

以合终合数减合馀,得一者星合往年,得二者合前往年,无所得,合其年。

馀以减合终合数,为度分。

金、水积合,偶为晨,奇为夕。

推五星合月:以月数月馀各乘积合,馀满合月法从月,为积月,不尽为月馀。

以纪月除积月,所得算外,所入纪也,馀为入纪月。

副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为闰,以减入纪月,馀以岁中去之,馀为入岁月,命以天正起,算外,星合月也。

其在闰交际,以朔御之。

推合月朔:以通数乘入纪月,满日法得一为积日,不尽为小馀。

以六十去积日,馀为大馀,命以所入纪,算外,星合朔日也。

推入月日:以通数乘月馀,合月法乘朔小馀,并之,通法约之,所得满日度法得一,则星合入月日也,不满为日馀。

命日以朔,算外,入月日也。

推星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得一为度,不尽为馀,命以牛前五度起,算外,星所合度也。

求后合月,以月数加入岁月,以馀加月馀,馀满合月法得一月,月不满岁中,即在其年。

满去之,有闰计焉,馀为后年。

再满,在后二年。

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也。

求后合朔,以朔大小馀数加合朔月大小馀,其月馀上成月者,又加大馀二十九,小馀一千四百一十九,小馀满日法从大馀,命如前法。

求后入月日,以入月日、日馀加入月日及馀,馀满日度法得一。

其前合朔小馀满其虚分者,去一日。

后小馀满二千四百一十九以上,去二十九日。

不满,去三十日,其馀则后合入月日,命以朔。

求后合度,以度数及分,如前合宿次命之。

木: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

顺,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五十七日行十一度。

顺,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

不行,二十七日而旋。

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而复留二十七日。

复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复顺。

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曰前,夕伏西方。

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与日合。

凡一终,三百九十八日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分,行星三十三度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九分。

火:晨与日合,伏,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

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

更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

不行,十一日而旋。

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而复留十一日。

复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复疾。

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

顺,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与日合。

凡一终,七百八十日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分,行星四百一十五度二百四十九万八千六百九十分。

土:晨与日合,伏,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

顺,行百七十二分之十三,八十六日行六度半而留。

不行,三十二日半而旋。

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而复留。

不行,三十二日半复顺,日行十三分,八十六日行六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

顺,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与日合。

凡一终,三百七十八日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分,行星十二度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分。

金:晨与日合,伏,六日退四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而逆。

迟,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

留,不行,七日而旋。

顺,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顺。

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四,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

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后,而晨伏东方。

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而与日合。

一合,二百九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如之。

金:夕与日合,伏,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

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而更顺。

迟,日行一度十四分,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

益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

不行,七日而旋。

逆,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

逆,六日,退四度,而与日合。

凡再合一终,五百八十四日三十八万九千九百八十分,行星如之。

水:晨与日合,伏,十一日退七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

逆,疾,一日退一度而留。

不行,一日而旋。

顺,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顺。

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在日后,晨伏东方。

顺,十八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与日合。

凡一合,五十七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如之。

水:夕与日合,伏,十八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

顺,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而更顺。

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留。

不行,一日而旋。

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

逆,十一日退七度,而与日合。

凡再合一终,百一十五日千八百九十六万一千三百九十五分,行星如之。

五星历步术:以法伏日度馀,加星合日度馀,馀满日度法得一从全,命之如前,得星见日及度馀也。

以星行分母乘见度分,如日度法得一,分不尽,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满其母得一度。

逆顺母不同,以当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当行分也。

留者承前,逆则减之,伏不书度,除斗分,以行母为率。

分有损益,前后相御。

凡五星行天,迟疾留逆,虽大率有常,至犯守逆顺,难以术推。

月之行天,犹有迟疾,况五星乎。

唯日之行天有常,进退有率,不迟不疾,不外不内,人君德也。

求木合终岁数法,以木日度法乘一木终之日,内分,周天除之,即得也。

求木合终合数法,以木日度法乘周天,满纪法,所得复以周天除之,即得。

五星皆放此也。

魏黄初元年十一月小,己卯蔀首,己亥岁,十一月己卯朔旦冬至,臣伟上” 刘氏在蜀,不见改历,当是仍用汉《四分法》。

吴中书令阚泽受刘洪《乾象法》于东莱徐岳字公河。

故孙氏用《乾象历》,至于吴亡。

晋武帝泰始元年,有司奏“王者祖气而奉其囗终,晋于五行之次应尚金,金生于己,事于酉,终于丑,宜祖以酉日,腊以丑日。

改《景初历》为《泰始历》”奏可。

史臣按,邹衍五德,周为火行。

衍生在周时,不容不知周氏行运。

且周之为历年八百,秦氏即有周之建国也。

周之火木,其事易详。

且五德更王,唯有二家之说。

邹衍以相胜立体,刘向相生为义。

据以为言,不得出此二家者。

假使即刘向之说,周为木行,秦氏代周,改其行运。

若不相胜,则克木者金。

相生则木实生火。

秦氏乃称水德,理非谬然,斯则刘氏所证为不值矣。

臣以为张苍虽是汉臣,生与周接,司秦柱下,备睹图书。

且秦虽灭学,不废术数,则有周遗文虽不毕在,据汉水行,事非虚作。

贾谊《取秦》云“汉土德”盖以是汉代秦。

详论二说,各有其义。

张苍则以汉水胜周火,废秦不班五德。

贾谊则以汉土胜秦水,以秦为一代。

论秦、汉虽殊,而周为火一也。

然则相胜之义,于事为长。

若同苍黜秦,则汉水、魏土、晋木、宋金。

若同贾谊《取秦》,则汉土、魏木、晋金、宋火也。

难者云“汉高断蛇而神母夜哭,云赤帝子杀白帝子,然则汉非火而何”斯又不然矣。

汉若为火,则当云赤帝,不宜云赤帝子也。

白帝子又何义况乎。

盖由汉是土德,土生乎火,秦是水德,水生乎金,斯则汉以土为赤帝子,秦以水德为白帝子也。

难者又曰“向云五德相胜,今复云土为赤帝子,何也”答曰“五行自有相胜之义,自有相生之义。

不得以相胜废相生,相生废相胜也。

相胜者,以土胜水耳。

相生者,土自火子,义岂相关” 崔寔《四人月令》曰:祖者,道神。

黄帝之子曰累祖,好远游,死道路,故祀以为道神。

合《祖赋序》曰:汉用丙午,魏用丁未,晋用孟月之酉。

曰莫识祖之所由。

说者云祈请道神,谓之祖有事于道者,君子行役,则列之于中路,丧者将迁,则称名于阶庭。

或云,百代远祖,名谥凋灭,坟茔不复存于铭表,游魂不得托于庙祧,故以初岁良辰,建华盖,扬彩旌,将以招灵爽,庶众祖之来凭云尔。

晋江左时,侍中平原刘智,推三百年斗历改宪,以为《四分法》三百年而减一日,以百五十为度法,三十七为斗分。

饰以浮说,以扶其理。

江左中领军琅邪王朔之以其上元岁在甲子,善其术,欲以九万七千岁之甲子为开辟之始,何承天云“悼于立意”者也。

《景初》日中晷景,即用汉《四分法》,是以渐就乖差。

其推五星,则甚疏阔。

晋江左以来,更用《乾象五星法》以代之,犹有前却。

宋太祖颇好历数,太子率更令何承天私撰新法。

元嘉二十年,上表曰: 臣授性顽惰,少所关解。

自昔幼年,颇好历数,耽情注意,迄于白首。

臣亡舅故秘书监徐广,素善其事,有既往《七曜历》,每记其得失。

自太和至泰元之末,四十许年。

臣因比岁考校,至今又四十载。

故其疏密差会,皆可知也。

夫圆极常动,七曜运行,离合去来,虽有定势,以新故相涉,自然有毫末之差,连日累岁,积微成著。

是以《虞书》著钦若之典,《周易》明治历之训,言当顺天以求合,非为合以验天也。

汉代杂候清台,以昏明中星,课日所在,虽不可见,月盈则蚀,必当其冲,以月推日,则躔次可知焉。

舍易而不为,役心于难事,此臣所不解也。

《尧典》云“日永星火,以正仲夏”。

今季夏则火中。

又“宵中星虚,以殷仲秋”。

今季秋则虚中。

尔来二千七百馀年,以中星检之,所差二十七八度。

则尧冬令至,日在须女十度左右也。

汉之《太初历》,冬至在牵牛初,后汉《四分》及魏《景初法》,同在斗二十一。

臣以月蚀检之,则《景初》今之冬至,应在斗十七。

又史官受诏,以土圭测景,考校二至,差三日有馀。

从来积岁及交州所上,检其增减,亦相符验。

然则今之二至,非天之二至也。

天之南至,日在斗十三四矣。

此则十九年七闰,数微多差。

复改法易章,则用算滋繁,宜当随时迁革,以取其合。

案《后汉志》,春分日长,秋分日短,差过半刻。

寻二分在二至之间,而有长短,因识春分近夏至,故长。

秋分近冬至,故短也。

杨伟不悟,即用之,上历表云“自古及今,凡诸历数,皆未能并己之妙”何此不晓,亦何以云。

是故臣更建《元嘉历》,以六百八为一纪,半之为度法,七十五为室分,以建寅之月为岁首,雨水为气初,以诸法闰馀一之岁为章首。

冬至从上三日五时。

日之所在,移旧四度。

又月有迟疾,合朔月蚀,不在朔望,亦非历意也。

故元嘉皆以盈缩定其小馀,以正朔望之日。

伏惟陛下允迪圣哲,先天不违,劬劳庶政,寅亮鸿业,究渊思于往籍,探妙旨于未闻,穷神知化,罔不该览。

是以愚臣欣遇盛明,效其管穴。

伏愿以臣所上《元嘉法》下史官考其疏密,若谬有可采,庶或补正阙谬,以备万分。

诏曰“何承天所陈,殊有理据。

可付外详之”太史令钱乐之、兼丞严粲奏曰: 太子率更令领国子博士何承天表更改《元嘉历法》,以月蚀检今冬至日在斗十七,以土圭测影,知冬至已差三日。

诏使付外检署。

以元嘉十一年被敕,使考月蚀,土圭测影,检署由来用伟《景初法》,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一度少。

检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卯,到十五日四更二唱丑初始蚀,到四唱蚀既,在营室十五度末。

《景初》其日日在轸三度。

以月蚀所冲考之,其日日应在翼十五度半。

又到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酉,到亥初始食,到一更三唱蚀既,在鬼四度。

《景初》其日日在女三。

以冲考之,其日日应在牛六度半。

又到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戌之半,到二更四唱亥末始蚀,到三更一唱食既,在井三十八度。

《景初》其日日在斗二十五。

以冲考之,其日日应在斗二十二度半。

到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望月蚀,加时在戌,其日月始生而已,蚀光已生四分之一格,在斗十六度许。

《景初》其日日在井二十四。

考取其冲,其日日应在井二十。

又到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子之少,到十五日未二更一唱始蚀,到三唱蚀十五分之十二格,在昴一度半。

《景初》其日在房二。

以冲考之,则其日日在氐十三度半。

凡此五蚀。

以月冲一百八十二度半考之,冬至之日,日并不在斗二十一度少,并在斗十七度半间,悉如承天所上。

又去十一年起,以土圭测影。

其年《景初法》十一月七日冬至,前后阴不见影。

到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冬至,其十五日影极长。

到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冬至,其二十六日影极长。

到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冬至,其前后并阴不见。

到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冬至,十八日影极长。

到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冬至,其十月二十九日影极长。

到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冬至,其十日影极长。

到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冬至,二十一日影极长。

到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冬至,其三日影极长。

到二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冬至,其前后阴不见影。

寻校前后,以影极长为冬至,并差三日。

以月蚀检日所在,已差四度。

土圭测影,冬至又差三日。

今之冬至,乃在斗十四间,又如承天所上。

又承天法,每月朔望及弦,皆定大小馀,于推交会时刻虽审,皆用盈缩,则月有频三大、频二小,比旧法殊为异。

旧日蚀不唯在朔,亦有在晦及二日。

《公羊传》所谓“或失之前,或失之后”。

愚谓此一条自宜仍旧。

员外散骑郎皮延宗又难承天“若晦朔定大小馀,纪首值盈,则退一日,便应以故岁之晦,为新纪之首”承天乃改新法依旧术,不复每月定大小馀,如延宗所难,太史所上。

有司奏“治历改宪,经国盛典,爰及汉、魏,屡有变革。

良由术无常是,取协当时。

方今皇猷载晖,旧域光被,诚应综核晷度,以播维新。

承天历术,合可施用。

宋二十二年,普用《元嘉历》”诏可。



译文、注释、简介、赏析


宋书·卷十三·志第三·历下

〔沈约〕 〔南北朝〕

上元庚辰甲子纪首至太甲元年癸亥,三千五百二十三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五千七百三年,算外。

元法,三千六百四十八。

章岁,十九。

纪法,六百八。

章月,二百三十五。

纪月,七千五百二十。

章闰,七。

纪日,二十二万二千七十。

度分,七十五。

度法,三百四。

气法,二十四。

馀数,一千五百九十五。

岁中,十二。

日法,七百五十二。

没余,三十六。

通数,二万二千二百七。

通法,四十七。

没法,三百一十九。

月周,四千六十四。

周天,十一万一千二十五。

通周,二万七百二十一。

周日日余,四百一十七。

周虚,三百三十五。

会数,一百六十。

交限数,八百五十九。

会月,九百二十九。

朔望合数,八十。

甲子纪第一 〔迟疾差一万七千六百六十三,交会差八百七十七〕甲戌纪第二 〔迟疾差三千四十三,交会差二百七十九〕甲申纪第三 〔迟疾差九千一百四十四,交会差六百二十〕 甲午纪第四 〔迟疾差一万五千二百四十五,交会差二十二〕甲辰纪第五 〔迟疾差六百二十五,交会差三百六十三〕甲寅纪第六 〔迟疾差六千七百二十六,交会差七百四〕 推入纪法:置上元庚辰尽所求年,以元法除之,不满元法,以纪法除之,余不满纪法,入纪年也。

满法去之,得后纪。

〔入甲午纪壬辰岁来,至今元嘉二十年岁在癸未,二百三十一年,算外。

〕 推积月术:置入纪年数算外,以章月乘之,如章岁为积月,不尽为闰余。

闰余十二以上,其年闰。

推朔术:以通数乘积分,为朔积分,满日法为积日,不尽为小余。

以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正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三百九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即次月朔也。

小余三百五十三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法:加朔大余七,小余二百八十七,小分三,小分满四从小余,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上弦日也。

又加之得望,又加之得下弦。

推二十四气术:置入纪年算外,以馀数乘之,满度法三百四为积没,不尽为小余。

以六旬去积没,不尽为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雨水日也。

求次气,加大余十五,小余六十六,小分十一,小分满气法从小余,小余满度法从大余,次气日也。

〔雨水在十六日以后者,如法减之,得立春。

〕 推闰月法: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乘之,满章闰得一,数从正月起,闰所在也。

闰有进退,以无中气御之。

立春正月节 〔限数一百九十四,间数一百九十〕 雨水正月中 〔限数一百八十六,间数一百八十二〕惊蛰二月节 〔限数一百七十七,间数一百七十二〕春分二月中 〔限数一百六十七,间数一百六十二〕 清明三月节 〔限数一百五十八,间数一百五十四〕谷雨三月中 〔限数一百四十九,间数一百四十五〕立夏四月节 〔限数一百四十二,间数一百三十九〕 小满四月中 〔限数一百三十六,间数一百三十四〕芒种五月节 〔限数一百三十三,间数一百三十二〕夏至五月中 〔限数一百三十一,间数一百三十二〕 小暑六月节 〔限数一百三十三,间数一百三十四〕大暑六月中 〔限数一百三十六,间数一百三十九〕立秋七月节 〔限数一百四十二,间数一百四十五〕 处暑七月中 〔限数一百四十九,间数一百五十三〕白露八月节 〔限数一百五十七,间数一百六十二〕秋分八月中 〔限数一百六十七,间数一百七十二〕 寒露九月节 〔限数一百七十七,间数一百八十二〕霜降九月中 〔限数一百八十六,间数一百九十〕立冬十月节 〔限数一百九十四,间数一百九十七〕 小雪十月中 〔限数二百,间数二百三〕大雪十一月节〔限数二百五,间数二百六〕冬至十一月中〔限数二百七,间数二百六〕小寒十二月节〔限数二百五,间数二百三〕 大寒十二月中〔限数二百,间数一百九十七〕 推没灭术:因雨水积,以没余乘之,满没法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如前,所求年为雨水前没日也。

求次没,加大余六十九,小余一百九十六,满没法从大余,命如前,雨水后没日也。

〔雨水前没多在故岁,常有五没,官以没正之,一年常有五没或六没。

小余尽为灭日也。

〕雨水小余三十九以还,雨水六旬后乃有。

推土用事法:置立春大小余小分之数,减大余十八,小余七十九,小分十八,命以纪,算外,立春前土用事日也。

大余不足加六十,小余不足减,减大余一,加度法而后减之。

立夏、立冬求土用事皆如上法。

推日所在度法:以度法乘朔积度,不尽为分。

命度起室二,次宿除之,算外,正月朔夜半日在度及分也。

求次日,日加一度,经室去度分。

推月所在度法:以月周乘朔积日,周天去之,余满度法为积度,不尽为分,命度如前,正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一百三十三,大月加度三十五,分二百四十五,分满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次月朔月所在度及分也。

历先月法:以十六除月行分为大分,如所入迟疾加之,经室去度分。

推合朔月食术:置所求年积月,以会数一百六十乘之,以所入交会纪差二十二加之,满会月去之,余则其年正月朔去交分也。

求次月,以会数加之,满会月去之。

求望,加合数。

朔望去交分如合数以下,交限数以上,朔则交会,望则月食。

推入迟疾历法:置所求年朔积分,所入迟疾差〔一万五千二百四十五〕加之,满通周去之,余满日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所求年正月朔入历。

求次月,加一日,日余七百三十四。

求望,加十四日,日余五百七十五半。

余满日法成一日,日满二十七去之,除日余如周日日余,不足减,减一日,加周虚。

〔日满二十七而日余不满周日日余,为损。

周日满去之,为入历一日。

〕 推合朔月食定大小余法:以入历日余乘入历下损益率,〔入一日,益二十五是也。

〕以损益盈缩积分,〔值损则损之,值益则益之。

〕为定积分。

以入历日余乘列差,满日法盈减缩加差法,为定差法。

以除定积分,所得减加本朔望小余,〔值盈则减,缩则加之。

〕为定小余。

加之满日法,合朔月食进一日。

减之不足减者,加日法而后减之,则退一日。

值周日者,用周日定数。

推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数从子起,算外,则朔望加时所在辰也。

有余者四之,满日法得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半。

又有余者三之,满日法得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一,不满半法弃之。

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

得二者为小弱,以并少为半弱,以并半为太弱,以并太为一辰弱。

以所在辰名之。

推合朔月食加时满刻法:各以百刻乘定小余,如日法而一。

不尽什之,求分。

先除夜漏之半,即昼漏加时刻及分也。

昼漏尽,又入夜漏。

在中节前后四日以还者,视限数。

在中节前后五日以上者,视间限数。

月食加时定小余不满限数、间数者,皆以算上为日。

月行迟疾度 损益率 盈缩积分 列差 差法 一日 十四度十三分 益二十五 盈 二 二百六十 二日 十四度十一分 益二十三 盈万八千八百 三 二百五十八 三日 十四度八分 益二十 盈三万六千九十六 四 二百五十五 四日 十四度四分 益十六 盈五万一千一百三十六 五 二百五十一 五日 十三度十八分 益十一 盈六万三千一百六十八 五 二百四十六 六日 十三度十三分 益六 盈七万一千四百四十 六 二百四十一 七日 十三度七分 益 盈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五 二百三十五 八日 十三度二分 损五 盈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四 二百三十 九日 十二度十七分 损九 盈七万二千一百九十二 三 二百二十六 10日 十二度十四分 损十二 盈六万五千四百二十四 三 二百二十三 11日 十二度十一分 损十五 盈五万六千四百 三 二百二十 12日 十二度八分 损十八 盈四万五千一百二十 二 二百一十七 13日 十二度六分 损二十 盈三万一千五百八十四 二 二百一十五 14日 十二度四分 损二十二 盈一万六千五百四十四 二 二百一十三 15日 十二度二分 益二十四 缩 二 二百一十一 16日 十二度四分 益二十二 缩一万八千四十八 二 二百一十三 17日 十二度六分 益二十 缩三万四千五百九十二 三 二百一十五 18日 十二度九分 益十七 缩四万九千六百三十二 五 二百一十八 19日 十二度十四分 益十二 缩六万二千四百一十六 六 二百二十三 20日 十三度一分 益六 缩七万一千四百四十 六 二百二十九 21日 十三度七分 益 缩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五 二百三十五 22日 十三度十二分 损五 缩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四 二百四十 23日 十三度十六分 损九 缩七万二千一百九十二 四 二百四十四 24日 十四度一分 损十三 缩六万五千四百二十四 四 二百四十八 25日 十四度五分 损十七 缩五万五千六百四十八 三 二百五十二 26日 十四度八分 损二十 缩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四 三 二百五十五 27日 十四度十一分 损二十三 缩二万七千八百二十四 二 二百五十八 周日 十四度十三分 损二十五 缩一万五百二十八 二百六十 〔定〕 〔定备九万三〕 〔定意差〕 小分一百三 损二百二十四 千四百八 法二千三百九 推合朔度:以章岁乘朔小余,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为小分。

以大分从朔夜半日日分,满度命如前,正月朔日月合朔所在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一百六十一,小分十四,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满度法从度。

经室除度分。

求望,加十四度,大分二百三十二,小分三十半。

〔求望月所在度,加日度一百八十二,分一百八十九,小分二十三半。

〕 二十四气 ①日所在度 ②日中晷影 ③昼漏刻④夜漏刻 ⑤昏中星 ⑥明中星 雨水 室一〔太强〕 八尺二寸二分 五十〔五分〕 四十九〔五分〕 觜一〔少强〕 尾十一〔强〕 惊蛰 壁一〔强〕 六尺七寸二分 五十二〔九分〕 四十七〔一分〕 井九〔半强〕 箕四〔少弱〕 春分 奎七〔少强〕 五尺三寸〔九分〕 五十五〔五分〕 四十四〔五分〕 井二十九〔半强〕 斗四〔弱〕清明 娄六〔半〕 四尺二寸〔五分〕 五十八 四十二 柳十二〔太〕 斗十四〔半〕 谷雨 胃九〔太弱〕 三尺二寸〔五分〕 六十〔三分〕 三十九〔七分〕 张十 斗二十五〔半〕 立夏 昴十一〔弱〕 二尺五寸 六十二〔三分〕 三十七〔七分〕 翼十〔太弱〕 女三〔少〕 小满 毕十五〔少弱〕 一尺九寸〔七分〕 六十三〔九分〕 三十六〔一分〕 轸十〔弱〕 虚二〔弱〕 芒种 井三〔半弱〕 一尺六寸〔九分〕 六十四〔八分〕 三十五〔二分〕 角十〔太弱〕 危七〔弱〕夏至 井十八 一尺五寸 六十五 三十五 氐五〔少弱〕 室五〔少强〕 小暑 鬼一〔弱〕 一尺六寸〔九分〕 六十四〔八分〕 三十五〔二分〕 房四〔太弱〕 壁六〔太弱〕 大暑 柳十二〔弱〕 一尺九寸〔七分〕 六十三〔九分〕 三十六〔一分〕 尾八〔太弱〕 奎十二〔太弱〕 立秋 张五〔半强〕 二尺五寸 六十二〔三分〕 三十七〔七分〕 箕三 胃二〔太弱〕 处暑 翼二〔半〕 三尺二寸〔五分〕 六十〔三分〕 三十九〔七分〕 斗三〔半〕 昴七〔太弱〕白露 翼十七〔太弱〕 四尺二寸〔五分〕 五十八 四十二秋分 斗十四〔半弱〕 毕十六〔半弱〕 秋分 轸十五 五尺三寸〔九分〕 五十五〔五分〕 四十四〔五分〕 斗二十五〔少强〕 井九〔少强〕 寒露 亢一〔少〕 六尺七寸〔二分〕 五十二〔九分〕 四十七〔一分〕 牛八〔半强〕 井二十九〔弱〕 霜降 氐七〔半〕 八尺二寸〔八分〕 五十〔五分〕 四十九〔五分〕 女十一〔半弱〕 柳十一〔半强〕 立冬 心二〔半弱〕 九尺九寸〔一分〕 四十八〔四分〕 五十一〔六分〕 危二〔弱〕 张八〔太弱〕 小雪 尾十二〔太强〕 一丈一尺三寸〔四分〕 四十六〔七分〕 五十三〔三分〕 危十三〔半强〕 翼八〔太强〕 大雪 箕十 一丈二尺四寸〔八分〕 四十五〔六分〕 五十四〔四分〕 室九〔半强〕 轸八〔少强〕冬至 斗十四〔强〕 一丈三尺 四十五 五十五 毕八〔太强〕 角七〔少强〕 小寒 牛三〔半强〕 一丈二尺四寸〔八分〕 四十五〔六分〕五十四〔四分〕 奎十五〔少〕 亢九 大寒 女十半〔强〕 一丈一尺三寸〔四分〕 四十六〔七分〕 五十三〔三分〕 立春 危四 九尺九寸一分 立春 危四 九尺九寸〔一分〕 四十八〔四分〕 五十一〔六分〕 昴九〔少〕 心四〔强〕推五星法:合岁 合数 日度法 室分 木 三百四十四 三百一十五 九万五千七百六十 二万三千六百二十五 火 四百五十九 二百一十五 六万五千三百六十 一万六千一百二十五 土 三百八十三 三百七十 一十一万二千四百八十 二万七千七百五十 金 二百六十七 一百六十七 五万七百六十八 一万二千五百二十五 水 七十九 二百四十九 七万五千六百九十六 一万八千六百七十五木后元丙戌,晋咸和元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百十八年算上。

火后元乙亥,元嘉十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九年算上。

土后元甲戌,元嘉十一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年算上。

金后元甲申,晋太元九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六十年算上。

水后元乙丑,元嘉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九年算上。

推五星法:各设其元至所求年算上,以合数乘之,满合岁为积合,不尽曰合余,多者以合数除之,得一,星合往年,得二,合前往年,不满合数,其年。

〔木、土、金则有往年合,火有前往年合,水一年三合或四合也。

〕以合余减合数为度分,〔水度分满合岁则去之也。

〕以周天〔十一万一千三十五〕乘度分,满日度法为积度,不尽曰度余。

命度以室二,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以合数乘其年,内雨水小余,并度余为日余,满日度法从积度为日,命以雨水,算外,星合日也。

求星见日法,以法伏日及余〔木则十六日及金是也。

〕加星合日及余,满日度法成一日,命如前,星见日也。

求星见度法,以法伏度及余〔木则二度及余是也。

〕加星合度及余,满日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所见度也。

以星行分母〔木则二十三见也。

〕乘见度余,满日度法得一,分乃日加所行分。

〔木顺日行四分。

〕分满其母成一度,逆顺母不同,〔木逆分母七也。

〕当各乘度余,留者承前,逆则减之,伏不书度,经室去分,不足减者,破全度。

〔五星室分各异,若在行分,各依室分去之。

〕 木:初与日合,伏,十六日,日余四万一千七百八十,行二度,余七万七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见东方。

〔去日十三度半强。

〕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四,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

留,不行,二十六日而逆。

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

又留二十六日。

顺,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

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日余八万三千五百六十,行星三十三度,余五万九千九百三十五。

火:初与日合,伏,七十一日,日余二万四千八百一十二半,行五十四度,度余四万九千四百三十,晨见东方。

〔去日十七度半强。

〕顺,疾,日行七分之五,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

小迟,日行七分之四,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而大迟。

日行七分之二,四十二日行十二度。

留,不行,十二日而迟。

日行十分之三,六十日退十八度。

又留十二日。

顺,迟,四十二日行十二度。

小疾,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

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

一终七百七十九日,日余四万九千六百二十五,行星四百一十四,度余三万三千五百。

除一周,定四十九度,度余一万七千三百七十五。

土:初与日合,伏,十八日,日余四千四百八十二半,行二度,度余四万六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见东方。

〔去日十五度半强,〕顺,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

留,不行,三十六日而逆。

日行十七分之一,一百二日退六度。

又留三十六日。

顺,八十四日行七度,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

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日余八千九百六十五,行星十二度,度余九万三千六百九十五。

金:初与日合,伏,四十一日,日余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五十一度,度余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见西方。

〔去日十度。

〕顺,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十二度而小迟。

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

又大迟。

日行十五之十一,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

留,不行,八日而迟。

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伏西方。

伏六日,退四度而与日合。

又六日退四度,晨见东方。

逆,九日退六度。

又留八日。

顺,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

小疾,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

大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

一终五百八十三日,日余四万八千六百一。

除一周,行星定二百一十八度,度余三万六千七十六。

一合二百九十一日,余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星如之。

水: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余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半,行三十四度,度余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半,见西方。

〔去日十七度。

〕顺,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而迟。

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

留,不行,四日,夕伏西方。

伏十一日,退六度,而与日合。

又十一日退六度,而晨见东方。

留四日。

顺,迟,七日行五度。

疾,十八日行二十四度,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

一终一百一十五日,日余六万六千七百二十五,行星如之。

一合五十七日,日余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半,行星亦如之。

盈加缩减,十六除月行分,日法除盈缩分,以减度分,盈加缩减。

推卦:因雨水大小余,加大余六,小余三百一十九,小余满三千六百四十八成日。

日满二十七日余不足加减不加周虚。

元嘉二十年,承天奏上尚书“今既改用《元嘉历》,漏刻与先不同,宜应改革。

按《景初历》春分日长,秋分日短,相承所用漏刻,冬至后昼漏率长于冬至前。

且长短增减,进退无渐,非唯先法不精,亦各传写谬误。

今二至二分,各据其正。

则至之前后,无复差异。

更增损旧刻,参以晷影,删定为经,改用二十五箭。

请台勒漏郎将考验施用”从之。

前世诸儒依图纬云,月行有九道。

故画作九规,更相交错,检其行次,迟疾换易,不得顺度。

刘向论九道云“青道二出黄道东,白道二出黄道西,黑道二出北,赤道二出南”又云“立春、春分,东从青道。

立夏、夏至,南从赤道。

秋白冬黑,各随其方”按日行黄道,阳路也,月者阴精,不由阳路,故或出其外,或入其内,出入去黄道不得过六度。

入十三日有奇而出,出亦十三日有奇而入,凡二十七日而一入一出矣。

交于黄道之上,与日相掩,则蚀焉。

汉世刘洪推检月行,作阴阳历法。

元嘉二十年,太祖使著作令史吴癸依洪法,制新术,令太史施用之。

《元嘉历》月行阴阳法: 阴阳历 损益率 兼数 一日 益十七 初 二日〔前限馀六百六十五微分一千七百三十八〕 益十六 十七 三日 益十五 三十三 四日 益十二 四十八 五日 益八 六十 六日 益四 六十八 七日 益一 七十二 八日 损二 七十三 九日 损六 七十一 十日 损十 六十五 十一日 损十三 五十五 十二日 损十五 四十二 十三日〔后限馀二千一十九微分一千七十九〕 损十六 二十七分日〔二千六百八十五半〕 损十六大〔大者五千三百 七十一分之三千四百七十二 十一历周,五万五千五百一十七半。

差率,一万一百九十。

微分法,一千八百七十八。

推入阴阳历术曰:以会月去入纪积月,馀以会数乘之,以所入纪交会差加之,周天乘之,满微分法为大分,不尽为微分。

大分满周天去之,余不满历周者为入阳历。

余皆如月周得一日,算外,所求年正月合朔入历也。

不尽为日馀。

求次月,加二日,日馀一千三百三十一,微分一千五百九十八,如法成日,日满十三去之,除日余如分日。

阴阳历竟平入端,入历在前限余前,后限馀后者,月行中道。

求朔弦望定数:各置入迟疾历盈缩定积分,以章岁乘之,差法除之,所得满通法为大分。

不尽,以微分法乘之,如法为微分。

盈减缩加阴阳日余,盈不足,以月周进退日而定,以定日余乘损益兼数,为加时定数。

推夜半入历:以差率朔小余,如微分法得一,以减入历余,不足,加月周而减之,却一日,却得分日,加其分,半微分为小分,即朔日夜半入历历余小分也。

求次日,加一日,日余十六,小分三百二十,小分如会从余,余满月周去之,又加一日。

历竟,下日余满分日去之,于入历初也。

不满分日者,值之,加余一千二百九十四,小分七百八十九半,为入次历。

求夜半定日:以朔小余减入迟疾历日馀,不足一日,却得周日,加余四百一十七,即月夜半入历日及余也。

以日余乘损益率,盈缩积分,为定积分。

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以会月乘之,如法为小分,以盈加缩减入阴阳日余,盈不足进退日而定也。

以定日余乘损益率,如月周,以损益兼数,为夜半定数。

求昏明数:以损益率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以减损益率为昏,而以损益夜半数为昏明定数也。

求月去黄道度:置加时若昏明定数,以十二除之为度,其余三而一为少,不尽为强,二少弱也。

所得为月去黄道度。

大明六年,南徐州从事史祖冲之上表曰: 古历疏舛,颇不精密,群氏纠纷,莫审其要。

何承天所奏,意存改革,而置法简略,今已乖远。

以臣校之,三睹厥谬:日月所在,差觉三度。

二至晷影,几失一日。

五星见伏,至差四旬,留逆进退,或移两宿。

分至乖失,则节闰非正。

宿度违天,则伺察无准。

臣生属圣辰,逮在昌运,敢率愚瞽,更创新历。

谨立改易之意有二,设法之情有三。

改易者,其一,以旧法一章十九岁有七闰,闰数为多,经二百年,辄差一日。

节闰既移,则应改法,历纪屡迁,实由此条。

今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闰。

令却合周、汉,则将来永用,无复差动。

其二,以《尧典》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以此推之,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

汉代之初,即用秦历,冬至日在牵牛六度。

汉武改立《太初历》,冬至日在牛初。

后汉《四分法》,冬至日在斗二十二。

晋时姜岌以月蚀检日,知冬至在斗十七。

今参以中星,课以蚀望,冬至之日,在斗十一。

通而计之,未盈百载,所差二度。

旧法并令冬至日有定处,天数既差,则七曜宿度渐与历舛。

乖谬既著,辄应改制,仅合一时,莫能通远,迁革不已,又由此条。

今令冬至所在,岁岁微差,却检汉注,并皆审密,将来久用,无烦屡改。

又设法者,其一,以子为辰首,位在正北,爻应初九,斗气之端,虚为北方,列宿之中,元气肇初,宜在此次。

前儒虞喜,备论其义。

今历上元日度,发自虚一。

其二,以日辰之号,甲子为先,历法设元,应在此岁。

而黄帝以来,世代所用,凡十一历,上元之岁,莫值此名。

今历上元,岁在甲子。

其三,以上元之岁,历中众条,并应以此为始,而《景初历》交会迟疾,亦置纪差,裁合朔气而已。

条序纷互,不及古意。

今设法,日月五纬,交会迟疾,悉以上元岁首为始。

则合璧之曜,信而有征,连珠之晖,于是乎在,群流共源,实精古法。

若夫测以定形,据以实效,县象著明,尺表之验可推,动气幽微,寸管之候不忒。

今臣所立,易以取信。

但深练始终,大存整密,革新变旧,有约有繁。

用约之条,理不自惧,用繁之意,顾非谬然。

何者。

夫纪闰参差,数各有分,分之为体,非细不密。

臣是用深惜毫厘,以全求妙之准,不辞积累,以成永定之制。

非为思而莫悟,知而不改也,窃恐赞有然否,每崇远而随近。

论有是非,或贵耳而遗目。

所以竭其管穴,俯洗同异之嫌,披心日月,仰希葵藿之照。

若臣所上,万一可采,伏愿颁宣群司,赐垂详究,庶陈锱铢,少增盛典。

○历法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万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

元法,五十九万二千三百六十五。

纪法,三万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岁,三百九十一。

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

章闰,一百四十四。

闰法,十二。

月法,十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一。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馀数,二十万七千四十四。

岁馀,九千五百八十九。

没分,三百六十万五千九百五十一。

没法,五万一千七百六十一。

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万四千六百六十四。

虚分,万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

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

通周,七十二万六千八百一十。

会周,七十一万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万六千三百七十七。

差率,三十九。

推朔术:置入上元年数,算外,以章月乘之,满章岁为积月,不尽为闰余。

闰余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闰。

以月法乘积月,满日法为积日,不尽为小余。

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余。

大余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

小余千八百四十九以上,其月大。

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九十,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满六旬去之,命如前,次月朔也。

求弦望: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五百七,小分一,小分满四从小余,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上弦日也。

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后月朔也。

推闰术:以闰余减章岁,余满闰法得一月,命以天正,算外,闰所在也。

闰有进退,以无中气为正。

推二十四气术:置入上元年数,算外,以馀数乘之,满纪法为积日,不尽为小余。

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余。

大余命以甲子,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气,加大余十五,小余八千六百二十六,小分五,小分满六从小余,小余满纪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气日也。

求土用事:加冬至大余二十七,小余万五千五百二十八,季冬土用事日也。

又加大余九十一,小余万二千二百七十,次土用事日也。

推没术:以九十乘冬至小余,以减没分,满没法为日,不尽为日余,命日以冬至,算外,没日也。

求次没,加日六十九,日余三万四千四百四十二,余满没法从日,次没日也。

日余尽为灭。

推日所在度术:以纪法乘朔积日为度实,周天去之,余满纪法为积度,不尽为度余,命以虚一,次宿除之,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也。

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入虚去度分。

求行分,以小分法除度余,所得为行分,不尽为小分。

小分满法从行分,行分满法从度。

求次日,加一度。

入虚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推月所在度术:以朔小余乘百二十四为度余。

又以朔小余乘八百六十为微分。

微分满月法从度余,度余满纪法为度,以减朔夜半日所在,则月所在度。

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五,度余三万一千八百三十四,微分七万七千九百六十七,小月加度二十二,度余万七千二百六十一,微分六万三千七百三十六,入虚去度分也。

迟疾历: 月行度 损益率 盈缩积分 差法 一日 十四行分十三 益七十 盈初 5304 二日 十四十一 益六十五 盈百八十四万二千三百一十六 5270 三日 十四八 益五十七 盈三百五十五万七百六 5219 四日 十四四 益四十七 盈五百五万八千二百八 5151 五日 十三二十二 益三十四 盈六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五十七 5066 六日 十三十七 益二十二 盈七百二十万二千六百九十一 4981 七日 十三十一 益六 盈七百七十七万二千七百一十 4879 八日 十三五 损九 盈七百九十四万九百五十二 4777 九日 十二二十二 损二十四 盈七百七十万七千四百一十五 4675 十日 十二十六 损三十九 盈七百七万二千一百 4573 11日 十二十一 损五十二 盈六百三万五千七 4488 12日 十二八 损六十 盈四百六十六万三千一百 4437 13日 十二六 损六十五 盈三百九万三百二 4403 14日 十二四 损七十 盈百三十八万三千五百八十 4369 15日 十二五 益六十七 缩四十五万七千六十九 4368 16日 十二七 益六十二 缩二百二十三万七百五十五 4420 17日 十二十 益五十五 缩三百八十七万五百一十四 4471 18日 十二十四 益四十四 缩五百三十万九千三百八十五 4539 19日 十二十九 益三十二 缩六百四十八万四百四 4624 20日 十三一 益十九 缩七百三十一万六千六百八 4709 21日 十三七 益四 缩七百八十一万七千九百九十六 4811 22日 十三十三 损十一 缩七百九十一万七千六百七 4913 23日 十三十九 损二十七 缩七百六十一万五千四百四十 5015 24日 十四一 损三十九 缩六百九十万一千四百九十五 5100 25日 十四六 损五十二 缩五百八十七万二千七百三十五 5185 26日 十四十 损六十二 缩四百四十九万九千一百五十九 5253 27日 十四十二 损六十七 缩二百八十五万七千七百三十二 5287 28日 十四十四 损七十四 缩百八万二千三百七十九 5321 推入迟疾历术:以通法乘朔积日为通实,通周去之,余满通法为日,不尽为日余。

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万一千七百四十六。

历满二十七日,日余万四千六百三十一,则去之。

求次日,加一日。

求日所在定度:以夜半入历日余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如差率而一,所得满纪法为度,不尽为度余,以盈加缩减平行度及余为定度。

益之或满法,损之或不足,以纪法进退。

求度行分如上法。

求次日,如所入迟疾加之,虚去分如上法。

阴阳历 损益率 兼数一日 益十六 初二日 益十五 十六三日 益十四 三十一 四日 益十二 四十五五日 益九 五十七六日 益五 六十六七日 益一 七十一 八日 损二 七十二九日 损六 七十十日 损十 六十四十一日 损十三 五十四 十二日 损十五 四十一十三日 损十六 二十六十四日 损十六 十 推入阴阳历术:置通实以会周去之,不满交数三十五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半为朔入阳历分,满去之,为朔入阴历分。

各满通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二万七百七十九。

历满十三日,日余万五千九百八十七半则去之。

阳竟入阴,阴竟入阳。

求次日,加一日。

求朔望差,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余,满三百三为日余,不尽倍之为小分,则朔差数也。

加一十四日,日余二万一百八十六,小分百二十五,小分满六百六从日余,日余满通法为日,即望差数也。

又加之,后月朔也。

求合朔月食:置朔望夜半入阴阳历日及余,有半者去之,置小分三百三,以差数加之,小分满六百六从日余,日余满通法从日,日满一历去之。

命日算外,则朔望加时入历也。

朔望加时入历一日,日余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四百二十八以下,十二日,日余万一千七百八十八,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则交会,望则月食。

求合朔月食定大小余:令差数日余加夜半入迟疾历余,日余满通法从日,则朔望加时入历也。

以入历余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如差法而一,以盈减缩加本朔望小余,为定小余。

益之或满法,损之或不足,以日法进退日。

求合朔月食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加时所在辰也。

有余者四之,满日法得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

又有余者三之,满日法得一为强,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

得二者为少弱,以并太为一辰弱,以前辰名之。

求月去日道度:置入阴阳历余乘损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损益兼数为定,定数十二而一为度,不尽三而一,为少、半、太。

又不尽者,一为强,二为少弱,则月去日道数也。

阳历在表,阴历在里。

〔表略〕求昏明中星:各以度数加夜半日所在,则中星度也。

推五星术:木率:千五百七十五万三千八十二。

火率:三千八十万四千一百九十六。

土率:千四百九十三万三百五十四。

金率:二千三百六万一十四。

水率:四百五十七万六千二百四。

推五星术:置度实各以率去之,余以减率,其余如纪法而一,为入岁日,不尽为日余。

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以入岁日及余从天正朔日积度及余,满纪法从度,满三百六十余度分则去之,命以虚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求星见日术:以伏日及余,加星合日及余,余满纪法从日,命如前,见日也。

求星见度术:以伏度及余,加星合度及余,余满纪法从度,入虚去度分,命如前,星见度也。

行五星法:以小分法除度余,所得为行分,不尽为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满法从度,留者因前,逆则减之,伏不尽度。

从行入虚,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逆行出虚,则加之。

木:初与日合,伏,十六日,余万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余三万七千五百四,晨见东方。

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

〕留二十八日。

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

〕又留二十八日。

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西方。

日度余如初。

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日余三万五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余二万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初与日合,伏,七十二日,日余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余二万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见东方。

从,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

〕小迟,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

〕大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

〕留十日。

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

〕又留十日。

从,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

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

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

一终,七百八十日,日余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余三万二百五十八。

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余万九千八百九。

土: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余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余万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见东方。

行顺,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

〕留三十三日。

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

〕又留三十三日。

从,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

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日余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余三万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初与日合,伏,三十九日,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见西方。

从,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

〕小迟,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

〕大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

〕留九日。

迟,日行十六分,〔退六度六分。

〕夕伏西方。

伏五日,退五度,而与日合。

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见东方。

逆,日行十六分,九日。

留九日。

从,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

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

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

一终,五百八十三日,日余三万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

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余二万六千三百一十二。

一合,二百九十一日,日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初与日合,伏,十四日,日余三万七千一百十五,行三十度,度余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见西方。

从,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

〕迟,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

〕留二日。

迟,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

〕夕伏西方。

伏八日,退八度,而与日合。

又八日,退八度,晨见东方。

逆,日行十一分,二日。

留二日。

从,迟,日行二十分,八日。

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

一终,百一十五日,日余三万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

一合,五十七日,日余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岁,岁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虚度之初,阴阳迟疾,并自此始。

世祖下之有司,使内外博议,时人少解历数,竟无异同之辨。

唯太子旅贲中郎将戴法兴议,以为: 三精数微,五纬会始,自非深推测,穷识晷变,岂能刊古革今,转正圭宿。

案冲之所议,每有违舛,窃以愚见,随事辨问。

案冲之新推历术,“今冬至所在,岁岁微差”。

臣法兴议: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恒度,而宿无改位。

古历冬至,皆在建星。

战国横骛,史官丧纪,爰及汉初,格候莫审,后杂觇知在南斗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与古历相符也。

逮至景初,而终无毫忒。

《书》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维四仲,则中宿常在卫阳,羲、和所以正时,取其万世不易也。

冲之以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遂虚加度分,空撤天路。

其置法所在,近违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

在《诗》“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时也。

“定之方中”,又小雪之节也。

若冬至审差,则豳公火流,晷长一尺五寸,楚宫之作,昼漏五十三刻,此诡之甚也。

仲尼曰“丘闻之,火伏而后蛰者毕。

今火犹西流,司历过也”就如冲之所误,则星无定次,封有差方。

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代不通轨,尧之开、闭,今成建、除。

今之寿星,乃周之鹑尾,即时东壁,已非玄武,轸星顿属苍龙,诬天痛经,乃至于此。

冲之又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闰。

臣法兴议:夫日有缓急,故斗有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常有七闰,晷或虚盈,此不可革。

冲之削闰坏章,倍减馀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顿少一日。

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闰。

夫日少则先时,闰失则事悖。

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以此乃生人之大本,历数之所先,愚恐非冲之浅虑妄可穿凿。

冲之又命上元日度发自虚一,云虚为北方列宿之中。

臣法兴议:冲之既云冬至岁差,又谓虚为北中,舍形责影,未足为迷。

何者。

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

借令冬至在虚,则黄道弥远,东北当为黄钟之宫,室壁应属玄枵之位,虚宿岂得复为北中乎。

曲使分至屡迁,而星次不改,招摇易绳,而律吕仍往,则七政不以玑衡致齐,建时亦非摄提所纪,不知五行何居,六属安托。

冲之又令上元年在甲子。

臣法兴议:夫置元设纪,各有所尚,或据文于图谶,或取效于当时。

冲之云,“群氏纠纷,莫审其会”。

昔《黄帝》辛卯,日月不过。

《颛顼》乙卯,四时不忒。

《景初》壬辰,晦无差光。

《元嘉》庚辰,朔无错景,岂非承天者乎。

冲之苟存甲子,可谓为合以求天也。

冲之又令日月五纬,交会迟疾,悉以上元为始。

臣法兴议:夫交会之元,则食既可求,迟疾之际,非凡夫所测。

昔贾逵略见其差,刘洪牜角著其术。

至于疏密之数,莫究其极。

且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即如岁星在轸,见超七辰,术家既追算以会今,则往之与来,断可知矣。

《景初》所以纪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设后元者,其并省功于实用,不虚推以为烦也。

冲之既违天于改易,又设法以遂情,愚谓此治历之大过也。

臣法兴议:日有八行,各成一道,月有一道,离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违,其一终之理,日数宜同。

