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蕖

芙蕖与草本诸花似觉稍异,然有根无树,一岁一生,其性同也。

谱云:“产于水者曰草芙蓉,产于陆者曰旱莲。

”则谓非草本不得矣。

予夏季倚此为命者,非故效颦于茂叔而袭成说于前人也,以芙蕖之可人,其事不一而足,请备述之。

群葩当令时,只在花开之数日,前此后此皆属过而不问之秋矣。

芙蕖则不然:自荷钱出水之日,便为点缀绿波。

及其茎叶既生,则又日高日上,日上日妍。

有风既作飘飖之态,无风亦呈袅娜之姿,是我于花之未开,先享无穷逸致矣。

迨至菡萏成花,娇姿欲滴,后先相继,自夏徂秋,此则在花为分内之事,在人为应得之资者也。

及花之既谢,亦可告无罪于主人矣。

乃复蒂下生蓬,蓬中结实,亭亭独立,犹似未开之花,与翠叶并擎,不至白露为霜而能事不已。

此皆言其可目者也。

可鼻,则有荷叶之清香,荷花之异馥。

避暑而暑为之退,纳凉而凉逐之生。

至其可人之口者,则莲实与藕皆并列盘餐而互芬齿颊者也。

只有霜中败叶,零落难堪,似成弃物矣。

乃摘而藏之,又备经年裹物之用。

是芙蕖者也,无一时一刻不适耳目之观,无一物一丝不备家常之用者也。

有五谷之实而不有其名,兼百花之长而各去其短,种植之利有大于此者乎?

予四命之中,此命为最。

无如酷好一生。

竟不得半亩方塘为安身立命之地,仅凿斗大一池,植数茎以塞责,又时病其漏,望天乞水以救之,怠所谓不善养生而草菅其命者哉。


写花


译文、注释、简介、赏析

译文

芙蕖和草本花卉好像稍有不同,然而它有根没有木质的树幹,是一年生的植物,这些性质和草本是相同的。花谱书中说:“在水中生长的叫草芙蓉,在陆地生长的叫旱莲。”那么这就不能说芙蕖不是草本了。我爱芙蕖,在夏季靠这花才能活下去,不是故意效仿周敦颐重复前人早已说过的话,而是因为芙蕖适合人的心意,它的可爱不是一两点就可以讲尽的,请让我一一把它说出。 在花的最佳观赏时节,只在花开的那几天,在此以前、以后都属于无人问津的时候。芙蕖就不是这样:从初生的小荷叶出水那一天起,(小荷叶)就点缀在碧绿的的水面上;到了荷叶长大后,则一天一天地高起来,一天比一天美丽。有风的时候就作出飘摇的姿态,没风时也呈现出袅娜的身姿。这样,我们在花未开的时候,便先享受它那无穷的逸致情趣了。花开的时候,娇艳得像要滴下来,先后相继开放,从夏天直开到秋天,这对于花来说是它的本性,对于人来说就是应该得到的享受了。到了花朵凋谢,也可以告诉主人说,没有对不住您的地方;(莲花)竟然又在花蒂下生出莲蓬,蓬中结了果实,在水中亭亭独立,还像未开的花一样,和翠绿的荷叶一起耸立(在水上),不到白露成霜的时候,它所能做的事不会停止。这都是说它适合观赏啊。 嗅着香气宜人,有荷叶的清香,荷花特别的香味;(用它来)避暑,暑气就会因它而减退;(用它来)纳凉,凉气就会因它而产生。 说到它适合人们吃的地方,就是莲籽与藕都可以放入盘中,一齐摆上餐桌,使人牙齿和脸颊香味芬芳。 只有经过霜打的残枯的叶子,零落不堪,似乎成了被遗弃的废物;但是把它摘下,收藏起来,又可以在以后用来包裹东西。 所以,荷花这种东西,没有一时一刻不适于人们眼睛的观赏,没有哪部分哪一点不供家常的用途。(它)有五谷的实质而不占有五谷的名义,集中百花的长处而除去它们的短处。种植的利益难道还有比它还大的吗? 我视为生命的四种花草中,以芙蕖最为宝贵。可惜酷爱了它一生,却不能得到半亩方塘作它容身立足赖以生存的地方。只是挖了个凿斗大的小水池,栽几株来安慰自己,又时常为小池漏水而忧虑,祈求上天降雨来拯救它,这大概是所说的不善于培养生灵而把它的生命当作野草一样作贱吧。


注释

茂叔:北宋哲学家周敦颐,字茂叔,他写过《爱莲说》。 荷钱:初生的小荷叶。 逸致:情趣。 迨(dài):等到、到、及。 目:看,这里有观赏的意思。 数:几 逸致:情趣 菡萏(hàndàn):未开的荷花 异馥(fù):异香 袅(niǎo)娜:轻盈柔美 零落难堪:七零八落很不好看 娇姿欲滴:姿态娇嫩得简直要滴水 日上日:一天又一天。日,一天,一昼夜 飘飖:随风摇摆 迨:及、到 徂:往、到 资:钱财。这里指享受 能事不已:能做的事不停止 可目:适合观赏,看着悦目。目,作动词用 可人之口:即可吃,好吃 互芬齿颊:意为莲子、莲藕都使人口中生香。互,交互、共同;芬,这里做动词,使……芬芳。 病其漏:以池水渗漏为苦。