冲之通周与会周相觉九千四十,其阴阳七十九周有奇,迟疾不及一匝。

此则当缩反盈,应损更益。

冲之随法兴所难辩折之曰: 臣少锐愚尚,专功数术,搜练古今,博采沈奥,唐篇夏典,莫不揆量,周正汉朔,咸加该验。

罄策筹之思,究疏密之辨。

至若立圆旧误,张衡述而弗改。

汉时斛铭,刘歆诡谬其数,此则算氏之剧疵也。

《乾象》之弦望定数,《景初》之交度周日,匪谓测候不精,遂乃乘除翻谬,斯又历家之甚失也。

及郑玄、阚泽、王蕃、刘徽,并综数艺,而每多疏舛。

臣昔以暇日,撰正众谬,理据炳然,易可详密,此臣以俯信偏识,不虚推古人者也。

按何承天历,二至先天,闰移一月,五星见伏,或违四旬,列差妄设,当益反损,皆前术之乖远,臣历所改定也。

既沿波以讨其源,删滞以畅其要,能使躔次上通,晷管下合,反以讥诋,不其惜乎。

寻法兴所议六条,并不造理难之关楗。

谨陈其目。

其一,日度岁差,前法所略,臣据经史辨正此数,而法兴设难,征引《诗》《书》,三事皆谬。

其二,臣校晷景,改旧章法,法兴立难,不能有诘,直云“恐非浅虑,所可穿凿”。

其三,次改方移,臣无此法,求术意误,横生嫌贬。

其四,历上元年甲子,术体明整,则苟合可疑。

其五,臣其历七曜,咸始上元,无隙可乘,复云“非凡夫所测”。

其六,迟疾阴阳,法兴所未解,误谓两率日数宜同。

凡此众条,或援谬目讥,或空加抑绝,未闻折正之谈,厌心之论也。

谨随诘洗释,依源征对。

仰照天晖,敢罄管穴。

法兴议曰“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恒度,而宿无改位。

故古历冬至,皆在建星”。

冲之曰:周汉之际,畴人丧业,曲技竞设,图纬实繁,或借号帝王以崇其大,或假名圣贤以神其说。

是以谶记多虚,桓谭知其矫妄。

古历舛杂,杜预疑其非直。

按《五纪论》黄帝历有四法,颛顼、夏、周并有二术,诡异纷然,则孰识其正,此古历可疑之据一也。

夏历七曜西行,特违众法,刘向以为后人所造,此可疑之据二也。

殷历日法九百四十,而《乾凿度》云殷历以八十一为日法。

若《易纬》非差,殷历必妄,此可疑之据三也。

《颛顼》历元,岁在乙卯,而《命历序》云“此术设元,岁在甲寅”此可疑之据四也。

《春秋》书食有日朔者凡二十六,其所据历,非周则鲁。

以周历考之,检其朔日,失二十五,鲁历校之,又失十三。

二历并乖,则必有一伪,此可疑之据五也。

古之六术,并同《四分》,《四分》之法,久则后天。

以食检之,经三百年,辄差一日。

古历课今,其甚疏者,朔后天过二日有余。

以此推之,古术之作,皆在汉初周末,理不得远。

且却校《春秋》,朔并先天,此则非三代以前之明征矣,此可疑之据六也。

寻《律历志》,前汉冬至日在斗牛之际,度在建星,其势相邻,自非帝者有造,则仪漏或阙,岂能穷密尽微,纤毫不失。

建星之说,未足证矣。

法兴议曰“战国横骛,史官丧纪,爰及汉初,格候莫审,后杂觇知在南斗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与古历相符也。

逮至景初,终无毫忒”冲之曰:古术讹杂,其详阙闻,乙卯之历,秦代所用,必有效于当时,故其言可征也。

汉武改创,检课详备,正仪审漏,事在前史,测星辨度,理无乖远。

今议者所是不实见,所非徒为虚妄,辨彼骇此,既非通谈,运今背古,所诬诚多,偏据一说,未若兼今之为长也。

《景初》之法,实错五纬,今则在冲口,至曩已移日。

盖略治朔望,无事检候,是以晷漏昏明,并即《元和》,二分异景,尚不知革,日度微差,宜其谬矣。

法兴议曰“《书》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直以月推四仲,则中宿常在卫阳,羲、和所以正时,取其万代不易也。

冲之以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遂虚加度分,空撤天路”冲之曰:《书》以上四星昏中审分至者,据人君南面而言也。

且南北之正,其详易准,流见之势,中天为极。

先儒注述,其义佥同,而法兴以为《书》说四星,皆在卫阳之位,自在巳地,进失向方,退非始见,迂回经文,以就所执,违训诡情,此则甚矣。

舍午称巳,午上非无星也。

必据中宿,余宿岂复不足以正时。

若谓举中语兼七列者,觜参尚隐,则不得言,昴星虽见,当云伏矣,奎娄已见,复不得言伏见囗囗不得以为辞,则名将何附。

若中宿之通非允,当实谨检经旨,直云星昴,不自卫阳,卫阳无自显之义,此谈何因而立。

苟理无所依,则可愚辞成说,曾泉、桑野,皆为明证,分至之辨,竟在何日,循复再三,窃深叹息。

法兴议曰“其置法所在,近违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冲之曰:《元和》日度,法兴所是,唯征古历在建星,以今考之,臣法冬至亦在此宿,斗二十二了无显证,而虚贬臣历乖差半次,此愚情之所骇也。

又年数之余有十一月,而议云九月,涉数每乖,皆此类也。

月盈则食,必在日冲,以检日则宿度可辨,请据效以课疏密。

按太史注记,元嘉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夜月蚀尽,在鬼四度,以冲计之,日当在牛六。

依法兴议“在女七”。

又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尽,在斗二十六度,以冲计之,日当在井三十,依法兴议曰“日在柳二”又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在奎十一度,以冲计之,日当在角二。

依法兴议曰“日在角十二”又大明三年九月十五日乙夜月蚀尽,在胃宿之末,以冲计之,日当在氐十二。

依法兴议曰“日在心二”凡此四蚀,皆与臣法符同,纤毫不爽,而法兴所据,顿差十度,违冲移宿,显然易睹。

故知天数渐差,则当式遵以为典,事验昭晰,岂得信古而疑今。

法兴议曰“在《诗》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时也。

定之方中,又小雪之节也。

若冬至审差,则豳公火流,晷长一尺五寸,楚宫之作,昼漏五十三刻,此诡之甚也”冲之曰:臣按此议三条皆谬。

《诗》称流火,盖略举西移之中,以为惊寒之候。

流之为言,非始动之辞也。

就如始说,冬至日度在斗二十二,则火星之中,当在大暑之前,岂邻建申之限。

此专自攻纠,非谓矫失。

《夏小正》“五月昏,大火中”此复在卫阳之地乎。

又谓臣所立法,楚宫之作,在九月初。

按《诗》传笺皆谓定之方中者,室辟昏中,形四方也。

然则中天之正,当在室之八度。

臣历推之,元年立冬后四日,此度昏中,乃处十月之初,又非寒露之日也。

议者之意,盖误以周世为尧时,度差五十,故致此谬。

小雪之节,自信之谈,非有明文可据也。

法兴议曰“仲尼曰:丘闻之,火伏而后蛰者毕。

今火犹西流,司历过也。

就如冲之所误,则星无定次,卦有差方,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时不通轨。

尧之开、闭,今成建、除,今之寿星,乃周之鹑尾也。

即时东壁,已非玄武,轸星顿属苍龙,诬天背经,乃至于此”冲之曰:臣以为辰极居中,而列曜贞观,群像殊体,而阴阳区别,故羽介咸陈,则水火有位,苍素齐设,则东西可准,非以日之所在,定其名号也。

何以明之。

夫阳爻初九,气始正北,玄武七列,虚当子位。

若圆仪辨方,以日为主,冬至所舍,当在玄枵。

而今之南极,乃处东维,违体失中,其义何附。

若南北以冬夏禀称,则卯酉以生杀定号,岂得春躔义方,秋丽仁域,名舛理乖,若此之反哉。

因兹以言,因知天以列宿分方,而不在于四时,景纬环序,日不独守故辙矣。

至于中星见伏,记籍每以审时者,盖以历数难详,而天验易显,各据一代所合,以为简易之政也。

亦犹夏礼未通商典,《濩》容岂袭《韶》节,诚天人之道同差,则艺之兴,因代而推移矣。

月位称建,谅以气之所本,名随实著,非谓斗杓所指。

近校汉时,已差半次,审斗节时,其效安在。

或义非经训,依以成说,将纬候多诡,伪辞间设乎。

次随方名,义合宿体。

分至虽迁,而厥位不改,岂谓龙火贸处,金水乱列,名号乖殊之讥,抑未详究。

至如壁非玄武,轸属苍龙,瞻度察晷,实效咸然。

《元嘉历法》,寿星之初,亦在翼限,参校晋注,显验甚众。

天数差移,百有余载,议者诚能驰辞骋辩,令南极非冬至,望不在冲,则此谈乃可守耳。

若使日迁次留,则无事屡嫌,乃臣历之良证,非难者所宜列也。

寻臣所执,必据经史,远考唐典,近征汉籍,谶记碎言,不敢依述,窃谓循经之论也。

月蚀检日度,事验昭著,史注详论,文存禁阁,斯又稽天之说也。

《尧典》四星,并在卫阳,今之日度,远淮元和,诬背之诮,实此之谓。

法兴议曰“夫日有缓急,故斗有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常有七闰,晷或盈虚,此不可革。

冲之削闰坏章,倍减馀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顿少一日。

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闰。

夫日少则先时,闰失则事悖。

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此乃生民之所本,历数之所先。

愚恐非冲之浅虑,妄可穿凿”冲之曰:按《后汉书》及《乾象说》,《四分历法》,虽分章设篰创自元和,而晷仪众数定于嘉平三年。

《四分志》,立冬中影长一丈,立春中影九尺六寸。

寻冬至南极,日晷最长,二气去至,日数既同,则中影应等,而前长后短,顿差四寸,此历景冬至后天之验也。

二气中影,日差九分半弱,进退均调,略无盈缩。

以率计之,二气各退二日十二刻,则晷影之数,立冬更短,立春更长,并差二寸,二气中影俱长九尺八寸矣。

即立冬、立春之正日也。

以此推之,历置冬至,后天亦二日十二刻也。

嘉平三年,时历丁丑冬至,加时正在日中。

以二日十二刻减之,天定以乙亥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八刻。

又臣测景历纪,躬辨分寸,铜表坚刚,暴润不动,光晷明洁,纤毫尽然。

据大明五年十月十日,影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强,折取其中,则中天冬至,应在十一月三日。

求其蚤晚,令后二日影相减,则一日差率也。

倍之为法,前二日减,以百刻乘之为实,以法除实,得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一刻,在《元嘉历》后一日,天数之正也。

量检竟年,则数减均同,异岁相课,则远近应率。

臣因此验,考正章法。

今以臣历推之,刻如前,窃谓至密,永为定式。

寻古历法并同《四分》,《四分》之数久则后天,经三百年,朔差一日。

是以汉载四百,食率在晦。

魏代已来,遂革斯法,世莫之非者,诚有效于天也。

章岁十九,其疏尤甚,同出前术,非见经典。

而议云此法自古,数不可移。

若古法虽疏,永当循用,谬论诚立,则法兴复欲施《四分》于当今矣,理容然乎。

臣所未譬也。

若谓今所革创违舛失衷者,未闻显据有以矫夺臣法也。

《元嘉历》术,减闰余二,直以袭旧分粗,故进退未合。

至于弃盈求正,非为乖理。

就如议意,率不可易,则分无增损,承天置法,复为违谬。

节气蚤晚,当循《景初》,二至差三日,曾不觉其非,横谓臣历为失,知日少之先时,未悟增月甚惑也。

诚未睹天验,岂测历数之要,生民之本,谅非率意所断矣。

又法兴始云穷识晷变,可以刊旧革今,复谓晷数盈虚,不可为准,互自违伐,罔识所依。

若推步不得准,天功绝于心目,未详历纪何因而立。

案《春秋》以来千有余载,以食检朔,曾无差失,此则日行有恒之明征也。

且臣考影弥年,穷察毫微,课验以前,合若符契,孟子以为千岁之日至,可坐而知,斯言实矣。

日有缓急,未见其证,浮辞虚贬,窃非所惧。

法兴议曰“冲之既云冬至岁差,又谓虚为北中,舍形责影,未足为迷。

何者。

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借令冬至在虚,则黄道弥远,东北当为黄钟之宫,室壁应属玄枵之位,虚宿岂得复为北中乎。

曲使分至屡迁,而星次不改,招摇易绳,而律吕仍往,则七政不以玑衡致齐,建时亦非摄提所纪,不知五行何居,六属安托”冲之曰:此条所嫌,前牒已详。

次改方移,虚非中位,繁辞广证,自构纷惑,皆议者所谬误,非臣法之违设也。

七政致齐,实谓天仪,郑、王唱述,厥训明允,虽有异说,盖非实义。

法兴议曰“夫置元设纪,各有所尚,或据文于图谶,或取效于当时。

冲之云群氏纠纷,莫审其会。

昔《黄帝》辛卯,日月不过,《颛顼》乙卯,四时不忒,《景初》壬辰,晦无差光,《元嘉》庚辰,朔无错景,岂非承天者乎。

冲之苟存甲子,可谓为合以求天也”冲之曰:夫历存效密,不容殊尚,合谶乖说,训义非所取,虽验当时,不能通远,又臣所未安也。

元值始名,体明理正。

未详辛卯之说何依,古术诡谬,事在前牒,溺名丧实,殆非索隐之谓也。

若以历合一时,理无久用,元在所会,非有定岁者,今以效明之。

夏、殷以前,载籍沦逸,《春秋》汉史,咸书日蚀,正朔详审,显然可徵。

以臣历检之,数皆协同,诚无虚设,循密而至,千载无殊,则虽远知矣。

备阅曩法,疏越实多,或朔差三日,气移七晨,未闻可以下通于今者也。

元在乙丑,前说以为非正,今值甲子,议者复疑其苟合,无名之岁,自昔无之,则推先者,将何从乎。

历纪之作,几于息矣。

夫为合必有不合,愿闻显据,以核理实。

法兴曰“夫交会之元,则蚀既可求,迟疾之际,非凡夫所测。

昔贾逵略见其差,刘洪粗著其术,至于疏密之数,莫究其极。

且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即如岁星在轸,见超七辰,术家既追算以会今,则往之与来,断可知矣。

《景初》所以纪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设后元者,其并省功于实用,不虚推以为烦也。

冲之既违天于改易,又设法以遂情,愚谓此治历之大过也”冲之曰:迟疾之率,非出神怪,有形可检,有数可推,刘、贾能述,则可累功以求密矣。

议又云“五纬所居,有时盈缩”。

“岁星在轸,见超七辰”。

谓应年移一辰也。

案岁星之运,年恒过次,行天七匝,辄超一位。

代以求之,历凡十法,并合一时,此数咸同,史注所记,天验又符。

此则盈次之行,自其定准,非为衍度滥徙,顿过其冲也。

若审由盈缩,岂得常疾无迟。

夫甄耀测象者,必料分析度,考往验来,准以实见,据以经史。

曲辩碎说,类多浮诡,甘、石之书,互为矛盾。

今以一句之经,诬一字之谬,坚执偏论,以罔正理,此愚情之所未厌也。

算自近始,众法可同,但《景初》之二差,承天之后元,实以奇偶不协,故数无尽同,为遗前设后,以从省易。

夫建言倡论,岂尚矫异,盖令实以文显,言势可极也。

稽元曩岁,群数咸始,斯诚术体,理不可容讥。

而讥者以为过,谬之大者。

然则《元嘉》置元,虽七率舛陈,而犹纪协甲子,气朔俱终,此又过谬之小者也。

必当虚立上元,假称历始,岁违名初,日避辰首,闰余朔分,月纬七率,并不得有尽,乃为允衷之制乎。

设法情实,谓意之所安。

改易违天,未睹理之讥者也。

法兴曰“日有八行,合成一道,月有一道,离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违,其一终之理,日数宜同。

冲之通同与会周相觉九千四十,其阴阳七十九周有奇,迟疾不及一匝,此则当缩反盈,应损更益”冲之曰:此议虽游漫无据,然言迹可检。

按以日八行譬月九道,此为月行之轨,当循一辙,环匝于天,理无差动也。

然则交会之际,当有定所,岂容或斗或牛,同丽一度。

去极应等,安得南北无常。

若日月非例,则八行之说是衍文邪。

左交右疾,语甚未分,为交与疾对。

为舍交即疾。

若舍交即疾,即交在平率入历七日及二十一日是也。

值交蚀既当在盈缩之极,岂得损益,或多或少。

若交与疾对,则在交之冲,当为迟疾之始,岂得入历或深或浅,倍半相违,新故所同,复摽此句,欲以何明。

臣览历书,古今略备,至如此说,所未前闻,远乖旧准,近背天数,求之愚情,窃所深惑。

寻迟疾阴阳不相生,故交会加时,进退无常,昔术著之久矣,前儒言之详矣。

而法兴云日数同。

窃谓议者未晓此意,乖谬自著,无假骤辩,既云盈缩失衷,复不备记其数,或自嫌所执,故泛略其说乎。

又以全为率,当互因其分,法兴所列二数皆误,或以八十为七十九,当缩反盈,应损更益,此条之谓矣。

总检其议,岂但臣历不密,又谓何承天法乖谬弥甚。

若臣历宜弃,则承天术益不可用。

法兴所见既审,则应革创。

至非景极,望非日冲,凡诸新说,必有妙辩乎。

时法兴为世祖所宠,天下畏其权,既立异议,论者皆附之。

唯中书舍人巢尚之是冲之之术,执据宜用。

上爱奇慕古,欲用冲之新法,时大明八年也。

故须明年改元,因此改历。

未及施用,而宫车晏驾也。

宋书·卷十四·志第四·礼一

〔沈约〕 〔南北朝〕

夫有国有家者,礼仪之用尚矣。

然而历代损益,每有不同,非务相改,随时之宜故也。

汉文以人情季薄,国丧革三年之纪。

光武以中兴崇俭,七庙有共堂之制。

魏祖以侈惑宜矫,终敛去袭称之数。

晋武以丘郊不异,二至并南北之祀。

互相即袭,以讫于今,岂三代之典不存哉,取其应时之变而已。

且闵子讥古礼,退而致事。

叔孙创汉制,化流后昆。

由此言之,任己而不师古,秦氏以之致亡。

师古而不适用,王莽所以身灭。

然则汉、魏以来,各揆古今之中,以通一代之仪。

司马彪集后汉众注,以为《礼仪志》,校其行事,已与前汉颇不同矣。

况三国鼎峙,历晋至宋,时代移改,各随事立。

自汉末剥乱,旧章乖弛,魏初则王粲、卫觊典定众仪。

蜀朝则孟光、许慈创理制度。

晋始则荀顗、郑冲详定晋礼。

江左则荀嵩、刁协缉理乖紊。

其间名儒通学,诸所论叙,往往新出,非可悉载。

今抄魏氏以后经国诞章,以备此志云。

魏文帝虽受禅于汉,而以夏数为得天,故黄初元年诏曰“孔子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

此圣人集群代之美事,为后王制法也。

《传》曰夏数为得天。

朕承唐、虞之美,至于正朔,当依虞、夏故事。

若殊徽号,异器械,制礼乐,易服色,用牲币,自当随土德之数。

每四时之季月,服黄十八日,腊以丑,牲用白,其饰节旄,自当赤,但节幡黄耳。

其余郊祀天地朝会四时之服,宜如汉制。

宗庙所服,一如《周礼》”尚书令桓阶等奏“据三正周复之义,国家承汉氏人正之后,当受之以地正,牺牲宜用白,今从汉十三月正,则牺牲不得独改。

今新建皇统,宜稽古典先代,以从天命,而告朔牺牲,壹皆不改,非所以明革命之义也”诏曰“服色如所奏。

其余宜如虞承唐,但腊日用丑耳,此亦圣人之制也” 明帝即位,便有改正朔之意,朝议多异同,故持疑不决。

久乃下诏曰“黄初以来,诸儒共论正朔,或以改之为宜,或以不改为是,意取驳异,于今未决。

朕在东宫时闻之,意常以为夫子作《春秋》,通三统,为后王法。

正朔各从色,不同因袭。

自五帝、三王以下,或父子相继,同体异德。

或纳大麓,受终文祖。

或寻干戈,从天行诛。

虽遭遇异时,步骤不同,然未有不改正朔,用服色,表明文物,以章受命之符也。

由此言之,何必以不改为是邪” 于是公卿以下博议。

侍中高堂隆议曰“按自古有文章以来,帝王之兴,受禅之与干戈,皆改正朔,所以明天道,定民心也。

《易》曰:《革》,元亨利贞。

有孚改命吉。

汤武革命,应乎天,从乎人。

其义曰,水火更用事,犹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也。

《易通卦验》曰: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以应天地三气三色。

《书》曰:若稽古帝舜曰重华,建皇授政改朔。

初高阳氏以十一月为正,荐玉以赤缯。

高辛氏以十三月为正,荐玉以白缯。

《尚书传》曰:舜定钟石,论人声,乃及鸟兽,咸变于前。

故更四时,改尧正。

《诗》曰: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三之日于耜。

《传》曰:一之日,周正月,二之日,殷正月,三之日,夏正月。

《诗推度灾》曰:如有继周而王者,虽百世可知。

以前检后,文质相因,法度相改。

三而复者,正色也,二而复者,文质也。

以前检后,谓轩辕、高辛、夏后氏、汉,皆以十三月为正。

少昊、有唐、有殷,皆以十二月为正。

高阳、有虞、有周,皆以十一月为正。

后虽百世,皆以前代三而复也。

《礼大传》曰:圣人南面而治天下,必正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

《乐稽曜嘉》曰:禹将受位,天意大变,迅风雷雨,以明将去虞而适夏也。

是以舜禹虽继平受禅,犹制礼乐,改正朔,以应天从民。

夏以十三月为正,法物之始,其色尚黑。

殷以十二月为正,法物之牙,其色尚白。

周以十一月为正,法物之萌,其色尚赤。

能察其类,能正其本,则岳渎致云雨,四时和,五稼成,麟皇翔集。

《春秋》十七年夏六月甲子朔,日有蚀之。

《传》曰:当夏四月,是谓孟夏。

《春秋元命苞》曰:王者受命,昭然明于天地之理,故必移居处,更称号,改正朔,易服色,以明天命圣人之宝,质文再而改,穷则相承,周则复始,正朔改则天命显。

凡典籍所记,不尽于此,略举大较,亦足以明也”太尉司马懿、尚书仆射卫臻、尚书薛悌、中书监刘放、中书侍郎刁干、博士秦静、赵怡、中候中诏季岐以为宜改。

侍中缪袭、散骑常侍王肃、尚书郎魏衡、太子舍人黄史嗣以为不宜改。

青龙五年,山茌县言黄龙见。

帝乃诏三公曰: 昔在庖牺,继天而王,始据木德,为群代首。

自兹以降,服物氏号,开元著统者,既膺受命历数之期,握皇灵迁兴之运,承天改物,序其纲纪。

虽炎、黄、少昊、颛顼、高辛、唐、虞、夏后,世系相袭,同气共祖,犹豫昭显所受之运,著明天人去就之符,无不革易制度,更定礼乐,延群后,班瑞信,使之焕炳可述于后也。

至于正朔之事,当明示变改,以彰异代,曷疑其不然哉。

文皇帝践阼之初,庶事草创,遂袭汉正,不革其统。

朕在东宫,及臻在位,每览书籍之林,总公卿之议。

夫言三统相变者,有明文。

云虞、夏相因者,无其言也。

《历志》曰“天统之正在子,物萌而赤。

地统之正在丑,物化而白。

人统之正在寅,物成而黑”但含生气,以微成著。

故太极运三辰五星于上,元气转三统五行于下,登降周旋,终则又始,言天地与人所以相通也。

仲尼以大圣之才,祖述尧、舜,范章文、武,制作《春秋》,论究人事,以贯百王之则。

故于三微之月,每月称王,以明三正迭相为首。

夫祖述尧、舜,以论三正,则其明义,岂使近在殷、周而已乎。

朕以眇身,继承洪绪,既不能绍上圣之遗风,扬先帝之休德,又使王教之弛者不张,帝典之阙者未补,亹亹之德不著,亦恶可已乎。

今推三统之次,魏得地统,当以建丑之月为正。

考之群艺,厥义彰矣。

改青龙五年春三月为景初元年孟夏四月。

服色尚黄,牺牲用白,戎事乘黑首之白马,建大赤之旗,朝会建大白之旗。

春夏秋冬孟仲季月,虽与正岁不同,至于郊祀迎气,礿、祀、烝、尝、巡狞、搜田,分至启闭,班宣时令,中气晚早,敬授民事,诸若此者,皆以正岁斗建为节。

此历数之序,乃上与先圣合符同契,重规叠矩者也。

今遵其义,庶可以显祖考大造之基,崇有魏维新之命。

于戏。

王公群后,百辟卿士,靖康厥职,帅意无怠,以永天休。

司徒露布,咸使闻知,称朕意焉。

案服色尚黄,据土行也。

牺牲旗旗,一用殷礼,行殷之时故也。

《周礼》巾车职,“建大赤以朝”,“大白以即戎”,此则周以正色之旗朝,以先代之旗即戎。

魏用殷礼,变周之制,故建大白朝,大赤即戎也。

明帝又诏曰“以建寅之月为正者,其牲用玄。

以建丑之月为正者,其牲用白。

以建子之月为正者,其牲用骍。

此为牲色各从其正,不随所祀之阴阳也。

祭天不嫌于用玄,则祭地不得独疑于用白也。

天地用牲,得无不宜异邪。

更议”于是议者各有引据,无适可从。

又诏曰“诸议所依据各参错,若阳祀用骍,阴祀用黝,复云祭天用玄,祭地用黄,如此,用牲之义,未为通也。

天地至尊,用牲当同以所尚之色,不得专以阴阳为别也。

今祭皇皇帝天、皇皇后地、天地郊、明堂、宗庙,皆宜同。

其别祭五郊,各随方色,祭日月星辰之类用骍,社稷山川之属用玄,此则尊卑方色,阴阳众义畅矣” 三年正月,帝崩,齐王即位。

是年十二月,尚书卢毓奏“烈祖明皇帝以今年正日弃离万国。

《礼》,忌日不乐,甲乙之谓也。

烈祖明皇帝建丑之月弃天下,臣妾之情,于此正日,有甚甲乙。

今若以建丑正朝四方,会群臣,设盛乐,不合于礼”博士乐祥议“正日旦受朝贡,群臣奉贽。

后五日,乃大宴会作乐”太尉属朱诞议“今因宜改之际,还修旧则,元首建寅,于制为便”大将军属刘肇议“宜过正一日乃朝贺大会,明令天下,知崩亡之日不朝也”诏曰“省奏事,五内断绝,奈何奈何。

烈祖明皇帝以正日弃天下,每与皇太后念此日至,心有剥裂。

不可以此日朝群辟,受庆贺也。

月二日会,又非故也。

听当还夏正月。

虽违先帝通三统之义,斯亦子孙哀惨永怀。

又夏正朔得天数者,其以建寅之月为岁首” 晋武帝泰始二年九月,群公奏“唐尧、舜、禹不以易祚改制。

至于汤、武,各推行数。

宣尼答为邦之问,则曰行夏之时,辂冕之制,通为百代之言。

盖期于从政济治,不系于行运也。

今大晋继三皇之踪,踵舜、禹之迹,应天从民,受禅有魏,宜一用前代正朔服色,皆如有虞遵唐故事,于义为弘”奏可。

孙盛曰“仍旧,非也。

且晋为金行,服色尚赤,考之天道,其违甚矣”及宋受禅,亦如魏、晋故事。

魏明帝初,司空王朗议“古者有年数,无年号,汉初犹然。

或有世而改,有中元、后元。

元改弥数,中、后之号不足,故更假取美名,非古也。

述春秋之事,曰隐公元年,则简而易知。

载汉世之事,曰建元元年,则后不见。

宜若古称元而已”明帝不从。

乃诏曰“先帝即位之元,则有延康之号,受禅之初,亦有黄初之称。

今名年可也”于是尚书奏“《易》曰:乾道变化,各正性命。

保合大和,乃利贞。

首出庶物,万国咸宁。

宜为太和元年”诏〔缺七字〕 周之五礼,其五为嘉。

嘉□□《春秋左氏传》曰“晋侯问襄公年,季武子对曰:会于沙随之岁,寡君以生。

晋侯曰:十二年矣,是谓一终,一星终也。

国君十五而生子。

冠而生子,礼也。

君可以冠矣。

大夫盍为冠具。

武子对曰:君冠必以祼享之礼行之,以金石之乐节之,以先君之祧处之。

今君在行,未可具也。

请及兄弟之国而假备焉。

晋侯许诺。

还及卫,冠于成公之庙,假钟磬焉,礼也”贾、服说皆以为人君礼十二而冠也。

《古尚书》说武王崩,成王年十三。

推武王以庚辰岁崩,周公以壬午岁出居东,以癸未岁反。

《礼》周公冠成王,命史祝辞。

辞,告也。

是除丧冠也。

周公居东未反,成王冠弁以开金滕之书,时十六矣。

是成王年十五服除,周公冠之而后出也。

按《礼》、《传》之文,则天子诸侯近十二,远十五,必冠矣。

《周礼》虽有服冕之数,而无天子冠文。

《仪礼》云“公侯之有冠礼,夏之末造”王、郑皆以为夏末上下相乱,篡弑由生,故作公侯冠礼,则明无天子冠礼之审也。

大夫又无冠礼。

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礼之有。

周人年五十而有贤才,则试以大夫之事,犹行士礼也。

故筮日筮宾,冠于阼以著代,醮于客位,三加弥尊,皆士礼耳。

然汉氏以来,天子诸侯,颇采其议。

《志》曰“仪从《冠礼》”是也。

汉顺帝冠,又兼用曹褒新礼。

褒新礼今不存。

《礼仪志》又云“乘舆初加缁布进贤,次爵弁、武弁,次通天,皆于高庙。

王公以下,初加进贤而已”按此文始冠缁布,从古制也,冠于宗庙是也。

魏天子冠一加,其说曰,士礼三加,加有成也。

至于天子诸侯,无加数之文者,将以践阼临民,尊极德备,岂得复与士同。

此言非也。

夫以圣人之才,犹三十而立,况十二之年,未及志学,便谓德成,无所劝勉,非理实也。

魏氏太子再加,皇子、王公世子乃三加。

孙毓以为一加再加皆非也。

《礼》词曰“令月吉日”,又“以岁之正,以月之令”。

鲁襄公冠以冬,汉惠帝冠以三月,明无定月也。

后汉以来,帝加元服,咸以正月。

晋咸宁二年秋闰九月,遣使冠汝南王柬,此则晋礼亦有非必岁首也。

《礼》冠于庙,魏以来不复在庙。

然晋武、惠冠太子,皆即庙见,斯亦拟在庙之仪也。

晋穆帝、孝武将冠,先以币告庙,讫又庙见也。

晋惠帝之为太子将冠也,武帝临轩,使兼司徒高阳王珪加冠,兼光禄勋、屯骑校尉华暠赞冠。

江左诸帝将冠,金石宿设,百僚陪位。

又豫于殿上铺大床。

御府令奉冕帻簪导衮服,以授侍中、常侍。

太尉加帻,太保加冕。

将加冕,太尉跪读祝文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

皇帝穆穆,思弘衮职。

钦若昊天,六合是式。

率遵祖考,永永无极。

眉寿惟祺,介兹景福”加冕讫,侍中系玄紞。

侍中脱绛纱服,加衮服。

冠事毕,太保率群臣奉觞上寿,王公以下三称万岁,乃退。

按仪注,一加帻冕而已。

宋冠皇太子及蕃王,亦一加也。

官有其注。

晋武帝泰始十年,南宫王承年十五,依旧应冠。

有司议奏“礼十五成童。

国君十五而生子,以明可冠之宜。

又汉、魏遣使冠诸王,非古典”于是制诸王十五冠,不复加命。

元嘉十一年,营道侯将冠。

诏曰“营道侯义綦可克日冠。

外详旧施行”何桢《冠仪约制》及王堪私撰《冠仪》,亦皆家人之可遵用者也。

魏齐王正始四年,立皇后甄氏,其仪不存。

晋武帝咸宁二年,临轩,遣太尉贾充策立后杨氏,纳悼后也。

因大赦,赐王公以下各有差。

百僚上礼。

太康八年,有司奏“昏礼纳征,大昏用玄纁,束帛加珪,马二驷。

王侯玄纁,束帛加璧,乘马。

大夫用玄纁,束帛加羊。

古者以皮马为庭实,天子加谷珪,诸侯加大璋。

可依《周礼》改璧用璋,其羊、雁、酒、米、玄纁如故。

诸侯昏礼加纳采吉期迎各帛五匹,及纳征马四匹,皆令夫家自备,唯璋官为具之”尚书朱整议“按魏氏故事,王娶妃、公主嫁之礼,天子诸侯以皮马为庭实,天子加以谷珪,诸侯加以大璋。

汉高后制,聘后黄金二百斤,马十二匹。

夫人金五十斤,马四匹。

魏聘后、王娶妃、公主嫁之礼,用绢百九十匹。

晋兴,故事用绢三百匹”诏曰“公主嫁由夫氏,不宜皆为备物,赐钱使足而已。

唯给璋,余如故事” 成帝咸康二年,临轩,遣使兼太保领军将军诸葛恢、兼太尉护军将军孔愉六礼备物,拜皇后杜氏,即日入宫。

帝御太极殿,群臣毕贺,非礼也。

王者昏礼,礼无其制。

《春秋》祭公逆王后于《纪》。

《谷梁》、《左氏》说与《公羊》又不同,而汉、魏遗事阙略者众。

晋武、惠纳后,江左又无复仪注,故成帝将纳杜后,太常华恒始与博士参定其仪。

据杜预《左氏传》说主婚,是供其婚礼之币而已。

又周灵王求婚于齐,齐侯问于晏桓子,桓子对曰“夫妇所生若而人,姑姊妹则称先守某公之遗女若而人”此则天子之命,自得下达,臣下之答,径自上通。

先儒以为丘明详录其事,盖为王者婚娶之礼也。

故成帝临轩遣使称制拜后。

然其仪注,又不具存。

康帝建元元年,纳后褚氏。

而仪注陛者不设旄头。

殿中御史奏“今迎皇后,依昔成恭皇后入宫御物,而仪注至尊衮冕升殿,旄头不设,求量处。

又案昔迎恭皇后,唯作青龙旗,其余皆即御物。

今当临轩遣使,而立五牛旗旗,旄头毕罕并出。

即用旧制,今阙”诏曰“所以正法服升太极者,以敬其始,故备其礼也。

今云何更阙所重而撤法物邪。

又恭后神主入庙,先帝诏后礼宜有降,不宜建五牛旗,而今犹复设之邪。

既不设五牛旗,则旄头毕罕之器易具也”又诏曰“旧制既难准,且于今而备,亦非宜。

府库之储,唯当以供军国之费耳。

法服仪饰粗令举,其余兼副杂器,停之”及至穆帝升平元年,将纳皇后何氏,太常王彪之始更大引经传及诸故事,以正其礼,深非公羊婚礼不称主人之义。

又曰“王者之于四海,无非臣妾。

虽复父兄之亲,师友之贤,皆纯臣也。

夫崇三纲之始,以定乾坤之仪,安有天父之尊,而称臣下之命,以纳伉俪。

安有臣下之卑,而称天父之名,以行大礼。

远寻古礼,无王者此制。

近求史籍,无王者此比。

于情不安,于义不通。

案咸宁二年,纳悼皇后时,弘训太后母临天下,而无命戚属之臣为武皇父兄主婚之文。

又考大晋已行之事,咸宁故事,不称父兄师友,则咸康华恒所上合于旧也。

臣愚谓今纳后仪制,宜一依咸康故事”于是从之。

华恒所定六礼,云宜依汉旧及大晋已行之制,此恒犹识前事,故王彪之多从咸康,由此也。

惟以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而咸康群臣贺为失礼。

故但依咸宁上礼,不复贺也。

其告庙六礼版文等仪,皆彪之所定也。

详推有典制,其纳采版文玺书曰“皇帝咨前太尉参军何琦,浑元资始,肇经人伦,爰及夫妇,以奉天地宗庙社稷,谋于公卿,咸以为宜率由旧典。

今使使持节太常彪之、宗正综以礼纳采”主人曰“皇帝嘉命,访婚陋族,备数采择。

臣从祖弟故散骑侍郎准之遗女,未闲教训,衣履若而人,钦承旧章,肃奉典制。

前太尉参军都乡侯粪土臣何琦稽首再拜承制诏”次问名版文曰“皇帝曰,咨某官某姓,两仪配合,承天统物,正位于内,必俟令族,重章旧典。

今使使持节太常某、宗正某,以礼问名”主人曰“皇帝嘉命,使者某到,重宣中诏,问臣名族。

臣族女父母所生先臣故光禄大夫雩娄侯桢之遗玄孙,先臣故豫州刺史关中侯恽之曾孙,先臣安丰太守关中侯睿之孙,先臣故散骑侍郎准之遗女。

外出自先臣故尚书左丞胄之外曾孙,先臣故侍中关内侯夷之外孙女,年十七。

钦承旧章,肃奉典制”次纳吉版文曰“皇帝曰,咨某官某姓,人谋龟从,佥曰贞吉,敬从典礼。

今使持节太常某、宗正某,以礼纳吉”主人曰“皇帝嘉命,使者某重宣中诏,太卜元吉。

臣陋族卑鄙,忧惧不堪。

钦承旧章,肃奉典制”次纳征版文“皇帝曰,咨某官某姓之女,有母仪之德,窈窕之姿,如山如河,宜奉宗庙,永承天祚。

以玄絺皮帛马羊钱璧,以章典礼。

今使使持节司徒某、太常某,以礼纳征”主人曰“皇帝嘉命,降婚卑陋,崇以上公,宠以典礼,备物典策。

钦承旧章,肃奉典制”次请期版文“皇帝曰,咨某官某姓,谋于公卿,大筮元龟,罔有不臧,率遵典礼。

今使使持节太常某、宗正某,以礼请期”主人曰“皇帝嘉命,使某重宣中诏,吉日惟某可迎。

臣钦承旧章,肃奉典制”次亲迎版文“皇帝曰,咨某官某姓,岁吉月令,吉日惟某,率礼以迎。

今使使持节太保某、太尉某以迎”主人曰“皇帝嘉命,使者某重宣中诏。

令月吉辰,备礼以迎。

上公宗卿,兼至副介,近臣百两,臣蝝蚁之族,猥承大礼,忧惧战悸。

钦承旧章,肃奉典制”其稽首承诏皆如初答。

孝武纳王皇后,其礼亦如之。

其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皆用白雁白羊各一头,酒米各十二斛。

唯纳征羊一头,玄絺用帛三匹,绛二匹,绢二百匹,虎皮二枚,钱二百万,玉璧一枚,马六头,酒米各十二斛,郑玄所谓五雁六礼也。

其珪马之制,备物之数,校太康所奏,又有不同,官有其注。

古者昏、冠皆有醮,郑氏醮文三首具存。

宋文帝元嘉十五年四月,皇太子纳妃,六礼文与纳后不异。

百官上礼。

其月壬戌,于太极殿西堂叙宴二宫队主副、司徒征北镇南三府佐、扬兖江三州纲、彭城江夏南谯始兴武陵庐陵南丰七国侍郎以上,诸二千石在都邑者,并豫会。

又诏今小会可停妓乐,时有临川曹太妃服。

明帝泰始五年十一月,有司奏“按晋江左以来,太子昏,纳征,礼用玉一,虎皮二,未详何所准况。

或者虎取其威猛有彬炳,玉以象德而有温润。

栗珪璋既玉之美者,豹皮义兼炳蔚,熊罴亦昏礼吉征,以类取象,亦宜并用,未详何以遗文。

晋氏江左,礼物多阙,后代因袭,未遑研考。

今法章徽仪,方将大备。

宜宪范经籍,稽诸旧典。

今皇太子昏,纳征,礼合用珪璋豹皮熊罴皮与不。

下礼官详依经记更正。

若应用者,为各用一。

为应用两”博士裴昭明议“案《周礼》,纳征,玄纁束帛俪皮。

郑玄注云:束帛,以仪注,以虎皮二。

太元中,公主纳征,以虎豹皮各一具。

岂谓婚礼不辨王公之序,故取虎豹皮以尊革其事乎。

虎豹虽文,而征礼所不用。

熊罴吉祥,而婚典所不及。

珪璋虽美,或为用各异。

今帝道弘明,徽则光阐,储皇聘纳,宜准经诰。

凡诸僻谬,并合详裁。

虽礼代不同,文质或异,而郑为儒宗,既有明说,守文浅见,盖有惟疑。

兼太常丞孙诜议以为:聘币之典,损益惟义,历代行事,取制士婚。

若珪璋之用,实均璧品,采豹之彰,义齐虎文,熊罴表祥,繁衍攸寄。

今储后崇聘,礼先训远,皮玉之美,宜尽晖备。

《礼》称束帛俪皮,则珪璋数合同璧,熊罴文豹,各应用二。

长兼国子博士虞龢议:案《仪》《礼》纳征,直云玄絺束帛杂皮而已。

《礼记郊特牲》云虎豹皮与玉璧,非虚作也。

则虎豹之皮,居然用两,珪璧宜仍旧各一也。

参诜、龢二议不异,今加珪璋各一,豹熊罴皮各二,以龢议为允”诏可。

晋武帝太始十年,将聘拜三夫人九嫔。

有司奏“礼,皇后聘以谷珪,无妾媵礼贽之制”诏曰“拜授可依魏氏故事”于是临轩使使持节兼太常拜夫人,兼御史中丞拜九嫔。

汉、魏之礼,公主居第,尚公主者来第成婚。

司空王朗以为不可,其后乃革。

凡遣大使拜皇后、三公,及冠皇太子,及拜蕃王,帝皆临轩。

其仪,太乐令宿设金石四厢之乐于殿前。

漏上二刻,侍中、侍臣、冗从仆射、中谒者、节骑郎、虎贲,旄头遮列,五牛旗皆入。

虎贲中郎将、羽林监分陛端门内。

侍御史、谒者各一人监端门。

廷尉监、平分陛东、西中华门。

漏上三刻,殿中侍御史奏开殿之殿门、南止车门、宣阳城门。

军校、侍中、散骑常侍、给事黄门侍郎、散骑侍郎升殿夹御座。

尚书令以下应阶者以次入。

治礼引大鸿胪入,陈九宾。

漏上四刻,侍中奏“外办”皇帝服衮冕之服,升太极殿,临轩南面。

谒者前北面一拜,跪奏“大鸿胪臣某稽首言,群臣就位。

谨具”侍中称制曰“可”谒者赞拜,在位皆再拜。

大鸿胪称臣一拜,仰奏“请行事”侍中称制曰“可”鸿胪举手曰“可行事”谒者引护当使者当拜者入就拜位。

四厢乐作。

将拜,乐止。

礼毕出。

官有其注。

旧时岁旦,常设苇茭桃梗,磔鸡于宫及百寺门,以禳恶气。

《汉仪》,则仲夏之月设之,有桃卯,无磔鸡。

案明帝大修禳礼,故何晏禳祭议据鸡牲供禳衅之事,磔鸡宜起于魏也。

桃卯本汉所以辅,卯金又宜魏所除也,但未详改仲夏在岁旦之所起耳。

宋皆省,而诸郡县此礼往往犹存。

上代聘享之礼,虽颇见经传,然首尾不全。

《叔孙通传》载通所制汉元会仪,纲纪粗举,施于今,又未周备也。

魏国初建,事多兼阙,故黄初三年,始奉璧朝贺。

何承天云,魏元会仪无存者。

案何桢《许都赋》曰“元正大飨,坛彼西南。

旗幕峨峨,檐宇弘深”王沈《正会赋》又曰“华幄映于飞云,朱幕张于前庭。

縆青帷于两阶,象紫极之峥嵘。

延百辟于和门,等尊卑而奉璋”此则大飨悉在城外,不在宫内也。

臣案魏司空王朗奏事曰“故事,正月朔,贺。

殿下设两百华灯,对于二阶之间。

端门设庭燎火炬,端门外设五尺、三尺灯。

月照星明,虽夜犹昼矣”如此,则不在城外也。

何、王二赋,本不在洛京。

何云《许都赋》,时在许昌也。

王赋又云“朝四国于东巡”,亦赋许昌正会也。

晋武帝世,更定元会注,今有《咸宁注》是也。

傅玄《元会赋》曰“考夏后之遗训,综殷、周之典艺,采秦、汉之旧仪,定元正之嘉会”此则兼采众代可知矣。

《咸宁注》,先正一日,守宫宿设王公卿校便坐于端门外,大乐鼓吹又宿设四厢乐及牛马帷皞于殿前。

夜漏未尽十刻,群臣集到,庭燎起火。

上贺谒报,又贺皇后。

还从云龙东中华门入谒,诣东皞下便坐。

漏未尽七刻,群司乘车与百官及受贽郎下至计吏,皆入,诣陛部立。

其陛卫者,如临轩仪。

漏未尽五刻,谒者仆射、大鸿胪各奏“群臣就位定”漏尽,侍中奏“外办”皇帝出,钟鼓作,百官皆拜伏。

太常导皇帝升御座,钟鼓止,百官起。

大鸿胪跪奏“请朝贺”治礼郎赞“皇帝延王登”大鸿胪跪赞“蕃王臣某等奉白璧各一,再拜贺”太常报“王悉登”谒者引上殿,当御座。

皇帝兴,王再拜。

皇帝坐,复再拜,跪置璧御座前,复再拜。

成礼讫,谒者引下殿,还故位。

治礼郎引公、特进、匈奴南单于子、金紫将军当大鸿胪西,中二千石、二千石、千石、六百石当大行令西,皆北面伏。

大鸿胪跪赞“太尉、中二千石等奉璧皮帛羔雁雉,再拜贺”太常赞“皇帝延君登”礼引公至金紫将军上殿,当御座。

皇帝兴,皆再拜。

皇帝坐,又再拜。

跪置璧皮帛御座前,复再拜。

成礼讫,赞者引下殿,还故位。

王公置璧成礼时,大行令并赞,殿下中二千石以下同。

成礼讫,以贽授受贽郎,郎以璧帛付谒者,羔雁雉付太官。

太乐令跪请奏雅乐,以次作乐。

乘黄令乃出车,皇帝罢入,百官皆坐。

昼漏上水六刻,诸蛮夷胡客以次入,皆再拜讫,坐。

御入三刻,又出。

钟鼓作。

谒者仆射跪奏“请群臣上”谒者引王公至二千石上殿,千石、六百石停本位。

谒者引王诣尊酌寿酒,跪授侍中。

侍中跪置御座前。

王还自酌,置位前。

谒者跪奏“蕃王臣某等奉觞再拜,上千万岁寿”侍中曰“觞已上”百官伏称万岁,四厢乐作,百官再拜。

已饮,又再拜。

谒者引诸王等还本位。

陛者传就席,群臣皆跪诺。

侍中、中书令、尚书令各于殿上上寿酒,登歌乐升,太官令又行御酒。

御酒升阶,太官令跪授侍郎,侍郎跪进御座前。

乃行百官酒。

太乐令跪奏“奏登歌”三。

终,乃降。

太官令跪请御饭到陛,群臣皆起。

太官令持羹跪授司徒。

持饭跪授大司农。

尚食持案并授侍郎,侍郎跪进御座前。

群臣就席,太乐令跪奏“食。

举乐”太官行百官饭案遍。

食毕,太乐令跪奏“请进舞”舞以次作。

鼓吹令又前跪奏“请以次进众伎”乃召诸郡计吏前,授敕戒于阶下。

宴乐毕,谒者一人跪奏“请罢退”钟鼓作,群臣北面再拜出。

江左更随事立位,大体亦无异也。

宋有天下,多仍旧仪,所损益可知矣。

晋江左注,皇太子出会者,则在三恪下、王公上。

宋文帝元嘉十一年,升在三恪上。

魏制,蕃王不得朝觐。

明帝时有朝者,皆由特恩,不得以为常。

晋泰始中,有司奏“诸侯之国,其王公以下入朝者,四方各为二番,三岁而周,周则更始。

若临时有解,却在明年。

来朝之后,更满三岁乃复,不得从本数。

朝礼执璧如旧朝之制。

不朝之岁,各遣卿奉聘”奏可。

江左王侯不之国,其有授任居外,则同方伯刺史二千石之礼,亦无朝聘之制,此礼遂废。

正旦元会,设白虎樽于殿庭。

樽盖上施白虎,若有能献直言者,则发此樽饮酒。

案《礼记》,知悼子卒,未葬,平公饮酒,师旷、李调侍,鼓钟。

杜蕢自外来,闻钟声曰“安在”曰“在寝”杜蕢入寝,历阶而升,酌曰“旷饮斯”又酌曰“调饮斯”又酌,堂上北面坐饮之。

降,趋而出。

平公呼而进之曰“蕢,曩者尔心或开予,是以不与尔言,尔饮旷,何也”曰“子卯不乐,知悼子在堂,斯其为子卯也大矣。

旷也,太师也。

不以诏,是以饮之也”“尔饮调,何也”曰“调也,君之亵臣也。

为一饮一食,忘君之疾,是以饮之也”“尔饮,何也”曰“蕢也宰夫,唯刀匕是供,又敢与知防,是以饮也”平公曰“寡人亦有过焉。

酌而饮寡人”杜蕢洗而扬觯。

公谓侍者曰“如我死,则必无废斯爵”至于今,既毕献,斯扬觯,谓之“杜举”。

白虎樽,盖杜举之遗式也。

画为虎,宜是后代所加,欲令言者猛如虎,无所忌惮也。

汉以高帝十月定秦旦为岁首,至武帝虽改用夏正,然朔犹常飨会,如元正之仪。

魏、晋则冬至日受万国及百僚称贺,因小会。

其仪亚于岁旦,晋有其注。

宋永初元年八月,诏曰“庆冬使或遣不,役宜省,今可悉停。

唯元正大庆,不得废耳。

郡县遣冬使诣州及都督府者,亦宜同停” 孙权始都武昌及建业,不立郊兆。

至末年太元元年十一月,祭南郊,其地今秣陵县南十余里郊中是也。

晋氏南迁,立南郊于巳地,非礼所谓阳位之义也。

宋武大明三年九月,尚书右丞徐爰议“郊祀之位,远古蔑闻。

《礼记》燔柴于太坛,祭天也。

兆于南郊,就阳位也。

汉初甘泉河东禋埋易位,终亦徙于长安南北。

光武绍祚,定二郊洛阳南北。

晋氏过江,悉在北。

及郊兆之议,纷然不一。

又南出道狭,未议开阐,遂于东南巳地创立丘坛。

皇宋受命,因而弗改。

且居民之中,非邑外之谓。

今圣图重造,旧章毕新,南驿开涂,阳路修远。

谓宜移郊正午,以定天位”博士司马兴之、傅郁、太常丞陆澄并同爰议。

乃移郊兆于秣陵牛头山西,正在宫之午地。

世祖崩,前废帝即位,以郊旧地为吉祥,移还本处。

北郊,晋成帝世始立,本在覆舟山南。

宋太祖以其地为乐游苑,移于山西北。

后以其地为北湖,移于湖塘西北。

其地卑下泥湿,又移于白石村东。

其地又以为湖,乃移于钟山北京道西,与南郊相对。

后罢白石东湖,北郊还旧处。

南郊,皇帝散斋七日,致斋三日。

官掌清者亦如之。

致斋之朝,御太极殿幄坐。

著绛纱袍,黑介帻,通天金博山冠。

先郊日未晡五刻,夕牲。

公卿京兆尹众官悉坛东就位,太祝史牵牲入。

到榜,禀牺令跪白“请省牲”举手曰“腯”太祝令绕牲,举手曰“充”太祝令牵牲诣庖。

以二陶豆酌毛血,其一奠皇天神座前,其一奠太祖神座前。

郊之日未明八刻,太祝令进馔,郎施馔。

牲用茧栗二头,群神用牛一头。

醴用翙鬯,藉用白茅。

玄酒一器,器用匏陶,以瓦樽盛酒,瓦圩斟酒。

璧用苍玉。

蒯席各二,不设茵蓐。

古者席稿,晋江左用蒯。

车驾出,百官应斋及从驾填街先置者,各随申摄从事。

上水一刻,御服龙衮,平天冠,升金根车,到坛东门外。

博士、太常引入到黑攒。

太祝令跪执匏陶,酒以灌地。

皇帝再拜,兴。

群臣皆再拜伏。

治礼曰“兴”博士、太常引皇帝至南阶,脱舄升坛,诣罍盥。

黄门侍郎洗爵,跪授皇帝。

执樽郎授爵,酌秬鬯授皇帝。

跪奠皇天神座前,再拜,兴。

次诣太祖配天神座前,执爵跪奠,如皇天之礼。

南面北向,一拜伏。

太祝令各酌福酒,合置一爵中,跪进皇帝,再拜伏。

饮福酒讫,博士、太常引帝从东阶下,还南阶。

谒者引太常升坛,亚献。

谒者又引光禄升坛,终献。

讫,各降阶还本位。

太祝送神,跪执匏陶,酒以灌地。

兴。

直南行出坛门,治礼举手白,群臣皆再拜伏。

皇帝盘,治礼曰“兴”博士跪曰“祠事毕,就燎”博士、太常引皇帝就燎位,当坛东阶,皇帝南向立。

太祝令以案奉玉璧牲体爵酒黍饭诸馔物,登柴坛施设之。

治礼举手曰“可燎”三人持火炬上。

火发。

太祝令等各下坛。

坛东西各二十人,以炬投坛,火半柴倾。

博士仰白“事毕”皇帝出便坐。

解严。

天子有故,则三公行事,而太尉初献,其亚献、终献,犹太常、光禄勋也。

北郊斋、夕牲、进熟,及乘舆百官到坛三献,悉如南郊之礼。

唯事讫,太祝令牲玉馔物诣坎置牲上讫,又以一牲覆其上。

治礼举手曰“可埋”二十人俱时下土。

填坎欲半,博士仰白“事毕”帝出。

自魏以来,多使三公行事,乘舆罕出矣。

魏及晋初,仪注虽不具存,所损益汉制可知也。

江左以后,官有其注。

魏文帝诏曰“汉氏不拜日于东郊,而旦夕常于殿下东面拜日,烦亵似家人之事,非事天郊神之道也”黄初二年正月乙亥,朝日于东门之外。

按《礼》,天子以春分朝日于东,秋分夕月于西,今正月,非其时也。

《汉郊祀志》,帝郊泰畤,平旦出竹宫东向揖日,其夕西向揖月。

此为即用郊日,不俟二分也。

明帝太和元年二月丁亥朔,朝日于东郊,八月己丑,夕月于西郊,此古礼也。

《白虎通》“王者父天、母地,兄日、姊月”,此其义也。

《尚书大传》,迎日之词曰“维某年某月上日。

明光于上下,勤施于四方,旁作穆穆,维予一人。

某敬拜迎日于郊”吴时郎陈融奏《东郊颂》,吴时亦行此礼也。

晋武帝太康二年,有司奏“春分依旧车驾朝日,寒温未适,可不亲出”诏曰“礼仪宜有常。

如所奏,与故太尉所撰不同,复为无定制。

间者方难未平,故每从所奏。

今戎事弭息,唯此为大”案此诏,帝复为亲朝日也。

此后废。

殷祠,皇帝散斋七日,致斋三日。

百官清者亦如之。

致斋之日,御太极殿幄坐,著绛纱袍,黑介帻,通天金博山冠。

祠之日,车驾出,百官应斋从驾留守填街先置者,各依宣摄从事。

上水一刻,皇帝著平冕龙衮之服,升金根车,到庙北门讫。

治礼、谒者各引太乐、太常、光禄勋、三公等皆入在位。

皇帝降车入庙,脱舄盥,及洗爵,讫,升殿。

初献,奠爵,乐奏。

太祝令跪读祝文,讫,进奠神座前,皇帝还本位。

博士引太尉亚献,讫,谒者又引光禄勋终献。

凡禘祫大祭,则神主悉出庙堂,为昭穆以安坐,不复停室也。

晋氏又有阴室四殇,治礼引阴室以次奠爵于馔前。

其功臣配飨者,设坐于庭,谒者奠爵于馔前。

皇帝不亲祠,则三公行事,而太尉初献,太常亚献,光禄勋终献也。

四时祭祀,亦皆于将祭必先夕牲,其仪如郊。

晋武帝太始七年四月,帝将亲祠,车驾夕牲,而仪注还不拜。

诏问其故。

博士奏“历代相承如此”帝曰“非致敬宗庙之礼也”于是实拜而还,遂以为制。

太康中,有司奏议,十一月一日合朔奠、冬烝、夕牲同日,可有司行事。

诏曰“夕牲而令有司行事,非也。

改择上旬他日”案此则武帝夕牲必躬临拜,而江左以来复止也。

晋元帝建武元年十月辛卯,即晋王位,行天子殷祭之礼,非常之事也。

孝武太元十一年九月,皇女亡及应烝祠。

中书侍郎范宁奏“案《丧服》传,有死宫中者,三月不举祭,不别长幼之与贵贱也。

皇女虽在婴孩,臣窃以为疑”于是尚书奏使三公行事。

昔汉灵帝世,立春尚斋迎气东郊,尚书左丞殴杀陌使于南书寺,于是诏书曰“议郎蔡邕、博士任敏,问可斋祠不。

得无不宜”邕等对曰“按上帝之祠,无所为废。

宫室至大,陌使至微,日又宽,可斋无疑”宁非不知有此议,然不从也。

魏及晋初,祭仪虽不具存,江左则备矣。

官有其注。

祠太社、帝社、太稷,常以岁二月八月二社日祠之。

太祝令夕牲进熟,如郊庙仪。

司空、太常、大司农三献也。

官有其注。

周礼王亲祭,汉以来,有司行事。

汉安帝元初六年,立六宗祠于国西北戌城地,祠仪比泰社。

日月将交会,太史上合朔。

尚书先事三日,宣摄内外,戒严。

挚虞《决疑》曰“凡救蚀者,皆著赤帻,以助阳也。

日将蚀,天子素服避正殿,内外严警,太史登灵台,伺候日变。

更伐鼓于门,闻鼓音,侍臣皆著赤帻,带剑入侍。

三台令史以上,皆各持剑立其户前。

卫尉卿驰绕宫,伺察守备,周而复始。

日复常,乃皆罢”鲁昭公十七年,六月朔,日有蚀之。

祝史请所由,叔孙昭子曰“日有蚀之,天子不举乐,伐鼓于社。

诸侯用敝于社,伐鼓于朝,礼也”又以赤丝为绳系社,祝史陈辞以责之。

社,勾龙之神,天子之上公,故责之。

合朔,官有其注。

昔汉建安中,将王会,而太史上言正旦当日蚀,朝士疑会不。

共诣尚书令荀文若谘之,时广平计吏刘劭在坐,曰“梓慎、裨灶,古之良史,犹占水火,错失天时。

《礼》诸侯旅见天子,入门不得终礼者四,日蚀在一。

然则圣人垂制,不为变异豫废朝礼者,或灾消异伏,或推术谬误也”文若及众人咸喜而从之,遂朝会如旧,日亦不蚀。

劭由此显名,魏史美而书之。

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三月朔,太史奏日蚀而不蚀。

晋文王时为大将军,大推史官不验之负。

史官答曰“合朔之时,或有日掩月,或有月掩日。

月掩日,则蔽障日体,使光景有亏,故谓之日蚀。

日掩月,则日于月上过,谓之阴不侵阳,虽交无变。

日月相掩必食之理,无术以知,是以尝禘郊社,日蚀则接祭,是亦前代史官不能审蚀也。

自汉故事,以为日蚀必当于交。

每至其时,申警百官,以备日变。

故《甲寅诏》有备蚀之制,无考负之法。

古来黄帝、颛顼、夏、殷、周、鲁六历,皆无推日蚀法,但有考课疏密而已。

负坐之条,由本无术可课,非司事之罪”乃止。

晋武帝咸宁三年、四年,并以正旦合朔却元会,改魏故事也。

晋元帝太兴元年四月合朔,中书侍郎孔愉奏曰“《春秋》日有蚀之,天子伐鼓于社,攻诸阴也。

诸侯伐鼓于朝,臣自攻也。

案尚书符,若日有变,便伐鼓于诸门,有违旧典”诏曰“所陈有正义,辄敕外改之” 至康帝建元元年,太史上元日合朔,朝士复疑应却会与否。

庾冰辅政,写刘劭议以示八坐,于时有谓劭为不得礼意,荀文若从之,是胜人之一失。

故蔡谟遂著议非之曰“劭论灾消异伏,又以慎、灶犹有错失,太史上言亦不必审,其理诚然也。

而云圣人垂制,不为变异豫废朝礼,此则谬矣。

灾祥之发,所以谴告人君,王者所重诫。

故素服废乐,退避正寝,百官降物,用币伐鼓,躬亲而救之。

夫敬诫之事,与其疑而废之,宁慎而行之。

故孔子、老聃助葬于巷党,以丧不见星而行,故日蚀而止柩,曰安知其不见星也。

今史官言当蚀,亦安知其不蚀乎。

夫子、老聃豫行见星之防,而劭废之,是弃圣贤之成规也。

鲁桓公壬申有灾,而以乙亥尝祭,《春秋》讥之。

灾事既过,犹退惧未已,故废宗庙之祭。

况闻天眚将至,行庆乐之会,于礼乖矣。

《礼记》所云诸侯入门不得终礼者,谓日官不豫言,诸侯既入,见蚀乃知耳。

非先闻当蚀,而朝会不废也。

别此,可谓失其义指。

刘劭所执者《礼记》也。

夫子、老聃巷党之事,亦《礼记》所言,复违而反之,进退无据。

荀令所善,汉朝所从,遂使此言至今见称,莫知其谬。

后来君子,将拟以为式,故正之云尔”于是冰从众议,遂以却会。

至永和中,殷浩辅政,又欲从刘劭议不却会。

王彪之据咸宁、建元故事,又曰“《礼》云,诸侯旅见天子,不得终礼而废者四,自谓卒暴有之,非为先存其事而徼幸史官推术缪错,故不豫废朝礼也”于是又从彪之,相承至今。

耕籍之礼尚矣,汉文帝修之。

及昭帝幼即大位,耕于钩盾弄田。

明帝永平十五年二月,东巡,耕于下邳。

章帝元和三年正月北巡,耕于怀县。

魏三祖皆亲耕籍。

晋武帝泰始四年,有司奏始耕祠先农,可令有司行事。

诏曰“夫民之大事,在祀与农。

是以古之圣王,躬耕帝籍,以供郊庙之粢盛,且以训化天下。

近代以来,耕籍止于数步中,空有慕古之名,曾无供祀训农之实,而有百官车徒之费。

今修千亩之制,当与群公卿士,躬稼穑之艰难,以帅先天下。

主者详具其制,并下河南处田地于东郊之南,洛水之北,平良中水者。

若无官田,随宜便换,不得侵民人也”自此之后,其事便废,史注载多有阙。

止元、哀二帝,将修耕籍,贺循等所上注,及裴宪为胡中所定仪,又未详允。

元嘉二十年,太祖将亲耕,以其久废,使何承天撰定仪注。

史学生山谦之已私鸠集,因以奏闻。

乃下诏曰“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

一夫辍耕,饥者必及。

仓廪既实,礼节以兴。

自顷在所贫耗,家无宿积,阴阳暂偏,则人怀愁垫。

年或不稔,而病乏比室。

诚由政德未孚,以臻斯弊,抑亦耕桑未广,地利多遗。

宰守微化导之方,氓庶忘勤分之义。

永言弘济,明发载怀。

虽制令亟下,终莫惩劝,而坐望滋殖,庸可致乎。

有司其班宣旧条,务尽敦课。

游食之徒,咸令附业。

考核勤惰,行其诛赏。

观察能殿,严加黜陟。

古者从时脉土,以训农功,躬耕帝籍,敬供粢盛。

仰瞻前王,思遵令典,便可量处千亩,考卜元辰。

朕当亲率百辟,致礼郊甸。

庶几诚素,奖被斯民”于是斟酌众条,造定图注。

先立春九日,尚书宣摄内外,各使随局从事。

司空、大农、京尹、令、尉,度宫之辰地八里之外,整制千亩,开阡陌。

立先农坛于中阡西陌南,御耕坛于中阡东陌北。

将耕,宿设青幕于耕坛之上。

皇后帅六宫之人出种穜之种,付籍田令。

耕日,太祝以一太牢告祠先农,悉如祠帝社之仪。

孟春之月,择上辛后吉亥日,御乘耕根三盖车,驾苍驷,青旗,著通天冠,青帻,朝服青衮,带佩苍玉。

蕃王以下至六百石皆衣青。

唯三台武卫不耕,不改服章。

车驾出,众事如郊庙之仪。

车驾至籍田,侍中跪奏“尊降车”临坛,大司农跪奏“先农已享,请皇帝亲耕”太史令赞曰“皇帝亲耕”三推三反。

于是群臣以次耕,王公五等开国诸侯五推五反,孤卿大夫七推七反,士九推九反。

籍田令率其属耕,竟亩,洒种,即耰,礼毕。

魏氏虽天子耕籍,其蕃镇诸侯,并阙百亩之礼。

晋武帝末,有司奏“古诸侯耕籍百亩,躬秉耒耜,以奉社稷宗庙,以劝率农功。

今诸王治国,宜修耕籍之义”然未施行。

宋太祖东耕后,乃班下州郡县,悉备其礼焉。

周礼,王后帅内外命妇,蚕于北郊。

汉则东郊,非古也。

魏则北郊,依周礼也。

晋则西郊,宜是与籍田对其方也。

魏文帝黄初七年正月,命中宫蚕于北郊。

按韦诞《后蚕颂》,则于时汉注已亡,更考撰其仪也。

及至晋氏,先蚕多采魏法。

晋武帝太康六年,散骑常侍华峤奏“先王之制,天子诸侯亲耕千亩,后夫人躬蚕桑。

今陛下以圣明至仁,修先王之绪,皇后体资生之德,合配乾之义,而教道未先,蚕礼尚阙。

以为宜依古式,备斯盛典”诏曰“古者天子亲籍以供粢盛,后夫人躬蚕以备祭服。

所以聿遵孝敬,明教示训也。

今籍田有制,而蚕礼不修。

中间务多,未暇崇备。

今天下无事,宜修礼以示四海。

其详依古典及近代故事,以参今宜。

明年施行”于是使侍中袁粲草定其仪。

皇后采桑坛在蚕室西,帷宫中门之外,桑林在其东,先蚕坛在宫外门之外而东南。

取民妻六人为蚕母。

蚕将生,择吉日,皇后著十二笄,依汉魏故事,衣青衣,乘油盖云母安车,驾六马。

女尚书著貂蝉,佩玺,陪乘,载筐钩。

公主、三夫人、九嫔、世妇、诸太妃、公太夫人、公夫人,及县乡君、郡公侯特进夫人、外世妇、命妇,皆步摇、衣青,各载筐钩从。

蚕桑前一日,蚕官生蚕著薄上。

桑日,太祝令以一太牢祠先蚕。

皇后至西郊,升坛,公主以下陪列坛东。

皇后东面躬桑,采三条。

诸妃公主各采五条。

县乡君以下各采九条。

悉以桑授蚕母。

还蚕室。

事讫,皇后还便坐,公主以下以次就位,设飨赐绢各有差。

宋孝武大明四年,又修此礼。

汉献帝建安二十二年,魏国作泮宫于邺城南。

魏文帝黄初五年,立太学于洛阳。

齐王正始中,刘馥上疏曰“黄初以来,崇立太学,二十余年,而成者盖寡。

由博士选轻,诸生避役,高门子弟,耻非其伦,故无学者。

虽有其名,而无其实。

虽设其教,而无其功。

宜高选博士,取行为人表,经任人师者,掌教国子。

依遵古法,使二千石以上子孙,年从十五,皆入太学。

明制黜陟,陈荣辱之路”不从。

晋武帝泰始八年,有司奏“太学生七千余人,才任四品,听留”诏“已试经者留之,其余遣还郡国。

大臣子弟堪受教者,令入学”咸宁二年,起国子学。

盖《周礼》国之贵游子弟所谓国子,受教于师氏者也。

太康五年,修作明堂、辟雍、灵台。

孙休永安元年,诏曰“古者建国,教学为先。

所以导世治性,为时养器也。

自建兴以来,时事多故,吏民颇以目前趋务,弃本就末,不循古道。

夫所尚不淳,则伤化败俗。

其按旧置学官,立《五经》博士,核取应选,加其宠禄。

科见史之中及将吏子弟有志好者,各令就业。

一岁课试,差其品第,加以位赏。

使见之者乐其荣,闻之者羡其誉。

以淳王化,以隆风俗”于是立学。

元帝为晋王,建武初,骠骑将军王导上疏: 夫治化之本,在于正人伦。

人伦之正,存乎设庠序。

庠序设而五教明,则德化洽通,彝伦攸叙,有耻且格也。

父子兄弟夫妇长幼之序顺,而君臣之义固矣。

《易》所谓正家而天下定者也。

故圣王蒙以养正,少而教之,使化沾肌骨,习以成性,有若自然,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

行成德立,然后裁之以位,虽王之嫡子,犹与国子齿,使知道而后贵。

其取才用士,咸先本之于学。

故《周礼》,乡大夫“献贤能之书于王,王拜而受之”。

所以尊道而贵士也。

人知士之所贵,由乎道存。

则退而修其身,修其身以及其家,正家以及于乡,学于乡以登于朝。

反本复始,各求诸己,敦素之业著,浮伪之道息,教使然也。

故以之事君则忠,用之莅下则仁,即孟轲所谓“未有仁而遗其亲,义而后其君者也”。

自顷皇纲失统,礼教陵替,颂声不兴,于今二纪。

《传》曰:三年不为礼,礼必坏。

三年不为乐,乐必崩”。

而况如此其久者乎。

先进渐忘揖让之容,后生唯闻金革之响。

干戈日寻,俎豆不设,先王之道弥远,华伪之风遂滋,非所以习民靖俗,端本抑末之谓也。

殿下以命世之资,属当倾危之运,礼乐征伐,翼成中兴,将涤秽荡瑕,拨乱反正。

诚宜经纶稽古,建明学校。

阐扬六艺,以训后生,使文武之道,坠而复兴。

方今《小雅》尽废,戎虏扇炽,节义陵迟,国耻未雪。

忠臣义士,所以扼腕拊心。

礼乐政刑,当并陈以俱济者也。

苟礼义胶固,纯风载洽,则化之所陶者广,而德之所被者大,义之所属者深,而威之所震者远矣。

由斯而进,则可朝服济河,使帝典阙而复补,王纲弛而更张。

饕餮改情,兽心革面,揖让而蛮夷服,缓带而天下从,得乎其道者,岂难也哉。

故有虞舞干戚而三苗化,鲁僖作泮宫而淮夷平,桓、文之霸,皆先教而后战。

今若聿遵前典,兴复教道,使朝之子弟,并入于学,立德出身者咸习之而后通。

德路开而伪涂塞,则其化不肃而成,不严而治矣。

选明博修礼之士以为之师,隆教贵道,化成俗定,莫尚于斯也。

散骑常侍戴邈又上表曰: 臣闻天道之所运,莫大于阴阳。

帝王之至务,莫重于礼学。

是以古之建国,教学为先。

国有明堂辟雍之制,乡有庠序黉校之仪,皆所以抽导幽滞,启广才思,盖以六四有《困》《蒙》之吝,君子大养正之功也。

昔仲尼列国之大夫耳,兴礼修学于洙、泗之间,四方髦俊,斐然向风,受业身通者七十余人。

自兹以来,千载寂漠。

岂天下小于鲁国,贤哲乏于曩时。

厉与不厉故也。

自顷遭无妄之祸,社稷有缀旒之危。

寇羯饮马于长江,凶狡虎步于万里,遂使神州萧条,鞠为茂草。

四海之内,人迹不交。

霸主有旰食之忧,黎民怀荼毒之痛,戎首交并于中原,何遽笾豆之事哉。

然“三年不为礼,礼必坏。

三年不为乐,乐必崩”。

况旷载累纪,如此之久邪。

今末进后生,目不睹揖让升降之礼,耳不闻钟鼓管弦之音,文章散灭胡马之足,图谶无复孑遗于世。

此盖圣达之所深悼,有识之所咨嗟也。

夫治世尚文,遭乱尚武,文武迭用,久长之道。

譬之天地昏明之术,自古以来,未有不由之者也。

今以天下未一,非兴礼学之时,此言似是而非。

夫儒道深奥,不可仓卒而成,古之俊乂,必三年而通一经。

比须寇贼清夷,天下平泰,然后修之,则功成事定,谁与制礼作乐者哉。

又贵游之子,未必有斩将搴旗之才,亦未有从军征戍之役,不及盛年讲肄道义,使明珠加莹磨之功,荆、随发采琢之美,不亦良可惜乎。

愚以世丧道久,民情玩于所习,纯风日去,华竞日彰,犹火之消膏而莫之觉也。

今天地造始,万物权舆,圣朝以神武之德,值革命之运,荡近世之流弊,继千载之绝轨,笃道崇儒,创立大业。

明主唱之于上,宰辅笃之于下,夫上之所好,下必有过之者焉。

是故双剑之节崇,而飞白之俗成。

挟琴之容饰,而赴曲之和作。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实在所以感之而已。

臣以暗浅,不能远识格言,谓宜以三时之隙,渐就经始。

太兴初,议欲修立学校,唯《周易》王氏、《尚书》郑氏、《古文》孔氏、《毛诗》、《周官》、《礼记》、《论语》、《孝经》郑氏、《春秋左传》杜氏、服氏,各置博士一人。

其《仪礼》、《公羊》、《谷梁》及郑《易》,皆省不置博士。

太常荀嵩上疏曰: 臣闻孔子有云,“才难,不其然乎”。

自丧乱以来,经学尤寡。

儒有席上之珍,然后能弘明道训。

今处学则阙朝廷之秀,仕朝则废儒学之美。

昔咸宁、太康、元康、永嘉之中,侍中、常侍、黄门之深博道奥,通洽古今,行为世表者,领国子博士。

一则应对殿堂,奉酧顾问。

二则参训门子,以弘儒学。

三则祠、仪二曹,及太常之职,以得藉用质疑。

今皇朝中兴,美隆往初,宜宪章令轨,祖述前典。

世祖武皇帝圣德钦明,应运登禅,受终于魏。

崇儒兴学,治致升平。

经始明堂,营建辟雍,告朔班政,乡饮大射,西阁东序,图书禁籍,台省有宗庙太府金墉故事,太学有《石经》《古文》。

先儒典训,贾、马、郑、杜、服、孔、王、何、颜、尹之徒,章句传注众家之学,置博士十九人。

九州之中,师徒相传,学士如林,犹是选张华、刘寔居太常之官,以重儒教。

《传》称“孔子没而微言绝,七十子终而大义乖”。

自顷中夏殄瘁,讲诵遏密,斯文之道,将坠于地。

陛下圣哲龙飞,阐弘祖烈,申命儒术,恢崇道教,乐正《雅》、《颂》,于是乎在。

江、扬二州,先渐声教,学士遗文,于今为盛。

然方之畴昔,犹千之一也。

臣学不章句,才不弘道,阶缘光宠,遂忝非服。

方之华、实,儒风邈远。

思竭驽骀,庶增万分,愿斯道隆于百代之上,搢绅咏于千载之下。

伏闻节省之制,皆三分置二,博士旧员十有九人,今五经合九人。

准古计今,犹未中半。

九人以外,犹宜增四。

愿陛下万机余暇,时垂省览。

《周易》一经,有郑玄注,其书根源,诚可深惜,宜为郑《易》博士一人。

《仪礼》一经,所谓曲礼,郑玄于《礼》特明,皆有证据,宜置郑《仪礼》博士一人。

《春秋公羊》,其书精隐,明于断狱,宜置博士一人。

《谷梁》简约隐要,宜存于世,置博士一人。

昔周之衰,下陵上替,臣弑其君,子弑其父。

上无天子,下无方伯。

善者谁赏,恶者谁罚,纲纪乱矣。

孔子惧而作《春秋》,诸侯讳妒,惧犯时禁,是以微辞妙旨,义不显明,故曰“知我者其唯《春秋》,罪我者其唯《春秋》”时左丘明、子夏造膝亲受,无不精究。

孔子既没,微言将绝,于是丘明退撰所闻而为之《传》。

其书善礼,多膏腴美辞。

张本继末,以发明经意,信多奇伟,学者好之。

儒者称公羊高亲受子夏,立于汉朝,辞义清俊,断决明审,多可采用,董仲舒之所善也。

谷梁赤师徒相传,暂立于汉,时刘向父子,汉之名儒,犹执一家,莫肯相从。

其书文清约,诸所发明,或是《左氏》、《公羊》所不载,亦足有所订正,是以《三传》并行于先代,通才未能孤废。

今去圣久远,斯文将坠,与其过废,宁过而立也。

臣以为《三传》虽同一《春秋》,而发端异趣。

案如三家异同之说,义则战争之场,辞亦剑戟之锋,于理不可得共。

博士宜各置一人,以传其学。

元帝诏曰“嵩表如此,皆经国大务,而为治所由。

息马投戈,犹可讲艺。

今虽日不暇给,岂忘本而道存邪。

可共博议之”有司奏宜如嵩表。

诏曰“《谷梁》肤浅,不足立博士。

余如所奏”会王敦之难,事不施行。

成帝咸康三年,国子祭酒袁环、太常冯怀又上疏曰: 臣闻先王之教也,崇典训,明礼学,以示后生,道万物之性,畅为善之道也。

宗周既兴,文史载焕,端委治于南蛮,颂声逸于四海。

故延州入聘,闻《雅》音而嗟咨。

韩起适鲁,观《易》象而叹息。

何者。

立人之道,于此为首也。

孔子恂恂,道化洙、泗。

孟轲皇皇,诲诱无倦。

是以仁义之声,于今犹存,礼让之风,千载未泯。

畴昔陵替,丧乱屡臻,儒林之教暂颓,庠序之礼有阙。

国学索然,坟卷莫启,有心之徒,抱志无由。

昔魏武身亲介胄,务在武功,犹尚息鞍披览,投戈吟咏,以为世之所须者,治之本宜崇。

况今陛下以圣明临朝,百官以虔恭莅事,朝野无虞,江外静谧。

如之何泱泱之风,漠焉无闻。

洋洋之美,坠于圣世乎。

古人有言,《诗》《书》义之府,礼乐德之则。

实宜留心经籍,阐明学义,使讽颂之音,盈于京室。

味道之贤,典谟是咏,岂不盛哉。

疏奏,帝有感焉。

由是议立国学,征集生徒,而世尚庄、老,莫肯用心儒训。

穆帝永和八年,殷浩西征,以军兴罢遣,由此遂废。

征西将军庾亮在武昌,开置学官。

教曰: 人情重交而轻财,好逸而恶劳。

学业致苦,而禄答未厚,由捷径者多,故莫肯用心。

洙、泗邈远,《风》、《雅》弥替,后生放任,不复宪章典谟。

临官宰政者,务目前之治,不能闲以典诰。

遂令《诗》、《书》荒尘,颂声寂漠,仰瞻俯省,能弗叹慨。

自胡夷交侵,殆三十年矣。

而未革面响风者,岂威武之用尽,抑文教未洽,不足绥之邪。

昔鲁秉周礼,齐不敢侮。

范会崇典,晋国以治。

楚、魏之君,皆阻带山河,凭城据汉,国富民殷,而不能保其强大,吴起、屈完所以为叹也。

由此言之,礼义之固,孰与金城汤池。

季路称摄乎大国之间,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为之三年,犹欲行其义方。

况今江表晏然,王道隆盛,而不能弘敷礼乐,敦明庠序,其何以训彝伦而来远人乎。

魏武帝于驰骛之时,以马上为家,逮于建安之末,风尘未弭。

然犹留心远览,大学兴业,所谓颠沛必于是,真通才也。

今使三时既务,五教并修,军旅已整,俎豆无废,岂非兼善者哉。

便处分安学校处所,筹量起立讲舍。

参佐大将子弟,悉令入学,吾家子弟,亦令受业。

四府博学识义通涉文学经纶者,建儒林祭酒,使班同三署,厚其供给。

皆妙选邦彦,必有其宜者,以充此举。

近临川、临贺二郡,并求修复学校,可下听之。

若非束脩之流,礼教所不及,而欲阶缘免役者,不得为生。

明为条制,令法清而人贵。

又缮造礼器俎豆之属,将行大射之礼。

亮寻薨,又废。

孝武帝太元九年,尚书谢石又陈之曰: 立人之道,曰仁与义。

翼善辅性,唯礼与学。

虽理出自然,必须诱导。

故洙、泗阐弘道之风,《诗》、《书》垂轨教之典。

敦《诗》悦《礼》,王化以斯而隆。

甄陶九流,群生于是乎穆。

世不常治,道亦时亡。

光武投戈而习诵,魏武息马以修学,惧坠斯文,若此之至也。

大晋受命,值世多阻。

虽圣化日融,而王道未备。

庠序之业,或废或兴。

遂令陶铸阙日用之功,民性靡素丝之益,亹亹玄绪,翳焉莫抽,臣所以远寻伏念,寤寐永叹者也。

今皇威遐震,戎车方静,将洒玄风于四区,导斯民于至德。

岂可不弘敷礼乐,使焕乎可观。

请兴复国学,以训胄子。

班下州郡,普修乡校。

雕琢琳琅,和宝必至。

大启群蒙,茂兹成德。

匪懈于事,必由之以通,则人竞其业,道隆学备矣。

烈宗纳其言。

其年,选公卿二千石子弟为生,增造庙屋一百五十五间。

而品课无章,士君子耻与其列。

国子祭酒殷茂言之曰: 臣闻弘化正俗,存乎礼教,辅性成德,必资于学。

先王所以陶铸天下,津梁万物,闲邪纳善,潜被于日用者也。

故能疏通玄理,穷综幽微,一贯古今,弥纶治化。

且夫子称回,以好学为本。

七十希仰,以善诱归宗。

《雅》、《颂》之音,流咏千载。

圣贤之渊范,哲王所同风。

自大晋中兴,肇基江左,崇明学校,修建庠序,公卿子弟,并入国学。

寻值多故,训业不终。

陛下以圣德玄一,思隆前美,顺通居方,导达物性,兴复儒肆,佥与后生。

自学建弥年,而功无可名。

惮业避役,就存者无几。

或假托亲疾,真伪难知,声实浑乱,莫此之甚。

臣闻旧制,国子生皆冠族华胄,比列皇储。

而中者混杂兰艾,遂令人情耻之。

子贡去朔之饩羊,仲尼犹爱其礼。

况名实兼丧,面墙一世者乎。

若以当今急病,未遑斯典,权宜停废者,别一理也。

若其不然,宜依旧准。

窃谓群臣内外,清官子侄,普应入学,制以程课。

今者见生,或年在扞格,方圆殊趣,宜听其去就,各从所安。

所上谬合,乞付外参议。

烈宗下诏褒纳,又不施行。

朝廷及草莱之人有志于学者,莫不发愤叹息。

清河人李辽又上表曰“臣闻教者,治化之本,人伦之始,所以诱达群方,进德兴仁,譬诸土石,陶冶成器。

虽复百王殊礼,质文参差,至于斯道,其用不爽。

自中华湮没,阙里荒毁,先王之泽寝,圣贤之风绝。

自此迄今,将及百年。

造化有灵,否终以泰,河、济夷徙,海、岱清通,黎庶蒙苏,凫藻奋化。

而典训弗敷,《雅》、《颂》寂蔑,久凋之俗,大弊未改。

非演迪斯文,缉熙宏猷,将何以光赞时邕,克隆盛化哉。

事有如赊而实急,此之谓也。

亡父先臣回,绥集邦邑,归诚本朝。

以太元十年,遣臣奉表。

路经阙里,过觐孔庙,庭宇倾顿,轨式颓弛,万世宗匠,忽焉沦废。

仰瞻俯慨,不觉涕流。

既达京辇,表求兴复圣祀,修建讲学。

至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奉被明诏,采臣鄙议,敕下兖州鲁郡,准旧营饰。

故尚书令谢石令臣所须列上,又出家布,薄助兴立。

故镇北将军谯王恬版臣行北鲁县令,赐许供遣。

二臣薨徂,成规不遂。

陛下体唐尧文思之美,访宣尼善诱之勤,矜荒余之凋昧,愍声教之未浃。

愚谓可重符兖州刺史,遂成旧庙,蠲复数户,以供扫洒。

并赐给《六经》,讲立庠序,延请宿学,广集后进,使油然入道,发剖琢之功。

运仁义以征伐,敷道德以服远,何招而不怀,何柔而不从。

所为者微,所弘甚大。

臣自致身辇毂,于今八稔,违亲转积,夙夜匪宁。

振武将军何澹之今震扞三齐,臣当随反。

裴回天邑,感恋罔极。

乞臣表付外参议”又不见省。

宋高祖受命,诏有司立学,未就而崩。

太祖元嘉二十年,复立国子学,二十七年废。

魏高贵乡公甘露二年,车驾亲率群司行养老之礼于太学。

于是王祥为三老,郑小同为五更。

今无其注,然汉礼具存也。

晋武帝泰始六年十二月,帝临辟雍,行乡饮酒之礼。

诏曰“礼仪之废久矣,乃今复讲肄旧典。

赐太常绢百匹,丞、博士及学生牛酒”咸宁三年,惠帝元康九年,复行其礼。

魏齐王正始中,齐王每讲经,使太常释奠先圣先师于避雍,弗躬亲。

晋惠帝、明帝之为太子,及愍怀太子讲经竟,并亲释奠于太学。

太子进爵于先师,中庶子进爵于颜渊。

元帝诏曰“吾识太子此事,祠讫便请王公以下者,昔在洛时,尝豫清坐也”成、穆、孝武三帝,亦皆亲释奠。

孝武时,以太学在水南县远,有司议依升平元年,于中堂权立行太学。

于时无复国子生,有司奏“应须二学生百二十人。

太学生取见人六十,国子生权铨大臣子孙六十人,事讫罢”奏可。

释奠礼毕,会百官六品以上。

元嘉二十二年,太子释奠,采晋故事,官有其注。

祭毕,太祖亲临学宴会,太子以下悉豫。

兵者,守国之备。

孔子曰“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兵,凶事,不可空设,因搜狩而习之。

而凡师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战陈之事。

辨鼓铎镯铙之用,以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遂以搜田。

献禽以祭社。

仲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陈,遂以苗田,如搜之法。

献禽以享礿。

仲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陈,遂以狝田。

如搜之法,致禽以祀方。

仲冬教大阅,遂以狩田。

献禽以享蒸。

搜者,搜索取其不孕者也。

苗者,为苗除害而已。

狝者,杀也。

从秋气所杀多也。

狩者,冬物毕成,获则取之,无所择也。

汉仪,立秋日,郊礼毕,始扬威武,斩牲于郊,以荐陵庙,名曰貙刘。

其仪,乘舆御戎路,白马朱鬣,躬执弩射牲。

太宰令以获车送陵庙。

于是乘舆还宫,遣使以束帛赐武官,肄孙、吴兵法战陈之仪,率以为常。

至献帝建安二十一年,魏国有司奏

宋书·卷十五·志第五·礼二

〔沈约〕 〔南北朝〕

古者天子巡狩之礼,布在方策。

至秦、汉巡幸,或以厌望气之祥,或以希神仙之应,烦扰之役,多非旧典。

唯后汉诸帝,颇有古礼焉。

魏文帝值参分初创,方隅事多,皇舆亟动,略无宁岁。

盖应时之务,又非旧章也。

明帝凡三东巡,所过存问高年,恤人疾苦,或赐谷帛,有古巡幸之风焉。

齐王正始元年,巡洛阳,赐高年、力田各有差。

晋武帝泰始四年,诏刺史二千石长吏曰“古之王者,以岁时巡狩方岳,其次则二伯述职,不然则行人巡省,掸人诵志。

故虽幽遐侧微,心无壅隔。

人情上通,上指远喻。

至于鳏寡,罔不得所。

用垂风遗烈,休声犹存。

朕在位累载,如临深泉,夙兴夕惕,明发不寐,坐而待旦。

思四方水旱灾眚,为之怛然。

勤躬约己,欲令事事当宜。

常恐众吏用情,诚心未著,万机兼猥,虑有不周。

政刑失谬,而弗获备览。

百姓有过,在予一人。

惟岁之不易,未遑卜征巡省之事。

人之未乂,其何以恤之。

今使使持节侍中、副给事黄门侍郎,衔命四出,周行天下,亲见刺史二千石长吏,申喻朕心恳诚至意,访求得失损益诸宜,观省政治,问人间患苦。

周典有之曰:其万人利害为一书,其礼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顺为一书,其悖逆暴乱作慝犯令为一书,其扎丧凶荒厄贫为一书,其康乐和亲安平为一书。

每国辩异之,以反命于王,以周知天下之故。

斯旧章前训,今率由之。

还具条奏,俾朕昭然鉴于幽远,若亲行焉。

大夫君子,其各悉乃心,各敬乃事,嘉谋令图,苦言至戒,与使者尽之,无所隐讳。

方将虚心以俟。

其勉哉勖之,称朕意焉”挚虞新礼仪曰“魏氏无巡狩故事,新礼则巡狩方岳,柴望告至,设壝宫,如礼诸侯之觐者。

摈及执贽,皆如朝仪,而不建其旗。

臣虞案觐礼,诸侯觐天子,各建其旗章,所以殊爵命,示等威。

《诗》称君子至止,言观其旗。

宜定新礼建旗如旧礼”然终晋世,巡狩废矣。

宋武帝永初元年,诏遣大使分行四方,举善旌贤,问其疾苦。

元嘉四年二月己卯,太祖东巡。

丁卯,至丹徒。

己巳,告觐园陵。

三月甲戌,幸丹徒离宫,升京城北顾。

乙亥,飨父老旧勋于丹徒行宫,加赐衣裳各有差,蠲丹徒县其年租布之半,系囚见徒五岁刑以下,悉皆原遣。

登城三战及先大将军并贵泥关头败没余口。

老疾单孤,又诸战亡家不能自存者,并随宜隐恤。

二十六年二月己亥,上东巡。

辛丑,幸京城。

辛亥,谒二陵。

丁巳,会旧京故老万余人,往还飨劳,孤疾勤劳之家,咸蒙恤赉,发赦令,蠲徭役。

其时皇太子监国,有司奏仪注。

某曹关某事云云。

被令,仪宜如是。

请为笺如左。

谨关。

右署众官如常仪。

尚书仆射、尚书左右丞某甲,死罪死罪。

某事云云。

参议以为宜如是事诺。

奉行。

某年月日。

某曹上。

右笺仪准于启事年月右方,关门下位及尚书官署。

其言选事者,依旧不经它官。

太常主者寺押。

某署令某甲辞。

言某事云云。

求告报如所称。

详检相应。

今听如所上处事诺。

明详旨申勤,依承不得有亏。

符到奉行。

年月日。

起尚书某曹。

右符仪。

某曹关太常甲乙启辞。

押。

某署令某甲上言。

某事云云。

请台告报如所称。

主者详检相应。

请听如所上事诺。

别符申摄奉行。

谨关。

年月日。

右关事仪准于黄案年月日右方,关门下位年月下左方,下附列尚书众官署。

其尚书名下应云奏者,今言关。

余皆如黄案式。

某曹关司徒长史王甲启辞。

押。

某州刺史丙丁解腾某郡县令长李乙书言某事云云。

请台告报如所称。

尚书某甲参议,以为所论正如法令,报听如所上。

请为令书如左。

谨关。

右关门下位及尚书署,如上仪。

司徒长史王甲启辞。

押。

某州刺史丙丁解腾某郡县令长李乙书言某事云云。

州府缘案允。

值。

请台告报。

年月日。

尚书令某甲上。

建康宫无令,称仆射。

令日下司徒,令报听如某所上。

某宣摄奉行如故事。

文书如千里驿行。

年月朔日甲子。

尚书令某甲下。

无令称仆射。

司徒承书从事到上起某曹。

右外上事,内处报,下令书仪。

某曹关某事云云。

令如是,请为令书如右。

谨关。

右关署如前式。

令司徒。

某事云云。

令如是,其下所属,奉行如故事。

文书如千里驿行。

年月日子,下起某曹。

右令书自内出下外仪。

令书前某官某甲。

令以甲为某官,如故事。

右令书板文准于昭事板文。

年月日。

侍御史某甲受。

尚书下云云。

奏行如故事。

右以准尚书敕仪。

起某曹。

右并白纸书。

凡内外应关笺之事,一准此为仪。

其经宫臣者,依臣礼。

拜刺史二千石诫敕文曰制诏云云。

某动静屡闻。

右若拜诏书除者如旧文。

其拜令书除者,“令”代“制诏”,余如常仪。

辞关板文云“某官粪土臣某甲临官。

稽首再拜辞”制曰右除粪土臣及稽首云云。

某官某甲再拜辞。

以“令曰”代“制曰”。

某官宫臣者,称臣。

皇太子夜开诸门,墨令,银字启传令信。

太史每岁上某年历。

先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读五时令。

皇帝所服,各随五时之色。

帝升御坐,尚书令以下就席位,尚书三公郎以令著录案上,奉以入,就席伏读讫,赐酒一卮。

官有其注。

傅咸曰“立秋一日,白路光于紫庭,白旗陈于玉阶”然则其日旗、路皆白也。

晋成帝咸和五年六月丁未,有司奏读秋令。

兼侍中散骑侍郎荀弈、兼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曹宇驳曰“尚书三公曹奏读秋令仪注。

新荒以来,旧典未备。

臣等参议,光禄大夫臣华恒议,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阙不读令,在春冬不废也。

夫先王所以从时读令者,盖后天而奉天时。

正服,尊严之所重,今服章多阙如。

比热隆赫,臣等谓可如恒议,依故事阙而不读”诏可。

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十六日立夏。

案五年六月三十日门下驳,依武皇夏阙读令。

今正服渐备,四时读令,是祗述天和隆赫之道。

谓今故宜读夏令”奏可。

宋文帝元嘉六年六月辛酉朔,驸马都尉奉朝请徐道娱上表曰“谨案晋博士曹弘之议,立秋御读令,上应著缃帻,遂改用素,相承至今。

臣浅学管见,窃有惟疑。

伏寻《礼记•月令》,王者四时之服正见驾苍龙,载赤旗,衣白衣,服黑玉。

季夏则黄,文极于此,无白冠则某履某煓也。

且帻又非古服,出自后代。

上附于冠,下不属衣。

冠固不革,而帻岂容异色。

愚谓应恒与冠同色,不宜随节变采。

土令在近,谨以上闻。

如或可采,乞付外详议”太学博士荀万秋议“伏寻帻非古者冠冕之服,《礼》无其文。

案蔡邕《独断》云:帻是古卑贱供事不冠人所服。

又董仲舒《止雨书》曰:其执事皆赤帻。

知并不冠之服也。

汉元始用,众臣率从。

故司马彪《舆服志》曰:尚书帻名曰纳言。

迎气五郊,各如其色,从章服也。

自兹相承,迄于有晋。

大宋受命,礼制因循。

斯既历代成准,谓宜仍旧”有司奏“谨案道娱启事,以土令在近,谓帻不宜变。

万秋虽云帻宜仍旧,而不明无读土令之文。

今书旧事于左。

《魏台杂访》曰:前后但见读春夏秋冬四时令,至于服黄之时,独阙不读。

今不解其故。

魏明帝景初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散骑常侍领太史令高堂隆上言曰:黄于五行,中央土也。

王西季各十八日。

土生于火,故于火用事之末服黄,三季则否。

其令则随四时,不以五行为分也。

是以服黄无令。

”其后太祖常谓土令,三公郎每读时令,皇帝临轩,百僚备位,多震悚失常仪。

宋唯世祖世刘勰、太宗世谢纬为三公郎,善于其事,人主及公卿并属目称叹。

勰见《宗室传》。

纬,谢综弟也。

旧说后汉有郭虞者,有三女。

以三月上辰产二女,上巳产一女。

二日之中,而三女并亡,俗以为大忌。

至此月此日,不敢止家,皆于东流水上为祈禳,自洁濯,谓之禊祠。

分流行觞,遂成曲水。

史臣案《周礼》,女巫掌岁时祓除衅浴,如今三月上巳如水上之类也。

衅浴谓以香薰草药沐浴也。

《韩诗》曰“郑国之俗,三月上巳,之溱、洧两水之上,招魂续魄。

秉兰草,拂不祥”此则其来甚久,非起郭虞之遗风、今世之度水也。

《月令》,暮春,天子始乘舟。

蔡邕章句曰“阳气和暖,鲔鱼时至,将取以荐寝庙,故因是乘舟禊于名川也。

《论语》,暮春浴乎沂。

自上及下,古有此礼。

今三月上巳,祓于水滨,盖出此也”邕之言然。

张衡《南都赋》祓于阳滨又是也。

或用秋,《汉书》八月祓于霸上。

刘桢《鲁都赋》“素秋二七,天汉指隅,人胥祓除,国子水嬉”又是用七月十四日也。

自魏以后但用三日,不以巳也。

魏明帝天渊池南,设流杯石沟,燕群臣。

晋海西钟山后流杯曲水,延百僚,皆其事也。

宫人循之至今。

汉文帝始革三年丧制。

临终诏曰“天下吏民临三日,皆释服。

无禁取妇、嫁女、祠祀、饮酒、食肉。

其当给丧事者,无跣。

绖带无过三寸。

当临者,皆旦夕各十五举音。

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而释服”文帝以己亥崩,乙巳葬,其间凡七日。

自是之后,天下遵令,无复三年之礼。

案《尸子》,禹治水,为丧法,曰毁必杖,哀必三年,是则水不救也。

故使死於陵者葬於陵,死于泽者葬于泽。

桐棺三寸,制丧三日。

然则圣人之于急病,必为权制也。

但汉文治致升平,四海宁晏,废礼开薄,非也。

宣帝地节四年,诏曰“今百姓或遭衰绖凶灾,而吏徭事不得葬,伤孝子心。

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至成帝时,丞相翟方进事父母孝谨,母终,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视事。

自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典章。

然而原涉行父丧三年,显名天下。

河间惠王行母丧三年,诏书褒称,以为宗室仪表。

薛修服母丧三年,而兄宣曰“人少能行之”遂兄弟不同,宣卒以此获讥于世。

是则丧礼见贵常存矣。

至汉平帝崩,王莽欲眩惑天下,示忠孝,使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年。

及莽母死,但服天子吊诸侯之服,一吊再会而已。

而令子新都侯宇服丧三年。

及元后崩,莽乃自服三年之礼。

事皆奸妄,天下疾之。

汉安帝初,长吏多避事弃官。

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职。

是后吏又守职居官,不行三年丧服。

其后又开长吏以下告宁,言事者或以为刺史二千石宜同此制,帝从之。

建元元年,尚书孟布奏宜复如建武、永平故事,绝刺史二千石告宁及父母丧服,又从之。

至桓帝永兴二年,复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

永寿二年,又使中常侍以下行三年服。

至延熹元年,又皆绝之。

后汉世,诸帝不豫,并告泰山、弘农、庐江、常山、颍川、南阳、河东、东郡、广陵太守祷祠五岳四渎,遣司徒分诣郊庙社稷。

魏武临终遗令曰“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

百官临殿中者,十五举音。

葬毕,便除服。

其将兵屯戍者,不得离部”帝以正月庚子崩,辛丑即殡。

是月丁卯葬,葬毕反吉,是为不逾月也。

诸葛亮受刘备遗诏,既崩,群臣发丧,满三日除服,到葬复如礼。

其郡国太守、相、尉、县令长三日便除服。

此则魏、蜀丧制,又并异于汉也。

孙权令诸居任遭三年之丧,皆须交代乃去,然多犯者。

嘉禾六年,使群臣议立制,胡综以为宜定大辟之科。

又使代未至,不得告,告者抵罪。

顾雍等同综议,从之。

其后吴令孟仁闻丧辄去,陆逊陈其素行,得减死一等,自此遂绝。

晋宣帝崩,文、景并从权制。

及文帝崩,国内行服三日。

武帝亦遵汉、魏之典,既葬除丧,然犹深衣素冠,降席撤膳。

太宰司马孚、太傅郑冲、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领中领军司马望、司空荀顗、车骑将军贾充、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都护大将军郭建、侍中郭绥、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等奏曰“臣闻礼典轨度,丰杀随时,虞、夏、商、周,咸不相袭,盖有由也。

大晋绍承汉、魏,有革有因,期于足以兴化致治而已。

故未皆得返情太素,同规上古也。

陛下既已俯遵汉、魏降丧之典,以济时务。

而躬蹈大孝,情过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

虽武丁行之于殷世,曾闵履之于布衣,未足以喻。

方今荆蛮未夷,庶政未乂,万机事殷,动劳神虑。

岂遑全遂圣旨,以从至情。

加岁时变易,期运忽过,山陵弥远,攀慕永绝。

臣等以为陛下宜回虑割情,以康时济治。

辄敕御府易服,内省改坐,太官复膳。

诸所施行,皆如旧制”诏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终苴绖于草土,以存此痛,况当食稻衣锦,诚佹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

吾本诸生家,传礼来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于所天。

相从已多,可试省孔子答宰我之言,无事纷纭也。

言及悲剥,奈何奈何”孚等重奏“伏读明诏,感以悲怀。

辄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问,圣思所以不能已已,甚深甚笃。

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万机至重,天下至众。

陛下以万乘之尊,履布衣之礼,服粗席稿,水饮疏食,殷忧内盈,毁悴外表,而躬勤万机,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劳力者如斯之甚。

是以臣等悚息不宁,诚惧神气用损,以疚大事。

辄敕有司改坐复常,率由旧典。

惟陛下察纳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又诏曰“重览奏议,益以悲剥,不能自胜,奈何奈何。

三年之丧,自古达礼,诚圣人称心立哀,明恕而行也。

神灵日远,无所告诉。

虽薄于情,食旨服美,朕更所不堪也。

不宜反覆,重伤其心,言用断绝,奈何奈何”帝遂以此礼终三年。

后居太后之丧,亦如之。

泰始二年八月,诏书曰“此上旬,先帝弃天下日也,便以周年。

吾茕茕,常复何时壹得叙人子情邪。

思慕烦毒,欲诣陵瞻侍,以尽哀愤。

主者具行备”太宰司马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极。

衰麻虽除,毁顇过礼,疏食粗服,有损神和。

今虽秋节,尚有余暑,谒见山陵,悲感摧伤,群下窃用悚息。

平议以为宜惟远体,降抑圣情,以慰万国”诏曰“孤茕忽尔,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无逮及。

欲奉瞻山陵,以叙哀偾。

体气自佳,其又已凉,便当行,不得如所奏也。

主者便具行备”又诏曰“昔者哀适三十日,便为梓宫所弃,遂离衰绖,感痛岂可胜言。

顾汉文不使天下尽哀,亦先帝至谦之志,是以自割,不以副诸君子。

有三年之爱,而身礼廓然,当见山陵,何心而无服,其以衰绖行”孚等重奏“臣闻上古丧期无数,后世乃有年月之渐。

汉文帝随时之义,制为短丧,传之于后。

陛下以社稷宗庙之重,万方亿兆之故,既从权制,释降衰麻。

群臣庶僚吉服。

今者谒陵,以叙哀慕,若加衰绖,近臣期服,当复受制进退无当,不敢奉诏”诏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

然人子情思,为欲令哀丧之物在身,盖近情也。

群臣自当案旧制。

期服之义,非先帝意也”孚等又奏“臣闻圣人制作,必从时宜。

故五帝殊乐,三王异礼。

此古今所以不同,质文所以迭用也。

陛下随时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权制。

既除衰麻,而行心丧之礼。

今复制服,义无所依。

若君服而臣不服,虽先帝厚恩,亦未之敢安也。

参量平议,宜如前奏。

臣等敢固以请”诏曰“患情不能企及耳,衣服何在。

诸君勤勤之至,岂苟相违” 泰始四年,皇太后崩。

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庐中施白缣帐蓐,素床,以布巾裹凷草。

轺辇板舆细犊车皆施缣里”诏不听,但令以布衣车而已。

其余居丧之制,一如礼文。

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当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

故事,虞著衰服,既虞而除。

其内外官僚,皆就朝晡临位。

御除服讫,各还所次除衰服”诏曰“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礼也。

受终身之爱,而无数年之报,奈何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有司又奏“世有险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时异。

诚有由然,非忽礼也。

方今戎马未散,王事至殷,更须听断,以熙庶绩。

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犹戴冕临朝。

降于汉、魏,既葬除释,谅暗之礼,自远代而废矣。

唯陛下割高宗之制,从当时之宜。

敢固以请”诏曰“揽省奏事,益增感剥。

夫三年之丧,所以尽情致礼。

葬已便除,所不堪也。

当叙吾哀怀,言用断绝,奈何奈何”有司又固请。

诏曰“不能笃孝,勿以毁伤为忧也。

诚知衣服末事耳。

然今思存草土,率常以吉夺之,乃所以重伤至心,非见念也。

每代礼典质文皆不同,此身何为限以近制,使达丧阙然乎”群臣又固请,帝流涕久之,乃许。

文帝崇阳陵先开一日,遣侍臣侍梓宫,又遣将军校尉当直尉中监各一人,将殿中将军以下及先帝时左右常给使诣陵宿卫。

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杨后崩,天下将吏发哀三日止。

泰始元年,诏诸将吏二千石以下遭三年丧,听归终宁,庶人复除徭役。

太康七年,大鸿胪郑默母丧,既葬,当依旧摄职,固陈不起。

于是始制大臣得终丧三年。

然元康中,陈准、傅咸之徒,犹以权夺,不得终礼。

自兹至今,往往以为成比也。

晋文帝之崩也,羊祜谓傅玄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

汉文除之,毁礼伤义。

今上有曾、闵之性,实行丧礼。

丧礼实行,何为除服。

若因此守先王之法,不亦善乎”玄曰“汉文以末世浅薄,不能复行国君之丧,故因而除之。

数百年一旦复古,恐难行也”祜曰“且使主上遂服,犹为善乎”玄曰“若上不除而臣下除,此为但有父子,无复君臣,三纲之道亏矣”习凿齿曰“傅玄知无君臣之伤教,而不知兼无父子为重,岂不蔽哉。

且汉废君臣之丧,不降父子之服,故四海黎庶,莫不尽情于其亲。

三纲之道,二服恒用于私室,而王者独尽废之,岂所以孝治天下乎。

《诗》云猷之未远,其傅玄之谓也”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

博士张靖议“太子宜依汉文权制,割情除服”博士陈逵议“太子宜令服重”尚书仆射卢钦、尚书魏舒、杜预奏“谅暗之制,乃因自古。

是以高宗无服丧之文,唯称不言而已。

汉文限三十六日,魏氏以既虞为断。

皇太子与国为体,理宜释服”博士段畅承述预旨,推引《礼》传以成其说。

既卒哭,太子及三夫人以下皆随御除服。

自汉文用权礼,无复□禁,历代遵用之。

至晋孝武崩,太傅录尚书会稽王道子议“山陵之后通婚嫁,不得作乐,以一期为限”宋高祖崩,葬毕,吏民至于宫掖,悉通乐,唯殿内禁。

宋武帝永初元年,黄门侍郎王准之议“郑玄丧制二十七月而终,学者多云得礼。

晋初用王肃议,祥禫共月,遂以为制。

江左以来,唯晋朝施用。

搢绅之士,犹多遵玄议。

宜使朝野一体”诏可。

晋惠帝永康元年,愍怀太子薨,帝依礼服长子三年,群臣服齐衰期。

晋孝武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三年之制。

宋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萧太后制三年之服。

晋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

有司奏“御服齐衰期”诏通议。

散骑常侍谢衡以为诸侯之太子,誓与未誓,尊卑体殊,《丧服》云,为嫡子长殇,谓未誓也。

已誓则不殇也。

中书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

若衡议已誓不殇,则元服之子,当斩衰三年。

未誓而殇,则虽十九,当大功九月。

誓与未誓,其为升降也微。

斩与大功,其为轻重也远。

而今注云,诸侯不降嫡殇,重嫌于无,以大功为重嫡之服。

大功为重嫡之服,则虽誓,无复有三年之理明矣。

男能奉卫社稷,女能奉妇道,各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无殇,非孩龀之谓也。

谓殇后者,尊之如父,犹无所加,而止殇服。

况以天子之尊,为无服之殇,行成人之制邪。

凡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独居其重,未之前闻也”博士蔡克同粹。

秘书监挚虞议“太子初生,举以成人之礼,则殇理除矣。

太孙亦体君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

天子无服殇之仪,绝期故也”于是御史以上皆服齐衰。

晋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

有司奏。

“至尊期年应改服”诏曰“君亲,名教之重也。

权制出于近代耳”于是素服如旧,非汉、魏之典。

晋孝武太元九年,崇德太后褚氏崩。

后于帝为从嫂,或疑其服。

太学博士徐藻议“资父事君而敬同。

又《礼》传,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

则夫属君道,妻亦后道矣。

服后宜以资母之义。

鲁讥逆祀,以明尊尊。

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致敬同于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废于本亲。

谓应服齐衰期”于是帝制期服。

晋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

尚书祠部郎徐广议“太皇太后名位允正,体同皇极,理制备尽,情礼弥申。

《阳秋》之义,母以子贵。

既称夫人,礼服从正。

故成风显夫人之号,昭公服三年之丧。

子于父之所生,体尊义重。

且礼祖不厌孙,宜遂服无屈。

而缘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则疑斯从重。

谓应同于为祖母后齐衰期。

永安皇后无服,但一举哀。

百官亦一期”诏可。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

兼司徒给事中刘温持节监丧。

神虎门设凶门柏历至西上皞,皇太子于东宫崇正殿及永福省并设庐。

诸皇子未有府第者,于西廨设庐。

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

皇太子心丧三年。

礼心丧者,有禫无禫,礼无成文,世或两行。

皇太子心丧毕,诏使博议。

有司奏“丧礼有禫,以祥变有渐,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间服以綅缟也。

心丧已经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变除,礼毕余一期,不应复有禫。

宣下以为永制”诏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骑常侍、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义阳王师王偃丧逝。

至尊为服缌三月,成服,仍即公除。

至三月竟,未详当除服与不。

又皇后依朝制服心丧,行丧三十日公除。

至祖葬日,临丧当著何服。

又旧事,皇后心丧,服终除之日,更还著未公除时服,然后就除。

未详今皇后除心制日,当依旧更服。

为但释心制中所着布素而已。

勒礼官处正”太学博士王膺之议“尊卑殊制,轻重有级,五服虽同,降厌则异。

礼,天子止降旁亲。

外舅缌麻,本在服例,但衰绖不可临朝飨,故有公除之议。

虽释衰袭冕,尚有缌麻之制。

愚谓至尊服三月既竟,犹宜除释”又议“吉凶异容,情礼相称。

皇后一月之限虽过,二功之服已释。

哀情所极,莫深于尸柩,亲见之重,不可以无服。

案周礼,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

轻丧虽除,犹齐衰以临葬。

举轻明重,则其理可知也。

愚谓王右光禄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齐衰”又议“丧礼即远,变除渐轻。

情与日杀,服随时改。

权礼既行,服制已变,岂容终除之日,而更重服乎。

案晋泰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频诏勤勤,思申棘心。

于时朝议譬执,亦遂不果。

愚谓皇后终除之日,不宜还著重服,直当释除布素而已”太常丞朱膺之议“凡云公除,非全除之称。

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犹自穷其本制。

膺之云,晋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时是权制。

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与公除不同。

愚谓皇后除心制日,宜如旧反服未公除时服,以申创巨之情”余同膺之议。

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后行丧三十日,礼无其文。

若并谓之公除,则可粗相依准。

凡诸公除之设,盖以王制夺礼。

葬及祥除,皆宜反服。

未有服之于前,不除于后。

虽有齐斩重制,犹为功缌除丧。

夫公除暂夺,岂可遂以即吉邪。

愚谓至尊三月服竟,故应依礼除释。

皇后临祖,及一周祥除,并宜反服齐衰”尚书令、中军将军建平王宏议谓“至尊缌制终,止举哀而已,不须释服”余同朱膺之议。

前祠部郎中周景远议“权事变礼,五服俱革,缌麻轻制,不容独异”谓“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复有除释之义”其余同朱膺之议。

重加研详,以宏议为允。

诏可。

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禄大夫王偃丧,依格皇后服期,心丧三年,应再周来二月晦。

检元嘉十九年旧事,武康公主出适,二十五月心制终尽,从礼即吉。

昔国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诸公主心制终,则应从吉。

于时犹心禫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领仪曹郎朱膺之议“详寻礼文,心丧不应有禫,皇代考检,已为定制。

元嘉季年,祸难深酷,圣心天至,丧纪过哀。

是以出适公主,还同在室,即情变礼,非革旧章。

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释素即吉”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禄大夫殷和丧,变除之礼,仪同皇后。

晋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

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媛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

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则不服其私亲。

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

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既葬而除。

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从之。

宋孝武大明五年闰月,皇太子妃薨。

樟木为榇,号曰樟宫。

载以龙輴。

造陵于龙山,置大匠卿断草,司空告后土,谓葬曰山茔。

祔文元皇后庙之阴室,在正堂后壁之外,北向。

御服大功九月,设位太极东宫堂殿。

中监、黄门侍郎、仆射并从服。

从服者,御服衰乃从服,他日则否。

宫臣服齐衰三月,其居宫者处宁假。

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依礼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功五月,皇后大功九月”右丞徐爰参议“宫人从服者,若二御哭临应著衰时,从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常仪。

太子既有妃期服,诏见之日,还著公服。

若至尊非哭临日幸东宫,太子见亦如之。

宫臣见至尊,皆着朱衣”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尊、皇后并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功五月,未详二御何当得作鼓吹及乐”博士司马兴之议“案《礼》,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

今临轩拜授,则人君之大典,今古既异,赊促不同。

愚谓皇太子妃祔庙之后,便可临轩作乐及鼓吹”右丞徐爰议“皇太子妃虽未山茔,临轩拜官,旧不为碍。

梓棺在殡,应县而不作。

祔后三御乐,宜使学官拟礼上”兴之又议“案礼,大功至则辟琴瑟,诚无自奏之理。

但王者体大,理绝凡庶。

故汉文既葬,悉皆复吉,唯县而不乐,以此表哀。

今准其轻重,侔其降杀,则下流大功,不容撤乐以终服。

夫金石宾飨之礼,箫管警涂之卫,实人君之盛典,当阳之威饰,固亦不可久废于朝。

又礼无天王服嫡妇之文,直后学推贵嫡之义耳。

既已制服成丧,虚悬终窆,亦足以甄崇冢正,标明礼归矣”爰参议,皇太子期服内,不合作乐及鼓吹。

明帝泰始中,陈贵妃父金宝卒,贵妃制服三十日满,公除。

晋穆帝时,东海国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继,不复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国妃亦宜同除。

诏曰“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变礼也。

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将安托”于是国妃终三年之制。

孙盛曰“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汉、魏失之大者也。

今若以丈夫宜夺以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为吉凶之仪,杂陈于宫寝。

彩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

蕃国寡务,宜如圣典,可无疑矣”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长沙景王神主随子南兖州刺史义欣镇广陵,备所加殊礼下船。

及至镇,入行庙。

大司马临川烈武王神主随子荆州刺史义庆江陵,亦如之。

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领御史中丞何承天奏: 尚书刺“海盐公主所生母蒋美人丧。

海盐公主先离婚,今应成服,撰仪注参详,宜下二学礼官博士议公主所服轻重。

太学博士顾雅议:今既咸用士礼,便宜同齐衰削杖,布带疏履,期,礼毕,心丧三年。

博士周野王议又云:今诸王公主咸用士礼。

谯王、衡阳王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则公主情礼,亦宜家中期服为允。

其博士庾邃之、颜测、殷明、王渊之四人同雅议。

何惔、王罗云二人同野王议”如所上台案。

今之诸王,虽行士礼,是施于傍亲及自己以下。

至于为帝王所厌,犹一依古典。

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仪亡,广德三主以余尊所厌,犹服大功。

海盐公主体自宸极,当上厌至尊,岂得遂服。

台据《经》、传正文,并引事例,依源责失。

而博士顾雅、周野王等捍不肯怗,方称“自有宋以来,皇子蕃王,皆无厌降,同之士礼,著于故事。

缌功之服,不废于末戚,顾独贬于所生,是申其所轻,夺其所重。

夺其所重,岂缘情之谓”台伏寻圣朝受终于晋,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礼文,兼用晋事。

又太元中,晋恭帝时为皇子,服其所生陈氏,练冠縓缘,此则前代施行故事,谨依礼文者也。

又广德三公主为所生母符修仪服大功,此先君余尊之所厌者也。

元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于麻衣,此厌乎至尊者也。

博士既不据古,又不依今,背违施行见事,而多作浮辞自卫。

乃云五帝之时,三王之季。

又言长子去斩衰,除禫杖,皆是古礼,不少今世。

博士虽复引此诸条,无救于失。

又诘台云“蕃国得遂其私情,此义出何经记”臣案南谯、衡阳太妃并受朝命,为国小君,是以二王得遂其服,岂可为美人比例。

寻蕃王得遂者,圣朝之所许也。

皇子公主不得申者,由有厌而然也。

台登重更责失制不得过十日,而复不酧答。

既被催摄二三日,甫输怗辞。

虽理屈事穷,犹闻义耻服。

臣闻丧纪有制,礼之大经。

降杀攸宜,家国旧典。

古之诸侯众子,犹以尊厌。

况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

此之僻谬,不俟言而显。

太常统寺,曾不研却,所谓同乎失者,亦未得之。

宜加裁正,弘明国典。

谨案太学博士顾雅、国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罗云、颜测、殷明、何惔、王渊之、前博士迁员外散骑侍郎庾邃之等,咸蒙抽饰,备位前疑,既不谨守旧文,又不审据前准,遂上背经典,下违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礼章。

太常臣敬叔位居宗伯,问礼所司,腾述往反,了无研却,混同兹失,亦宜及咎。

请以见事并免今所居官,解野王领国子助教。

雅、野王初立议乖舛,中执捍愆失,未违十日之限。

虽起一事,合成三愆,罗云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

诏敬叔白衣领职。

余如奏。

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铄所生母吴淑仪薨。

依礼无服,麻衣练冠,既葬而除。

有司奏“古者与尊者为体,不得服其私亲。

而比世诸侯咸用士礼,五服之内悉皆成服,于其所生,反不得遂”于是皇子皆申母服。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殇,追赠谥东平冲王。

服制未有成准,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陆澄议“案礼有成人道,则不为殇。

今既追胙土宇,远崇封秩,圭黻备典,成孰大焉。

典文式昭,殇名去矣。

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犹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义。

安有名颁爵首,而可服以殇礼”有司寻澄议无明证,却使秉正更上。

澄重议“窃谓赠之为义,所以追加名器。

故赠公者便成公,赠卿者便成卿。

赠之以王,得不为王乎。

然则有在生而封,或既没而爵,俱受帝命,不为吉凶殊典。

同备文物,岂以存亡异数。

今玺策咸秩,是成人之礼。

群后临哀,非下殇之制。

若丧用成人,亲以殇服,末学含疑,未之或辨。

敢求详衷如所称”左丞臣羊希参议“寻澄议,既无画然前例,不合准据。

案《礼》,子不殇父,臣不殇君。

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

又曰,尊同则服其亲服,推此文旨,旁亲自宜服殇,所不殇者唯施臣子而已”诏可。

孝建元年六月,湘东国刺称“国太妃以去三十年闰六月二十八日薨。

未详周忌当在六月。

为取七月。

勒礼官议正”。

博士丘迈之议“案吴商议,闰月亡者,应以本正之月为忌。

谓正闰论虽各有所执,商议为允。

宜以今六月为忌”左仆射建平王宏谓“迈之议不可准据。

案晋世及皇代以来,闰月亡者,以闰之后月祥。

宜以来七月为祥忌”及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十八日薨。

今为何月末祥除”下礼官议正。

博士傅休议“寻《三礼》,丧遇闰,月数者数闰,岁数者没闰,闰在期内故也。

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薨,月次节物,则定是四月之分,应以今年四月末为祥。

晋元、明二帝,并以闰二月崩,以闰后月祥,先代成准,则是今比” 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正月存亲,故有忌日之感。

四时既已变,人情亦已衰,故有二祥之杀。

是则祥忌皆以同月为议,而闰亡者,明年必无其月,不可以无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闰所附之月。

闰月附正,《公羊》明议,故班固以闰九月为后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时亦不异。

若用闰之后月,则春夏永革,节候亦舛。

设有人以闰腊月亡者,若用闰后月为祥忌,则祥忌应在后年正月。

祥涉三载,既失周期之义,冬亡而春忌。

又乖致感之本。

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此必不然。

则闰亡可知也”通关并同蔚之议,三月末祥。

大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阳县开国侯刘叔子夭丧,年始四岁,傍亲服制有疑”太学博士虞龢、领军长史周景远、司马朱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议,并云“宜同成人之服。

东平冲王服殇,实由追赠,异于已受茅土”。

博士司马兴之议“应同东平殇服”左丞荀万秋等参议“南面君国,继体承家,虽则佩觿,未阙成人,得君父名也,不容服殇,故云臣不殇君,子不殇父。

推此,则知傍亲故依殇制。

东平冲王已经前议。

若升仕朝列,则为大成,故鄱阳哀王追赠太常,亲戚不降。

愚谓下殇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人。

年在无服之殇,以登官为断。

今永阳国臣,自应全服。

至于傍亲,宜从殇礼”诏“景远议为允”。

后废帝元徽二年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训养母郑修容丧。

未详服制,下礼官正议”太学博士周山文议“案庶母慈己者,小功五月。

郑玄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亦服庶母慈己之服。

愚谓第七皇弟宜从小功之制”参议并同。

汉、魏废帝丧亲三年之制,而魏世或为旧君服三年者。

至晋太始四年,尚书何桢奏“故辟举纲纪吏,不计违适,皆反服旧君齐衰三月”于是诏书下其奏,所适无贵贱,悉同依古典。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设伎乐百戏,是魏不以丧废乐也。

晋武帝以来,国有大丧未除,正会亦废乐。

太安元年,太子丧未除,正会亦废乐。

穆帝永和中,为中原山陵未修复,频年会,辄废乐。

是时太后临朝,后父褚裒薨,元会又废乐。

晋世孝武太元六年,为皇后王氏丧,亦废乐。

宋大丧则废乐。

汉献帝建安末,魏武帝作终令曰“古之葬者,必在瘠薄之地,其规西原上为寿陵。

因高为基,不封不树。

《周礼》,冢人掌公墓之地,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后。

汉制亦谓之陪陵。

其公卿大臣列将有功者,宜陪寿陵。

其广为兆域,使足相容”魏武以送终制衣服四箧,题识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讳,随时以敛。

金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

文帝遵奉,无所增加。

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

不敢开埏,乃为石室,藏玺埏首,示陵中无金银诸物也。

汉礼明器甚多,自是皆省矣。

文帝黄初三年,又自作终制“礼,国君即位,为椑,存不忘亡也。

寿陵因山为体,无封无树,无立寝殿,造圆邑,通神道。

夫葬者,藏也。

欲人之不能见也。

礼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黩也。

皇后及贵人以下,不随王之国者,有终没,皆葬涧西,前又已表其处矣”此诏藏之宗庙,副在尚书、秘书三府,明帝亦遵奉之。

明帝性虽崇奢,然未遽营陵墓也。

晋宣帝豫自于首阳山为土藏,不坟不树,作顾命终制,敛以时服,不设明器。

文、景皆谨奉成命,无所加焉。

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合葬,开崇阳陵。

使太尉司马望奉祭,进皇帝密玺绶于便房神坐。

魏氏金玺,此又俭矣。

泰始二年,诏曰“昔舜葬苍梧,农不易亩。

禹葬会稽,市不改肆。

上惟祖考清简之旨,外欲移陵十里内居人,一切停之”江左元、明崇俭,且百度草创,山陵奉终,省约备矣。

成帝咸康七年,杜后崩。

诏外官五日一入临,内官旦一入而已。

过葬虞祭礼毕止。

有司奏。

“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门柏历,门号显阳端门”诏曰“门如所处,凶门柏历,大为烦费,停之”案蔡谟说,以二瓦器盛死者之祭,系于木表,以苇席置于庭中近南,名为重。

今之凶门,是其象也。

《礼》,既虞而作主。

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当之。

《礼》称为主道,此其义也。

范坚又曰“凶门非古,古有悬重,形似凶门。

后人出之门外以表丧,俗遂行之。

薄帐,既古吊幕之类也”是时又诏曰“重壤之下,岂宜崇饰无用。

陵中唯洁扫而已”有司又奏,依旧选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为挽郎,诏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

诏曰“终事唯从俭速”又诏“远近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选挽郎二十四人,诏停。

宋元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诏亦停选挽郎。

汉仪五供毕则上陵,岁岁以为常,魏则无定礼。

齐王在位九载,始一谒高平陵,而曹爽诛,其后遂废,终魏世。

晋宣帝遗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于是景、文遵旨。

至武帝犹再谒崇阳陵,一谒峻平陵,然遂不敢谒高原陵。

至惠帝复止也。

逮江左初,元帝崩后,诸公始有谒陵辞陵之事,盖由眷同友执,率情而举,非洛京之旧也。

成帝时,中宫亦年年拜陵,议者以为非礼,于是遂止,以为永制。

至穆帝时,褚太后临朝,又拜陵,帝幼故也。

至孝武崩,骠骑将军司马道子命曰“今虽权制释服,至于朔望诸节,自应展情陵所,以一周为断”于是至陵变服单衣夹,烦渎无准,非礼意也。

至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奏曰“百僚拜陵,起于中兴,非晋旧典。

积习生常,遂为近法。

寻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诸王拜陵,岂唯百僚。

谓宜遵奉”于是施行。

及义熙初,又复江左之旧。

宋明帝又断群臣初拜谒陵,而辞如故。

自元嘉以来,每岁正月,舆驾必谒初宁陵,复汉仪也。

世祖、太宗亦每岁拜初宁、长宁陵。

汉以后,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兽碑铭等物。

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

魏高贵乡公甘露二年,大将军参军太原王伦卒,伦兄俊作《表德论》,以述伦遗美,云“祗畏王典,不得为铭,乃撰录行事,就刊于墓之阴云尔”。

此则碑禁尚严也,此后复弛替。

晋武帝咸宁四年,又诏曰“此石兽碑表,既私褒美,兴长虚伪,伤财害人,莫大于此。

一禁断之。

其犯者虽会赦令,皆当毁坏”至元帝太兴元年,有司奏“故骠骑府主簿故恩营葬旧君顾荣,求立碑”诏特听立。

自是后,禁又渐颓。

大臣长吏,人皆私立。

义熙中,尚书祠部郎中裴松之又议禁断,于是至今。

顺帝升明三年四月壬辰,御临轩,遣使奉玺绶禅位于齐王,悬而不乐。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有司奏“皇太子所生陈贵妃礼秩既同储宫,未详宫臣及朝臣并有敬不。

妃主在内相见,又应何仪”博士王庆绪议“百僚内外礼敬贵妃,应与皇太子同。

其东朝臣隶,理归臣节”太常丞虞愿等同庆绪。

尚书令建安王休仁议称“礼云,妾既不得体君,班秩视子为序。

母以子贵,经著明文。

内外致敬贵妃,诚如庆绪议。

天子姬嫔,不容通音介于外,虽义可致虔,不应有笺表”参详休仁议为允。

诏可。

泰豫元年,后废帝即位,崇所生陈贵妃为皇太妃。

有司奏“皇太妃位亚尊极,未详国亲举哀格当一同皇太后。

为有降异。

又于本亲期以下,当犹服与不”前曹郎王燮之议“案《丧服传》,妾服君之党,得与女君同。

如此,皇太妃服宗与太后无异。

但太后既以尊降无服,太妃仪不应殊,故悉不服也。

计本情举哀,其礼不异。

又《礼》,诸侯绝期。

皇太妃虽云不居尊极,不容轻于诸侯。

谓本亲期以下,一无所服。

有惨自宜举哀。

亲疏二仪,准之太后”兼太常丞司马燮之议“《礼》,妾服君之庶子及女君之党。

皆谓大夫士耳。

妾名虽总,而班有贵贱。

三夫人九嫔,位视公卿。

大夫犹有贵妾,而况天子。

诸侯之妾为他妾之子无服,既不服他妾之子,岂容服君及女君余亲。

况皇太后妃贵亚相极,礼绝群后,崇辉盛典,有逾东储,尚不服期,太妃岂应有异。

若本亲有惨,举哀之仪,宜仰则太后”参议以燮之议为允。

太妃于国亲无服,故宜缘情为诸王公主于至尊是期服者反,其太妃王妃三夫人九嫔各举哀。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八月戊子,有司奏“云杜国解称国子檀和之所生亲王,求除太夫人。

检无国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无科。

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孙豁之议“《春秋》,母以子贵。

王虽为妾,是和之所生。

案五等之例,郑伯许男同号夫人,国子体例,王合如国所生”太常丞庾蔚之议“母以子贵,虽《春秋》明义,古今异制,因革不同。

自顷代以来,所生蒙荣,唯有诸王。

既是王者之嫔御,故宜见尊于蕃国。

若功高勋重,列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礼。

凡此皆朝恩曲降,非国之所求。

子男妾母,未有前比”祠部郎中朱膺之议以为“子不得爵父母,而《春秋》有母以子贵。

当谓传国君母,本先公嫔媵,所因藉有由故也。

始封之身,所不得同。

若殊绩重勋,恩所特锡,时或有之,不由司存”所议参议,以蔚之为允。

诏可。

大明二年六月,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世子丧,无嗣,求进次息为世子。

检无其例,下礼官议正”博士孙武议“案晋济北侯荀勖长子连卒,以次子辑拜世子。

先代成准,宜为今例”博士傅郁议“《礼记》,微子立衍,商礼斯行。

仲子舍孙,姬典攸贬。

历代遵循,靡替于旧。

今胙土之君在而世子卒,厥嗣未育,非孙之谓。

愚以为次子有子,自宜绍为世孙。

若其未也,无容远搜轻属,承纲继体,传之有由。

父在立子,允称情典”曹郎诸葛雅之议“案《春秋传》云,世子死,有母弟则弟,无则立长。

年均则贤,义均则卜。

古之制也。

今长子早卒,无嗣,进立次息以为世子,取诸《左氏》,理义无违。

又孙武所据晋济北侯荀勖长子卒,立次子,亦近代成例。

依文采比,窃所允安。

谓宜开许,以为永制”参议为允。

诏可。

大明十二年十一月,有司奏“兴平国解称国子袁愍孙母王氏,应除太夫人。

检无国母除太夫人例。

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案礼,下国卿大夫之妻,皆命天子。

以斯而推,则子男之母,不容独异”博士程彦议以为“五等虽差,而承家事等。

公侯之母,崇号得从,子男于亲,尊秩宜显。

故《春秋》之义,母以子贵。

固知从子尊与国均也。

彦参议,以兴之议为允。

除王氏为兴平县开国子太夫人”诏可。

大明四年九月,有司奏“陈留国王曹虔季长兄虔嗣早卒,季袭封之后,生子铣以继虔嗣。

今依例应拜世子,未详应以铣为世子。

为应立次子锴”太学博士王温之、江长议,并为应以铣为正嗣。

太常陆澄议立锴。

右丞徐爰议谓“礼后大宗,以其不可乏祀。

诸侯世及,《春秋》成义。

虔嗣承家传爵,身为国王,虽薨没无子,犹列昭穆。

立后之日,便应即纂国统。

于时既无承继,虔季以次袭绍。

虔嗣既列庙飨,故自与世数而迁,岂容蒸尝无阙,横取他子为嗣。

为人胤嗣,又应恭祀先父。

案礼文,公子不得祢诸侯。

虔嗣无缘降庙就寝。

铣本长息,宜还为虔季世子”诏如爰议。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七月,有司奏“御史中丞刘式之议,每至出行,未知制与何官分道,应有旧科。

法唯称中丞专道,传诏荷信,诏唤众官,应诏者行,得制令无分别他官之文,既无尽然定则,准承有疑。

谓皇太子正议东储,不宜与众同例,中丞应与分道。

扬州刺史、丹阳尹、建康令,并是京辇土地之主,或检校非违,或赴救水火,事应神速,不宜稽驻,亦合分道。

又寻六门则为行马之内,且禁卫非违,并由二卫及领军,未详京尹、建康令门内之徒及公事,亦得与中丞分道与不。

其准参旧仪。

告报参详所宜分道。

听如台所上,其六门内,既非州郡县部界,则不合依门外。

其尚书令、二仆射所应分道,亦悉与中丞同” 孝武帝大明六年五月,诏立凌室藏冰。

有司奏,季冬之月,冰壮之时,凌室长率山虞及舆隶取冰于深山穷谷涸阴冱寒之处,以纳于凌阴。

务令周密,无泄其气。

先以黑牡翙黍祭司寒于凌室之北。

仲春之月,春分之日,以黑羔翙黍祭司寒。

启冰室,先荐寝庙。

二庙夏祠用鉴盛冰,室一鉴,以御温气蝇蚋。

三御殿及太官膳羞,并以鉴供冰。

自春分至立秋,有臣妾丧,诏赠秘器。

自立夏至立秋,不限称数以周丧事。

缮制夷盘,随冰借给。

凌室在乐游苑内,置长一人,保举吏二人。

三公黄皞,前史无其义。

史臣按,《礼记》“士韠与天子同,公侯大夫则异”。

郑玄注“士贱,与君同,不嫌也”夫朱门洞启,当阳之正色也。

三公之与天子,礼秩相亚,故黄其皞,以示谦不敢斥天子,盖是汉来制也。

张超与陈公笺,“拜黄皞将有日月”是也。

史臣按:今朝士诣三公,尚书丞、郎诣令、仆射、尚书,并门外下车,履,度门阃乃纳屐。

汉世朝臣见三公,并拜。

丞、郎见八座,皆持板揖,事在《汉仪》及《汉旧仪》,然则并有敬也。

陈蕃为光禄勋,范滂为主事,以公仪诣蕃,执板入皞,至坐,蕃不夺滂板,滂投板振衣而去。

郭泰责蕃曰“以阶级言之,滂宜有敬。

以类数推之,至皞宜省”然后敬止在门,其来久矣。

宋书·卷十六·志第六·礼三

〔沈约〕 〔南北朝〕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自书契经典,咸崇其义,而圣人之德,莫大于严父者也。

故司马迁著《封禅书》,班固备《郊祀志》,上纪皇王正祀,下录郡国百神。

司马彪又著《祭祀志》,以续终汉。

中兴以后,其旧制诞章,粲然弘备。

自兹以降,又有异同,故复撰次云尔。

汉献帝延康元年十一月己丑,诏公卿告祠高庙。

遣兼御史大夫张音奉皇帝玺绶策书,禅帝位于魏。

是时魏文帝继王位,南巡在颍阴。

有司乃为坛于颍阴之繁阳故城。

庚午,登坛。

魏相国华歆跪受玺绂以进于王。

既受毕,降坛视燎,成礼而返,未有祖配之事。

魏文帝黄初二年正月,郊祀天地明堂。

是时魏都洛京,而神祇兆域明堂灵台,皆因汉旧事。

四年七月,帝将东巡,以大军当出,使太常以一特牛告祠南郊,自后以为常。

及文帝崩,太尉钟繇告谥南郊,皆是有事于郊也。

明帝太和元年正月丁未,郊祀武皇帝以配天,宗祀文皇帝于明堂以配上帝。

是时二汉郊禋之制具存,魏所损益可知也。

四年八月,帝东巡,过繁昌,使执金吾臧霸行太尉事,以特牛祠受禅坛。

《后汉纪》,章帝诏高邑祠即位坛。

此虽前代已行之事,然为坛以祀天,而坛非神也。

今无事于上帝,而致祀于虚坛,未详所据也。

景初元年十月乙卯,始营洛阳南委粟山为圆丘,诏曰“盖帝王受命,莫不恭承天地,以彰神明。

尊祀世统,以昭功德。

故先代之典既著,则禘郊祖宗之制备也。

昔汉氏之初,承秦灭学之后,采摭残缺,以备郊祀。

自甘泉、后土、雍宫、五畤神祇兆位,多不经见,并以兴废无常,一彼一此,四百余年,废无禘礼。

古代之所更立者,遂有阙焉。

曹氏世系,出自有虞氏。

今祀圆丘,以始祖帝舜配,号圆丘曰皇皇帝天。

方丘所祭曰皇皇后地,以舜妃伊氏配。

天郊所祭曰皇天之神,以太祖武皇帝配。

地郊所祭曰皇地之祗,以武宣皇后配。

宗祀皇考高祖文皇帝于明堂,以配上帝”十二月壬子冬至,始祀皇皇帝天于圆丘,以始祖有虞帝舜配。

自正始以后,终魏世,不复郊祀。

孙权初称尊号于武昌,祭南郊告天。

文曰“皇帝臣孙权,敢用玄牡,昭告皇皇后帝。

汉飨国二十有四世,历年四百三十,行气数终,禄胙运尽,普天弛绝,率土分崩。

孽臣曹丕,遂夺神器。

丕子睿继世作慝,窃名乱制。

权生于东南,遭值期运,承乾秉戎,志在拯世,奉辞行罚,举足为民。

群臣将相州郡百城执事之人,咸以为天意已去于汉,汉氏已终于天。

皇帝位虚,郊祀无主,休征嘉瑞,前后杂沓,历数在躬,不得不受。

权畏天命,敢不敬从。

谨择元日,登坛柴燎,即皇帝位。

唯尔有神飨之。

左右有吴,永绥天极”其后自以居非中土,不复修设。

中年,群臣奏议,宜修郊祀,权曰“郊祀当于中土,今非其所”重奏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王者以天下为家。

昔周文、武郊于禜、镐,非必中土”权曰“武王伐纣,即阼于镐京,而郊其所也。

文王未为天子,立郊于禜,见何经典”复奏曰“伏见《汉书•郊祀志》,匡衡奏徙甘泉河东郊于长安,言文王郊于禜”权曰“文王德性谦让,处诸侯之位,明未郊也。

经传无明文,由匡衡俗儒意说,非典籍正义,不可用也”虞喜《志林》曰“吴主纠驳郊祀,追贬匡衡,凡在见者,莫不慨然称善也”何承天曰“案权建号继天,而郊享有阙,固非也。

末年虽一南郊,而遂无北郊之礼。

环氏《吴纪》:权思崇严父配天之义,追上父坚尊号为吴始祖。

如此说,则权末年所郊,坚配天也。

权卒后,三嗣主终吴世不郊祀,则权不享配帝之礼矣” 刘备章武元年,即皇帝位,设坛。

“建安二十六年夏四月丙午,皇帝臣备,敢用玄牡,昭告皇天上帝、后土神祇。

汉有天下,历数无疆。

曩者王莽篡盗,光武皇帝震怒致诛,社稷复享。

今曹操阻兵安忍,子丕载其凶逆,窃居神器。

群臣将士以为社稷堕废,备宜修之,嗣武二祖,龚行天罚。

备惟否德,惧忝帝位,询于庶民,外及蛮夷君长,佥曰天命不可以不答,祖业不可以久替,四海不可以无主,率土式望,在备一人。

备畏天之威,又惧汉邦将湮于地。

谨择元日,与百僚登坛,受皇帝玺绶。

修燔瘗,告类于大神。

惟大神尚飨。

祚于汉家,永绥四海”章武二年十月,诏丞相诸葛亮营南北郊于成都。

魏元帝咸熙二年十二月甲子,使持节侍中太保郑冲、兼太尉司隶校尉李喜奉皇帝玺绶策书,禅帝位于晋。

丙寅,晋设坛场于南郊,柴燎告类,未有祖配。

其文曰“皇帝臣炎,敢用玄牡,明告于皇皇后帝。

魏帝稽协皇运,绍天明命,以命炎曰:昔者唐尧禅位虞舜,虞舜又以禅禹,迈德垂训,多历年载。

暨汉德既衰,太祖武皇帝拨乱济民,扶翼刘氏,又用受禅于汉。

粤在魏室,仍世多故,几于颠坠,实赖有晋匡拯之德,用获保厥肆祀,弘济于艰难,此则晋之有大造于魏也。

诞惟四方之民,罔不祗顺,开国建侯,宣礼明刑,廓清梁、岷,苞怀扬、越,函夏兴仁,八纮同轨,遐迩弛义,祥瑞屡臻,天人协应,无思不服。

肆予宪章三后,用集大命于兹。

炎惟德不嗣,辞不获命。

于是群公卿士,百辟庶僚,黎献陪隶,暨于百蛮君长,佥曰:皇天鉴下,求民之瘼,既有成命,固非克让所得距违。

天序不可以无统,人神不可以旷主,炎虔奉皇运,畏天之威,敢不钦承休命,敬简元辰,升坛受禅,告类上帝,以永答民望,敷佑万国。

惟明德是飨” 泰始二年正月,诏曰“有司前奏郊祀权用魏礼。

朕不虑改作之难,今便为永制。

众议纷互,遂不时定,不得以时供飨神祀,配以祖考,日夕叹企,贬食忘安。

其便郊祀”时群臣又议“五帝,即天也。

五气时异,故殊其号。

虽名有五,其实一神。

明堂南郊,宜除五帝之坐。

五郊改五精之号,皆同称昊天上帝,各设一坐而已。

北郊又除先后配祀”帝悉从之。

二月丁丑,郊祀宣皇帝以配天,宗祀文皇帝于明堂,以配上帝。

是年十一月,有司又议奏“古者丘郊不异,宜并圆丘方泽于南北郊,更修治坛兆。

其二至之祀,合于二郊”帝又从之,一如宣帝所用王肃议也。

是月庚寅冬至,帝亲祠圆丘于南郊。

自是后,圆丘方泽不别立至今矣。

太康十年十月,乃更诏曰“《孝经》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

而《周官》云:祀天旅上帝。

又曰:祀地旅四望。

四望非地,则明上帝不得为天也。

往者众议除明堂五帝位,考之礼文正经不通。

且《诗序》曰:文、武之功,起于后稷。

故推以配天焉。

宣帝以神武创业,既已配天,复以先帝配天,于义亦不安。

其复明堂及南郊五帝位”晋武帝太康三年正月,帝亲郊礼。

皇太子、皇弟、皇子悉侍祠,非前典也。

愍帝都长安,未及立郊庙而败。

元帝中兴江南,太兴元年,始更立郊兆。

其制度皆太常贺循依据汉、晋之旧也。

三月辛卯,帝亲郊祀,飨配之礼,一依武帝始郊故事。

初,尚书令刁协、国子祭酒杜夷,议宜须旋都洛邑乃修之。

司徒荀组据汉献帝居许,即便立郊,自宜于此修奉。

骠骑王导、仆射荀嵩、太常华恒、中书侍郎庾亮皆同组议,事遂施行。

按元帝绍命中兴,依汉氏故事,宜享明堂宗祀之礼。

江左不立明堂,故阙焉。

明帝太宁三年七月,始诏立北郊。

未及建而帝崩,故成帝咸和八年正月,追述前旨,于覆舟山南立之。

是月辛未,祀北郊,始以宣穆张皇后配地。

魏氏故事,非晋旧也。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将北郊,有疑议。

太常顾和表曰“泰始中,合二至之祀于二郊。

北郊之月,古无明文,或以夏至,或同用阳复。

汉光武正月辛未,始建北郊,此则与南郊同月。

及中兴草创,百度从简,合北郊于一丘。

宪章未备,权用斯礼,盖时宜也。

至咸和中,议别立北郊,同用正月。

魏承后汉,正月祭天,以地配,而称周礼,三王之郊,一用夏正”于是从和议。

是月辛未,南郊。

辛巳,北郊。

帝皆亲奉。

安帝元兴三年三月,宋高祖讨桓玄走之。

己卯,告义功于南郊。

是年,帝蒙尘江陵未返。

其明年应郊,朝议以为宜依周礼,宗伯摄职,三公行事。

尚书左丞王纳之独曰“既殡郊祀,自是天子当阳,有君存焉,禀命而行,何所辨也。

斋之与否,岂如今日之比乎。

议者又云今宜郊,故是承制所得命三公行事。

又郊天极尊,唯一而已,故非天子不祀也。

庶人以上,莫不蒸尝,嫡子居外,庶子执事,礼文炳然。

未有不亲受命而可祭天者。

又武皇受禅,用二月郊,元帝中兴,以三月郊。

今郊时未过,日望舆驾。

无为欲速而无据,使皇舆旋返,更不得亲奉”遂从纳之议。

晋恭帝元熙二年五月,遣使奉策,禅帝位于宋。

永初元年六月丁卯,设坛南郊,受皇帝玺绂,柴燎告类。

策曰“皇帝臣讳,敢用玄牡,昭告皇皇后帝。

晋帝以卜世告终,历数有归,钦若景运,以命于讳。

夫树君司民,天下为公,德充帝王,乐推攸集。

越俶唐、虞,降暨汉、魏,靡不以上哲格文祖,元勋陟帝位,故能大拯黔黎,垂训无穷。

晋自东迁,四维弗树,宰辅焉依,为日已久。

难棘隆安,祸成元兴,遂至帝王迁播,宗祀湮灭。

讳虽地非齐、晋,众无一旅,仰愤时难,俯悼横流,投袂一麾,则皇祚克复。

及危而能持,颠而能扶,奸宄具歼,僭伪必灭。

诚否终必泰,兴废有期。

至于拨乱济民,大造晋室,因藉时运,以尸其劳。

加以殊俗慕义,重译来款,正朔所暨,咸服声教。

至乃三灵垂象,山川告祥,人神和协,岁月兹著。

是以群公卿士,亿兆夷人,佥曰皇灵降监于上,晋朝款诚于下。

天命不可以久淹,宸极不可以暂旷。

遂逼群议,恭兹大礼。

猥以寡德,托于兆民之上。

虽仰畏天威,略是小节,顾深永怀,祗惧若厉。

敬简元日,升坛受禅,告类上帝,用酧万国之嘉望。

克隆天保,永祚于有宋。

惟明灵是飨” 永初元年,皇太子拜告南北郊。

永初二年正月上辛,上亲郊祀。

文帝元嘉三年,车驾西征谢晦,币告二郊。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癸巳,八座奏“刘义宣、臧质,干时犯顺,滔天作戾,连结淮、岱,谋危宗社。

质反之始,戒严之日,二郊庙社,皆已遍陈。

其义宣为逆,未经同告。

舆驾将发,丑徒冰消,质既枭悬,义宣禽获,二寇俱殄,并宜昭告。

检元嘉三年讨谢晦之始,普告二郊、太庙。

贼既平荡,唯告太庙、太社,不告二郊”礼官博议。

太学博士徐宏、孙勃、陆澄议“《礼》无不报。

始既遍告,今贼已禽,不应不同”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王制》,天子巡狩,归,假于祖祢。

又《曾子问》:诸侯适天子,告于祖,奠于祢,命祝史告于社稷宗庙山川。

告用牲币,反亦如之。

诸侯相见,反必告于祖祢,乃命祝史告至于前所告者。

又云:天子诸侯将出,必以币帛皮圭,告于祖祢。

反必告至。

天子诸侯,虽事有小大,其礼略钧,告出告至,理不得殊。

郑云:出入礼同。

其义甚明。

天子出征,类于上帝,推前所告者归必告至,则宜告郊,不复容疑。

元嘉三年,唯告庙社,未详其义。

或当以《礼记》唯云归假祖祢,而无告郊之辞。

果立此义,弥所未达。

夫《礼记》残缺之书,本无备体,折简败字,多所阙略。

正应推例求意,不可动必征文。

天子反行告社,亦无成记,何故告郊,独当致嫌。

但出入必告,盖孝敬之心。

既以告归为义,本非献捷之礼。

今舆驾竟未出宫,无容有告至之文。

若陈告不行之礼,则为未有前准。

愚谓祝史致辞,以昭诚信。

苟其义舛于礼,自可从实而阙。

臣等参议,以应告为允,宜并用牲告南北二郊、太庙、太社,依旧公卿行事”诏可。

孝建二年正月庚寅,有司奏“今月十五日南郊。

寻旧仪,庙祠至尊亲奉,以太尉亚献。

南郊亲奉,以太常亚献。

又庙祠行事之始,以酒灌地。

送神则不灌。

而郊初灌,同之于庙,送神又灌,议仪不同,于事有疑。

辄下礼官详正”太学博士王祀之议“案《周礼》,大宗伯佐王保国,以吉礼事鬼神祇,禋祀昊天。

则今太常是也。

以郊天,太常亚献。

又《周礼》外宗云:王后不与,则赞宗伯。

郑玄云:后不与祭,宗伯摄其事。

又说云:君执圭瓒稞尸,大宗伯执璋瓒亚献。

中代以来,后不庙祭,则应依礼大宗伯摄亚献也。

而今以太尉亚献。

郑注《礼•月令》云:三王有司马,无太尉。

太尉,秦官也。

盖世代弥久,宗庙崇敬,摄后事重,故以上公亚献”又议“履时之思,情深于霜露。

室户之感,有怀于容声。

不知神之所在,求之不以一处。

郑注《仪礼》有司云,天子诸侯祭于祊而绎。

绎又祭也。

今庙祠阙送神之稞,将移祭于祊绎,明在于留神,未得而杀。

礼郊庙祭殊,故灌送有异” 太常丞朱膺之议“案《周礼》,大宗伯使掌典礼,以事神为上,职总祭祀,而昊天为首。

今太常即宗伯也。

又寻袁山松《汉•百官志》云:郊祀之事,太尉掌亚献,光禄掌三献。

太常每祭祀,先奏其礼仪及行事,掌赞天子。

无掌献事。

如仪志,汉亚献之事,专由上司,不由秩宗贵官也。

今宗庙太尉亚献,光禄三献,则汉仪也。

又贺循制太尉由东南道升坛,明此官必预郊祭。

古礼虽由宗伯,然世有因革,上司亚献,汉仪所行。

愚谓郊祀礼重,宜同宗庙。

且太常既掌赞天子,事不容兼。

又寻灌事,《礼记》曰:祭求诸阴阳之义也。

殷人先求诸阳。

乐三阕然后迎牲。

则殷人后灌也。

周人先求诸阴,灌用鬯,达于渊泉。

既灌,然后迎牲。

则周人先灌也。

此谓庙祭,非谓郊祠。

案《周礼》天官:凡祭祀赞王祼将之事。

郑注云:祼者,灌也。

唯人道宗庙有灌,天地大神至尊不灌。

而郊未始有灌,于礼未详。

渊儒注义,炳然明审。

谓今之有灌,相承为失,则宜无灌”通关八座丞郎博士,并同膺之议。

尚书令建平王宏重参议,谓膺之议为允。

诏可。

大明二年正月丙午朔,有司奏“今月六日南郊,舆驾亲奉。

至时或雨。

魏世值雨,高堂隆谓应更用后辛。

晋时既出遇雨,顾和亦云宜更告。

徐禅云:晋武之世,或用丙,或用己,或用庚。

使礼官议正并详。

若得迁日,应更告庙与不”博士王燮之议称“遇雨迁郊,则先代成议。

《礼》传所记,辛日有征。

《郊特牲》曰: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

郑玄注曰: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用辛者,取其斋戒自新也。

又《月令》曰:乃择元日,祈谷于上帝。

注曰:元日,谓上辛。

郊祭天也。

又《春秋》载郊有二,成十七年九月辛丑,郊。

《公羊》曰:曷用郊。

用正月上辛。

哀元年四月辛巳,郊。

《谷梁》曰:自正月至于三月,郊之时也。

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从,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

如不从,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

以斯明之,则郊祭之礼,未有不用辛日者也。

晋氏或丙、或己、或庚,并有别议。

武帝以十二月丙寅南郊受禅,斯则不得用辛也。

又泰始二年十一月己卯,始并圆丘方泽二至之祀合于二郊。

三年十一月庚寅冬至祠天,郊于圆丘。

是犹用圆丘之礼,非专祈谷之祭,故又不得用辛也。

今之郊飨,既行夏时,虽得迁却,谓宜犹必用辛也。

徐禅所据,或为未宜。

又案《郊特牲》曰:受命于祖庙,作龟于祢宫。

郑玄注曰:受命,谓告退而卜也。

则告义在郊,非为告日。

今日虽有迁,而郊祀不异,愚谓不宜重告” 曹郎朱膺之议“案先儒论郊,其议不一。

《周礼》有冬至日圆丘之祭。

《月令》孟春有祈谷于上帝。

郑氏说,圆丘祀昊天上帝,以帝喾配,所谓禘也。

祈谷祀五精之帝,以后稷配,所谓郊也。

二祭异时,其神不同。

诸儒云,圆丘之祭,以后稷配。

取其所在,名之曰郊。

以形体言之,谓之圆丘。

名虽有二,其实一祭。

晋武舍郑而从诸儒,是以郊用冬至日。

既以至日,理无常辛。

然则晋代中原不用辛日郊,如徐禅议也。

江左以来,皆用正月,当以传云三王之郊,各以其正,晋不改正朔,行夏之时,故因以首岁,不以冬日,皆用上辛,近代成典也。

夫祭之礼,过时不举。

今在孟春,郊时未过,值雨迁日,于礼无违。

既已告日,而以事不从,禋祀重敬,谓宜更告。

高堂隆云:九日南郊,十日北郊。

是为北郊可不以辛也”尚书何偃议“郑玄注《礼记》,引《易》说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周礼》,凡国大事,多用正岁。

《左传》又启蛰而郊。

则郑之此说,诚有据矣。

众家异议,或云三王各用其正郊天,此盖曲学之辩,于礼无取。

固知《谷梁》三春皆可郊之月,真所谓肤浅也。

然用辛之说,莫不必同。

晋郊庚己,参差未见前征。

愚谓宜从晋迁郊依礼用辛。

燮之所受命作龟,知告不在日,学之密也”右丞徐爰议以为“郊祀用辛,有碍迁日,礼官祠曹,考详已备。

何偃据礼,不应重告,愚情所同。

寻告郊克辰,于今宜改,告事而已。

次辛十日,居然展斋,养牲在涤,无缘三月。

谓毛血告泬之后,虽有事碍,便应有司行事,不容迁郊”众议不同。

参议“宜依《经》,遇雨迁用后辛,不重告。

若杀牲荐血之后值雨,则有司行事”诏可。

明帝泰始二年十一月辛酉,诏曰“朕载新宝命,仍离多难,戎车遄驾,经略务殷,禋告虽备,弗获亲礼。

今九服既康,百祀咸秩,宜聿遵前典,郊谒上帝”有司奏检,未有先准。

黄门侍郎徐爰议“虞称肆类,殷述昭告。

盖以创世成功,德盛业远,开统肇基,必享上帝。

汉、魏以来,聿遵斯典。

高祖武皇帝克伐伪楚,晋安帝尚在江陵,即于京师告义功于郊兆。

伏惟泰始应符,神武英断,王赫出讨,戎戒淹时,虽司奉弗亏,亲谒尚阙。

谨寻晋武郊以二月,晋元禋以三月。

有非常之庆,必有非常之典,不得拘以常祀,限以正月上辛。

愚谓宜下史官,考择十一月嘉吉,车驾亲郊,奉谒昊天上帝,高祖武皇帝配飨。

其余祔食,不关今祭”尚书令建安王休仁等同爰议。

参议为允,诏可。

泰始六年正月乙亥,诏曰“古礼王者每岁郊享,爰及明堂。

自晋以来,间年一郊,明堂同日。

质文详略,疏数有分。

自今可间二年一郊,间岁一明堂。

外可详议”有司奏“前兼曹郎虞愿议:郊祭宗祀,俱主天神,而同日殷荐,于义为黩。

明诏使圆丘报功,三载一享。

明堂配帝,间岁昭荐。

详辰酌衷,实允懋典。

缘谘参议并同。

曹郎王延秀重议:改革之宜,实如圣旨。

前虞愿议,盖是仰述而已,未显后例。

谨寻自初郊间二载,明堂间一年,第二郊与第三明堂,还复同岁。

愿谓自始郊明堂以后,宜各间二年。

以斯相推,长得异岁。

通关八座,同延秀议”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丁巳,有司奏郊祀明堂,还复同日,间年一修。

汉文帝初祭地祇于渭阳,以高帝配。

武帝立后土社祠于汾阴,亦以高帝配。

汉氏以太祖兼配天地,则未以后配地也。

王莽作相,引《周礼》享先妣为配北郊。

夏至祭后土,以高后配,自此始也。

光武建武中,不立北郊,故后地之祇,常配食天坛,山川群望皆在营内,凡一千五百一十四神。

中元年,建北郊,使司空冯鲂告高庙,以薄后代吕后配地。

江左初,未立北坛,地祇众神,共在天郊也。

晋成帝立二郊,天郊则六十二神,五帝之佐、日月五星、二十八宿、文昌、北斗、三台、司命、轩辕、后土、太一、天一、太微、钩陈、北极、雨师、雷电、司空、风伯、老人六十二神也。

地郊则四十四神,五岳、四望、四海、四渎、五湖、五帝之佐、沂山、岳山、白山、霍山、医无闾山、蒋山、松江、会稽山、钱唐江、先农凡四十四也。

江南诸小山,盖江左所立,犹如汉西京关中小水,皆有祭秩也。

二郊所秩,官有其注。

宋武帝永初三年九月,司空羡之、尚书令亮等奏曰“臣闻崇德明祀,百王之令典。

宪章天人,自昔之所同。

虽因革殊时,质文异世,所以本情笃教,其揆一也。

伏惟高祖武皇帝允协灵祗,有命自天,弘日静之勤,立蒸民之极,帝迁明德,光宅八表,太和宣被,玄化遐通。

陛下以圣哲嗣徽,道孚万国。

祭礼久废,思光鸿烈,飨帝严亲,今实宜之。

高祖武皇帝宜配天郊。

至于地祗之配,虽礼无明文,先代旧章,每所因循,魏、晋故典,足为前式。

谓武敬皇后宜配北郊。

盖述怀以追孝,跻圣敬于无穷,对越两仪,允洽幽显者也。

明年孟春,有事于二郊,请宣摄内外,详依旧典”诏可。

晋武帝太康二年冬,有司奏“三年正月立春祠,时日尚寒,可有司行事”诏曰“郊祀礼典所重,中间以军国多事,临时有所妨废,故每从奏可。

自今方外事简,唯此为大,亲奉禋享,固常典也” 成帝祠南郊,遇雨。

侍中顾和启“宜还,更克日”诏可。

汉明帝据《月令》有五郊迎气服色之礼,因采元始中故事,兆五郊于洛阳,祭其帝与神,车服各顺方色。

魏、晋依之。

江左以来,未遑修建。

宋孝武大明五年四月庚子,诏曰“昔文德在周,明堂崇祀。

高烈惟汉,汶邑斯尊。

所以职祭罔愆,气令斯正,鸿名称首,济世飞声。

朕皇考太祖文皇帝功耀洞元,圣灵昭俗,内穆四门,仁济群品,外薄八荒,威憺殊俗,南脑劲越,西髓刚戎。

裁礼兴稼穑之根,张乐协四气之纪。

匡饰坟序,引无题之外。

旌延宝臣,尽盛德之范。

训深劭农,政高刑厝。

万物棣通,百神荐祉。

动协天度,下沿地德。

故精纬上灵,动殖下瑞,诸侯轨道,河溓海夷。

朕仰凭洪烈,入子万姓,皇天降祐,迄将一纪。

思奉扬休德,永播无穷。

便可详考姬典,经始明堂,宗祀先灵,式配上帝,诚敬克展,幽显咸秩。

惟怀永元,感慕崩心” 有司奏“伏寻明堂辟雍,制无定文,经记参差,传说乖舛。

名儒通哲,各事所见,或以为名异实同,或以为名实皆异。

自汉暨晋,莫之能辨。

周书云,清庙明堂路寝同制。

郑玄注《礼》,义生于斯。

诸儒又云明堂在国之阳,丙巳之地,三里之内。

至于室宇堂个,户牖达向,世代湮缅,难得该详。

晋侍中裴頠,西都硕学,考详前载,未能制定。

以为尊祖配天,其义明著,庙宇之制,理据未分,直可为殿,以崇严祀。

其余杂碎,一皆除之。

参详郑玄之注,差有准据。

裴頠之奏,窃谓可安。

国学之南,地实丙巳,爽垲平畅,足以营建。

其墙宇规范,宜拟则太庙,唯十有二间,以应期数。

依汉汶上图仪,设五帝位,太祖文皇帝对飨。

祭皇天上帝,虽为差降,至于三载恭祀,理不容异。

自郊徂宫,亦宜共日。

《礼记》郊以特牲,《诗》称明堂羊牛,吉蠲虽同,质文殊典。

且郊有燔柴,堂无禋燎,则鼎俎彝簋,一依庙礼。

班行百司,搜材简工,权置起部尚书、将作大匠,量物商程,克今秋缮立”乃依頠议,但作大殿屋雕画而已,无古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之制。

六年正月,南郊还,世祖亲奉明堂,祠祭五时之帝,以文皇帝配,是用郑玄议也。

官有其注。

大明五年九月甲子,有司奏“南郊祭用三牛。

庙四时祠六室用二牛。

明堂肇建,祠五帝,太祖文皇帝配,未详祭用几牛”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案郑玄注《礼记大传》:称《孝经》郊祀后稷以配天,配灵威仰也。

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配五帝也。

夫五帝司方,位殊功一,牲牢之用,理无差降。

太祖文皇帝躬成天地,则道兼覆载。

左右群生,则化洽四气。

祖、宗之称,不足彰无穷之美。

金石之音,未能播勋烈之盛。

故明堂聿修,圣心所以昭玄极。

泛配宗庙,先儒所以得礼情。

愚管所见,谓宜用六牛”博士虞龢议“祀帝之名虽五,而所生之实常一。

五德之帝,迭有休王,各有所司,故有五室。

宗祀所主,要随其王而飨焉。

主一配一,合用二牛”祠部郎颜奂议“祀之为义,并五帝以为言。

帝虽云五,牲牢之用,谓不应过郊祭庙祀。

宜用二牛” 明帝泰始七年十月庚子,有司奏“来年正月十八日,祠明堂。

寻旧南郊与明堂同日,并告太庙。

未审今祀明堂,复告与不”祠部郎王延秀议“案郑玄云:郊者祭天之名,上帝者,天之别名也。

神无二主,故明堂异处,以避后稷。

谨寻郊宗二祀,既名殊实同,至于应告,不容有异”守尚书令袁粲等并同延秀议。

魏明帝世,中护军蒋济奏曰“夫帝王大礼,巡狩为先。

昭祖扬祢,封禅为首。

是以自古革命受符,未有不蹈梁父,登泰山,刊无竟之名,纪天人之际者也。

故司马相如谓有文以来七十二君,或从所由于前,谨遗迹于后。

太史公曰:主上有圣明而不宣布,有司之过也。

然则元功懿德,不刊山、梁之石,无以显帝王之功,布生民不朽之观也。

语曰,当君而叹尧、舜之美,譬犹人子对厥所生,誉他人之父。

今大魏振前王之弊乱,拯流遁之艰危,接千载之衰绪,继百世之废始。

自武、文至于圣躬,所以参成天地之道,纲维人神之化,上天报应,嘉瑞显祥,以比往古,其优衍丰隆,无所取喻。

至于历世迄今,未发大礼。

虽志在扫尽残盗,荡涤余秽,未遑斯事。

若尔,三苗堀强于江海,大舜当废东巡之仪。

徐夷跳梁于淮、泗,周成当止岱岳之礼也。

且昔岁破吴虏于江、汉,今兹屠蜀贼于陇右。

其震荡内溃,在不复淹,就当探其窟穴,无累于封禅之事也。

此仪久废,非仓卒所定。

宜下公卿,广纂其礼,卜年考时,昭告上帝,以副天下之望。

臣待罪军旅,不胜大愿,冒死以闻”诏曰“闻济斯言,使吾汗出流足。

自开辟以来,封禅者七十余君尔。

故太史公曰:虽有受命之君,而功有不洽,是以中间旷远者,千有余年,近数百载。

其仪阙不可得记。

吾何德之修,敢庶兹乎。

济岂谓世无管仲,以吾有桓公登泰山之志乎。

吾不敢欺天也。

济之所言,华则华矣,非助我者也。

公卿侍中、尚书、常侍省之而已。

勿复有所议,亦不须答诏也”帝虽拒济议,而实使高堂隆草封禅之仪。

以天下未一,不欲便行大礼。

会隆卒,故不行。

晋武帝平吴,混一区宇。

太康元年九月庚寅,尚书令卫瓘、尚书左仆射山涛、魏舒、尚书刘实、张华等奏曰“圣德隆茂,光被四表,诸夏乂清,幽荒率从。

神策庙算,席卷吴越,孙皓稽颡,六合为家,巍巍之功,格于天地。

宜同古典,勒封东岳,告三府太堂为仪制”瓘等又奏“臣闻肇自生民,则有后辟,载祀之数,莫之能纪。

立德济世,挥扬仁风,以登封泰山者七十有四家,其谥号可知者,十有四焉。

沉沦寂寞,曾无遗声者,不可胜记。

自黄帝以前,古传昧略,唐、虞以来,典谟炳著。

三王代兴,体业继袭,周道既没,秦氏承之,至于汉、魏,而质文未复。

大晋之德,始自重、黎,实佐颛顼。

至于夏、商,世序天地,其在于周,不失其绪。

金德将升,世济明圣,外平蜀汉,海内归心,武功之盛,实由文德。

至于陛下受命践阼,弘建大业,群生仰流,唯独江湖沅湘之表,凶桀负固,历代不宾。

神谋独断,命将出讨,兵威暂加,数旬荡定,羁其鲸鲵,赦其罪逆。

云覆雨施,八方来同,声教所被,达于四极。

虽黄轩之征,大禹远略,周之奕世,何以尚今。

若夫玄石素文,底号前载,象以姓表,言以事告,《河图》、《洛书》之征,不是过也。

加以驺虞麟趾,众瑞并臻。

昔夏、殷以丕崇为祥,周武以乌鱼为美,咸曰休哉。

然符瑞之应,备物之盛,未有若今之富者也。

宜宣大典,礼中岳,封泰山,禅梁父,发德号,明至尊,享天休,笃黎庶,勒千载之表,播流后之声,俾百代之下,莫不兴起。

斯帝王之盛业,天人之至望也”诏曰“今逋寇虽殄,外则障塞有警,内则民黎未康,此盛德之事,所未议也” 瓘等又奏“今东渐于海,西被流沙,大漠之阴,日南北户,莫不通属。

茫茫禹迹,今实过之,则天人之道已周,巍巍之功已著。

宜有事梁父,修礼地祗,登封泰山,致诚上帝,以答人神之愿。

乞如前奏”诏曰“今阴阳未和,政刑未当,百姓未得其所,岂可以勒功告成邪”瓘又奏“臣闻处帝王之位者,必有历运之期,天命之应。

济生民之大功者,必有盛德之容,告成之典。

无不可诬,有不可让,自古道也。

而明诏谦冲,屡辞其礼。

虽盛德攸在,推而未居。

夫三公职典天地,实掌民物,国之大事取议于此。

汉氏封禅,非是官也,不在其事。

臣等前奏,盖陈祖考之功,天命又应,陛下之德,合同四海,述古考今,宜循此礼。

至于克定岁月,须五府上议,然后奏闻。

请写诏及奏,如前下议”诏曰“虽荡清江表,皆临事者之劳,何足以告成。

方望群后,思隆大化,以宁区夏,百姓获乂,与之休息,此朕日夜之望。

无所复下诸府矣。

勿复为烦”瓘等又奏“臣闻唐、虞二代,济世弘功之君,莫不仰答天心,俯协民志,登介丘,履梁父,未有辞焉者,盖不可让也。

今陛下勋高百王,德无与二,茂绩宏规,巍巍之业,固非臣等所能究论。

而圣旨劳谦,屡自抑损,时至弗应,推美不居,阙皇代之上仪,塞神祇之款望,使大晋之典谟,不同风于三、五。

臣等诚不敢奉诏,请如前奏施行”诏曰“方当共弘治道,以康庶绩,且俟他年,无复纷纭也” 太康元年冬,王公有司又奏“自古圣明,光宅四海,封禅名山,著于史籍,作者七十四君矣。

舜、禹之有天下,巡狩四岳,躬行其道。

《易》著观民省方,《礼》有升中于天,《诗》颂陟其高山,皆载在方策。

文王为西伯,以服事殷。

周公以鲁蕃,列于诸侯,或享于岐山,或有事泰山。

徒以圣德,犹得为其事。

自是以来,功薄而僭其义者,不可胜言,号谥不泯,以至于今。

况高祖宣皇帝肇开王业,海外有截。

世宗景皇帝济以大功,辑宁区夏。

太祖文皇帝受命造晋,荡定蜀汉。

陛下应期龙兴,混壹六合,泽被群生,威震无外。

昔汉氏失统,吴、蜀鼎峙,兵兴以来,近将百年。

地险俗殊,民望绝塞,以为分外,其日久矣。

大业之隆,重光四叶,不羁之寇,二世而平。

非聪明神武,先天弗违,孰能巍巍其有成功若兹者欤。

臣等幸以千载,得遭运会,亲奉大化,目睹太平,至公之美,谁与为让。

宜祖述先朝,宪章古昔,勒功岱岳,登封告成,弘礼乐之制,正三雍之典,扬名万世,以显祖宗。

是以不胜大愿,敢昧死以闻。

请告太常具礼仪”上复诏曰“所议诚前烈之盛事也。

方今未可以尔。

便报绝之” 宋太祖在位长久,有意封禅。

遣使履行泰山旧道,诏学士山谦之草封禅仪注。

其后索虏南寇,六州荒毁,其意乃息。

世祖大明元年十一月戊申,太宰江夏王义恭表曰“惟皇天崇称大道,始行揖让。

迄于有晋,虽聿修前绪,而迹沦言废,蔑记于竹素者,焉可单书。

绍乾维,建徽号,流风声,被丝管,自无怀以来,可传而不朽者,七十有四君。

罔仁厚而道灭,鲜义浇而德宣,钟律之先,旷世绵绝,难得而闻。

《丘》、《索》著明者,尚有遗炳。

故《易》称先天弗违,后天奉时。

盖陶唐姚姒商姬之主,莫不由斯道也。

是以风化大洽,光熙于后。

炎汉二帝,亦踵曩则,因百姓之心,听舆人之颂,龙驾帝服,镂玉梁甫,昌言明称,告成上灵。

况大宋表祥唐虞,受终素德,山龙启符,金玉显瑞,异采腾于轸墟,紫烟蔼于邦甸,锡冕兆九五之征,文豹赴天历之会。

诚二祖之幽庆,圣后之冥休。

道冠轩、尧,惠深亭毒。

而犹执冲约,未言封禅之事,四海窃以恧焉。

臣闻惟皇配极,惟帝祀天,故能上稽乾式,照临黔首,协和穹昊,膺兹多福。

高祖武皇帝明并日月,光振八区,拯已溺之晋,济横流之世,拨乱宁民,应天受命,鸿徽洽于海表,威棱震乎沙外。

太祖文皇帝体圣履仁,述业兴礼,正乐颂,作象历,明达通于神祇,玄泽被乎上下。

仁孝命世,睿武英挺,遭运屯否,三才湮灭,乃龙飞五洲,凤翔九江,身先八百之期,断出人鬼之表,庆烟应高牙之建,风耀符发迹之辰,亲剪凶逆,躬清昏壒,天地革始,夫妇更造,岂与彼承业继绪,拓复禹迹,车一其轨,书罔异文者,同年而议哉。

今龙麟已至,凤皇已仪,比李已实,灵茅已茂,雕气降雾于宫榭,珍露呈味于禁林,嘉禾积穗于殿甍,连理合干于园御,皆耀质离宫,植根兰囿。

至夫霜毫玄文,素翮赪羽,泉河山岳之瑞,草木金石之祥,方畿憬涂之谒,抗驿绝祖之奏,彪炳杂沓,粤不可胜言。

太平之应,兹焉富矣。

宜其从天人之诚,遵先王之则,备万乘,整法驾,修封泰山,瘗玉岱趾,延乔、松于东序,诏韩、岐于西厢,麾天阍,使启关,谒紫宫,朝太一,奏《钧天》,咏《云门》,赞扬幽奥,超声前古,岂不盛哉。

伏愿时命宗伯,具兹典度”诏曰“太宰表如此。

昔之盛王,永保鸿名,常为称首,由斯道矣。

朕遭家多难,入纂绝业,德薄勋浅,鉴寐崩愧。

顷麟凤表祯,茅禾兼瑞,虽符祥显见,恧乎犹深,庶仰述先志,拓清中宇,礼祇谒神,朕将试哉” 四年四月辛亥,有司奏曰: 臣闻崇号建极,必观俗以树教。

正位居体,必采世以立言。

是以重代列圣,咸由厥道。

玄勋上烈,融章未分,鸣光委绪,歇而罔臧。

若其显谥略腾轨,则系缀声采,征略闻听。

爰洎姬、汉,风流尚存,遗芬余荣,绵映纪纬。

虽年绝世祀,代革精华,可得腾金彩,奏玉润,镂迹以熏今,镌德以丽远。

而四望埋禋歌之礼,日观弛修封之容,岂非神明之业难崇,功基之迹易泯。

自兹以降,讫于季末,莫不欲英弘徽位,详固洪声。

岂徒深默修文,渊幽驭世而已。

谅以縢非虚奏,书匪妄埋,击雨恕神,淳荫复树,安得紫坛肃祗,竹宫载伫,散火投郊,流星奔座。

宝纬初基,厌灵命历,德振弛维,功济沦象,玄浸纷流,华液幽润,规存永驭,思详树远。

太祖文皇帝以启遘泰运,景望震凝,采乐调风,集礼宣度,祖宗相映,轨迹重晖。

圣上韫箓蕃河,伫翔衡汉,金波掩照,华耀停明,运动时来,跃飞风举,澄氛海、岱,开景中区,歇神还灵,颓天重耀,储正凝位于兼明,哀岳蕃华于元列。

故以祥映昌基,系发篆素。

重以班朝待典,饰令详仪,纂综沦芜,搜腾委逸,奏玉郊宫,禋珪玄畤,景集天庙,脉壤祥农,节至昕阳,川丘夙礼,纲威巡止,表绥中甸,史流其咏,民挹其风。

于是涵迹视阴,振声威响,历代之渠,沉□望内,安侯之长,贤王入侍,殊生诡气,奉俗还乡,羽族卉仪,怀音革状,边帛绝书,权光弛烛。

天岱发灵,宗河开宝,崇丘沦鼎,振采泗渊,云皇王岳,摛藻□汉,并角即音,栖翔禁御,衮甲霜味,翾舞川肆,荣泉流镜,后昭河源,故以波沸外关,云蒸内泽。

若其雪趾青毳,玄文朱彩,日月郊甸,择木弄音,重以荣露腾轩,萧云掩阁,镐颍孳萌,移华渊禁,山舆伫衡,云鹣竦翼,海鲽泳流,江茅吐荫。

校书之列,仰笔以饰辞,济、代之蕃,献邑以待礼。

岂非神勰气昌,物瑞云照,蒱轩龟轸,□泉淳芳。

太宰江夏王臣义恭咀道遵英,抽奇丽古,该润图史,施详载,表以功懋往初,德耀炎、昊,升文中岱,登牒天关,耀冠荣名,摛振声号。

而道谦称首,礼以虚挹,将使玄祇缺观,幽瑞乖期,梁甫无盛德之容,介丘靡声闻之响。

加穷泉之野,献八代之驷,交木之乡,奠绝金之楛,肃灵重表,珍符兼贶。

伏惟陛下谟详渊载,衍属休章,依征圣灵,润色声业,诹辰稽古,肃齐警列,儒僚展采,礼官相仪,悬蕤动音,洪钟竦节,阳路整卫,正途清禁。

于是绩环佩,端玉藻,鸣凤伫律,腾驾流文,间彩比象之容,昭明纪数之服。

徽焯天阵,容藻神行,翠盖怀阴,羽华列照。

乃诏联事掌祭,宾客赞仪,金支宿县,镛石润响。

命五神以相列,辟九关以集灵,警卫兵而开云,先雨祇以洒路。

霞凝生阙,烟起成宫,台冠丹光,坛浮素霭。

尔乃临中坛,备盛礼,天降祥锡,寿固皇根,谷动神音,山传称响。

然后辨年问老,陈诗观俗,归荐告神,奉遗清庙。

光美之盛,彰乎万古。

渊祥之烈,溢乎无穷。

岂不盛欤。

臣等生接昌辰,肃懋明世,束教管闻,未足言道。

且章志湮微,代往沦绝,拘采遗文,辩明训诰□□□□簉访邹、鲁,草縢书堙玉之礼,具竦石绳金之仪,和芝润瑛,镌玺乾封。

惧弗轨属上徽,辉当王则。

谨奉仪注以闻。

诏曰“天生神物,昔王称愧,况在寡德,敢当鸿贶。

今文轨未一,可停此奏” 汉献帝建安十八年五月,以河北十郡封魏武帝为魏公。

是年七月,始建宗庙于邺,自以诸侯礼立五庙也。

后虽进爵为王,无所改易。

延康元年,文帝继王位。

七月,追尊皇祖为太王,丁夫人曰太王后。

黄初元年十一月受禅,又追尊太王曰太皇帝,皇考武王曰武皇帝。

明帝太和三年六月,又追尊高祖大长秋曰高皇,夫人吴氏曰高皇后,并在邺庙庙所祠。

则文帝之高祖处士、曾祖高皇、祖太皇帝共一庙。

考太祖武皇帝特一庙百世不毁,然则所祠止于亲庙四室也。

至明帝太和三年十一月,洛京庙成,则以亲尽迁处士主,置园邑,使令丞奉荐。

而使行太傅太常韩暨、行太常宗正曹恪持节迎高皇以下神主共一庙,犹为四室而已。

至景初元年六月,群公有司始更奏定七庙之制,曰“大魏三圣相承,以成帝业。

武皇帝肇建洪基,拨乱夷险,为魏太祖。

文皇帝继天革命,应期受禅,为魏高祖。

上集成大命,清定华夏,兴制礼乐,宜为魏烈祖”更于太祖庙北为二祧,其左为文帝庙,号曰高祖,昭祧,其右拟明帝号曰烈祖,穆祧。

三祖之庙,万世不毁,其余四庙,亲尽迭迁,一如周后稷、文、武庙祧之礼。

孙盛《魏氏春秋》曰“夫谥以表行,庙以存容,皆于既殁然后著焉。

所以原始要终,以示百世者也。

未有当年而逆制祖宗,未终而豫自尊显。

昔华乐以厚敛致讥,周人以豫凶违礼,魏之群司,于是乎失正矣” 文帝甄后赐死,故不列庙。

明帝即位,有司奏请追谥曰文昭皇后,使司空王朗持节奉策告祠於陵。

三公又奏曰“自古周人始祖后稷,又特立庙以祀姜嫄。

今文昭皇后之于后嗣,圣德至化,岂有量哉。

夫以皇家世妃之尊,神灵迁化,而无寝庙以承享祀,非以报显德,昭孝敬也。

稽之古制,宜依周礼,先妣别立寝庙”奏可。

以太和元年二月,立庙于邺。

四月,洛邑初营宗庙,掘地得玉玺方一寸九分,其文曰“天子羡思慈亲”明帝为之改容,以太牢告庙。

至景初元年十二月己未,有司又奏文昭皇后立庙京师,永传享祀。

乐舞与祖庙同,废邺庙。

魏文帝黄初二年六月,以洛京宗庙未成,乃祠武帝于建始殿,亲执馈奠如家人礼。

何承天曰“案礼,将营宫室,宗庙为先。

庶人无庙,故祭于寝。

帝者行之,非礼甚矣” 汉献帝延康元年七月,魏文帝幸谯,亲祠谯陵,此汉礼也。

汉氏诸陵皆有园寝者,承秦所为也。

说者以为古前庙后寝,以象人君前有朝后有寝也。

庙以藏主,四时祭祀,寝有衣冠象生之具以荐新。

秦始出寝起于墓侧,汉因弗改。

陵上称寝殿,象生之具,古寝之意也。

及魏武帝葬高陵,有司依汉,立陵上祭殿。

至文帝黄初三年,乃诏曰“先帝躬履节俭,遗诏省约。

子以述父为孝,臣以系事为忠。

古不墓祭,皆设于庙。

高陵上殿屋皆毁坏,车马还厩,衣服藏府,以从先帝俭德之志”及文帝自作终制,又曰“寿陵无立寝殿,造园邑”自后至今,陵寝遂绝。

孙权不立七庙,以父坚尝为长沙太守,长沙临湘县立坚庙而已。

权既不亲祠,直是依后汉奉南顿故事,使太守祠也。

坚庙又见尊曰始祖庙,而不在京师。

又以民人所发吴芮冢材为屋,未之前闻也。

于建邺立兄长沙桓王策庙于朱爵桥南。

权疾,太子所祷,即策庙也。

权卒,子亮代立。

明年正月,于宫东立权庙曰太祖庙,既不在宫南,又无昭穆之序。

及孙皓初立,追尊父和曰文皇帝。

皓先封乌程侯,即改葬和于乌程西山,号曰明陵,置园邑二百家。

于乌程立陵寝,使县令丞四时奉祠。

宝鼎元年,遂于乌程分置吴兴郡,使太守执事。

有司寻又言宜立庙京邑。

宝鼎二年,遂更营建,号曰清庙。

遣守丞相孟仁、太常姚信等备官僚中军步骑,以灵舆法驾迎神主于明陵,亲引仁拜送于庭。

比仁还,中吏手诏日夜相继,奉问神灵起居动止。

巫觋言见和被服颜色如平日,皓悲喜,悉召公卿尚书诣皞下受赐。

灵舆当至,使丞相陆凯奉三牲祭于近郊。

皓于金城外露宿。

明日,望拜于东门之外,又拜庙荐飨。

比七日,三祭,倡伎昼夜娱乐。

有司奏“祭不欲数,数则黩,宜以礼断情”然后止。

刘备章武元年四月,建尊号于成都。

是月,立宗庙,祫祭高祖已下。

备绍世而起,亦未辨继何帝为祢,亦无祖宗之号。

刘禅面缚,北地王谌哭于昭烈之庙,此则备庙别立也。

魏元帝咸熙元年,增封晋文帝进爵为王,追命舞阳宣文侯为晋宣王,忠武侯为晋景王。

是年八月,文帝崩,谥曰文王。

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受禅。

丁卯,追尊皇祖宣王为宣皇帝,伯考景王为景皇帝,考文王为文皇帝,宣王妃张氏为宣穆皇后,景王夫人羊氏为景皇后。

二年正月,有司奏天子七庙,宜如礼营建。

帝重其役,诏宜权立一庙。

于是君臣奏议“上古清庙一宫,尊远神祇,逮至周室,制为七庙,以辨宗祧。

圣旨深弘,远迹上世,敦崇唐、虞。

舍七庙之繁华,遵一宫之尊远。

昔舜承尧禅,受终文祖,遂陟帝位,盖三十载,月正元日,又格于文祖。

此则虞氏不改唐庙,因仍旧宫。

可依有虞氏故事,即用魏庙”奏可。

于是追祭征西将军、豫章府君、颍川府君、京兆府君,与宣皇帝、景皇帝、文皇帝为三昭三穆。

是时宣皇未升,太祖虚位,所以祠六世与景帝为七庙,其礼则据王肃说也。

七月,又诏曰“主者前奏就魏旧庙,诚亦有准。

然于祗奉神明,情犹未安。

宜更营造,崇正永制”于是改创宗庙。

十一月,追尊景帝夫人夏侯氏为景怀皇后。

太康元年,灵寿公主修丽祔于太庙,周、汉未有其准。

魏明帝则别立庙,晋又异魏也。

六月,因庙陷当改治。

群臣又议奏曰“古者七庙异所,自宜如礼”诏又曰“古虽七庙,自近代以来,皆一庙七室,于礼无废,于情为叙,亦随时之宜也。

其便仍旧”至十年,乃更改筑于宣阳门内,穷壮极丽。

然坎位之制,犹如初尔。

庙成,帝率百官迁神主于新庙,自征西以下,车服导从,皆如帝者之仪。

挚虞之议也。

至世祖武皇帝崩,则迁征西。

及惠帝崩,又迁豫章。

而惠帝世,愍怀太子、太子二子哀太孙臧、冲太孙尚并祔庙。

元帝世,怀帝殇太子又被庙,号为阴室四殇。

怀帝初,又策谥武帝杨后曰武悼皇后,改葬峻阳陵侧。

别立弘训宫,不列于庙。

元帝既即尊位,上继武帝,于礼为祢,如汉光武上继元帝故事也。

是时西京神主堙灭虏庭,江左建庙,皆更新造。

寻以登怀帝之主,又迁颍川。

位虽七室,其实五世,盖从刁协,以兄弟为世数故也。

于时百度草创,旧礼未备,三祖毁主,权居别室。

太兴三年,将登愍帝之主,于是乃定更制,还复豫章、颍川二主于昭穆之位,以同惠帝嗣武帝故事。

而惠、怀、愍三帝自从《春秋》尊尊之义,在庙不替也。

至元帝崩,则豫章复迁。

然元帝神位,犹在愍帝之下,故有坎室者十也。

至明帝崩,而颍川又迁,犹十室也。

于时续广太庙,故三迁主并还西储,名之曰祧,以准远庙。

成帝咸和三年,苏峻覆乱京都,温峤等入伐,立行庙于白石,告先帝先后曰“逆臣苏峻,倾覆社稷,毁弃三正,污辱海内。

臣亮等手刃戎首,龚行天罚。

惟中宗元皇帝、肃祖明皇帝、明穆皇后之灵,降鉴有罪,剿绝其命,剪此群凶,以安宗庙。

臣等虽陨首摧躯,犹生之年”咸康七年五月,始作武悼皇后神主,祔于庙,配飨世祖。

成帝崩而康帝承统,以兄弟一世,故不迁京兆,始十一室也。

康帝崩,京兆迁入西储,同谓之祧,如前三祖迁主之礼。

故正室犹十一也。

穆帝崩而哀帝、海西并为兄弟,无所登降。

咸安之初,简文皇帝上继元皇帝,世秩登进。

于是颍川、京兆二主,复还昭穆之位。

至简文崩,颍川又迁。

孝武皇帝太元十六年,改作太庙,殿正室十六间,东西储各一间,合十八间。

栋高八丈四尺,堂基长三十九丈一尺,广十丈一尺。

堂集方石,庭以砖。

尊备法驾,迁神主于行庙。

征西至京兆四主,及太子太孙,各用其位之仪服。

四主不从帝者之仪,是与太康异也。

诸主既入庙,设脯醢之奠。

及新庙成,帝主还室,又设脯醢之奠。

十九年二月,追尊简文母会稽太妃郑氏为简文皇帝宣太后,立庙太庙道西。

及孝武崩,京兆又迁,如穆帝之世四祧故事。

安帝隆安四年,以孝武母简文李太后、帝母宣德陈太后祔于宣郑太后之庙。

元兴三年三月,宗庙神主在寻阳,已立新主于太庙,权告义事。

四月,辅国将军何无忌奉送神主还。

丙子,百官拜迎于石头。

戊寅,入庙。

安帝崩,未及禘,而天禄终焉。

宋武帝初受晋命为宋王,建宗庙于彭城,依魏、晋故事,立一庙。

初祠高祖开封府君、曾祖武原府君、皇祖东安府君、皇考处士府君、武敬臧后,从诸侯五庙之礼也。

既即尊位,及增祠七世右北平府君、六世相国掾府君为七庙。

永初初,追尊皇考处士为孝穆皇帝,皇妣赵氏为穆皇后。

三年,孝懿萧皇后崩,又祔庙。

高祖崩,神主升庙,犹从昭穆之序,如魏、晋之制,虚太祖之位也。

庙殿亦不改构,又如晋初之因魏也。

文帝元嘉初,追尊所生胡婕妤为章皇太后,立庙西晋宣太后地。

孝武昭太后、明帝宣太后并祔章太后庙。

晋元帝太兴三年正月乙卯,诏曰“吾虽上继世祖,然于怀、愍皇帝,皆北面称臣。

今祠太庙,不亲执觞酌,而令有司行事,于情礼不安。

可依礼更处”太常华恒议“今圣上继武皇帝,宜准汉世祖故事,不亲执觞爵”又曰“今上承继武帝,而庙之昭穆,四世而已。

前太常贺循、博士傅纯以为惠、怀及愍宜别立庙。

然臣愚谓庙室当以客主为限,无拘常数。

殷世有二祖三宗,若拘七室,则当祭祢而已。

推此论之,宜还复豫章、颍川,全祠七庙之礼”骠骑长史温峤议“凡言兄弟不相入庙,既非礼文。

且光武奋剑振起,不策名于孝平,豫神其事,以应九世之谶。

又古不共庙,故别立焉。

今上以策名而言,殊于光武之事,躬奉烝尝,于经既正,于情又安矣。

太堂恒欲还二府君以全七世,峤谓是宜”骠骑将军王导从峤议。

峤又曰“其非子者,可直言皇帝敢告某皇帝。

又若以一帝为一世,则不祭祢,反不及庶人”于是帝从峤议,悉施用之。

孙盛《晋春秋》曰“《阳秋传》云,臣子一例也。

虽继君位,不以后尊,降废前敬。

昔鲁僖上嗣庄公,以友于长幼而升之,为逆。

准之古义,明诏是也” 穆帝永和二年七月,有司奏“十月殷祭,京兆府君当迁祧室。

昔征西、豫章、颍川三府君毁主,中兴之初,权居天府,在庙门之西。

咸康中,太常冯怀表续奉还于西储夹室,谓之为祧,疑亦非礼。

今京兆迁入,是为四世远祖,长在太祖之上。

昔周室太祖世远,故迁有所归。

今晋庙宣皇为主,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就孙也。

殷祫在上,是代太祖也”领司徒蔡谟议“四府君宜改筑别室,若未展者,当入就太庙之室。

人莫敢卑其祖,文、武不先不窋。

殷祭之日,征西东面,处宣皇之上。

其后迁庙之主,藏于征西之祧,祭荐不绝”护军将军冯怀表议“《礼》,无庙者,为坛以祭。

可别立室藏之,至殷禘,则祭于坛也”辅国将军谯王司马无忌等议“诸儒谓太王王季迁主藏于文、武之祧,如此,府君迁主,宜在宣皇帝庙中。

然今无寝室,宜变通而改筑。

又殷祫太庙,征西东面”尚书郎孙绰与无忌议同,曰“太祖虽位始九五,而道以从畅,赞人爵之尊,笃天伦之道,所以成教本而光百代也”尚书郎徐禅议“《礼》,去祧为坛,去坛为鸑,岁祫则祭之。

今四祖迁主,可藏之石室。

有祷则祭于坛鸑”又遣禅至会稽访处士虞喜。

喜答曰“汉世韦玄成等以毁主瘗于园。

魏朝议者云应埋两阶之间。

且神主本在太庙,若今别室而祭,则不如永藏。

又四君无追号之礼,益明应毁而无祭”于是抚军将军会稽王司马昱、尚书刘劭等奏“四祖同居西祧,藏主石室,禘祫乃祭,如先朝旧仪”时陈留范宣兄子问此礼。

宣答曰“舜庙所祭,皆是庶人。

其后世远而毁,不居舜上,不序昭穆。

今四君号犹依本,非以功德致礼也。

若依虞主之瘗,则犹藏子孙之所。

若依夏主之埋,则又非本庙之阶。

宜思其变,别筑一室,亲未尽则禘祫,处宣帝之上。

亲尽则无缘下就子孙之列”其后太常刘遐等同蔡谟议。

博士张凭议“或疑陈于太祖者,皆其后毁之主。

凭案古义,无别前后之文也。

禹不先鲧,则迁主居太祖之上,亦可无疑矣” 安帝义熙九年四月,将殷祭,诏博议迁毁之礼。

大司马琅邪王司马德文议“泰始之初,虚太祖之位,而缘情流远,上及征西,故世尽则宜毁,而宣皇帝正太祖之位。

又汉光武帝移十一帝主于洛邑,则毁主不没,理可推矣。

宜从范宣之言,筑别室以居四府君之主,永藏而不祀也”大司农徐广议“四府君尝处庙室之首,歆率土之祭。

若埋之幽壤,于情理未必咸尽。

谓可迁藏西储,以为远祧,而禘飨永绝也”太尉谘议参军袁豹议“仍旧无革。

殷祠犹及四府君,情理为允”祠部郎臧焘议“四府君之主,享祀礼废,则亦神所不依。

宜同虞主之瘗埋矣”时高祖辅晋,与大司马议同。

须后殷祀行事改制。

晋孝武帝太元十二年五月壬戌,诏曰“昔建太庙,每事从俭约,思与率土,致力备礼。

又太祖虚位,明堂未建。

郊祀,国之大事,而稽古之制阙然。

便可详议”祠部郎徐邈议“圆丘郊祀,经典无二,宣皇帝尝辨斯义。

而检以圣典,爰及中兴,备加研极,以定南北二郊,诚非异学所可轻改也。

谓仍旧为安。

武皇帝建庙,六世三昭三穆,宣皇帝创基之主,实惟太祖,亲则王考,四庙在上,未及迁世,故权虚东向之位也。

兄弟相及,义非二世,故当今庙祀,世数未足,而欲太祖正位,则违事七之义矣。

又《礼》曰庶子王亦禘祖立庙。

盖谓支胤授位,则亲近必复。

京兆府君于今六世,宜复立此室,则宣皇未在六世之上,须前世既迁,乃太祖位定尔。

京兆迁毁,宜藏主于石室。

虽禘祫犹弗及。

何者。

传称毁主升合乎太祖,升者自下之名,不谓可降尊就卑也。

太子太孙阴室四主,储嗣之重,升祔皇祖所配之庙,世远应迁,然后从食之孙,与之俱毁。

明堂圆方之制,纲领已举,不宜阙配帝之祀。

且王者以天下为家,未必一邦,故周平、光武无废于二京也。

周公宗祀文王,汉明配以世祖,自非惟新之考,孰配上帝”邈又曰“明堂所配之神,积疑莫辨。

按《易》,殷荐上帝,以配祖考。

祖考同配,则上帝亦为天,而严父之义显。

《周礼》,旅上帝者有故,告天与郊祀常礼同用四圭,故并言之。

若上帝者五帝,经文何不言祀天旅五帝,祀地旅四望乎。

人帝之与天帝,虽天人之通谓,然五方不可言上帝,诸侯不可言大君也。

书无全证,而义容彼此,故太始、太康二纪之间,兴废迭用矣”侍中车胤议同。

又曰“明堂之制,既其难详。

且乐主于和,礼主于敬,故质文不同,音器亦殊。

既茅茨广厦,不一其度,何必守其形范,而不知弘本顺民乎。

九服咸宁,河朔无尘,然后明堂辟雍,可崇而修之”中书令王珉意与胤同。

太常孔汪议“太始开元,所以上祭四府君,诚以世数尚近,可得飨祠,非若殷、周先世,王迹所因也。

向使京兆尔时在七世之外,自当不祭此四王。

推此知既毁之后,则殷禘所绝矣”吏部郎王忱议“明堂则天象地,仪观之大,宜俟皇居反旧,然后修之”骠骑将军会稽王司马道子、尚书令谢石意同忱议,于是奉行,一无所改。

晋安帝义熙二年六月,白衣领尚书左仆射孔安国启云“元兴三年夏,应殷祠。

昔年三月,皇舆旋轸。

其年四月,便应殷,而太常博士徐乾等议云:应用孟秋。

台寻校自太和四年相承皆用冬夏,乾等既伏应孟冬,回复追明孟秋非失。

御史中丞范泰议:今虽既祔之后,得以烝尝,而无殷荐之比。

太元二十一年十月应殷,烈宗以其年九月崩。

至隆安三年,国家大吉,乃修殷事。

又礼有丧则废吉祭,祭新主于寝。

今不设别寝,既祔,祭于庙。

故四时烝尝,以寄追远之思,三年一禘,以习昭穆之序,义本各异。

三年丧毕,则合食太祖,遇时则殷,无取于限三十月也。

当是内台常以限月成旧。

就如所言,有丧可殷。

隆安之初,果以丧而废矣。

月数少多,复迟速失中。

至于应寝而修,意所未譬”安国又启“范泰云:今既祔,遂祭于庙,故四时烝尝。

如泰此言,殷与烝尝,其本不同。

既祔之后,可亲烝尝而不得亲殷也。

太常刘瑾云:章后丧未一周,不应祭。

臣寻升平五年五月,穆皇帝崩,其年七月,山陵,十月,殷。

兴宁三年二月,哀皇帝崩,太和元年五月,海西夫人庾氏薨,时为皇后,七月,葬,十月,殷。

此在哀皇再周之内,庾夫人既葬之后,二殷策文见在庙。

又文皇太后以隆安四年七月崩,陛下追述先旨,躬服重制,五年十月,殷。

再周之内,不以废事。

今以小君之哀,而泰更谓不得行大礼。

臣寻永和十年至今五十余载,用三十月辄殷,皆见于注记,是依礼,五年再殷。

而泰所言,非真难臣,乃以圣朝所用,迟速失中。

泰为宪司,自应明审是非,群臣所启不允,即当责失奏弹,而愆堕稽停,遂非忘旧。

请免泰、瑾官”丁巳,诏皆白衣领职。

于是博士徐乾皆免官。

初,元兴三年四月,不得殷祠进用十月,计常限,则义熙三年冬又当殷。

若更起端,则应用来年四月。

领司徒王谧、丹阳尹孟昶议“有非常之庆,必有非常之礼。

殷祭旧准不差,盖施于经常尔。

至于义熙之庆,经古莫二,虽曰旋幸,理同受命。

愚谓理运惟新,于是乎始。

宜用四月”中领军谢混、太常刘瑾议“殷无定日,考时致敬,且礼意尚简。

去年十月祠,虽于日有差,而情典允备,宜仍以为正”太学博士徐乾议“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经传记籍,不见补殷之文”员外散骑侍郎领著作郎徐广议“寻先事,海西公泰和六年十月,殷祠。

孝武皇帝宁康二年十月,殷祠。

若依常去前三十月,则应用四月也。

于时盖当有故,而迁在冬,但未详其事。

太元元年十月殷祠,依常三十月,则应用二年四月也。

是追计辛未岁十月,来合六十月而再殷。

何邵甫注《公羊传》云,祫从先君来,积数为限。

自僖八年至文二年,知为祫祭。

如此,履端居始,承源成流,领会之节,远因宗本也。

昔年有故推迁,非其常度。

宁康、太元前事可依。

虽年有旷近之异,然追计之理同矣。

愚谓从复常次者,以推归正之道也”左丞刘润之等议“太元元年四月应殷,而礼官堕失,建用十月。

本非正期,不应即以失为始也。

宜以反初四月为始。

当用三年十月”尚书奏从王谧议,以元年十月为始也。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二月戊子,有司奏“依旧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领曹郎范泰参议,依永初三年例,须再周之外殷祭。

寻祭再周来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则犹在禫内”下礼官议正。

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礼》,三年丧毕,然后祫于太祖。

又云三年不祭,唯天地社稷,越绋行事。

且不禫即祭,见讥《春秋》。

求之古礼,丧服未终,固无祼享之义。

自汉文以来,一从权制,宗庙朝聘,莫不皆吉。

虽祥禫空存,无綅缟之变,烝尝荐祀,不异平日。

殷祠礼既弗殊,岂独以心忧为碍”太学博士徐宏议“三年之丧,虽从权制,再周祥变,犹服缟素,未为纯吉,无容以祭。

谓来四月,未宜便殷,十月则允”太常丞臣朱膺之议“《虞礼》云: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

谓二十七月既禫祭,当四时之祭日,则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

推此而言,未禫不得祭也。

又《春秋》闵公二年,吉禘于庄公。

郑玄云:闵公心惧于难,务自尊成以厌其祸,凡二十二月而除丧,又不禫。

云又不禫,明禫内不得禘也。

案王肃等言于魏朝云,今权宜存古礼,俟毕三年。

旧说三年丧毕,遇禘则禘,遇祫则祫。

郑玄云:禘以孟夏,祫以孟秋。

今相承用十月。

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为有疑,亦以鲁闵设服,因言丧之纪制尔。

何必全许素冠可吉禘。

纵《公羊》异说,官以礼为正,亦求量宜”郎中周景远参议“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议:权制即吉,御世宜尔。

宗庙大礼,宜依古典。

则是皇宋开代成准。

谓博士徐宏、太常丞朱膺之议用来年十月殷祠为允”诏可。

宋殷祭皆即吉乃行。

大明七年二月辛亥,有司奏“四月应殷祠,若事中未得为,得用孟秋与不”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案《礼记》云:天子祫禘祫尝祫烝。

依如礼文,则夏秋冬三时皆殷,不唯用冬夏也。

晋义熙初,仆射孔安国启议,自泰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

安国又启,永和十年至今五十余年,用三十月辄殷祠。

博士徐乾据《礼》难安国。

乾又引晋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专用冬夏。

于时晋朝虽不从乾议,然乾据礼及咸康故事,安国无以夺之。

今若以来四月未得殷祠,迁用孟秋,于礼无违。

参议据礼有证,谓用孟秋为允”诏可。

晋武帝咸宁五年十一月己酉,弘训羊太后崩,宗庙废一时之祀,天地明堂去乐,且不上胙。

升平五年十月己卯,殷祠,以穆帝崩后,不作乐。

初,永嘉中,散骑常侍江统议曰“《阳秋》之义,去乐卒事”是为吉祭有废乐也,故升平末行之。

其后太常江逌表“穆帝山陵之后十月殷祭,从太常丘夷等议,撤乐。

逌寻详今行汉制,无特祀之别。

既入庙吉禘,何疑于乐” 史臣曰:闻乐不怡,故申情于遏密。

至于谅暗夺服,虑政事之荒废,是以乘权通以设变,量轻重而降屈。

若夫奏音之与寝声,非有损益于机务,纵复回疑于两端,固宜缘恩而从戚矣。

宋世国有故,庙祠皆悬而不乐。

宋书·卷十七·志第七·礼四

〔沈约〕 〔南北朝〕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以诛徐羡之等,仇耻已雪,币告太庙。

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西征谢晦,告太庙、太社。

晦平,车驾旋轸,又告。

元嘉六年七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伏见太庙烝尝仪注,皇帝行事毕,出便坐,三公已上献,太祝送神于门,然后至尊还拜,百官赞拜,乃退。

谨寻清庙之道,所以肃安神也。

《礼》曰,庙者,貌也。

神灵所冯依也。

事亡如存,若常在也。

既不应有送神之文,自陈豆荐俎,车驾至止,并弗奉迎。

夫不迎而送,送而后辞,暗短之情,实用未达。

按时人私祠,诚皆迎送,由于无庙,庶感降来格。

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礼也。

《仪礼》虽太祝迎尸于门,此乃延尸之仪,岂是敬神之典。

恐于礼有疑。

谨以议上”有司奏下礼官详判。

博士江邃议“在始不逆,明在庙也。

卒事而送,节孝思也。

若不送而辞,是舍亲也。

辞而后送,是遣神也。

故孝子不忍违其亲,又不忍遣神。

是以祝史送神以成烝尝之义”博士贺道期议“乐以迎来,哀以送往。

《祭统》迎牲而不迎尸。

《诗》云:钟鼓送尸。

郑云:尸,神象也。

与今仪注不迎而后送,若合符契”博士荀万秋议“古之事尸,与今之事神,其义一也。

周礼,尸出,送于庙门,拜,尸不顾。

《诗》云:钟鼓送尸。

则送神之义,其来久矣。

《记》曰: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

尸在门外,则疑于臣。

入庙中,则全于君。

君在门外,则疑于君。

入庙,则全于臣。

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义。

”邃等三人谓旧仪为是,唯博士陈珉同道娱议。

参详“邃等议虽未尽,然皆依拟经礼。

道娱、珉所据难从。

今众议不一,宜遵旧体”。

诏可。

元嘉六年九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

谨按禘祫之礼,三年一,五年再。

《公羊》所谓五年再殷祭也。

在四时之间,《周礼》所谓凡四时之间祀也。

盖历岁节月无定,天子诸侯,先后弗同。

《礼》称天子祫尝,诸侯烝祫。

有田则祭,无田则荐。

郑注:天子先祫然后时祭,诸侯先时祭然后祫。

有田者既祭又荐新。

祭以首时,荐以仲月。

然则大祭四祀,其月各异。

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诸侯孟月尝,仲月祫也。

《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

文公二年八月,大事于太庙。

《谷梁传》曰:著祫尝也。

昭公十五年二月,有事于武宫。

《左传》曰:礼也。

又《周礼》仲冬享烝。

《月令》季秋尝稻。

晋春烝曲沃,齐十月尝太公,此并孟仲区别不共之明文矣。

凡祭必先卜,日用丁巳,如不从,进卜远日。

卜未吉,岂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尤可知。

寻殷烝祀重,祭荐礼轻。

轻尚异月,重宁反同。

且祭不欲数,数则渎。

今隔旬频享,恐于礼为烦。

自经纬坟诰,都无一月两献。

先儒旧说,皆云殊朔。

晋代相承,未审其原。

国事之重,莫大乎祀。

愚管肤浅,窃以惟疑。

请详告下议”寝不报。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司奏曰“《礼•丧服》传云: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

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

下太常依礼详正。

太学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娱、陈珉等议,参互不同。

殿中曹郎中领祠部谢元议以为:遵依《礼》传,使有司行事,于义为安。

辄重参详。

宗庙敬重,飨祀精明。

虽圣情罔极,必在亲奉。

然苟曰有疑,则情以礼屈。

无所称述,于义有据。

请听如元所上”诏可。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闰刺署“典宗庙社稷祠祀荐五牲,牛羊豕鸡并用雄。

其一种市买,由来送雌。

窃闻周景王时,宾起见雄鸡自断其尾,曰:鸡惮牺,不祥。

今何以用雌,求下礼官详正”勒太学依礼详据。

博士徐道娱等议称“案《礼》孟春之月,是月也,牺牲无用牝。

如此,是春月不用雌尔,秋冬无禁。

雄鸡断尾,自可是春月”太常丞司马操议“寻《月令》孟春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无用牝。

若如学议,春祠三牲以下,便应一时俱改,以从《月令》,何以偏在一鸡”重更勒太学议答。

博士徐道娱等又议称“凡宗祀牲牝不一,前惟《月令》不用牝者,盖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庙也。

四牲不改,在鸡偏异,相承来久,义或有由,诚非末学所能详究。

求详议告报,如所称令”参详闰所称粗有证据,宜如所上。

自今改用雄鸡。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诏以第四皇子出绍江夏王太子睿为后。

有司奏“皇子出后,检未有告庙先例,辄勒二学礼官议正,应告与不。

告者为告几室”太学博士傅休议“礼无皇子出后告庙明文。

晋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绍广汉殇王后,告于太庙。

汉初帝各异庙,故告不必同。

自汉明帝以来,乃共堂各室,魏、晋依之。

今既共堂,若独告一室,而阙诸室,则于情未安”太常丞庾亮之议“案《礼》,大事则告祖祢,小事则特告祢。

今皇子出嗣,宜告祢庙”祠部朱膺之议以为“有事告庙,盖国之常典。

今皇子出绍,事非常均,愚以为宜告。

贺循云,古礼异庙,唯谒一室是也。

既皆共庙,而阙于诸帝,于情未安。

谓循言为允,宜在皆告”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议以为“国之大事,必告祖祢。

皇子出嗣,不得谓小。

昔第五皇子承统庐陵,备告七庙”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诏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绍南丰王朗。

有司奏“朗先嗣营阳,告庙临轩。

检继体为旧,不告庙临轩”下礼官议正。

太学博士王燮之议“南丰昔别开土宇,以绍营阳,义同始封,故有临轩告庙之礼。

今歆奉诏出嗣,则成继体,先爵犹存,事是传袭,不应告庙临轩”祠部郎朱膺之议“南丰王嗣爵封已绝,圣恩垂矜,特诏继茅土,复申义同始封,为之告庙临轩”殿中郎徐爰议“营阳继体皇基,身亡封绝,恩诏追封,锡以一城。

既始启建茅土,故宜临轩告庙。

今歆继后南丰,彼此俱为列国,长沙、南丰,自应各告其祖,岂关太庙。

事非始封,不合临轩。

同博士王燮之议”参详,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司奏“来七月十五日,尝祠太庙、章皇太后庙,舆驾亲奉。

而乘舆辞庙亲戎,太子合亲祠与不。

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

案《礼》,宫中有故,三月不举祭。

皇太子入住上宫,于事有疑”下礼官议正。

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窃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皇太子有抚军之道,而无专御之义,戎既如之,祀亦宜然。

案《祭统》,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

又云,祭有昭穆,所以别父子。

太子监国,虽不摄,至于宗庙,则昭穆实存,谓事不可乱。

又云,有故则使人。

准此二三,太子无奉祀之道。

又皇女夭扎,则实同宫一体之哀,理不得异。

设令得祀,令犹无亲奉之义”博士郁议“案《春秋》,太子奉社稷之粢盛,长子主器,出可守宗庙,以为祭主,《易彖》明文。

监国之重,居然亲祭。

皇女夭扎,时既同宫,三月废祭,于礼宜停”二议不同。

尚书参议,宜以郁议为允。

诏可。

太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有司奏“四时庙祠,吉日已定,遇雨及举哀,旧停亲奉,以有司行事。

先下使礼官博议,于礼为得迁日与不”博士江长议“《礼记•祭统》:君之祭也,有故则使人,而君不失其仪。

郑玄云:君虽不亲,祭礼无阙,君德不损。

愚以为有故则必使人者,明无迁移之文。

苟有司充事,谓不宜改日”太常丞陆澄议“案《周礼》宗伯之职,若王不与祭祀则摄位。

郑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

臣以为此谓在致斋,祭事尽备,神不可渎,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则使有司摄焉。

晋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将亲祠于太庙。

庚戌,车驾夕牲。

辛亥,雨,有司行事。

此虽非人故,盖亦天硋也。

求之古礼,未乖周制。

案《礼记》,孔子答曾子,当祭而日蚀太庙火,如牲至未杀,则废。

然则祭非无可废之道也,但权所为之轻重耳。

日蚀庙火,变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犹可废。

推此而降,可以理寻。

今散斋之内,未及致斋,而有轻哀甚雨,日时展事,可以延敬。

不愆义情,无伤正典,改择令日,夫何以疑。

愚谓散斋而有举哀若雨,可更迁日。

唯入致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

又前代司空顾和启,南郊车驾已出遇雨,宜迁日更郊,事见施用。

郊之与庙,其敬可均,至日犹迁,况散斋邪”殿中郎殷淡议“《曾子问》日蚀太庙火,牲未杀则废。

纵有故则使人。

清庙敬重,郊禋礼大,故庙焚日蚀,许以可迁。

轻哀微故,事不合改。

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礼。

晋世祖有司行事,顾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见其当时之宜,此不足为准。

愚谓日蚀庙火,天谴之变,乃可迁日。

至于举哀小故,不宜改辰”众议不同。

参议,既有理据,且晋氏迁郊,宋初迁祠,并有成准。

谓孟月散斋之中,遇雨及举轻哀,宜择吉更迁,无定限数。

唯入致斋及侵仲月节者,使有司行事。

诏可。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庙,公卿行事。

有皇太子献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所以有丧废祭,由祭必有乐。

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

既正服大功,愚谓不应祭。

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

卿卒犹不绎,况于太子妃乎”博士司马兴之议“夫缌则不祭,《礼》之大经。

卿卒不绎,《春秋》明义。

又寻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议不应三月废祠,而犹云殡葬之间,权废事改吉,芬馥享祠。

寻此语意,非使有司。

此无服之丧,尚以未葬为废,况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

上寻礼文,下准前代,不得烝祠”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案《礼》,缌不祭。

大功废祠,理不俟言。

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茔,未从权制,则应依礼废烝尝。

至奠以大功之服,于礼不得亲奉,非有故之谓,亦不使公卿行事”右丞徐爰议以为“《礼》,缌不祭,盖惟通议。

大夫以尊贵降绝,及其有服,不容复异。

《祭统》云君有故使人可者,谓于礼应祭,君不得斋,祭不可阙,故使臣下摄奉。

不谓君不应祭,有司行事也。

晋咸宁四年,景献皇后崩,晋武帝伯母,宗庙废一时之祀,虽名号尊崇,粗可依准。

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

既未山茔,谓烝祠宜废。

寻蔚之等议,指归不殊,阙烝为允。

过卒哭祔庙,一依常典”诏可。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司奏“銮舆巡搜江左,讲武校猎,获肉先荐太庙、章太后庙,并设醢酒,公卿行事,及献妃阴室,室长行事”太学博士虞龢议“检《周礼》,四时讲武献牲,各有所施。

振旅春搜,则以祭社。

茇舍夏苗,则以享礿。

治兵秋狝,则以祀祊。

大阅冬狩,则以享烝。

案《汉祭祀志》:唯立秋之日,白郊事毕,始扬威武,名曰“貙刘”。

乘舆入囿,躬执弩以射,牲以鹿麑。

太宰令谒者各一人,载获车驰送陵庙。

然则春田荐庙,未有先准”兼太常丞庾蔚之议“龢所言是搜狩不失其时,此礼久废。

今时龢表晏,讲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荐二庙,礼情俱允。

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

太庙宜使上公。

参议搜狩之礼,四时异议,礼有损益,时代不同。

今既无复四方之祭,三杀之仪,旷废来久,禽获牲物,面伤剪毛,未成禽不献。

太宰令谒者择上杀奉送,先荐庙社二庙,依旧以太尉行事”诏可。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司奏“七月尝祠,至尊谅暗之内,为亲奉与不。

使下礼官通议。

伏寻三年之制,自天子达。

汉文愍秦余之弊,于是制为权典。

魏、晋以来,卒哭而祔则就吉。

案《礼记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

郑玄云:唯不敢以卑废尊也。

范宣难杜预、段畅,所以阙宗庙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于生者。

谯周《祭志》称:礼,身有丧,则不为吉祭。

缌麻之丧,于祖考有服者,则亦不祭,为神不飨也。

寻宫中有故,虽在无服,亦废祭三月,有丧不祭。

如或非若三年之内必宜亲奉者,则应禘序昭穆。

而今必须免丧,然后禘祫,故知未祭之意,当似可思。

《起居注》,晋武有二丧,两期之中,并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

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发,公服虽释,纯哀内缠。

推访典例,则未应亲奉。

有司只应,祭不为旷。

仰思从敬,窃谓为允。

臣等参议,甚有明证,宜如所上”诏可。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亲祠太庙文皇帝太后之日,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后,虽亲非正统,而尝经北面,未详应亲执爵与不”下礼官议。

太学博士周山文议“案礼,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

孝武皇帝于至尊虽亲非正统,而祖宗之号,列于七庙。

愚谓亲奉之日,应执觞爵。

昭皇太后既亲非礼正,宜使三公行事”博士颜燮等四人同山文。

兼太常丞韩贲议“晋景帝之于世祖,肃祖之于孝武,皆傍尊也,亲执觞杓。

今孝武皇帝于至尊,亲为伯父,功列祖宗,奉祠之日,谓宜亲执。

按昭皇太后于主上,亲无名秩,情则疏远,庶母在我,犹子祭孙止,况伯父之庶母。

愚谓昭后觞爵,可付之有司”前左丞孙缅议“晋世祖宗祠显宗、烈宗、肃祖,并是晋帝之伯,今朝明准,而初无有司行事之礼。

愚谓主上亲执孝武皇帝觞爵,有惬情敬。

昭皇太后君母之贵,见尊一时,而与章、宣二庙同飨宫,非唯不躬奉,乃宜议其毁替。

请且依旧,三公行事”诏缅议为允。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司奏章皇太后庙毁置之礼。

二品官议者六百六十三人。

太傅江夏王义恭以为“经籍残伪,训传异门,谅言之者罔一,故求之者鲜究。

是以六宗之辩,舛于兼儒,迭毁之论,乱于群学。

章皇太后诞神启圣,礼备中兴,庆流胙胤,德光义远。

宜长代崇芬,奕叶垂则。

岂得降侔通伦,反遵常典。

夫议者成疑,实傍纪传,知一爽二,莫穷书旨。

按《礼记》不代祭,爰及慈母,置辞令有所施。

《谷梁》于孙止,别主立祭。

则亲执虔祀,事异前志。

将由大君之宜,其职弥重,人极之贵,其数特中。

且汉代鸿风,遂登配祔,晋氏明规,咸留荐祀。

远考史策,近因暗见,未应毁之,于义为长。

所据《公羊》,祇足坚秉。

安可以贵等帝王,祭从士庶,缘情访制,颠越滋甚。

谓应同七庙,六代乃毁”六百三十六人同义恭不毁,散骑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议应毁。

领曹郎中周景远重参议,义恭等不毁议为允。

诏可。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司奏“皇代殷祭,无事于章后庙。

高堂隆议魏文思后依周姜嫄庙禘祫,及徐邈答晋宣太后殷荐旧事,使礼官议正”博士孙武议“按《礼记祭法》,置都立邑,设庙祧坛鸑而祭之,乃为亲疏多少之数。

是故王立七庙,远庙为祧。

郑云:天子迁庙之主,昭穆合藏于二祧之中,祫乃祭之。

《王制》曰:祫禘。

郑云:祫,合也。

合先君之主于祖庙而祭之,谓之祫。

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祫,谓之五年再殷祭。

又禘,大祭也。

《春秋》文公二年,大事于太庙。

《传》曰:毁庙之主,陈于太祖。

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太祖。

《传》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

《祭统》曰:有事于太庙,则群昭群穆咸在,不失其伦。

今殷祠是合食太祖,而序昭穆。

章太后既屈于上,不列正庙。

若迎主入太庙,既不敢配列于正序,又未闻于昭穆之外别立为位。

若徐邈议,今殷祠就别庙奉荐,则乖禘祫大祭合食序昭穆之义。

邈云:阴室四殇,不同祫就祭。

此亦其义也。

《丧服小记》,殇与无后,从祖祔食。

《祭法》,王下祭殇。

郑玄云:祭适殇于庙之奥,谓之阴厌。

既从祖食于庙奥,是殇有位于奥,非就祭别宫之谓。

今章太后庙,四时飨荐,虽不于孙止,若太庙禘祫,独祭别宫,与四时烝尝不异,则非禘大祭之义,又无取于祫合食之文。

谓不宜与太庙同殷祭之礼。

高堂隆答魏文思后依姜嫄庙禘祫,又不辨祫之义,而改祫大飨,盖有由而然耳。

守文浅学,惧乖礼衷”博士王燮之议“按禘小祫大,礼无正文,求之情例如有。

推寻祫之为名,虽在合食,而祭典之重,于此为大。

夫以孝飨亲,尊爱罔极,既殷荐太祖,亦致盛祀于小庙。

譬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

故高堂隆所谓独以祫故而祭之也。

是以魏之文思,晋之宣后,虽并不序于太庙,而犹均禘于姜嫄,其意如此。

又徐邈所引四殇不祫,就而祭之,以为别飨之例,斯其证矣。

愚谓章皇太后庙,亦宜殷荐”太常丞孙缅议以为“祫祭之名,义在合食,守经据古,孙武为详。

窃寻小庙之礼,肇自近魏,晋之所行,足为前准。

高堂隆以祫而祭,有附情敬。

徐邈引就祭四殇,以证别飨。

孙武据殇祔于祖,谓庙有殇位。

寻事虽同庙,而祭非合食。

且七庙同宫,始自后汉,礼之祭殇,各附厥祖。

既豫祫,则必异庙而祭。

愚谓章庙殷荐,推此可知”祠部朱膺之议“宫之祀,高堂隆、赵怡并云周人祫,岁俱祫祭之。

魏、晋二代,取则奉荐,名儒达礼,无相讥非,不愆不忘,率由旧章。

愚意同王燮之、孙缅议”诏曰“章皇太后追尊极号,礼同七庙,岂容独阙殷荐,隔兹盛祠。

宫遥祫,既行有周,魏、晋从飨,式范无替。

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后崩。

五月甲寅,有司奏“晋太元中,始正太后尊号,徐邈议庙制,自是以来,著为通典。

今昭皇太后于至尊无亲,上特制义服,祔庙之礼,宜下礼官详议”博士王略、太常丞虞愿议“正名存义,有国之徽典。

臣子一例,史传之明文。

今昭皇太后正位母仪,尊号允著,祔庙之礼,宜备彝则。

母以子贵,事炳圣文。

孝武之祀,既百代不毁,则昭后之祔,无缘有亏。

愚谓神主应入章后庙。

又宜依晋元皇帝之于愍帝,安帝之于永安后,祭祀之日,不亲执觞爵,使有司行事”时太宗宣太后已祔章太后庙,长兼仪曹郎虞龢议以为“《春秋》之义,庶母虽名同崇号,而实异正嫡。

是以犹考别宫,而公子主其祀。

今昭皇太后既非所生,益无亲奉之理。

《周礼》宗伯职云:若王不与祭,则摄位。

然则宜使有司行其礼事。

又妇人无常秩,各以夫氏为定,夫亡以子为次。

昭皇太后即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在后,以从序而言,宜跻新祢于上”参详,龢议为允。

诏可。

泰始二年六月丁丑,有司奏“来七月尝祀二庙,依旧车驾亲奉。

孝武皇帝室至尊亲进觞爵及拜伏。

又昭皇太后室应拜,及祝文称皇帝讳。

又皇后今月二十五日虔见于祢,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并无明文,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刘绲议。

“寻晋元北面称臣于愍帝,烝尝奉荐,亦使有司行事。

且兄弟不相为后,著于鲁史。

以此而推,孝武之室,至尊无容亲进觞爵拜伏。

其日亲进章皇太后庙,经昭皇太后室过,前议既使有司行事,谓不应进拜。

昭皇太后正号久定,登列庙祀,详寻祝文,宜称皇帝讳。

案礼,妇无见兄之典,昭后位居傍尊,致虔之仪,理不容备。

孝武、昭后二室,牲荐宜阙”太常丞虞愿议“夫烝尝之礼,事存继嗣,故傍尊虽近,弟侄弗祀。

君道虽高,臣无祭典。

按晋景帝之于武帝,属居伯父,武帝至祭之日,犹进觞爵。

今上既纂祠文皇,于孝武室谓宜进拜而已,觞爵使有司行事。

按《礼》,过墓则轼,过祀则下。

凡在神祇,尚或致恭。

况昭太后母临四海,至尊亲曾北面,兄母有敬,谓宜进拜,祝文宜称皇帝讳。

寻皇后庙见之礼,本修虔为义,今于孝武,论其嫂叔,则无通问之典。

语其尊卑,亦无相见之义。

又皇后登御之初,昭后犹正位在宫,敬谒之道,久已前备。

愚谓孝武、昭太后二室,并不复荐告”参议以愿议为允。

诏可。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司奏昭太后庙毁置,下礼官详议。

太常丞韩贲议“按君母之尊,义发《春秋》,庶后飨荐无间。

周典七庙承统,犹亲尽则毁。

况伯之所生,而无服代祭,稽之前代,未见其准”都令史殷匪子议“昭皇太后不系于祖宗,进退宜毁。

议者云,妾祔于妾祖姑,祔既必告,毁不容异。

应告章皇太后一室。

按《记》云:妾祔于妾祖姑,无妾祖姑,则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始章太后于昭太后,论昭穆而言,则非妾祖姑,又非女君,于义不当。

伏寻昭太后名位允极,昔初祔之始,自上祔于赵后,即安于西庙,并皆币告诸室。

古者大事必告,又云每事必告。

礼,牲币杂用。

检魏、晋以来,互有不同。

元嘉十六年,下礼官辨正。

太学博士殷灵祚议称:吉事用牲,凶事用币。

自兹而后,吉凶为判,已是一代之成典。

今事虽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旧,以币遍告二庙。

又寻昭太后毁主,无义陈列于太祖,博士欲依虞主埋于庙两阶之间。

按阶间本以埋告币埋虞主之所。

昔虞喜云,依五经典议,以毁主附于虞主,埋于庙之北墙,最为可据。

昭太后神主毁之埋之后,上室不可不虚置,太后便应上下升之。

既升之顷,又应设脯醢以安神。

今礼官所议,谬略未周。

迁毁事大,请广详访”左仆射刘秉等七人同匪子。

左丞王谌重参议,谓“以币遍告二庙,埋毁殷主于北墙。

宣太后上室,仍设脯醢以安神,匪子议为允”诏可。

魏明帝太和三年,诏曰“礼,王后无嗣,择建支子以继大宗,则当纂正统而奉公义,何得顾私亲哉。

汉宣继昭帝,后加悼考以皇号。

哀帝以外蕃援立,而董宏等称引亡秦,或误朝议。

遂尊恭皇,立庙京师,又宠蕃妾,使比长信,僭差无礼,人神弗佑,非罪师丹忠正之谏,用致丁、傅焚如之祸。

自是之后,相踵行之。

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代为诫。

后嗣万一有由诸侯入奉大统,则当明为人后之义。

敢为佞邪,导谀君上,妄建非正之号,谓考为皇,称妣为后,则股肱大臣,诛之无赦。

其书之金策,藏之宗庙,著于令典”是后高贵、常道援立,皆不外尊也。

晋愍帝建兴四年,司徒梁芬议追尊之礼。

帝既不从,而左仆射索綝等亦称引魏制,以为不可,故追赠吴王为太保而已。

元帝太兴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称皇考。

贺循议云“礼典之义,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号”帝又从之。

二汉此典弃矣。

魏明帝有爱女曰淑涉,三月而夭,帝痛之甚,追封谥为平原懿公主,葬于南陵,立庙京师。

无前典,非礼也。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司奏“东平冲王年稚无后,唯殇服五月。

虽不殇君,应有主祭,而国是追赠,又无其臣。

未详毁灵立庙,为当它祔与不。

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臣徐宏议“王既无后,追赠无臣,殇服既竟,灵便合毁。

《记》曰: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

又曰: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祖之为士大夫者。

按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冲王则宜祔诸祖之庙为王者,应祔付长沙景王庙”诏可。

大明四年丁巳,有司奏“安陆国土虽建,而奠酹之所,未及营立,四时荐飨,故祔江夏之庙,宣王所生夫人当应祠不”太学博士傅郁议“应废祭”右丞徐爰议“按《礼》,慈母妾母不世祭。

郑玄注:以其非正,故传曰子祭孙止。

又云:为慈母后者,为祖庶母可也。

注称:缘为慈母后之义,父妾无子,亦可命己庶子为之后也。

考寻斯义,父母妾之祭,不必唯子。

江夏宣王太子,体自元宰,道戚之胤,遭时不幸,圣上矜悼。

降出皇爱,嗣承徽绪,光启大蕃,属国为祖。

始王夫人载育明懿,则一国之正,上无所厌,哀敬得申。

既未获祔享江夏,又不从祭安陆,即事求情,愚以为宜依祖母有为后之义,谓合列祀于庙”二议不同,参议以爰议为允。

诏可。

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司奏“故晋陵孝王子云未有嗣,安庙后三日,国臣从权制除释,朔望周忌,应还临与不。

祭之日,谁为主”太常丞庾蔚之议“既葬三日,国臣从权制除释。

而灵筵犹存,朔望及期忌,诸臣宜还临哭,变服衣夹,使上卿主祭。

王既未有后,又无三年服者,期亲服除之,而国尚存,便宜立庙,为国之始祖。

服除之日,神主暂祔食祖庙。

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从祖国庙,还居新庙之室。

未有嗣之前,四时飨荐,常使上卿主之”左丞徐爰参议,以蔚之议为允。

诏可。

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司奏“故宣贵妃加殊礼,未详应立庙与不”太学博士虞龢议“《曲礼》云:天子有后,有夫人。

《檀弓》云:舜葬苍梧,三妃未之从。

《昏义》云:后之立六宫,有三夫人。

然则三妃即三夫人也。

后之有三妃,犹天子之有三公也。

按《周礼》,三公八命,诸侯七命。

三公既尊于列国诸侯,三妃亦贵于庶邦夫人。

据《春秋传》,仲子非鲁惠元嫡,尚得考彼别宫。

今贵妃是秩,天之崇班,理应立此新庙”左丞徐爰议“宣贵妃既加殊命,礼绝五宫,考之古典,显有成据。

庙堂克构,宜选将作大匠”参详以龢、爰议为允。

诏可。

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服宣贵妃齐衰期,十一月练,十三月缟,十五月禫,心丧三年。

未详宣贵妃祔庙,应在何时。

入庙之日,当先有祔,但入新庙而已。

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庙者,遇四时便得祭不。

新安王在心制中,得亲奉祭不”太学博士虞龢议“《春秋传》云:祔而作主,烝尝禘于庙。

尝为吉祭之名,大祥及禫,未得入庙,应在禫除之后也。

新安王心丧之内,若遇时节,便应吉祭于庙,亲奉亦在无嫌。

祔之为言,以后亡者祔于先庙也。

《小记》云:诸侯不得祔于天子。

今贵妃爵视诸侯,居然不得祔于先后。

又别考新宫,无所宜祔。

且卒哭之后,益无祔理”左丞徐爰议以“礼有损益,古今异仪,虽云卒哭而祔,祔而作主,时之诸侯,皆禫终入庙。

且麻衣縓缘,革服于元嘉,苫绖变除,申情于皇宋。

况宣贵妃诞育睿蕃,葬加殊礼,灵筵庐位,皆主之哲王,考宫创祀,不得关之朝廷。

谓禫除之后,宜亲执奠爵之礼。

若有故,三卿行事。

贵妃上厌皇姑,下绝列国,无所应祔”参议,龢议大体与爰不异,宜以爰议为允。

诏可。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司奏“晋陵国刺:孝王庙依庐陵等国例,一岁五祭。

二国以三卿主祭。

应同有服之例与不”博士颜僧道议“《礼记》云:所祭者亡服则不祭。

今晋陵王于衡阳小功,宜依二国同废”太常丞庾蔚之议“缌不祭者,据主为言也。

晋陵虽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阙祭之限。

衡阳为族伯缌麻,则应祭三月”兼左丞徐爰议“嗣王未立,将来承胤未知疏近,岂宜空计服属,以亏祭敬”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司奏“故齐敬王子羽将来立后,未详便应作主立庙。

为须有后之日。

未立庙者,为于何处祭祀”游击将军徐爰议以为“国无后,于制除罢。

始封之君,宜存继嗣。

皇子追赠,则为始祖。

臣不殇君,事著前准,岂容虚阙烝尝,以俟有后。

谓宜立庙作主,三卿主祭依旧”通关博议,以爰议为允。

令便立庙,庙成作主,依晋陵王近例,先暂祔庐陵孝献王庙。

祭竟,神主即还新庙。

未立后之前,常使国上卿主祭。

《礼》云“共工氏之霸九州,其子句龙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周以甲日祭之,用日之始也。

“社所以神地之道。

地载万物,天垂象。

取财于地,取法于天。

是以尊天而亲地,故教人美报焉。

家主中溜而国主社,示本也”故言报本反始。

烈山氏之有天下,其子曰农,能殖百谷。

其裔曰柱,佐颛顼为稷官,主农事,周弃系之,法施于人,故祀以为稷。

《礼》“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故国有二社,而稷亦有二也。

汉、魏则有官社,无稷,故常二社一稷也。

晋初仍魏,无所增损。

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庙,而社稷坛与庙俱徙。

乃诏曰“社实一神,其并二社之礼”于是车骑司马傅咸表曰“《祭法》二社各有其义。

天子尊事郊庙,故冕而躬耕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致殷荐于上帝也。

《谷梁传》曰:天子亲耕以供粢盛。

亲耕,谓自报,自为立社者,为籍而报也。

国以人为本,人以谷为命,故又为百姓立社而祈报焉。

事异报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

王景侯之论王社,亦谓春祈籍田,秋而报之也。

其论太社,则曰王者布下圻内,为百姓立之,谓之太社,不自立之于京师也。

景侯此论,据《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

景侯解《祭法》,则以置社为人间之社矣。

而别论复以太社为人间之社,未晓此旨也。

太社,天子为民而祀,故称天子社。

《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风雨。

夫以群姓之众,王者通为立社,故称太社。

若夫置社,其数不一,盖以里所为名。

《左氏传》盟于清丘之社是也。

人间之社,既已不称太矣。

若复不立之京都,当安所立乎。

《祭法》又曰:王为群姓立七祀。

自为立七祀。

言自为者,自为而祀也。

为群姓者,为群姓而祀也。

太社与七祀,其文正等。

说者穷此,因云坟籍但有五祀,无七祀也。

按祭五祀,国之大祀,七者小祀。

《周礼》所云祭凡小祀,则墨冕之属也。

景侯解大厉曰:如周杜伯,鬼有所归,乃不为厉。

今云无二社者,称景侯《祭法》不谓无二,则曰口传无其文也。

夫以景侯之明,拟议而后为解,而欲以口论除明文。

如此,非但二社,当是思惟景侯之后解,亦未易除也。

前被敕,《尚书召诰》:社于新邑,唯一太牢,不立二社之明义也。

按《郊特牲》曰:社稷太牢。

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无二,则稷无牲矣。

说者则曰,举社以明稷。

何独不可举一以明二。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若有过而除之,不若过而存之。

况存之有义,而除之无据乎。

《周礼》封人掌设社纮。

无稷字。

今帝社无稷,盖出于此。

然国主社稷,故经传动称社稷。

《周礼》,王祭稷则絺冕。

此王社有稷之文也。

封人设纮之无稷字,说者以为略文,从可知也。

谓宜仍旧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 时成粲议称“景侯论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郑氏学”咸重表以为“如粲之论,景侯之解文以此坏。

《大雅》云:乃立冢土。

毛公解曰:冢土,太社也。

景侯解《诗》,即用此说。

《禹贡》惟土五色。

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为太社,封四方诸侯。

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

如此,太社复为立京都也。

不知此论从何出而与解乖。

上违经记明文,下坏景侯之解。

臣虽顽蔽,少长学问,不能默已,谨复续上”刘寔与咸议同。

诏曰“社实一神,而相袭二位,众议不同,何必改作,其使仍旧,一如魏制”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

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无疆。

乃建太社,保佑万邦。

悠悠四海,咸赖嘉祥”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载,王畿是保。

乃建帝社,以神地道。

明祝惟辰,景福来造”《礼》,左宗庙,右社稷,历代遵之,故洛京社稷在庙之右,而江左又然也。

吴时宫东门雩门,疑吴社亦在宫东,与其庙同所也。

宋仍旧,无所改作。

魏氏三祖皆亲耕籍,此则先农无废享也。

其礼无异闻,宜从汉仪。

执事告祠以太牢。

晋武、哀帝并欲籍田而不遂,仪注亦阙略。

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春,亲耕,乃立先农坛于籍田中阡西陌南,高四尺,方二丈。

为四出陛,陛广五尺,外加埒。

去阡陌各二十丈。

车驾未到,司空、大司农率太祝令及众执事质明以一太牢告祠。

祭器用祭社稷器。

祠毕,班余胙于奉祠者。

旧典先农又常列于郊祭云。

汉仪,皇后亲桑东郊苑中。

蚕室祭蚕神曰“苑灒妇人,寓氏公主”祠用少牢。

晋武帝太康九年,杨皇后躬桑于西郊,祀先蚕。

坛高一丈,方二丈。

为四出陛,陛广五尺。

在采桑坛东南帷宫之外,去帷宫十丈。

皇后未到,太祝令质明以一太牢告祠。

谒者一人监祠。

毕,彻馔,班余胙于从桑及奉祠者。

魏文帝黄初二年六月庚子,初礼五岳四渎,咸秩群祀,瘗沈珪璋。

六年七月,帝以舟军入淮。

九月壬戌,遣使者沈璧于淮,礼也。

魏明帝太和四年八月,帝东巡,遣使者以特牛祠中岳,礼也。

魏元帝咸熙元年,帝行幸长安,遣使者以璧币礼华山,礼也。

晋穆帝升平中,何琦论修五岳祠曰“唐、虞之制,天子五载一巡狩,省时之方,柴燎五岳,望于山川,遍于群神。

故曰因名山升中于天。

所以昭告神祇,飨报功德。

是以灾厉不作,而风雨寒暑以时。

降逮三代,年数虽殊,而其礼不易。

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著在经记,所谓有其举之,莫敢废也。

及秦、汉都西京,泾、渭长水,虽不在祀典,以近咸阳,故尽得比大川之祠。

而正立之礼,可以阙哉。

自永嘉之乱,神州倾覆,兹事替矣。

唯灊之天柱,在王略之内,旧台选百石吏卒,以奉其职。

中兴之际,未有官守,庐江郡常遣大吏兼假,四时祷赛,春释寒而冬请冰。

咸和迄今,已复堕替。

计今非典之祠,可谓非一。

考其正名,则淫昏之鬼。

推其糜费,则四人之蠹。

而山川大神,更为简阙,礼俗颓紊,人神杂扰,公私奔蹙,渐以滋繁。

良由顷国家多难,日不暇给,草建废滞,事有未遑。

今元憝已歼,宜修旧典。

岳渎之域,风教所被,来苏之人,咸蒙德泽,而神祇禋祀,未之或甄,巡狩柴燎,其废尚矣。

崇明前典,将俟皇舆北旋,稽古宪章,大厘制度。

其五岳、四渎宜遵修之处,但俎豆牲牢,祝嘏文辞,旧章靡记。

可令礼官作式,归诸诚简,以达明德馨香,如斯而已。

其诸妖孽,可俱依法令,先去其甚。

俾邪正不渎”不见省。

宋孝武帝大明七年六月丙辰,有司奏。

“诏奠祭霍山,未审应奉使何官。

用何牲馔。

进奠之日,又用何器”殿中郎丘景先议“修祀川岳,道光列代。

差秩珪璋,义昭联册。

但业旷中叶,仪漏典文。

寻姬典事继宗伯,汉载持节侍祠,血祭埋沉,经垂明范,酒脯牢具,悉有详例。

又名山著珪币之异,大冢有尝禾之加。

山海祠霍山,以太牢告玉,此准酌记传,其可言者也。

今皇风缅畅,辉祀通岳,愚谓宜使以太常持节,牲以太牢之具,羞用酒脯时谷,礼以赤璋纁币。

又鬯人之职,凡山川四方用蜃,则盛酒当以蠡杯,其余器用,无所取说。

按郊望山渎,以质表诚,器尚陶匏,籍以茅席,近可依准。

山川以兆,宜为坛域”参议景先议为允。

令以兼太常持节奉使,牲用太牢,加以璋币,器用陶匏,时不复用蜃,宜同郊祀,以爵献。

凡肴馔种数,一依社祭为允。

诏可。

晋武帝咸宁二年春,久旱。

四月丁巳,诏曰“诸旱处广加祈请”五月庚午,始祈雨于社稷山川。

六月戊子,获澍雨。

此雩禜旧典也。

太康三年四月、十年二月,又如之。

是后,修之至今。

魏文帝黄初二年正月,诏曰“昔仲尼资大圣之才,怀帝王之器,当衰周之末,无受命之运,乃退考五代之礼,修素王之事,因鲁史而制《春秋》,就太师而正《雅》、《颂》,俾千载之后,莫不宗其文以述作,仰其圣以成谋。

兹可谓命世大圣,亿载之师表者也。

以遭天下大乱,百祀隳废,旧居之庙,毁而不修,褒成之后,绝而莫继,阙里不闻讲颂之声,四时不睹烝尝之位,斯岂所谓崇化报功,盛德百世必祀者哉。

其以议郎孔羡为宗圣侯,邑百户,奉孔子祀。

命鲁郡修旧庙,置百户吏卒,以守卫之”晋武帝泰始三年十一月,改封宗圣侯孔震为奉圣亭侯。

又昭太学及鲁国四时备三牲,以祀孔子。

明帝太宁三年,诏给事奉圣亭侯孔亭四时祠孔子,祭宜如泰始故事。

亭五代孙继之博塞无度,常以祭直顾进,替慢不祀。

宋文帝元嘉八年,有司奏夺爵。

至十九年,又授孔隐之。

兄子熙先谋逆,又失爵。

二十八年,更以孔惠云为奉圣侯。

后有重疾,失爵。

孝武大明二年,又以孔迈为奉圣侯。

迈卒,子莽嗣,有罪,失爵。

魏齐王正始二年三月,帝讲《论语》通。

五年五月,讲《尚书》通。

七年十二月,讲《礼记》通。

并使太常释奠,以太牢祀孔子于辟雍,以颜渊配。

晋武帝泰始七年,皇太子讲《孝经》通。

咸宁三年,讲《诗》通。

太康三年,讲《论语》通。

元帝太兴三年,皇太子讲《论语》通,太子并亲释奠,以太牢祠孔子,以颜渊配。

成帝咸康元年,帝讲《诗》通,穆帝升平元年三月,帝讲《孝经》通。

孝武宁康三年七月,帝讲《孝经》通,并释奠如故事。

穆帝、孝武并权以中堂为太学。

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四月,皇太子讲《孝经》通,释奠国子学,如晋故事。

汉东海恭王薨,明帝出幸津门亭发哀。

魏时会丧及使者吊祭,用博士杜希议,皆去玄冠,加以布巾。

魏武帝少时,汉太尉桥玄独先礼异焉。

故建安中,遣使祠以太牢。

文帝黄初六年十二月,过梁郡,又以太牢祠之。

黄初二年正月,帝校猎至原陵,遣使者以太牢祠汉世祖。

宋文帝元嘉二十五年四月丙辰,车驾行幸江宁,经司徒刘穆之墓,遣使致祭焉。

孝武帝大明三年二月戊申,行幸籍田,经左光禄大夫袁湛墓,遣使致祭。

大明五年九月庚午,车驾行幸,经司空殷景仁墓,遣使致祭。

大明七年十一月,南巡。

乙酉,遣使祭晋大司马桓温、征西将军毛璩墓。

刘禅景耀六年,诏为丞相诸葛亮立庙于沔阳。

先是所居各请立庙,不许,百姓遂私祭之。

而言事者或以为可立于京师,乃从人意,皆不纳。

步兵校尉习隆、中书侍郎向允等言于禅曰“昔周人怀邵伯之美,甘棠为之不伐。

越王思范蠡之功,铸金以存其象。

自汉兴以来,小善小德,而图形立庙者多矣。

况亮德范遐迩,勋盖季世,兴王室之不坏,实斯人是赖。

而烝尝止于私门,庙象阙而莫立,百姓巷祭,戎夷野祀,非所以存德念功,述追在昔也。

今若尽从人心,则渎而无典。

建之京师,又逼宗庙,此圣怀所以惟疑也。

愚以为宜因近其墓,立之于沔阳,使属所以时赐祭。

凡其故臣欲奉祠者,皆限至庙。

断其私祀,以崇正礼”于是从之。

何承天曰“《周礼》:凡有功者祭于大烝。

故后代遵之,以元勋配飨。

允等曾不是式,禅又从之,并非礼也” 汉时城阳国人以刘章有功于汉,为之立祠。

青州诸郡,转相放效,济南尤盛。

至魏武帝为济南相,皆毁绝之。

及秉大政,普加除剪,世之淫祀遂绝。

至文帝黄初五年十一月,诏曰“先王制祀,所以昭孝事祖,大则郊社,其次宗庙,三辰五行,名山川泽,非此族也,不在祀典。

叔世衰乱,崇信巫史,至乃宫殿之内,户牖之间,无不沃酹,甚矣其惑也。

自今其敢设非礼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道论,著于令”明帝青龙元年,又诏“郡国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祠” 晋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诏“昔圣帝明王,修五岳、四渎,名山川泽,各有定制。

所以报阴阳之功,而当幽明之道故也。

然以道莅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也。

故史荐而无愧词,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

末代信道不笃,僭礼渎神,纵欲祈请,曾不敬而远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扇,舍正为邪,故魏朝疾之。

其按旧礼,具为之制,使功著于人者,必有其报,而妖淫之鬼,不乱其间”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厉殃及禳祠”诏曰“不在祀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普禁淫祀。

由是蒋子文祠以下,普皆毁绝。

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蒋山祠,所在山川,渐皆修复。

明帝立九州庙于鸡笼山,大聚群神。

蒋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国、大都督、中外诸军事,加殊礼,钟山王。

苏侯骠骑大将军。

四方诸神,咸加爵秩。

汉安帝元初四年,诏曰“《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鬻。

方今八月按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

虽有糜鬻,糠秕泥土相和半,不可饮食”按此诏,汉时犹依《月令》施政事也。

宋书·卷十一·志第一·志序律历上

〔沈约〕 〔南北朝〕

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则《春秋》是也,言则《尚书》是也。

至于楚《书》、郑《志》、晋《乘》、楚《杌》之篇,皆所以昭述前史,俾不泯于后。

司马迁制一家之言,始区别名题。

至乎礼仪刑政,有所不尽。

乃于纪传之外,创立八书。

片文只事,鸿纤备举。

班氏因之,靡违前式,网罗一代,条流遂广。

《律历》、《礼乐》,其名不变,以《天官》为《天文》,改《封禅》为《郊祀》,易《货殖》、《平准》之称,革《河渠》、《沟洫》之名。

缀孙卿之辞,以述《刑法》。

采孟轲之书,用序《食货》。

刘向《鸿范》,始自《春秋》。

刘歆《七略》,儒墨异部,朱赣博采风谣,尤为详洽。

固并因仍,以为三志。

而《礼乐》疏简,所漏者多,典章事数,百不记一。

《天文》虽为该举,而不言天形,致使三天之说,纷然莫辨。

是故蔡邕于朔方上书,谓宜载述者也。

汉兴,接秦坑儒之后,典坟残缺,耆生硕老,常以亡逸为虑。

刘歆《七略》,固之《艺文》,盖为此也。

河自龙门东注,横被中国,每漂决所渐,寄重灾深,堤筑之功,劳役天下。

且关、洛高垲,地少川源,是故镐、酆、潦、潏,咸入礼典。

漳、滏、郑、白之饶,沟渠沾溉之利,皆民命所祖,国以为天,《沟洫》立志,亦其宜也。

世殊事改,于今可得而略。

窃以班氏《律历》,前事已详,自杨伟改创《景初》,而《魏书》阙志。

及元嘉重造新法,大明博议回改。

自魏至宋,宜入今书。

班固《礼乐》、《郊祀》,马彪《祭祀》、《礼仪》,蔡邕《朝会》,董巴《舆服》,并各立志。

夫礼之所苞,其用非一,郊祭朝飨,匪云别事,旗章服物,非礼而何。

今总而裁之,同谓《礼志》。

《刑法》、《食货》,前说已该,随流派别,附之纪传。

《乐经》残缺,其来已远。

班氏所述,政抄举《乐记》。

马彪《后书》,又不备续。

至于八音众器,并不见书,虽略见《世本》,所阙犹众。

爰及《雅》《郑》,讴谣之节,一皆屏落,曾无概见。

郊庙乐章,每随世改,雅声旧典,咸有遗文。

又案今鼓吹铙歌,虽有章曲,乐人传习,口相师祖,所务者声,不先训以义。

今乐府铙歌,校汉、魏旧曲,曲名时同,文字永异,寻文求义,无一可了。

不知今之铙章,何代曲也。

今《志》自郊庙以下,凡诸乐章,非淫哇之辞,并皆详载。

《天文》、《五行》,自马彪以后,无复记录。

何书自黄初之始,徐志肇义熙之元。

今以魏接汉,式遵何氏。

然则自汉高帝五年之首冬,暨宋顺帝升明二年之孟夏,二辰六沴,甲子无差。

圣帝哲王,咸有瑞命之纪。

盖所以神明宝位,幽赞祯符,欲使逐鹿弭谋,窥觊不作,握河括地,绿文赤字之书,言之详矣。

爰逮道至天而甘露下,德洞地而醴泉出,金芝玄秬之祥,朱草白乌之瑞,斯固不可诬也。

若夫衰世德爽,而嘉应不息,斯固天道茫昧,难以数推。

亦由明主居上,而震蚀之灾不弭。

百灵咸顺,而悬象之应独违。

今立《符瑞志》,以补前史之阙。

地理参差,事难该辨,魏晋以来,迁徙百计,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或昨属荆、豫,今隶司、兖,朝为零、桂之士,夕为庐、九之民。

去来纷扰,无暂止息,版籍为之浑淆,职方所不能记。

自戎狄内侮,有晋东迁,中土遗氓,播徙江外,幽、并、冀、雍、兖、豫、青、徐之境,幽沦寇逆。

自扶莫而裹足奉首,免身于荆、越者,百郡千城,流寓比室。

人伫鸿雁之歌,士蓄怀本之念,莫不各树邦邑,思复旧井。

既而民单户约,不可独建,故魏邦而有韩邑,齐县而有赵民。

且省置交加,日回月徙,寄寓迁流,迄无定托,邦名邑号,难或详书。

大宋受命,重启边隙,淮北五州,剪为寇境,其或奔亡播迁,复立郡县,斯则元嘉、泰始,同名异实。

今以班固、马彪二志,晋、宋《起居》,凡诸记注,悉加推讨,随条辨析,使悉该详。

百官置省,备有前说,寻源讨流,于事为易。

元嘉中,东海何承天受诏纂《宋书》,其志十五篇,以续马彪《汉志》,其证引该博者,即而因之,亦由班固、马迁共为一家者也。

其有漏阙,及何氏后事,备加搜采,随就补缀焉。

渊流浩漫,非孤学所尽。

足蹇途遥,岂短策能运。

虽斟酌前史,备睹妍媸,而爱嗜异情,取舍殊意,每含豪握简,杼轴忘餐,终亦不足与班、左并驰,董、南齐辔。

庶为后之君子,削稿而已焉。

黄帝使伶伦自大夏之西,阮隃之阴,取竹之嶰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

制十二管,以听凤鸣,以定律吕。

夫声有清浊,故协以宫商。

形有长短,故检以丈尺。

器有大小,故定以斛斗。

质有累重,故平以钧石。

故《虞书》曰“乃同律、度、量、衡”然则律吕、宫商之所由生也。

夫乐有器有文,有情有官。

钟鼓干戚,乐之器也。

屈伸舒疾,乐之文也。

“论伦无患,乐之情也。

欣喜欢爱,乐之官也”“是以君子反情以和志,广乐以成教,故能情深而文明,气盛而化神,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故曰“乐者,心之动也。

声者,乐之象也”《周礼》曰“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

乃奏太蔟,歌应钟,舞《咸池》,以祭地祇”四望山川先祖,各有其乐。

又曰“圜钟为宫,黄钟为徵,姑洗为羽,雷鼓雷鼗,孤竹之管,云和之琴瑟,《云门》之舞,冬日至,于地上之圜丘奏之。

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可得而礼矣”地祇人鬼,礼亦如之。

其可以感物兴化,若此之深也。

“道始于一,一生二,二生三,三三而九。

故黄钟之数六,分而为雌雄十二钟。

钟以三成,故置一而三之,凡积分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为黄钟之实。

故黄钟位子,主十一月,下生林钟。

林钟之数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蔟。

太蔟之数七十二,主正月,下生南吕。

南吕之数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

姑洗之数六十四,主三月,下生应钟。

应钟之数四十三,主十月,上生蕤宾。

蕤宾之数五十七,主五月,上生大吕。

大吕之数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则。

夷则之数五十,主七月,上生夹钟。

夹钟之数六十七,主二月,下生无射。

无射之数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中吕。

中吕之数六十,主四月,极不生。

〔极不生,钟律不能复相生。

〕宫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姑洗,姑洗生应钟,不比于正音,故为和。

〔姑洗三月,应钟十月,不与正音比效为和。

和,徙声也。

〕应钟生蕤宾,蕤宾不比于正音,故为缪。

〔缪,音相干也。

周律故有缪、和,为武王伐纣七音也。

〕日冬至,音比林钟浸以浊。

日夏至,音比黄钟浸以清,以十二月律应二十四时。

甲子,中吕之徵也。

丙子,夹钟之羽也。

戊子,黄钟之宫也。

庚子,无射之商也。

壬子,夷则之角也” “古人为度量轻重,皆生乎天道。

黄钟之律长九寸,物以三生,三三九,三九二十七,故幅广二尺七寸,古之制也。

音以八相生,故人长八尺,寻自倍,故八尺而为寻。

有形即有声,音之数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为匹。

匹者,中人之度也,一匹为制。

秋分而禾票定,〔票,禾穗芒也。

〕票定而禾孰。

律之数十二,故十二票而当一粟,十粟而当一寸。

律以当辰,音以当日。

日之数十,故十寸而为尺,十尺为丈。

其以为重,十二粟而当一分,十二分而当一铢,十二铢而当半两。

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铢而当一两。

天有四时,以成一岁,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两而一斤。

三月而一时,三十日一月,故三十斤为一钧。

四时而一岁,故四钧而一石”“其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为六十音。

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

故律历之数,天地之道也。

下生者倍,以三除之。

上生者四,以三除之” 扬子云曰“声生于日,〔谓甲己为角,乙庚为商,丙辛为徵,丁壬为羽,戊癸为宫。

〕律生于辰,〔谓子为黄钟,丑为大吕之属。

〕声以情质,〔质,正也。

各以其行本情为正也。

〕律以和声,〔当以律管钟均,和其清浊之声。

〕声律相协,而八音生。

〔协,和。

〕宫、商、角、徵、羽,谓之五声。

金、石、匏、革、丝、竹、土、木,谓之八音。

声和音谐,是谓五乐” 夫阴阳和则景至,律气应则灰除。

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陈八音,听乐均,度晷景,候钟律,权土炭,效阴阳。

冬至阳气应,则乐均清,景长极,黄钟通,土炭轻而衡仰。

夏至阴气应,则乐均浊,景短极,蕤宾通,土炭重而衡低。

进退于先后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状闻。

太史令封上。

效则和,否则占。

候气之法,为室三重,户闭,涂衅周密,布缇幔。

室中以木为案,每律各一,内庳外高,从其方位,加律其上。

以葭莩灰布其内端,案历而候之。

气至者灰动,其为气动者其灰散,人及风所动者,其灰聚。

殿中候,用玉律十二。

唯二至乃候灵台,用竹律六十。

取弘农宜阳县金门山竹为管,河内葭莩为灰。

三代陵迟,音律失度。

汉兴,北平侯张苍始定律历。

孝武之世,置协律之官。

元帝时,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数,受学于小黄令焦延寿。

其下生、上生,终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

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终于南事,而六十律毕矣。

夫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

宓羲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

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

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

故各统一日。

其余以次运行,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角徵羽以类从焉。

《礼运篇》曰“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此之谓也。

以六十律分一期之日,黄钟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复,阴阳寒暖风雨之占于是生焉。

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

准之状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

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房言律详,其术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

《续汉志》具载其律准度数。

汉章帝元和元年,待诏候钟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诏严嵩具以准法教子男宣,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诏曰“嵩子学审晓律,别其族,协其声者,审试。

不得依托父学,以聋为聪。

声微妙,独非莫知,独是莫晓,以律错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为能传嵩学耳”试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

自此律家莫能为准。

灵帝熹平六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张光等问准意,光等不知。

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

音不可书以晓人,知之者欲教而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师,故史官能辨清浊者遂绝。

其可以相传者,唯候气而已。

〔表略〕 论曰:律吕相生,皆三分而损益之。

先儒推十二律,从子至亥,每三之,凡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三约之,是为上生。

故《汉志》云:三分损一,下生林钟,三分益一,上生太蔟。

无射既上生中吕,则中吕又当上生黄钟,然后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

今上生不及黄钟实二千三百八十四,九约实一千九百六十八为一分,此则不周九分寸之律一分有奇,岂得还为宫乎。

凡三分益一为上生,三分损一为下生,此其大略,犹周天斗分四分之一耳。

京房不思此意,比十二律微有所增,方引而伸之,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至于南事,为六十律,竟复不合,弥益其疏。

班氏所志,未能通律吕本源,徒训角为触,徵为祉,阳气施种于黄钟,如斯之属,空烦其文,而为辞费。

又推九六,欲符刘歆三统之数,假托非类,以饰其说,皆孟坚之妄矣。

蔡邕从朔方上书,云《前汉志》但载十律,不及六十。

六律尺寸相生,司马彪皆已志之。

汉末,亡失雅乐。

黄初中,铸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作。

协律都尉杜夔令玉铸钟,其声清浊,多不如法。

数毁改作,玉甚厌之,谓夔清浊任意。

更相诉白于魏王。

魏王取玉所铸钟,杂错更试,然后知夔为精,于是罪玉及诸子,皆为养马主。

晋泰始十年,中书监荀勖、中书令张华,出御府铜竹律二十五具,部太乐郎刘秀等校试,其三具与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视其铭题尺寸,是笛律也。

问协律中郎将列和,辞“昔魏明帝时,令和承受笛声,以作此律,欲使学者别居一坊,歌咏讲习,依此律调。

至于都合乐时,但识其尺寸之名,则丝竹歌咏,皆得均合。

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

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

凡弦歌调张清浊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则不可知也” 勖等奏“昔先王之作乐也,以振风荡俗,飨神佐贤,必协律吕之和,以节八音之中。

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叙,清浊有宜。

故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

此经传记籍可得而知者也。

如和对辞,笛之长短,无所象则,率意而作,不由曲度。

考以正律,皆不相应,吹其声均,多不谐合。

又辞:先师传笛,别其清浊,直以长短,工人裁制,旧不依律。

是为作笛无法。

而知写笛造律,又令琴瑟歌咏,从之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宪于后者也。

谨条牒诸律,问和意状如左。

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像十二枚,声均调和,器用便利。

讲肄弹击,必合律吕,况乎宴飨万国,奏之庙堂者哉。

虽伶、夔旷远,至音难精,犹宜刑古昔,以求厥衷,合于经礼,于制为详。

若可施用,请更部笛工,选竹造作,太乐、乐府施行。

平议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

其御府笛正声下徵各一具,皆铭题作者姓名。

其余无所施用,还付御府毁”奏可。

勖又问和“作笛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后乃以为乐不”和辞“太乐东厢长笛正声已长四尺二寸,令当复取其下徵之声。

于法,声浊者笛当长,计其尺寸,乃五尺有余,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

又笛诸孔,虽不校试,意谓不能得一孔辄应一律也”案太乐,四尺二寸笛正声均应蕤宾,以十二律还相为宫,推法下徵之孔,当应律大吕。

大吕笛长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长五尺余。

令太乐郎刘秀、邓昊等依律作大吕笛以示和。

又吹七律,一孔一校,声皆相应。

然后令郝生鼓筝,宋同吹笛,以为《杂引》、《相和》诸曲。

和乃辞曰“自和父祖汉世以来,笛家相传,不知此法,而令调均与律相应,实非所及也”郝生、鲁基、种整、朱夏,皆与和同。

又问和“笛有六孔,及其体中之空为七。

和为能尽名其宫商角徵不。

孔调与不调,以何检知”和辞“先师相传,吹笛但以作曲相语,为某曲当举某指,初不知七孔尽应何声也。

若当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旧像讫,但吹取鸣者,初不复校其诸孔调与不调也”案《周礼》调乐金石,有一定之声,是故造钟磬者,先依律调之,然后施于厢悬。

作乐之时,诸音皆受钟磬之均,即为悉应律也。

至于飨宴殿堂之上,无厢悬钟磬,以笛有一定调,故诸弦歌皆从笛为正。

是为笛犹钟磬,宜必合于律吕。

如和所对,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声均,不知其皆应何律。

调与不调,无以检正。

唯取竹之鸣者,为无法制。

辄令部郎刘秀、邓昊、魏邵等与笛工参共作笛。

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声,然后器象有制,音均和协。

又问和“若不知律吕之义,作乐音均高下清浊之调,当以何名之”和辞“每合乐时,随歌者声之清浊,用笛有长短。

假令声浊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调也。

声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调也。

汉、魏相传,施行皆然”案《周礼》奏六乐,乃奏黄钟。

歌大吕,乃奏太蔟,歌应钟,皆以律吕之义,纪歌奏清浊。

而和所称以二尺三尺为名,虽汉、魏用之,俗而不典。

部郎刘秀、邓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应无射之律,若宜用长笛,执乐者曰“请奏无射”《周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二尺八寸四分四厘应黄钟之律,若宜用短笛,执乐者曰“请奏黄钟”《周语》曰“黄钟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是则歌奏之义,当合经礼,考之古典,于制为雅。

《书》曰“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在治忽始”《周礼》载六律六同。

《礼记》又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刘歆、班固纂《律历志》,亦纪十二律。

唯京房始创六十律,至章帝时,其法已亡。

蔡邕虽追古作,其言亦曰“今无能为者”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无施于乐。

谨依典记,以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之法,制十二笛象,记注图侧,如别。

省图,不如视笛之了,故复重作蕤宾伏孔笛。

其制云: 黄钟之笛,正声应黄钟,下徵应林钟,长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有奇。

〔《周语》曰“黄钟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主声调法,以黄钟为宫,则姑洗为角。

翕笛之声应姑洗,故以四角之长为黄钟之笛也。

其宫声正而不倍。

故曰正声。

〕正声调法,黄钟为宫,〔第一孔。

〕应钟为变宫,〔第二孔。

〕南吕为羽,〔第三孔。

〕林钟为徵,〔第四孔。

〕蕤宾为变徵,〔第五附孔。

〕姑洗为角,〔笛体中声。

〕太蔟为商。

〔笛后出孔也。

商声浊于角,当在角下,而角声以在体中,故上其商孔,令在宫上,清于宫也。

然则宫商正也,余声皆倍也。

是故从宫以下,孔转下转浊也。

此章说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

下章说律吕相生,笛之制也。

〕正声调法,黄钟为宫,〔作黄钟之笛,将求宫孔,以姑洗及黄钟律从笛首下度之,尽二律之长而为孔,则得宫声也。

〕宫生徵,黄钟生林钟也。

〔以林钟之律从宫孔下度之,尽律作孔,则得徵声也。

〕徵生商,林钟生太蔟也。

〔以太蔟律从徵孔上度之,尽律以为孔,则得商声也。

〕商生羽,太蔟生南吕也。

〔以南吕律度从角孔下度之,尽律为孔,则得羽声也。

〕羽生角,南吕生姑洗也。

〔以姑洗律从羽孔上行度之,尽律而为孔,则得角声也。

然则出于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

从羽孔下行度之,尽律而为孔,亦得角声,出于附商孔之下,则吹者右手所不逮也,故不作角孔。

推而下之,复倍其均,是以角声在笛体中,古之制也。

音家旧法,虽一部再倍,但令均同。

适足为唱和之声,无害于曲均故也。

《周语》曰:匏竹利制,议宜,谓便于事用从宜者也。

〕角生变宫,姑洗生应钟也。

〔上句所谓当为角孔而出商下者,墨点识之,以应律也。

从此点下行度之,为孔则得变宫之声也。

〕变宫生变徵,应钟生蕤宾也。

〔以蕤宾律从变宫下度之,尽律为孔,则得变徵之声。

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宫为主。

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例皆一者也。

〕下徵调法,林钟为宫,〔第四孔也。

本正声黄钟之徵。

徵清当在宫上,用笛之宜,倍令浊下,故曰下徵。

下徵更为宫者,记所谓“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者。

然则正声调清,下徵调浊也。

〕南吕为商,〔第三孔也。

本正声黄钟之羽,今为下徵之商。

〕应钟为角,〔第二孔也。

本正声黄钟之变宫,今为下徵之角也。

〕黄钟为变徵,〔下徵之调,林钟为宫,大吕当变徵。

而黄钟笛本无大吕之声,故假用黄钟以为变徵也。

假用之法:当变徵之声,则俱发黄钟及太蔟、应钟三孔。

黄钟应浊而太蔟清,大吕律在二律之间,俱发三孔而微硙蒦之,则得大吕变徵之声矣。

〕诸笛下徵调求变徵之法,皆如此。

太蔟为徵,〔笛后出孔,本正声之商,今为下徵之徵。

〕姑洗为羽,〔笛体中翕声也。

本正声之角,今为下徵之羽也。

〕蕤宾为变宫,〔附孔是也。

本正声之变徵也,今为下徵之变宫也。

然则正声之调,孔转下转浊。

下徵之调,孔转上转清也。

〕清角之调:以姑洗为宫,〔即是笛体中翕声也,于正声为角,于下徵为羽。

清角之调,乃以为宫,而哨吹令清,故曰清角。

唯得为宛诗谣俗之曲,不合雅乐也。

〕蕤宾为商,〔正也。

〕林钟为角,〔非正也。

〕南吕为变徵,〔非正也。

〕应钟为徵,〔正也。

〕黄钟为羽,〔非正也。

〕太蔟为变宫。

〔非正也。

清角之调,唯宫商及徵,与律相应,余四声非正者皆浊,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 凡笛体用角律,其长者八之,〔蕤宾、林钟也。

〕短者四之,〔其余十笛,皆四角也。

〕空中实容,长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

若长短大小不合于此,或器用不便声均法度之齐等也。

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齐,必不得已,取其声均合。

〕三宫〔一曰正声,二曰下徵,三曰清角。

〕二十一变也。

〔宫有七声,错综用之,故二十一变也。

诸笛例皆一也。

〕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

〔一曰正角,出于商上者也。

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

三曰变宫,近于宫孔,倍令下者也。

四曰变徵,远于徵孔,倍令高者也,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则于琴徵也。

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应进退上下之法,所以协声均,便事用也。

其本孔隐而不见,故曰伏孔。

〕 大吕之笛:正声应大吕,下徵应夷则,长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

〔《周语》曰“元间大吕,助宣物也”〕 太蔟之笛:正声应太蔟,下徵应南吕,长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

〔《周语》曰“太蔟所以金奏,赞阳出滞也”〕 夹钟之笛:正声应夹钟,下徵应无射,长二尺四寸。

〔《周语》曰“二间夹钟,出四隙之细也”〕 姑洗之笛:正声应姑洗,下徵应应钟,长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

〔《周语》曰“三间中吕,宣中气也”〕 蕤宾之笛,正声应蕤宾,下徵应大吕,长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

〔《周语》曰“蕤宾所以安静神人,献酧交酢”变宫近孔,故倍半令下,便于用也。

林钟亦如之。

〕 林钟之笛:正声应林钟,下徵应太蔟,长三尺七寸九分二厘有奇。

〔《周语》曰“四间林钟,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肃纯恪”〕 夷则之笛:正声应夷则,下徵应夹钟,长三尺六寸。

〔《周语》曰“夷则所以咏歌九州,平民无贰也”变宫之法,亦如蕤宾,体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 南吕之笛,正声应南吕,下徵应姑洗,长三尺三寸七分。

〔《周语》曰“五间南吕,赞阳秀也”〕 无射之笛:正声应无射,下徵应中吕,长三尺二寸。

〔《周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 应钟之笛:正声应应钟,下徵应蕤宾,长五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

〔《周语》曰“六间应钟,均利器用,俾应复也”〕 勖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吕,检校太乐、总章、鼓吹八音,与律乖错。

始知后汉至魏,尺度渐长于古四分有余。

夔依为律吕,故致失韵。

乃部佐著作郎刘恭依《周礼》更积黍起度,以铸新律。

既成,募求古器,得周时玉律,比之不差毫厘。

又汉世故钟,以律命之,不叩而自应。

初,勖行道,逢赵郡商人县铎于牛,其声甚韵。

至是搜得此铎,以调律吕焉。

晋武帝以勖律与周、汉器合,乃施用之。

散骑侍郎阮咸讥其声高,非兴国之音。

咸亡后,掘地得古铜尺,果长勖尺四分,时人咸服其妙。

元康中,裴頠以为医方民命之急,而称两不与古同,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权衡。

不见省。

黄钟箱笛,晋时三尺八寸。

元嘉九年,太乐令钟宗之减为三尺七寸。

十四年,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为三尺六寸五分。

〔列和云“东箱长笛四尺二寸也”〕太蔟箱笛,晋时三尺七寸,宗之减为三尺三寸七分,纵又减一寸一分,为三尺二寸六分。

姑洗箱笛,晋时三尺五寸,宗之减为二尺九寸七分,纵又减五分,为二尺九寸二分。

蕤宾箱笛,晋时二尺九寸,宗之减为二尺六寸,纵又减二分,为二尺五寸八分。

宋书·卷十·本纪第十·顺帝

〔沈约〕 〔南北朝〕

顺皇帝讳准,字仲谋,小字智观,明帝第三子也。

泰始五年七月癸丑生。

七年,封安成王,食邑三千户。

仍拜抚军将军,置佐史。

废帝即位,为扬州刺史。

元徽二年,进号车骑将军、都督扬、南豫二州诸军事,给鼓吹一部,刺史如故。

四年,又进号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班剑三十人,都督、刺史如故。

元徽五年七月戊子夜,废帝殒,奉迎王入居朝堂。

壬辰,即皇帝位。

升明元年,改元,大赦天下,赐文武位二等。

甲午,镇军将军齐王出镇东城,辅政作相。

丙申,诏曰“露台息构,义光汉德。

雉裘焚制,事隆晋道。

故以检奢轨化,敦俭驭俗。

顷甸服未静,师旅连年,委蓄屡空,劳敝莫偃。

而丹雘之饰,糜耗难訾,宝赂之费,征赋靡计。

今车服仪制,实宜约损,使徽章有序,勿得侈溢。

可罢省御府二署。

凡工丽雕镌,伤风毁治,一皆禁断。

庶永昭宪则,弘兹始政”征西大将军、荆州刺史沈攸之进号车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

尚书左仆射、中领军、镇军将军、南兖州刺史齐王为司空、录尚书事、骠骑大将军,刺史如故。

中书令、卫将军、开府仪同三司、抚军将军刘秉为尚书令,加中军将军。

镇西将军、郢州刺史晋熙王燮为抚军将军、扬州刺史。

南阳王翙为郢州刺史。

辛丑,尚书右仆射王僧虔为尚书仆射,右卫将军刘韫为中领军,金紫光禄大夫王琨为右光禄大夫。

给司徒齐王钱五百万,布五千匹。

癸卯,车驾谒太庙。

丙午,以安西参军明庆符为青、冀二州刺史,武陵王赞为郢州刺史,新除郢州刺史南阳王翙为湘州刺史,司空、南兖州刺史齐王改领南徐州刺史,征虏将军李安民为南兖州刺史。

雍州大水,八月壬子,遣使赈恤,蠲除税调。

以骠骑长史刘澄之为南豫州刺史。

山阳太守于天宝、新吴县子秦立有罪,下狱死。

戊午,改平准署。

辛酉,以宣城太守李灵谦为兖州刺史。

癸亥,司徒袁粲镇石头。

丁卯,原除元年以前逋调。

复郡县禄田。

戊辰,崇拜帝所生陈昭华为皇太妃。

庚午,司空长史谢朏、卫军长史江斅、中书侍郎褚炫、武陵王文学刘候入直殿省,参侍文义。

齐王固让司空,庚辰,以为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

九月己丑,诏曰“昔圣王既没,淳风已衰,龟书永湮,龙图长秘。

故三代之末,德刑相扰。

世沦物竞,道陂人谀。

然犹正士比毂,奇才接轸。

朕袭运金枢,纂灵瑶极,负扆巡政,日晏忘疲,永言兴替,望古盈虑。

姬、夏典载,犹传缃帙,汉、魏余文,布在方册。

故元封兴茂才之制,地节创独行之品。

振维务本,存乎得人。

今可宣下州郡,搜扬幽仄,摽采乡邑,随名荐上。

朕将亲览,甄其茂异。

庶野无遗彦,永激遐芬”己酉,庐陵王暠薨。

冬十一月己酉,倭国遣使献方物。

丙午,员外散骑侍郎胡羡生行越州刺史,以交州刺史沈景德为广州刺史。

十二月丁巳,以骁骑将军王广之为徐州刺史。

车骑大将军、荆州刺史沈攸之举兵反。

丁卯,录公齐王入守朝堂,侍中萧嶷镇东府。

戊辰,内外纂严。

己巳,以郢州刺史武陵王赞为安西将军、荆州刺史,征虏将军、雍州刺史张敬儿进号镇军将军。

右卫将军黄回为平西将军、郢州刺史,督诸军前锋南讨。

征虏将军吕安国为湘州刺史,都官尚书王宽加平西将军。

庚午,新除左卫将军齐王世子奉新除抚军将军、扬州刺史晋熙王燮镇寻阳之盆城。

壬申,以骁骑将军周盘龙为广州刺史。

是日,司徒袁粲据石头反,尚书令刘秉、黄门侍郎刘述、冠军王蕴率众赴之。

黄回及辅国将军孙昙瓘、屯骑校尉王宜兴、辅国将军任候伯、左军将军彭文之密相响应。

中领军刘韫、直皞将军卜伯兴在殿内同谋。

录公齐王诛韫等于省内。

军主苏烈、王天生、薛道渊、戴僧静等陷石头,斩粲于城内。

秉、述、蕴逾城走,追擒之,并伏诛。

其余无所问。

豫州刺史刘怀珍、雍州刺史张敬儿、广州刺史陈显达并举义兵。

司州刺史姚道和、梁州刺史范柏年、湘州行事庾佩玉拥众怀贰。

甲戌,大赦天下。

乙亥,以尚书仆射王僧虔为尚书左仆射,新除中书令王延之为尚书右仆射。

吴郡太守刘遐据郡反,辅国将军张瑰讨斩之。

闰月辛巳,屯骑校尉王宜兴有罪伏诛。

癸巳,沈攸之攻围郢城,前军长史柳世隆固守。

攸之弟登之作乱于吴兴,吴兴太守沈文秀讨斩之。

己亥,内外戒严。

假录公齐王黄钺。

辛丑,宁朔将军、北秦州刺史武都王杨文度进号征西将军。

乙巳,录公齐王出顿新亭。

二年春正月,沈攸之遣将公孙方平据西阳。

辛酉,建宁太守张谟击破之。

丁卯,沈攸之自郢城奔散。

己巳,华容县民斩送之。

左将军、豫州刺史刘怀珍进号平南将军。

辛未,镇军将军、雍州刺史张敬儿克江陵,斩攸之子光琰,荆州平,同逆皆伏诛。

丙子,解严。

以新除侍中柳世隆为尚书右仆射。

是日,录公齐王旋镇东府。

丁丑,以江州刺史邵陵王友为安南将军、南豫州刺史。

左卫将军齐王世子为江州刺史,侍中萧嶷为领军,镇军将军、雍州刺史张敬儿进号征西将军,平西将军、郢州刺史黄回进号镇西将军。

二月庚辰,以尚书左仆射王僧虔为尚书令,尚书右仆射王延之为尚书左仆射。

癸未,录公齐王加授太尉,卫将军褚渊为中书监、司空。

甲申,曲赦荆州。

丙戌,抚军将军、扬州刺史晋熙王燮进号中军将军、开府仪同三司。

戊子,蠲雍州缘沔居民前被水灾者租布三年。

辛卯,郢州刺史、新除镇南将军黄回为镇北将军、南兖州刺史,南兖州刺史李安民为郢州刺史。

癸巳,以山阴令傅琰为益州刺史。

丙申,左军将军彭文之有罪,下狱死。

行湘州事任候伯杀前湘州行事庾佩玉,传首京邑。

三月庚戌,以广州刺史周盘龙为司州刺史,辅国将军刘悛为广州刺史。

丙子,给太尉齐王羽葆、鼓吹。

夏四月己卯,以游击将军垣崇祖为兖州刺史。

辛卯,新除镇北将军、南兖州刺史黄回有罪赐死。

甲午,辅国将军、淮南宣城二郡太守萧映行南兖州刺史。

五月戊午,倭国王武遣使献方物,以武为安东大将军。

辅国将军、行湘州事任侯伯有罪伏诛。

六月己丑,以前新会太守赵超民为交州刺史。

丁酉,以辅国将军杨文弘为北秦州刺史、武都王。

八月辛卯,太尉齐王表断奇饰丽服,凡十有四条。

乙未,以江州刺史齐王世子为领军将军、抚军将军。

丙申,以领军萧嶷为江州刺史。

九月乙巳朔,日有蚀之。

丙午,加太尉齐王黄钺、都督中外诸军事、太傅,领扬州牧,剑履上殿,入朝不趋,赞拜不名。

置左右长史、司马、从事中郎、掾、属各四人。

中军将军、扬州刺史晋熙王燮为司徒。

戊申,行南兖州刺史萧映为南兖州刺史。

甲寅,给太傅齐王三望车。

己未,芮芮国遣使献方物。

癸酉,武陵内史张澹有罪,下狱死。

冬十月丁丑,宁朔将军、淮南宣城二郡太守萧晃为豫州刺史。

孙昙瓘先逃亡,己卯,擒获,伏诛。

壬寅,立皇后谢氏,减死罪一等,五岁刑以下悉原。

十一月壬子,立故武昌太守刘琨息颁为南丰县王。

癸亥,临沣侯刘晃谋反,晃及党与皆伏诛。

甲子,改封南阳王翙为随郡王,改随阳郡。

十二月丙戌,皇后见于太庙。

戊子,高丽国遣使献方物。

三年春正月甲辰,以江州刺史萧嶷为镇西将军、荆州刺史,尚书左仆射王延之为安南将军、江州刺史。

安西长史萧顺之为郢州刺史。

乙卯,太傅齐王表诸负官物质役者,悉原除。

辛亥,以骁骑将军王玄邈为梁、南秦二州刺史。

领军将军、抚军将军齐王世子加尚书仆射,进号中军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

丙辰,加太傅齐王前部羽葆、鼓吹。

丁巳,诏太傅府依旧辟召。

以征西将军、雍州刺史张敬儿为护军将军,新除给事黄门侍郎萧长懋为雍州刺史。

二月丙子,安南将军、南豫州刺史邵陵王友薨。

三月癸卯朔,日有蚀之。

甲辰,崇太傅为相国,总百揆,封十郡,为齐公,备九锡之礼,加玺绂远游冠,位在诸王上。

加相国绿綟绶,其骠骑大将军、扬州牧、南徐州刺史如故。

丙午,以中军大将军萧赜为南豫州刺史、齐公世子,副贰相国,绿綟绶。

庚戌,临川王绰谋反,绰及党与皆伏诛。

丁巳,以齐国初建,给钱五百万,布五千匹,绢千匹。

夏四月壬申,进齐公爵为齐王,增封十郡。

甲戌,安西将军武陵王赞薨。

丙戌,命齐王冕十有二旒,建天子旌旗,出警入跸,乘金根车,驾六马,备五时副车,置旄头云罕,乐舞八佾,设钟虡宫县。

进世子为太子,王子、王女、王孙爵命之号,壹如旧仪。

辛卯,天禄永终,禅位于齐,壬辰,帝逊位于东邸。

既而迁居丹阳宫。

齐王践阼,封帝为汝阴王,待以不臣之礼。

行宋正朔,上书不为表,答表不为诏。

建元元年五月己未,殂于丹阳宫,时年十三。

谥曰顺帝。

六月乙酉,葬于遂宁陵。

史臣曰:圣王膺录,自非接乱承微,则天历不至也。

自三、五以来,受命之主,莫不乘沦亡之极,然后符乐推之运。

水德迁谢,其来久矣。

岂止于区区汝阴揖禅而已哉。

宋书·卷九·本纪第九·后废帝

〔沈约〕 〔南北朝〕

废帝讳昱,字德融,小字慧震,明帝长子也。

大明七年正月辛丑,生于卫尉府。

太宗诸子在孕,皆以《周易》筮之,即以所得之卦为小字,故帝字慧震,其余皇子亦如之。

泰始二年,立为皇太子。

三年,始制太子改名昱。

安车乘象辂。

六年,出东宫。

又制太子元正朝贺,服衮冕九章衣。

泰豫元年四月己亥,太宗崩。

庚子,太子即皇帝位,大赦天下。

尚书令袁粲、护军将军褚渊共辅朝政。

乙巳,以护军将军张永为右光禄大夫,抚军将军安成王为扬州刺史。

己酉,特进、右光禄大夫刘遵考改为左光禄大夫。

五月丁巳,以吴兴太守张岱为益州刺史。

戊辰,缘江戍兵老疾者,悉听还。

班剑依旧入殿。

六月壬辰,诏曰“夫兴王经制,实先民隐,方求广教,刑于四维。

朕以茕眇,夙膺宝历,永言民政,未接听览,眷言乃顾,无忘鉴寐。

可遣大使分行四方,观采风谣,问其疾苦。

令有咈民,法不便俗者,悉各条奏。

若守宰威恩可纪,廉勤允著,依事腾闻。

如狱讼诬枉,职事纰缪,惰公存私,害民利己者,无或隐昧。

广纳刍舆之议,博求献艺之规。

巡省之道,务令精洽,深简行识,俾若朕亲览焉”又诏曰“夫寝梦期贤,往诰垂美,物色求良,前书称盛。

朕以冲昧,嗣膺宝业,思仰述圣猷,勉弘政道,兴言多士,常想得人。

可普下牧守,广加搜采。

其有孝友闻族,义让光闾,或匿名屠钓,隐身耕牧,足以整厉浇风,扶益淳化者,凡厥一善,咸无遗逸。

虚轮伫帛,俟闻嘉荐”京师雨水,诏赈恤二县贫民。

乙巳,尊皇后曰皇太后,立皇后江氏。

秋七月戊辰,崇拜帝所生陈贵妃为皇太妃。

闰月丁亥,罢宋安郡还属广兴。

己丑,割南豫州南汝阴郡属西豫州,西豫州庐江郡属豫州。

甲辰,以新除征西将军、开府仪同三司、荆州刺史蔡兴宗为中书监、光禄大夫,安西将军、郢州刺史沈攸之为镇西将军、荆州刺史,南徐州刺史刘秉为平西将军、郢州刺史,新除太常建平王景素为镇军将军、南徐州刺史。

八月戊午,新除中书监、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蔡兴宗薨。

冬十月辛卯,抚军将军刘韫有罪免官。

辛未,护军将军褚渊母忧去职。

十一月己亥,新除平西将军、郢州刺史刘秉为尚书左仆射。

辛丑,护军将军褚渊还摄本任。

芮芮国、高丽国遣使献方物。

十二月,索虏寇义阳。

丁巳,司州刺史王瞻击破之。

元徽元年春正月戊寅朔,改元,大赦天下。

壬寅,诏曰“夫缓法昭恩,裁风茂典,蠲宪贷眚,训俗彝义。

朕临驭宸枢,夤制氓宇,式存宽简,思孚矜惠。

今开元肆宥,万品惟新,凡兹流斥,宜均弘洗。

自元年以前贻罪徙放者,悉听还本”二月乙亥,以晋熙王燮为郢州刺史。

三月丙申,以抚军长史何恢为广州刺史。

婆利国遣使献方物。

戊戌,以前淮南太守刘灵遗为南豫州刺史。

夏五月辛卯,以辅师将军李安民为司州刺史。

丙申,河南王遣使献方物。

六月壬子,以越州刺史陈伯绍为交州刺史。

乙卯,特进、左光禄大夫刘遵考卒。

寿阳大水,己未,遣殿中将军赈恤慰劳。

丙寅,以左军将军孟次阳为兖州刺史。

秋七月丁丑,散骑常侍顾长康、长水校尉何翌之表上所撰《谏林》,上自虞、舜,下及晋武,凡十二卷。

八月辛亥,诏曰“分方正俗,著自虞册,川谷异制,焕乎姬典。

故井遂有辨,闾伍无杂,用能七教克宣,八政斯序。

虽绵代殊轨,沿革异仪,或民怀迁俗,或国尚兴徙,汉阳列燕、代之豪,关西炽齐、楚之族,并通籍新邑,即居成旧。

洎金行委御,礼乐南移,中州黎庶,襁负扬、越。

圣武造运,道一闳区,贻长世之规,申土断之制。

而夷险相因,盈晦递袭,岁馑凋流,戎役惰散,违乡寓境,渐至繁积。

宜式遵鸿轨,以为永宪,庶阜俗昌民,反风定保。

夷胥山之险,澄瀚海之波,括《河图》于九服,振玉轫于五都矣”秘书丞王俭表上所撰《七志》三十卷。

京师旱。

甲寅,诏曰“比亢序骞度,留熏耀晷,有伤秋稼,方贻民瘼。

朕以眇疚,未弘政道,囹圄尚繁,枉滞犹积,夕厉晨矜,每恻于怀。

尚书令可与执法以下,就讯众狱,使冤讼洗遂,困弊昭苏。

颁下州郡,咸令无壅”癸亥,镇军将军、南徐州刺史建平王景素进号镇北将军。

庚午,陈留王曹铣薨。

九月壬午,诏曰“国赋氓税,盖有恒品,往属戎难,务先军实,征课之宜,或乖昔准。

湘、江二州,粮运偏积,调役既繁,庶徒弥扰。

因循权政,容有未革,民单力弊,岁月愈甚。

永言矜叹,情兼宵寐。

可遣使到所,明加详察。

其输违旧令,役非公限者,并即蠲改,具条以闻”丁亥,立衡阳王嶷子伯玉为南平王。

冬十月壬子,以抚军司马王玄载为梁、南秦二州刺史。

癸酉,割南兖州之钟离、豫州之马头,又分秦郡、梁郡、历阳置新昌郡,立徐州。

十一月丙子,以散骑常侍垣闳为徐州刺史。

丁丑,尚书令袁粲母丧去职。

十二月癸卯朔,日有蚀之。

乙巳,司空、江州刺史桂阳王休范进位太尉,尚书令袁粲还摄本任,加号卫将军。

癸亥,立前建安王世子伯融为始安县王。

丙寅,河南王遣使献方物。

二年春正月庚子,以右光禄大夫张永为征北将军、南兖州刺史。

二月己巳,加护军将军褚渊中军将军。

三月癸酉,以左卫将军王宽为南豫州刺史。

夏四月癸亥,诏曰“顷列爵叙勋,铨荣酧义,条流积广,又各淹阙。

岁往事留,理至逋壅,在所参差,多违甄饬。

赏未均洽,每疚厥心。

可悉依旧准,并下注职”五月壬午,太尉、江州刺史桂阳王休范举兵反。

庚寅,内外戒严。

加中领军刘勔镇军将军,加右卫将军齐王平南将军,前锋南讨,出屯新亭。

征北将军张永屯白下,前南兖州刺史沈怀明戍石头,卫将军袁粲、中军将军褚渊入卫殿省。

壬辰,贼奄至,攻新亭垒。

齐王拒击,大破之。

越骑校尉张敬儿斩休范。

贼党杜黑蠡、丁文豪分军向朱雀航,刘勔拒贼败绩,力战死之。

右军将军王道隆奔走遇害。

张永溃于白下,沈怀明自石头奔散。

甲午,抚军典签茅恬开东府纳贼,贼入屯中堂。

羽林监陈显达击大破之。

丙申,张敬儿等破贼于宣阳门、庄严寺、小市,进平东府城,枭擒群贼。

赏赐封爵各有差。

丁酉,诏京邑二县埋藏所杀贼,并战亡者,复同京城。

是日解严,大赦天下,文武赐位一等。

戊戌,原除江州逋债,其有课非常调、役为民蠹者,悉皆蠲停。

诏曰“顷国赋多骞,公储罕给。

近治戎虽浅,而军费已多,廪藏虚罄,难用驭远。

宜矫革淫长,务在节俭。

其供奉服御,悉就减撤,雕文靡丽,废而勿修。

凡诸游费,一皆禁断,外可详为科格”荆州刺史沈攸之、南徐州刺史建平王景素、郢州刺史晋熙王燮、湘州刺史王僧虔、雍州刺史张兴世并举义兵赴京师。

己亥,以第七皇弟友为江州刺史。

芮芮国遣使献方物。

六月庚子,以平南将军齐王为中领军、镇军将军、南兖州刺史。

癸卯,晋熙王燮遣军克寻阳,江州平。

戊申,以淮南太守任农夫为豫州刺史,右将军、南豫州刺史王宽进号平西将军。

壬戌,改辅师将军还为辅国。

秋七月庚辰,立第七皇弟友为邵陵王。

辛巳,以抚军司马孟次阳为兖州刺史。

乙酉,镇西将军、荆州刺史沈攸之进号征西大将军,镇北将军、南徐州刺史建平王景素进号征北将军,并开府仪同三司。

征虏将军、郢州刺史晋熙王燮进号安西将军,前将军、湘州刺史王僧虔进号平南将军。

八月辛酉,以征虏行参军刘延祖为宁州刺史。

九月壬辰,以游击将军吕安国为兖州刺史。

丁酉,以尚书令、新除卫将军袁粲为中书监,即本号开府仪同三司,领司徒。

加护军将军褚渊尚书令。

抚军将军、扬州刺史安成王进号车骑将军。

冬十月庚申,以新除侍中王蕴为湘州刺史。

甲子,以游击将军陈显达为广州刺史。

十一月丙戌,御加元服,大赦天下。

赐民男子爵一级。

为父后及三老孝悌力田者爵二级。

鳏寡孤独笃癃不能自存者,谷卜五斛。

年八十以上,加帛一匹。

大酺五日,赐王公以下各有差。

十二月癸亥,立第八皇弟跻为江夏王,第九皇弟赞为武陵王。

三年春正月辛巳,车驾亲祠南郊、明堂。

三月丙寅,河南王遣使献方物。

己巳,以车骑将军张敬儿为雍州刺史。

其日,京师大水,遣尚书郎官长检行赈赐。

闰月戊戌,诏曰“顷民俗滋弊,国度未殷,岁时屡骞,编户不给。

且边虞尚警,徭费弥繁,永言夕惕,寝兴增疚。

思弘丰耗之制,以惇约素之风,庶偫蓄拯民,以康治道。

太官珍膳,御府丽服,诸所供拟,一皆减撤,可详为其格,务从简衷”夏四月,遣尚书郎到诸州检括民户,穷老尤贫者,蠲除课调。

丁壮犹有生业,随宜宽申。

赀财足以充限者,督令洗毕。

丙戌,车驾幸中堂听讼。

六月癸未,北国使至。

兼司徒袁粲、尚书令褚渊并固让。

秋七月庚戌,以粲为尚书令。

壬戌,以给事黄门侍郎刘怀珍为豫州刺史。

八月庚子,加护军将军褚渊中书监。

九月丙辰,征西大将军河南王吐谷浑拾夤进号车骑大将军。

冬十月丙戌,高丽国遣使献方物。

十二月乙丑,以冠军将军姚道和为司州刺史。

四年春正月己亥,车驾躬耕籍田,大赦天下。

赐力田爵一级。

贷贫民粮种。

壬子,以梁、南秦二州刺史王玄载为益州刺史。

二月壬戌,以步兵校尉范柏年为梁、南秦二州刺史。

丁卯,加金紫光禄大夫王琨特进。

夏五月,以宁朔将军武都王杨文度为北秦州刺史。

乙未,尚书右丞虞玩之表陈时事曰: {天府虚散,垂三十年。

江、荆诸州,税调本少,自顷以来,军募多乏。

其谷帛所入,折供文武。

豫、兖、司、徐,开口待哺。

西北戎将,裸身求衣。

委输京都,盖为寡薄。

天府所资,唯有淮、海。

民荒财单,不及曩日。

而国度弘费,四倍元嘉。

二卫台坊人力,五不馀一。

都水材官朽散,十不两存。

备豫都库,材竹俱尽。

东西二匋,砖瓦双匮。

敕令给赐,悉仰交市。

尚书省舍,日就倾颓,第宅府署,类多穿毁。

视不遑救,知不暇及。

寻所入定调,用恒不周,既无储畜,理至空尽。

积弊累耗,钟于今日。

昔岁奉敕,课以扬、徐众逋,凡入米谷六十万斛,钱五千馀万,布绢五万匹,杂物在外,赖此相赡,故得推移。

即今所悬转多,兴用渐广,深惧供奉顿阙,军器辍功,将士饥怨,百官骞禄。

署府谢雕丽之器,土木停缇紫之容,国戚无以赡,勋求无以给。

如愚管所虑,不月则岁矣。

经国远谋,臣所不敢言,朝夕祗勤,心存于匪懈。

起伏震遽,事属冒闻。

伏愿陛下留须臾之鉴,垂永代之计,发不世之诏,施必行之典,则氓隶齐欢,高卑同泰。

} 帝优诏答之。

庚戌,以骁骑将军曹欣之为徐州刺史。

六月乙亥,加镇军将军齐王尚书左仆射。

秋七月戊子,征北将军、南徐州刺史建平王景素据京城反。

己丑,内外纂严。

遣骁骑将军任农夫、冠军将军黄回北讨,镇军将军齐王总统众军。

曲赦南徐州。

始安王伯融、都乡侯伯猷赐死。

辛卯,南豫州刺史段佛荣统前锋马步众军。

甲午,军主、左军将军张保战败见杀。

黄回等至京城,与景素诸军战,连破之。

乙未,克京城,斩景素,同逆皆伏诛。

其日解严。

丙申,大赦天下,封赏各有差。

原京邑二县元年以前逋调。

辛丑,以武陵王赞为南徐州刺史。

八月丁卯,立第十皇弟翙为南阳王,第十一皇弟嵩为新兴王,第十二皇弟禧为始建王。

庚午,以给事黄门侍郎阮佃夫为南豫州刺史。

乙酉,以行青、冀二州刺史刘善明为青、冀二州刺史。

九月丁亥,割郢州之随郡属司州。

戊子,骁骑将军高道庆有罪,赐死。

己丑,车骑将军、扬州刺史安成王进号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安西将军、郢州刺史晋熙王燮进号镇西将军。

冬十月辛酉,以吏部尚书王僧虔为尚书右仆射。

宕昌王梁弥机为安西将军、河凉二州刺史。

丙寅,中书监、护军将军褚渊母忧去职。

十一月庚戌,诏摄本任。

五年春二月壬申,以建宁太守柳和为宁州刺史。

四月甲戌,豫州刺史阮佃夫、步兵校尉申伯宗、朱幼谋废立,佃夫、幼下狱死,伯宗伏诛。

五月己亥,以左军将军沈景德为交州刺史,骁骑将军全景文为南豫州刺史。

丙午,以屯骑校尉孙昙瓘为越州刺史。

六月甲戌,诛司徒左长史沈勃、散骑常侍杜幼文、游击将军孙超之、长水校尉杜叔文,大赦天下。

七月戊子夜,帝殒于仁寿殿,时年十五。

己丑,皇太后令曰: 卫将军、领军、中书监、八座:昱以冢嫡,嗣登皇统,庶其体识日弘,社稷有寄。

岂意穷凶极悖,自幼而长,善无细而不违,恶有大而必蹈。

前后训诱,常加隐蔽,险戾难移,日月滋甚。

弃冠毁冕,长袭戎衣,犬马是狎,鹰隼是爱,皂历轩殿之中,韝绁宸扆之侧。

至乃单骑远郊,独宿深野,手挥矛钅延,躬行刳斫,白刃为弄器,斩害为恒务。

舍交戟之卫,委天毕之仪,趋步阛阓,酣歌垆肆,宵游忘反,宴寝营舍,夺人子女,掠人财物,方策所不书,振古所未闻。

沈勃儒士,孙超功臣,幼文兄弟,并豫勋效,四人无罪,一朝同戮。

飞镞鼓剑,孩稚无遗,屠裂肝肠,以为戏谑,投骸江流,以为欢笑。

又淫费无度,帑藏空竭,横赋关河,专充别蓄,黔庶嗷嗷,厝生无所。

吾与其所生,每厉以义方,遂谋鸩毒,将骋凶忿。

沈忧假日,虑不终朝。

自昔辛、癸,爰及幽、厉,方之于此,未譬万分。

民怨既深,神怒已积,七庙阽危,四海褫气。

废昏立明,前代令范,况乃灭义反道,天人所弃,衅深牧野,理绝桐宫。

故密令萧领军潜运明略,幽显协规,普天同泰。

骠骑大将军安成王体自太宗,天挺淹睿,风神凝远,德映在田。

地隆亲茂,皇历攸归,亿兆系心,含生属望。

宜光奉祖宗,临享万国。

便依旧典,以时奉行。

未亡人追往伤怀,永言感绝。

太后又令曰“昱穷凶极暴,自取灰灭,虽曰罪招,能无伤悼。

弃同品庶,顾所不忍。

可特追封苍梧郡王”葬丹阳秣陵县郊坛西。

初,昱在东宫,年五六岁时,始就书学,而惰业好嬉戏,主师不能禁。

好缘漆帐竿,去地丈余,如此者半食久,乃下。

年渐长,喜怒乖节,左右有失旨者,辄手加扑打。

徒跣蹲踞,以此为常。

主师以白太宗,上辄敕昱所生,严加捶训。

及嗣位,内畏太后,外惮诸大臣,犹未得肆志。

自加元服,变态转兴,内外稍无以制。

三年秋冬间,便好出游行,太妃每乘青篾车,随相检摄。

昱渐自放恣,太妃不复能禁。

单将左右,弃部伍,或十里、二十里,或入市里,或往营署,日暮乃归。

四年春夏,此行弥数。

自京城克定,意志转骄,于是无日不出。

与左右人解僧智、张五儿恒相驰逐,夜出,开承明门,夕去晨反,晨出暮归。

从者并执钅延矛,行人男女,及犬马牛驴,值无免者。

民间扰惧,昼日不敢开门,道上行人殆绝。

常著小袴褶,未尝服衣冠。

或有忤意,辄加以虐刑。

有白棓数十枚,各有名号,针椎凿锯之徒,不离左右。

尝以铁椎椎人阴破,左右人见之有敛眉者,昱大怒,令此人袒胛正立,以矛刺胛洞过。

于耀灵殿上养驴数十头,所自乘马,养于御床侧。

先是民间讹言,谓太宗不男,陈太妃本李道儿妾,道路之言,或云道儿子也。

昱每出入去来,常自称李统,或自号李将军。

与右卫翼辇营女子私通,每从之游,持数千钱,供酒肉之费。

阮佃夫腹心人张羊为佃夫所委信。

佃夫败,叛走,后捕得,昱自于承明门以车轹杀之。

杜延载、沈勃、杜幼文、孙超,皆躬运矛钅延,手自脔割。

执幼文兄叔文于玄武湖北,昱驰马执槊,自往刺之。

制露车一乘,其上施篷,乘以出入,从者不过数十人。

羽仪追之恒不及,又各虑祸,亦不敢追寻,唯整部伍,别在一处瞻望而已。

凡诸鄙事,过目则能,锻炼金银,裁衣作帽,莫不精绝。

未尝吹篪,执管便韵,天性好杀,以此为欢,一日无事,辄惨惨不乐。

内外百司,人不自保,殿省忧遑,夕不及旦。

齐王顺天人之心,潜图废立,与直閤将军王敬则谋之。

七月七日,昱乘露车,从二百许人,无复卤簿羽仪,往青园尼寺,晚至新安寺就昙度道人饮酒。

醉,夕扶还于仁寿殿东阿毡幄中卧。

时昱出入无恒,省内诸皞,夜皆不闭。

且群下畏相逢值,无敢出者。

宿卫并逃避,内外无相禁摄。

王敬则先结昱左右杨玉夫、杨万年、吕欣之、汤成之、陈奉伯、张石留、罗僧智、钟千载、严道福、雷道赐、戴昭祖、许启、戚元宝、盛道泰、钟千秋、王天宝、公上延孙、俞成、钱道宝、马敬之、陈宝直、吴璩之、刘印鲁、唐天宝、俞孙等二十五人,谋共取昱。

其夕,敬则出外,玉夫见昱醉熟无所知,乃与万年同入毡幄内,以昱防身刀斩之。

奉伯提昱首,依常行法,称敕开承明门出,以首与敬则,驰至领军府,以首呈齐王。

王乃戎服,率左右数十人,称行还,开承明门入。

昱他夕每开门,门者震慑不敢视,至是弗之疑。

齐王既入,晓,乃奉太后令奉迎安成王。

史臣曰:丧国亡家之主,虽适末同途,发轸或异也。

前废帝卑游亵幸,皆龙驾帝饰,传警清路。

苍梧王则藏玺怀绂,鱼服忘反,危冠短服,匹马孤征。

至于殒身覆祚,其理若一。

姬、夏之隆,质文异尚,亡国之道,其亦然乎。

宋书·卷八·本纪第八·明帝

〔沈约〕 〔南北朝〕

太宗明皇帝讳彧,字休炳,小字荣期,文帝第十一子也。

元嘉十六年十月戊寅生。

二十五年,封淮阳王,食邑二千户。

二十九年,改封湘东王。

元凶弑立,以为骁骑将军,加给事中。

世祖践阼,为秘书监,迁冠军将军、南兰陵下邳二郡太守,领石头戍事。

孝建元年,徙为南彭城、东海二郡太守,将军如故,镇京口。

其年,征为中护军。

二年,迁侍中,领游击将军。

三年,徙卫尉,侍中如故。

又为左卫将军,卫尉如故。

大明元年,转中护军,卫尉如故。

三年,为都官尚书,领游击将军,卫尉如故。

七年,迁领军将军。

八年,出为使持节、都督徐兖二州豫州之梁郡诸军事、镇北将军、徐州刺史,给鼓吹一部。

其年,征为侍中、护军将军。

未拜,复为领军将军,侍中如故。

永光元年,又出为使持节、散骑常侍、都督南豫豫司江四州扬州之宣城诸军事、卫将军、南豫州刺史,镇姑孰。

又徙为都督雍梁南北秦四州郢州之竟陵诸军事、宁蛮校尉、雍州刺史,持节、常侍、将军如故。

未拜,复本位。

寻以本号开府仪同三司。

废帝景和末,上入朝,被留停都。

废帝诛害宰辅,杀戮大臣,恒虑有图之者,疑畏诸父,并拘之殿内,遇上无礼,事在《文诸王传》。

遂收上付廷尉,一宿被原。

将加祸害者,前后非一。

既而害上意定,明旦便应就祸。

上先已与腹心阮佃夫、李道儿等密共合谋。

于时废帝左右常虑祸及,人人有异志。

唯有直皞将军宗越、谭金、童太一等数人为其腹心,并虓虎有干力,在殿省久,众并畏服之,故莫敢动。

是夕,越等并外宿。

佃夫、道儿因结寿寂之等殒废帝于后堂,十一月二十九日夜也。

事定,上未知所为。

建安王休仁便称臣奉引升西堂,登御坐,召见诸大臣。

于时事起仓卒,上失履,跣至西堂,犹著乌帽。

坐定,休仁呼主衣以白帽代之,令备羽仪。

虽未即位,凡众事悉称令书施行。

己未,司徒扬州刺史豫章王子尚、山阴公主并赐死。

宗越、谭金、童太一谋反伏诛。

十二月庚申朔,令书以司空东海王祎为中书监、太尉,镇军将军、江州刺史晋安王子勋进号车骑将军、开府仪同三司。

癸亥,以新除骠骑大将军建安王休仁为司徒、尚书令、扬州刺史,镇军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山阳王休祐进号骠骑大将军、荆州刺史。

崇宪卫尉桂阳王休范为镇北将军、南徐州刺史。

乙丑,改封安陆王子绥为江夏王。

泰始元年冬十二月丙寅,上即皇帝位。

诏曰: 高祖武皇帝德洞四瀛,化绵九服。

太祖文皇帝以大明定基。

世祖孝武皇帝以下武宁乱。

日月所照,梯山航海。

风雨所均,削衽袭带。

所以业固盛汉,声溢隆周。

子业凶嚚自天,忍悖成性,人面兽心,见于龆日,反道败德,著自比年。

其狎侮五常,怠弃三正,矫诬上天,毒流下国,实开辟所未有,书契所未闻。

再罹遏密,而无一日之哀。

齐斩在躬,方深北里之乐。

虎兕难匣,凭河必彰,遂诛灭上宰,穷衅逆之酷,虐害国辅,究孥戮之刑。

子鸾同生,以昔憾殄殪。

敬猷兄弟,以睚眦歼夷。

征逼义阳,将加屠脍。

陵辱戚藩,槚楚妃主。

夺立左右,窃子置储,肆酗于朝,宣淫于国。

事秽东陵,行污飞走。

积衅罔极,日月滋深。

比遂图犯玄宫,志窥题凑,将肆枭、镜之祸,骋商、顿之心。

又欲鸩毒崇宪,虐加诸父,事均宫阃,声遍国都。

鸱枭小竖,莫不宠昵,朝廷忠诚,必加戮挫。

收掩之旨,虓虎结辙。

掠夺之使,白刃相望。

百僚危气,首领无有全地。

万姓崩心,妻子不复相保。

所以鬼哭山鸣,星钩血降,神器殆于驭索,景祚危于缀旒。

朕假寐凝忧,泣血待旦,虑大宋之基,于焉而泯,武、文之业,将坠于渊。

赖七庙之灵,藉八百之庆,巨猾斯殄,鸿沴时褰。

皇纲绝而复纽,天纬缺而更张。

猥以寡薄,属承乾统,上缉三光之重,俯顾庶民之艰。

业业矜矜,若履冰谷,思与亿兆,同此维新。

可大赦天下,改景和元年为泰始元年。

赐民爵二级。

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人谷五斛。

逋租宿债勿复收。

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并悉洗除。

长徒之身,特赐原遣。

亡官失爵,禁锢旧劳,一依旧典。

其昏制谬封,并皆刊削。

己巳,以安西将军、南豫州刺史刘遵考为特进、右光禄大夫,辅国将军、历阳南谯二郡太守建平王景素为南豫州刺史。

庚午,以荆州刺史临海王子顼为镇军将军,南徐州刺史永嘉王子仁为中军将军,左卫将军刘道隆为中护军。

辛未,改封临贺王子产为南平王,晋熙王子舆为庐陵王。

壬申,以尚书左仆射王景文为尚书仆射。

新除中护军刘道隆卒。

癸酉,诏曰“朕戡乱宁民,属膺景祚。

鸿制初造,革道惟新。

而国故频罹,仁泽偏壅。

每鉴寐疚心,罔识攸济。

巡方问俗,弘政所先,可分遣大使,广求民瘼,考守宰之良,采衡闾之善。

若狱犴淹枉,伤民害教者,具以事闻。

鳏寡孤独,癃残六疾,不能自存者,郡县优量赈给。

贞妇孝子,高行力田,详悉条奏。

务询舆诵,广纳嘉谋,每尽皇华之旨,俾若朕亲览焉”乙亥,追尊所生沈婕妤曰宣皇太后。

后军将军垣闳为司州刺史,前右将军长史殷琰为豫州刺史。

丙子,诏曰“皇室多故,糜费滋广,且久岁不登,公私歉弊。

方刻意从俭,弘济时艰,政道未孚,慨愧兼积。

大官供膳,可详所减撤,尚方御府雕文篆刻无益之物,一皆蠲省,务存简约,以称朕心”戊寅,崇太后为崇宪皇太后,立皇后王氏。

镇军将军、江州刺史晋安王子勋举兵反,镇军长史邓琬为其谋主,雍州刺史袁顗率众赴之。

辛巳,骠骑大将军、前荆州刺史山阳王休祐改为江州刺史,荆州刺史临海王子顼即留本任。

加领军将军王玄谟镇军将军。

壬午,车驾谒太庙。

甲申,后将军、郢州刺史安陆王子绥进号征南将军,右将军、会稽太守寻阳王子房进号安东将军,前将军、荆州刺史临海王子顼进号平西将军。

子绥、子房、子顼并不受命,举兵同逆。

戊子,新除中军将军永嘉王子仁为护军将军。

二年春正月己丑朔,以军事不朝会。

庚寅,以金紫光禄大夫王僧朗为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

壬辰,骠骑大将军、江州刺史山阳王休祐改为南豫州刺史。

镇历阳。

镇军将军、领军将军王玄谟为车骑将军、江州刺史,平北将军、徐州刺史薛安都进号安北将军。

安都亦不受命。

癸巳,以左卫将军巴陵王休若为镇东将军。

新除安东将军寻阳王子房为抚军将军。

司徒左长史袁愍孙为领军将军。

甲午,中外戒严。

司徒建安王休仁都督征讨诸军事,统众军南讨。

以青州刺史刘只为南兖州刺史。

丙申,以征虏司马申令孙为徐州刺史,义阳内史庞孟虬为司州刺史。

令孙、孟虬及豫州刺史殷琰、青州刺史沈文秀、冀州刺史崔道固、湘州行事何慧文、广州刺史袁昙远、益州刺史萧惠开、梁州刺史柳元怙并同叛逆。

兖州刺史殷孝祖入卫京都,仍遣孝祖前锋南伐。

甲辰,加孝祖抚军将军。

丙午,车驾亲御六师,出顿中兴堂。

辛亥,骠骑大将军、南豫州刺史山阳王休祐改为豫州刺史,统众军西讨。

吴郡太守顾琛、吴兴太守王昙生、义兴太守刘延熙、晋陵太守袁摽、山阳太守程天祚并举兵反。

镇东将军巴陵王休若统众军东讨。

壬子,崇宪皇太后崩。

是日,军主任农夫、刘怀珍平定义兴。

永世县民史逸宗据县为逆,殿中将军陆攸之讨平之。

丙辰,以新除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王僧朗为特进,左光禄大夫如故。

二月乙丑,僧朗卒。

尚书仆射王文景父忧去职。

曲赦吴、吴兴、义兴、晋陵四郡。

吏部尚书蔡兴宗为尚书左仆射,吴兴太守张永、右军将军齐王东讨,平晋陵。

癸未,曲赦浙江东五郡。

丁亥,镇东将军巴陵王休若进号卫将军。

建武将军吴喜公率诸军破贼于吴、吴兴、会稽,平定三郡,同逆皆伏诛。

辅国将军齐王前锋北讨,辅国将军刘<面力>前锋西讨。

贼刘胡领众四万据赭圻。

三月庚寅,抚军将军殷孝祖攻赭坼死之。

以辅国将军沈攸之代为南讨前锋。

贼众稍盛,袁顗顿鹊尾,联营迄至浓湖,众十余万。

壬辰,以新除太子詹事张永为青、冀二州刺史。

丙申,镇北将军、南徐州刺史桂阳王休范总统北讨诸军事。

丁酉,以尚书刘思考为徐州刺史。

戊戌,贬寻阳王子房爵为松滋县侯。

乙巳,以奉朝请郑黑为司州刺史。

辛亥,镇北将军、南徐州刺史桂阳王休范领南兖州刺史。

壬子,断新钱,专用古钱。

癸丑,原赦扬、南徐二州囚系,凡逋亡一无所问。

夏四月壬午,以散骑侍郎明僧暠为青州刺史。

五月壬辰,以辅国将军沈攸之为雍州刺史。

丁酉,曲赦豫州。

丁未,新除尚书仆射王景文为中军将军,以青、冀二州刺史张永为镇军将军。

庚戌,以宁朔将军刘乘民为冀州刺史。

甲寅,葬崇宪皇太后于修宁陵。

冠军将军、益州刺史萧惠开进号平西将军。

六月辛酉,镇军将军张永领徐州刺史。

京师雨水,丁卯,遣殿中将军检行赐恤。

以左军将军垣恭祖为梁、南秦二州刺史。

秋七月己丑,镇北将军、南徐兖二州刺史桂阳王休范进号征北大将军。

辛卯,镇军将军、徐州刺史张永改为南兖州刺史。

丁酉,以仇池太守杨僧嗣为北秦州刺史、武都王。

壬寅,以男子时朗之为北豫州刺史。

乙巳,龙骧将军刘道符平山阳。

辛亥,又以义军主郑叔举为北豫州刺史,镇军将军、南兖州刺史张永复领徐州刺史。

甲寅,复以冀州刺史崔道固为徐州刺史。

八月己卯,司徒建安王休仁率众军大破贼,斩伪尚书仆射袁顗,进讨江、郢、荆、雍、湘五州,平定之。

晋安王子勋、安陆王子绥、临海王子顼、邵陵王子元并赐死。

同党皆伏诛。

诸将军帅封赏各有差。

甲申,以护军将军、永嘉王子仁为平南将军、湘州刺史。

九月乙酉,曲赦江、郢、荆、雍、湘五州。

守宰不得离职。

壬辰,骠骑大将军、豫州刺史山阳王休祐改为荆州刺史。

分豫州立南豫州。

癸巳,六军解严。

大赦天下,赐民爵一级。

甲午,以中军将军王景文为安南将军、江州刺史。

戊戌,以车骑将军、江州刺史王玄谟为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护军将军。

庚子,以建安王休仁世子伯融为豫州刺史。

辛丑,卫将军巴陵王休若即本号为雍州刺史。

雍州刺史沈攸之为郢州刺史。

庚戌,以太子左卫率建平王景素为南兖州刺史。

十月乙卯,永嘉王子仁、始安王子真、淮南王子孟、南平王子产、庐陵王子舆、松滋侯子房并赐死。

丁卯,以郢州刺史沈攸之为中领军,与张永俱北讨。

庚午,以吴郡太守顾觊之为湘州刺史。

戊寅,立皇子昱为皇太子。

曲赦扬、南徐二州。

以辅国将军刘勔为广州刺史,左军将军张世为豫州刺史。

十一月甲申,以安成太守刘袭为郢州刺史。

壬辰,诏曰“治崇简易,化疾繁侈,远关隆替,明著轨迹者也。

朕拯斯坠运,属此屯极,仍之以凋耗,因之以师旅,而识昧前王,务艰昔代。

俾夫旧赋既繁,为费弥广,鉴寐万务,每思弘革。

方欲缓徭优调,爱民为先,有司详加宽惠,更立科品。

其方物职贡,各顺土宜,出献纳贡,敬依时令。

凡诸蠹俗妨民之事,趣末违本之业,雕华靡丽,奇器异技,并严加裁断,务归要实。

左右尚方御府诸署,供御制造,咸存俭约。

庶淳风至教,微遵太古,阜财兴让,少敦季俗”又诏曰“夫秉机询政,立教之攸本。

举贤聘逸,弘化之所基。

故负鼎进策,殷代以康。

释钓作辅,周祚斯乂。

朕甫承大业,训道未敷,虽侧席忠规,伫梦岩筑,而良图莫荐,奇士弗闻,永鉴通古,无忘宵寐。

今藩隅克晏,敷化维始,屡怀存治,实望箴阙。

王公卿尹,群僚庶官,其有嘉谋直献,匡俗济时,咸切事陈奏,无或依隐。

若乃林泽贞栖,丘园耿洁,博洽古今,敦崇孝让,四方在任,可明书搜扬,具即以闻,随就褒立”以建平王景素子延年为新安王。

以新除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王玄谟为车骑将军、南豫州刺史。

丙申,制使东土经荒流散,并各还本,蠲众调二年。

十二月己未,以尚书金部郎刘善明为冀州刺史。

乙丑,诏曰“近众藩称乱,多染衅科。

或诚系本朝,事缘逼迫,混同证锢,良以怅然。

夫天道尚仁,德刑并用,雷霆时至,云雨必解。

朕眷言静念,思弘风泽,凡应禁削,皆从原荡。

其文武堪能,随才铨用”辛未,以新除广州刺史刘勔为益州刺史,前巴西、梓潼二郡太守费混为广州刺史。

刘勔克寿阳,豫州平。

辛巳,以辅国将军刘灵遗为梁、南秦二州刺史。

薛安都要引索虏,张永、沈攸之大败,于是遂失淮北四州及豫州淮西地。

三年春正月庚子,以农役将兴,太官停宰牛。

癸卯,曲赦豫、南豫二州。

卫将军巴陵王休若降号镇西将军。

闰月庚午,京师大雨雪,遣使巡行,赈赐各有差。

戊寅,以游击将军垣闳为益州刺史。

二月甲申,以御史中丞羊南为广州刺史。

是日,车驾为战亡将士举哀。

己丑,以镇西司马刘亮为梁、南秦二州刺史。

索虏寇汝阴,太守张景远击破之。

丙申,曲赦青、冀二州。

三月丙子,以尚书左仆射蔡兴宗为安西将军、郢州刺史。

戊寅,以冠军将军王玄载为徐州刺史,宁朔将军崔平为兖州刺史。

夏四月癸巳,以前司州刺史郑黑为司州刺史。

乙未,冠军将军、北秦州刺史杨僧嗣进号征西将军。

庚子,立桂阳王休范第二子德嗣为庐陵王,立侍中刘韫第二子铣为南丰王。

丙午,安西将军蔡兴宗降号平西将军。

五月丙辰,宣太后崇宁陵禁内坟屋瘗迁徙者,给葬直,蠲复家丁。

戊午,以车骑将军、南豫州刺史王玄谟为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

辛酉,罢南豫州并豫州。

壬戌,以太子詹事袁粲为尚书仆射。

六月乙酉,以侍中刘韫为湘州刺史。

秋七月壬子,以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王玄谟为特进、左光禄大夫、护军将军。

薛安都子伯令略据雍州四郡,刺史巴陵王休若讨斩之。

八月丁酉,诏曰“古者衡虞置制,蝝蚳不收。

川泽产育,登器进御。

所以繁阜民财,养遂生德。

顷商贩逐末,竞早争新。

折未实之果,收豪家之利,笼非膳之翼,为戏童之资。

岂所以还风尚本,捐华务实。

宜修道布仁,以革斯蠹。

自今鳞介羽毛,肴核众品,非时月可采,器味所须,可一皆禁断,严为科制”壬寅,以中领军沈攸之行南兖州刺史,率众北讨。

癸卯,诏曰“法网之用,期世而行,宽惠之道,因时而布。

况朕尚德戡乱,依仁驭俗,宜每就弘简,以隆至治。

而频罹兵革,徭赋未休,军民巧伪,兴事甚多。

蹈刑入宪,谅非一科。

至乃假名戎伍,窃爵私庭,因战散亡,托惧逃役。

且往诸沦逼,虽经累宥,逋窜之党,犹为实繁。

宵言永怀。

良兼矜疚。

思所以重播至泽,覃被区宇。

可大赦天下”加新除左光禄大夫王玄谟车骑将军。

丙午,遣吏部尚书褚渊慰劳缘淮将帅,随宜量赐。

戊申,以新除右卫将军刘勔为豫州刺史。

九月癸丑,镇西将军、雍州刺史巴陵王休若进号卫将军,平西将军、郢州刺史蔡兴宗进号安西将军。

乙卯,以越骑校尉周宁民为兖州刺史。

戊午,以皇后六宫以下杂衣千领,金钗千枚,班赐北征将士。

庚申,前将军兼冀州刺史崔道固进号平北将军。

甲子,曲赦徐、兖、青、冀四州。

冬十月壬午,改封新安王延年为始平王。

戊子,芮芮国遣使献方物。

辛丑,复郡县公田。

镇西大将军、西秦河二州刺史吐谷浑拾寅进号征西大将军。

十一月,立建安王休仁第二子伯猷为江夏王,改封义阳王昶为晋熙王。

乙卯,分徐州置东徐州,以辅国将军张谠为刺史。

高丽国、百济国遣使献方物。

十二月庚辰,以宁朔将军刘休宾为兖州刺史。

四年春正月己未,车驾亲祠南郊,大赦天下。

庚午,卫将军巴陵王休若降号左将军。

乙亥,零陵王司马勖薨。

二月辛丑,以前龙骧将军常珍奇为平北将军、司州刺史,珍奇子超越为北冀州刺史。

乙巳,右光禄大夫、车骑将军、护军将军王玄谟薨。

三月己未,以游击将军刘怀珍为东徐州刺史。

戊辰,以军司马刘灵遗为梁、南秦二州刺史,南谯太守孙奉伯为交州刺史。

交州人李长仁据州叛,妖贼攻广州,杀刺史羊希,龙骧将军陈伯绍讨平之。

夏四月己卯,复减郡县田租之半。

丙电东海王祎改封庐江王,山阳王休祐改封晋平王,改晋安郡为晋平郡。

辛丑,芮芮国及河南王并遣使献方物。

甲辰,以豫章太守张辩为广州刺史。

五月乙巳,曲赦广州。

癸亥,以行雍州刺史巴陵王休若行湘州刺史。

会稽太守张永为雍州刺史,湘州刺史刘韫为南兖州刺史。

秋七月乙巳朔,以吴郡太守王琨为中领军。

丙辰,始平王延年薨。

己未,以侍中刘袭为中护军。

庚申,以骁骑将军齐王为南兖州刺史。

八月戊子,以南康相刘勃为交州刺史。

辛卯,分青州置东青州,以辅国将军沈文靖为东青州刺史。

丁酉,安南将军、江州刺史王景文进号镇南将军。

九月丙辰,以骠骑长史张悦为雍州刺史。

戊辰,诏曰“夫愆有小大,宪随宽猛,故五刑殊用,三典异施。

而降辟次网,便暨钳挞,求之法科,差品滋远。

朕务存钦恤,每有矜贷。

寻劫制科罪,轻重同之大辟,即事原情,未为详衷。

自今凡窃执官仗,拒战逻司,或攻剽亭寺,及害吏民者,凡此诸条,悉依旧制。

五人以下相逼夺者,可特赐黥刖,投畀四远,仍用代杀,方古为优,全命长户,施同造物。

庶简惠之化,有孚群萌,好生之德,无漏幽品”庚午,曲赦扬、南徐、兖、豫四州。

冬十月癸酉朔,日有蚀之。

发诸州兵北讨。

南康、建安、安成、宣城四郡,昔不同南逆,并不在征发之例。

甲戌,割扬州之义兴郡属南徐州。

五年春正月癸亥,车驾躬耕藉田。

大赦天下,赐力田爵一级。

二月丙申,分豫州、扬州为南豫州。

以太尉庐江王祎为车骑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南豫州刺史。

三月乙卯,于南豫州立南义阳郡。

丙寅,车驾幸中堂听讼。

己巳,河南王遣使献方物。

夏四月辛未,割雍州随郡属郢州。

乙酉,割豫州义阳郡属郢州,郢州西阳郡属豫州。

戊子,以宁朔将军崔公烈为兖州刺史。

戊戌,新除给事黄门侍郎杜幼文为梁、南秦二州刺史。

六月辛未,立晋平王休祐子宣曜为南平王。

壬申,以安西将军、郢州刺史蔡兴宗为镇东将军。

癸酉,以左卫将军沈攸之为郢州刺史。

以军兴已来,百官断俸,并给生食。

丁丑,车骑将军、南豫州刺史庐江王祎免官爵。

戊寅,以左将军、行湘州刺史巴陵王休若为征南将军、湘州刺史。

壬午,罢南豫州。

丙戌,以新除给事黄门侍郎刘亮为益州刺史。

秋七月己酉,以辅国将军王亮为徐州刺史,东莞太守陈伯绍为交州刺史。

甲寅,以山阳太守李灵谦为兖州刺史。

壬戌,改辅国将军为辅师将军。

八月己丑,以右将军行豫州刺史刘勔为平西将军、豫州刺史。

壬辰,以海陵太守刘崇智为冀州刺史。

九月甲寅,立长沙王纂子延之为始平王。

戊午,中领军王琨迁职。

己未,诏曰“夫箕、颍之操,振古所贵,冲素之风,哲王攸重。

朕属横流之会,接难晦之辰,龛暴剪乱,日不暇给。

今虽关、陇犹霭,区县澄氛,偃武修文,于是乎在。

思崇廉耻,用静驰薄,固已物色载怀,寝兴伫叹。

其有贞栖隐约,息事衡樊,凿坏遗荣,负钓辞聘,志恬江海,行高尘俗者,在所精加搜括,时以名闻。

将贲园矜德,茂昭厥礼。

群司各举所知,以时授爵”乙丑,以新除平西将军、豫州刺史刘勔为中领军。

冬十月丁卯朔,日有蚀之。

十一月丁未,索虏遣使献方物。

闰月戊子,骠骑大将军、荆州刺史晋平王休祐以本号为南徐州刺史,征南将军、湘州刺史巴陵王休若为征西将军、荆州刺史,辅师将军孟冫允阳为兖州刺史,义阳太守吕安国为司州刺史。

十二月戊戌,司徒建安王休仁解扬州刺史。

己未,以征北大将军、南徐州刺史桂阳王休范为中书监、中军将军、扬州刺史,吴兴太守建平王景素为湘州刺史,辅师将军建安王世子伯融为广州刺史。

庚申,分荆、益州五郡置三巴校尉。

六年春正月乙亥,初制间二年一祭南郊,间一年一祭明堂。

二月壬寅,司徒建安王休仁为太尉,领司徒。

癸丑,皇太子纳妃。

甲寅,大赦天下,巧注从军,不在赦例。

班赐各有差。

三月乙亥,中护军刘袭卒。

丁丑,以太子詹事张永为护军将军。

夏四月癸亥,立第六皇子燮为晋熙王。

五月丁丑,以前军将军陈胤宗为徐州刺史。

丁亥,以冠军将军吐谷浑拾虔为平西将军。

戊子,奉朝请孔玉为宁州刺史。

六月己亥,以第五皇子智井继东平冲王休倩。

庚子,以侍中刘韫为抚军将军、雍州刺史,前将军、郢州刺史沈攸之进号镇军将军,扬州刺史桂阳王休范为征南大将军、江州刺史。

癸卯,以镇南将军、江州刺史王景文为尚书左仆射、扬州刺史,尚书仆射袁粲为尚书右仆射。

己未,改临贺郡为临庆郡,追改东平王休倩为临庆冲王。

七月丙戌,第五皇子智井薨。

九月乙丑,中领军刘勔加平北将军。

戊寅,立总明观,征学士以充之。

置东观祭酒。

癸未,以第八皇子智涣继临庆冲王休倩。

冬十月辛卯,立第九皇子赞为武陵王。

乙巳,以前右军马诜为北雍州刺史。

己酉,车驾幸东堂听讼。

十一月己巳,高丽国遣使献方物。

十二月癸巳,以边难未息,制父母陷异域,悉使婚宦。

戊戌,以始兴郡为宋安郡。

丙辰,护军将军张永迁职。

七年春正月甲戌,置散骑奏举郎。

二月癸巳,征南将军、荆州刺史巴陵王休若进号征西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

戊戌,置百梁、忄龙苏、永宁、安昌、富昌、南流郡,又分广、交州三郡,合九郡,立越州。

己亥,以前将军刘康为平东将军。

妖寇宋逸攻合肥,杀汝阴太守王穆之,郡县讨平之。

甲寅,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南徐州刺史晋平王休祐薨。

戊午,以征西大将军、荆州刺史巴陵王休若为征北大将军、南徐州刺史,湘州刺史建平王景素为荆州刺史。

三月辛酉,索虏遣使献方物。

壬戌,芮芮国遣使奉献。

夏四月辛丑,减天下死罪一等,凡敕系悉遣之。

甲辰,于南兖州置新平郡。

癸丑,金紫光禄大夫张永领护军。

五月戊午,司徒建安王休仁有罪,自杀。

辛酉,以宁朔长史孙超之为广州刺史,尚书右仆射、扬州刺史王景文以刺史领中书监。

庚午,以尚书右仆射袁粲为尚书令,新除吏部尚书褚渊为尚书左仆射。

辛未,监吴郡王僧虔行湘州刺史。

丙戌,追免晋平王休祐为庶人。

六月丁酉,以征南大将军、江州刺史桂阳王休范为骠骑大将军、南徐州刺史,征北大将军巴陵王休若为车骑大将军、江州刺史。

甲辰,芮芮国遣使献方物。

秋七月丁巳,罢散骑奏举郎。

乙丑,新除车骑大将军、江州刺史巴陵王休若薨。

桂阳王休范以新除骠骑大将军,还为江州。

庚午,以第三皇子准为抚军将军。

辛未,以太子詹事刘秉为南徐州刺史。

戊寅,以宁朔将军沈怀明为南兖州刺史。

乙酉,于冀州置西海郡。

八月戊子,第八皇子跻继江夏文献王义恭。

庚寅,以疾愈,大赦天下。

冀州刺史刘崇智加青州刺史。

戊戌,立第三皇子准为安成王。

九月辛未,以越骑校尉周宁民为徐州刺史。

冬十一月戊午,百济国遣使献方物。

十二月丁酉,分豫州、南兖州立南豫州,以历阳太守王玄载为南豫州刺史。

泰豫元年春正月甲寅朔,上有疾不朝会。

以疾患未痊,故改元。

赐孤老贫疾粟帛各有差。

戊午,皇太子会万国于东宫,并受贡计。

二月辛丑,以给事黄门侍郎王瞻为司州刺史。

三月癸丑朔,林邑国遣使献方物。

己未,中书监、扬州刺史王景文卒。

夏四月辛卯,以抚军司马蔡那为益州刺史。

癸巳,以右卫将军张兴世为雍州刺史。

己亥,上大渐。

骠骑大将军、江州刺史桂阳王休范进位司空,尚书右仆射褚渊为护军将军,中领军刘勔加尚书右仆射,镇东将军蔡兴宗为征西将军、开府仪同三司、荆州刺史,镇军将军、郢州刺史沈攸之进号安西将军。

诏曰“朕自临御亿兆,仍属戎寇,虽每存弘化,而惠弗覃远,军国凋弊,刑讼未息。

今大渐维危,载深矜叹,可缓徭优调,去繁就约。

因改之宜,详有简衷。

务以爱民为先,以宣朕遗意”袁粲、褚渊、刘勔、蔡兴宗、沈攸之同被顾命。

是日,上崩于景福殿,时年三十四。

五月戊寅,葬临沂县莫府山高宁陵。

帝少而和令,风姿端雅。

早失所生,养于太后宫内。

大明世,诸弟多被猜忌,唯上见亲,常侍路太后医药。

好读书,爱文义,在藩时,撰《江左以来文章志》,又续卫瓘所注《论语》二卷,行于世。

及即大位,四方反叛,以宽仁待物。

诸军帅有父兄子弟同逆者,并授以禁兵,委任不易,故众为之用,莫不尽力。

平定天下,逆党多被全。

其有才能者,并见授用,有如旧臣。

才学之士,多蒙引进,参侍文籍,应对左右。

于华林园含芳堂讲《周易》,常自临听。

末年好鬼神,多忌讳,言语文书,有祸败凶丧及疑似之言应回避者,数百千品,有犯必加罪戮。

改“騧”为马边瓜,亦以“騧”字似“祸”字故也。

以南苑借张永,云“且给三百年,期讫更启”。

其事类皆如此。

宣阳门,民间谓之白门,上以白门之名不祥,甚讳之。

尚书右丞江谧尝误犯,上变色曰“白汝家门”谧稽颡谢,久之方释。

太后停尸漆床先出东宫,上尝幸宫,见之怒甚,免中庶子官,职局以之坐者数十人。

内外常虑犯触,人不自保。

宫内禁忌尤甚,移床治壁,必先祭土神,使文士为文词祝策,如大祭飨。

泰始、泰豫之际,更忍虐好杀,左右失旨忤意,往往有斫刳断截者。

时经略淮、泗,军旅不息,荒弊积久,府藏空竭。

内外百官,并日料禄俸。

而上奢费过度,务为雕侈。

每所造制,必为正御三十副,御次、副又各三十,须一物辄造九十枚,天下骚然,民不堪命。

其余事迹,列见众篇。

亲近谗慝,剪落皇枝,宋氏之业,自此衰矣。

史臣曰:圣人立法垂制,所以必称先王,盖由遗训余风,足以贻之来世也。

太祖负扆南面,实有君人之懿焉,经国之义虽弘,而隆家之道不足。

彭城王照不窥古,本无卓尔之资,徒见昆弟之义,未识君臣之礼,冀以此家情,行之国道,主猜而犹犯,恩薄而未悟,致以呵训之微行,遂成灭亲之大祸。

开端树隙,垂之后人。

虽天伦之重,义殊凡戚,而中人以下,情由恩变。

至于易衣而出,分苦而食,与夫别宫异门,形疏事隔者,宜有降矣。

太宗因易隙之情,据已行之典,剪落洪枝,愿不待虑。

既而本根无庇,幼主孤立,神器以势弱倾移,灵命随乐推回改。

斯盖履霜有渐,坚冰自至,所从来远也。

宋书·卷七·本纪第七·前废帝

〔沈约〕 〔南北朝〕

前废帝讳子业,小字法师,孝武帝长子也。

元嘉二十六年正月甲申生。

世祖镇寻阳,子业留京邑。

三十年,世祖入伐元凶,被囚侍中下省,将见害者数矣,卒得无恙。

世祖践祚,立为皇太子。

始未之东宫,中庶子、二率并入直永福省。

大明二年,出居东宫。

四年,讲《孝经》于崇正殿。

七年,加元服。

八年闰五月庚申,世祖崩,其日,太子即皇帝位。

大赦天下。

太宰江夏王义恭解尚书令,加中书监,骠骑大将军柳元景加尚书令。

甲子,置录尚书,太宰江夏王义恭录尚书事。

骠骑大将军柳元景加开府仪同三司。

丹阳尹永嘉王子仁为南豫州刺史。

六月辛未,诏曰“朕以眇身,夙绍洪业,敬御天威,钦对灵命。

仰遵凝绪,日鉴前图,实可以拱默守成,诒风长世。

而宝位告始,万宇改属,惟德弗明,昧于大道。

思宣睿范,引兹简恤,可具询执事,详访民隐。

凡曲令密文,繁而伤治,关市僦税,事施一时,而奸吏舞文,妄兴威福,加以气纬舛互,偏颇滋甚。

宜其宽徭轻宪,以救民切。

御府诸署,事不须广,雕文篆刻,无施于今。

悉宜并省,以酧氓愿。

藩王贸货,壹皆禁断。

外便具条以闻”戊寅,以豫州之淮南郡复为南梁郡,复分宣城还置淮南郡。

庚辰,以南海太守袁昙远为广州刺史。

秋七月己亥,镇军将军、雍州刺史晋安王子勋改为江州刺史,中护军宗悫为安西将军、雍州刺史,镇北将军、徐州刺史湘东王彧为护军将军,中军将军义阳王昶为征北将军、徐州刺史。

庚戌,婆皇国遣使献方物。

崇皇太后曰太皇太后,皇后曰皇太后。

乙卯,罢南北二驰道。

孝建以来所改制度,还依元嘉。

丙辰,追崇献妃为献皇后。

乙丑,抚军将军、南徐州刺史新安王子鸾解领司徒。

八月丁卯,领军将军王玄谟为镇北将军、青、冀二州刺史。

己巳,以青、冀二州刺史萧惠开为益州刺史。

己丑,皇太后崩。

京师雨水。

庚子,遣御史与官长随宜赈恤。

九月辛丑,护军将军湘东王彧为领军将军。

癸卯,以尚书仆射刘遵考为特进、右光禄大夫。

乙卯,文穆皇后祔葬景宁陵。

冬十月甲戌,太常建安王休仁为护军将军。

戊寅,辅国将军宗越为司州刺史。

庚辰,原除扬、南徐州大明七年逋租。

十二月乙酉,以尚书右仆射颜师伯为尚书左仆射。

壬辰,以王畿诸郡为扬州,以扬州为东扬州。

癸巳,以车骑将军、扬州刺史豫章王子尚为司徒、扬州刺史。

去岁及是岁,东诸郡大旱,甚者米一升数百,京邑亦至百余,饿死者十有六七。

孝建以来,又立钱署铸钱,百姓因此盗铸,钱转伪小,商货不行。

永光元年春正月乙未朔,改元彧,大赦天下。

乙巳,省诸州台传。

戊午,以领军将军湘东王讳为卫将军、南豫州刺史,护军将军建安王休仁为领军将军,秘书监山阳王休祐为豫州刺史,左卫将军桂阳王休范为中护军,南豫州刺史寻阳王子房为东扬州刺史。

二月丑丑,减州郡县田禄之半。

庚寅,铸二铢钱。

三月甲辰,罢临江郡。

五月己亥,割郢州随郡属雍州。

丙午,以后军司马张牧为交州刺史。

六月己巳,左军长史刘道隆为梁、南秦二州刺史。

乙亥,安西将军、雍州刺史宗悫卒。

壬午,卫将军、南豫州刺史湘东王讳改为雍州刺史。

尚书令、骠骑大将军柳元景加南豫州刺史。

秋八月辛酉,越骑校尉戴法兴有罪,赐死。

庚午,以尚书左仆射颜师伯为尚书左仆射,吏部尚书王景文为尚书右仆射。

癸酉,帝自率宿卫兵,诛太宰江夏王义恭、尚书令、骠骑大将军柳元景、尚书仆射颜师伯、廷尉刘德愿。

改元为景和元年,文武赐位二等。

以领军将军建安王休仁为安西将军、雍州刺史,卫将军湘东王彧还为南豫州刺史。

甲戌,司徒、扬州刺史豫章王子尚领尚书令,射声校尉沈文秀为青州刺史,左军司马崔道固为冀州刺史。

乙亥,诏曰“昔凝神伫逸,磻溪赞道,湛虑思才,傅岩毗化。

朕位御三极,风澄万宇,资鈇电断,正卯斯戮。

思所以仰宣遗烈,俯弘景祚,每结梦庖鼎,瞻言板筑,有劬日昃,无忘昧旦。

可甄访郡国,招聘闾部:其有孝性忠节,幽居遁栖,信诚义行,廉正表俗,文敏博识,干事治民,务加旌举,随才引擢。

庶官克顺,彝伦咸叙。

主者精加详括,称朕意焉”以始兴公沈庆之为太尉,镇北将军、青冀二州刺史王玄谟为领军将军。

庚辰,以石头城为长乐宫,东府城为未央宫。

罢东扬州并扬州。

甲申,以北邸为建章宫,南第为长杨宫。

以冠军将军邵陵王子元为湘州刺史。

丙戌,原除吴、吴兴、义兴、晋陵、琅邪五郡大明八年以前逋租。

己丑,复立南北二驰道。

九月癸巳,车驾幸湖熟,奏鼓吹。

戊戌,车驾还宫。

庚子,以南兖州刺史永嘉王子仁为南徐州刺史,丹阳尹始安王子真为南兖州刺史。

辛丑,抚军将军、南徐州刺史新安王子鸾免为庶人,赐死。

丙午,以兖州刺史薛安都为平北将军、徐州刺史。

丁未,卫将军湘东王讳加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右光禄大夫刘遵考为安西将军、南豫州刺史,宁朔将军殷孝祖为兖州刺史。

戊申,以前梁、南秦二州刺史柳元怙复为梁、南秦二州刺史。

己酉,车驾讨征北将军、徐州刺史义阳王昶,内外戒严。

昶奔于索虏。

辛亥,右将军、豫州刺史山阳王休祐进号镇西大将军。

甲寅,以安西长史袁顗为雍州刺史。

戊午,以左民尚书刘思考为益州刺史。

是日解严,车驾幸瓜步。

开百姓铸钱。

冬十月癸亥,曲赦徐州。

丙寅,车驾还宫。

以建安王休仁为护军将军。

己卯,东阳太守王藻下狱死。

以宫人谢贵嫔为夫人,加虎贲靸戟,鸾辂龙旗,出警入跸,实新蔡公主也。

乙酉,以镇南大将军、豫州刺史山阳王休祐为镇军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

十一月壬辰,宁朔将军何迈下狱死。

新除太尉沈庆之薨。

壬寅,立皇后路氏,四厢奏乐。

赦扬、南徐二州。

护军将军建安王休仁加特进、左光禄大夫。

中护军桂阳王休范迁职。

丁未,皇子生,少府刘胜之子也。

大赦天下,赃污淫盗,悉皆原除。

赐为父后者爵一级。

壬子,以特进、左光禄大夫、护军将军建安王休仁为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

戊午,南平王敬猷、庐陵王敬先、安南侯敬渊并赐死。

时帝凶悖日甚,诛杀相继,内外百司,不保首领。

先是讹言云“湘中出天子”帝将南巡荆、湘二州以厌之。

先欲诛诸叔,然后发引。

太宗与左右阮佃夫、王道隆、李道儿密结帝左右寿寂之、姜产之等十一人,谋共废帝。

戊午夜,帝于华林园竹林堂射鬼。

时巫觋云“此堂有鬼”故帝自射之。

寿寂之怀刀直入,姜产之为副。

帝欲走,寂之追而殒之,时年十七。

太皇太后令曰: 司徒领护军八座:子业虽曰嫡长,少禀凶毒,不仁不孝,著自髫龀。

孝武弃世,属当辰历。

自梓宫在殡,喜容靦然,天罚重离,欢恣滋甚。

逼以内外维持,忍虐未露,而凶惨难抑,一旦肆祸,遂纵戮上宰,殄害辅臣。

子鸾兄弟,先帝钟爱,含怨既往,枉加屠酷。

昶茂亲作捍,横相征讨。

新蔡公主逼离夫族,幽置深宫,诡云薨殒。

襄事甫尔,丧礼顿释,昏酣长夜,庶事倾遗。

朝贤旧勋,弃若遗土。

管弦不辍,珍羞备膳。

詈辱祖考,以为戏谑。

行游莫止,淫纵无度。

肆宴园陵,规图发掘。

诛剪无辜,籍略妇女。

建树伪竖,莫知谁息。

拜嫔立后,庆过恒典。

宗室密戚,遇若婢仆,鞭捶陵曳,无复尊卑。

南平一门,特钟其酷。

反天灭理,显暴万端。

苛罚酷令,终无纪极,夏桀、殷辛,未足以譬。

阖朝业业,人不自保。

百姓遑遑,手足靡厝。

行秽禽兽,罪盈三千。

高祖之业将泯,七庙之享几绝。

吾老疾沉笃,每规祸鸩,忧煎漏刻,气命无几。

开辟以降,所未尝闻。

远近思奋,十室而九。

卫将军湘东王体自太祖,天纵英圣,文皇钟爱,宠冠列藩。

吾早识神睿,特兼常礼。

潜运宏规,义士投袂,独夫既殒,悬首白旗,社稷再兴,宗祐永固,人鬼属心,大命允集。

且勋德高邈,大业攸归,宜遵汉、晋,纂承皇极。

主者详旧典以时奉行。

未亡人余年不幸婴此百艰,永寻情事,虽存若殒。

当复奈何。

当复奈何。

葬废帝丹阳秣陵县南郊坛西。

帝幼而狷急,在东宫每为世祖所责。

世祖西巡,子业启参承起居,书迹不谨,上诘让之。

子业启事陈谢,上又答曰“书不长进,此是一条耳。

闻汝素都懈怠,狷戾日甚,何以顽固乃尔邪”初践阼,受玺绂,悖然无哀容。

始犹难诸大臣及戴法兴等,既杀法兴,诸大臣莫不震慑。

于是又诛群公,元凯以下,皆被殴捶牵曳。

内外危惧,殿省骚然。

初太后疾笃,遣呼帝。

帝曰“病人间多鬼,可畏,那可往”太后怒,语侍者“将刀来,破我腹,那得生如此宁馨儿”及太后崩后数日,帝梦太后谓之曰“汝不孝不仁,本无人君之相。

子尚愚悖如此,亦非运祚所及。

孝武险虐灭道,怨结人神,儿子虽多,并无天命。

大运所归,应还文帝之子”其后湘东王绍位,果文帝子也。

故帝聚诸叔京邑,虑在外为患。

山阴公主淫恣过度,谓帝曰“妾与陛下,虽男女有殊,俱托体先帝。

陛下六宫万数,而妾唯驸马一人。

事不均平,一何至此”帝乃为主置面首左右三十人。

进爵会稽郡长公主,秩同郡王,食汤沐邑二千户,给鼓吹一部,加班剑二十人。

帝每出,与朝臣常共陪辇。

主以吏部郎褚渊貌美,就帝请以自侍,帝许之。

渊侍主十日,备见逼迫,誓死不回,遂得免。

帝所幸阉人华愿儿,官至散骑常侍,加将军带郡。

帝少好读书,颇识古事,自造《世祖诔》及杂篇章,往往有辞采。

以魏武帝有发丘中郎将、摸金校尉,乃置此二官。

以建安王休祐仁、山阳王休祏领之。

其余事迹,分见诸列传。

史臣曰:废帝之事行著于篇。

若夫武王数殷纣之衅,不能絓其万一。

霍光书昌邑之过,未足举其毫厘。

假以中才之君,有一于此,足以霣社残宗,污宫潴庙,况总斯恶以萃一人之体乎。

其得亡,亦为幸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