简介

《芙蕖》是明末清初李渔散文。全文写“芙蕖”之“可人”,以“可目”为主,其他为宾。李渔著有《闲情偶寄》,是他对自己生活的所见所闻的总结性的书。“予有四命,各司一时:春以水仙、兰花为命,夏以莲为命,秋以秋海棠为命,冬以腊梅为命。无此四花,是无命也。”下文“予四命之中,此命为最”亦本此。



为学一首示子侄

〔彭端淑〕 〔清〕

天下事有难易乎?

为之,则难者亦易矣。

不为,则易者亦难矣。

人之为学有难易乎?

学之,则难者亦易矣。

不学,则易者亦难矣。

吾资之昏,不逮人也。

吾材之庸,不逮人也。

旦旦而学之,久而不怠焉,迄乎成,而亦不知其昏与庸也。

吾资之聪,倍人也。

吾材之敏,倍人也。

屏弃而不用,其与昏与庸无以异也。

圣人之道,卒于鲁也传之。

然则昏庸聪敏之用,岂有常哉?

蜀之鄙有二僧:其一贫,其一富。

贫者语于富者曰:「吾欲之南海,何如?

」富者曰:「子何恃而往?

」曰:「吾一瓶一钵足矣。

」富者曰:「吾数年来欲买舟而下,犹未能也。

子何恃而往?

」越明年,贫者自南海还,以告富者,富者有惭色。

西蜀之去南海,不知几千里也。

僧富者不能至而贫者至焉。

人之立志,顾不如蜀鄙之僧哉?

是故聪与敏,可恃而不可恃也,自恃其聪与敏而不学者,自败者也。

昏与庸,可限而不可限也。

不自限其昏与庸而力学不倦者,自力者也。

渡黄河

〔宋琬〕 〔清〕

倒泻银河事有无,掀天浊浪只须臾。

人间更有风涛险,翻说黄河是畏途。

一字诗

〔陈沆〕 〔清〕

一帆一桨一渔舟,一个渔翁一钓钩。

一俯一仰一场笑,一江明月一江秋。

鬓云松令·叠字词

〔吴承勋〕 〔清〕

掩纹纱,开宝鼎。

一树梧桐,一树梧桐影。

络纬啼烟秋欲暝。

翠玉楼前,翠玉楼前井。

凤衾寒,鸳帐冷。

好梦无端,好梦无端醒。

离别团圆今夜并。

愁依阑干,愁依阑干等。

答彭尺木进士书

〔袁枚〕 〔清〕

来书教以禅学,引文文山诗语云云。

似乎文山不遇楚黄道人,便不能了死生者。

仆不以为然。

古豪杰视死如归,不胜屈指,倘必待禅悟而后能死节,则佛未入中国时,当无龙逢、比干。

居士之意,以为必通禅而后能了生死耳。

殊不知从古来不能了生死者,莫如禅。

夫有生有死,天之道也。

养生送死,人之道也。

今舍其人道之可知,而求诸天道之不可知,以为生本无生,死本无死,又以为生有所来,死有所往。

此皆由于贪生畏死之一念萦结于胸而不释,夫然后画饼指梅,故反其词以自解,此洪炉跃冶,庄子所谓不祥之金也。

其于生死之道了乎否乎?

子路问死,子曰:“未知生,焉知死?

”当时圣人若逆知后之人必有借生死以惑世者,故于子路之问,萌芽初发而逆折之。

来书云:生死去来,不可置之度外。

尤谬。

天下事有不可不置之度内者,“德之不修,学之不讲”是也。

有不可不置之度外者,“死生有命,富贵在天”是也。

若以度外之事而度内求之,是即出位之思,妄之至也。

虽然,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

使佛果能出死入生,仆亦何妨援儒入墨。

而无如二千年来,凡所谓佛者,率皆支离诞幻,如捕风然,视之而不见,听之而不闻,祷之而不应。

如来、释迹与夏畦之庸鬼同一虚无,有异端之虚名,无异端之实效,以故智者不为也。

试思居士参稽二十年,自谓深于彼法者矣。

然而知生之所由来,能不生乎?

知死之所由去,能不死乎?

如仆者自暴自弃,甘心为门外人矣。

然而不知生之所由来,便不生乎?

不知死之所由去,便速死乎?

生死去来,知之者与不知者无以异也。

盍亦听其自生自死,自去自来而已矣。

《易》曰:“乾坤毁,则无以见易。

”言乾坤有时而生死也。

《诗》曰:“高岸为谷,深谷为陵。

”言陵谷有时而来去也。

生死去来,天地不能自主,而况于人?

居士宁静寡欲,有作圣基,惜于生死之际,未免有己之见存,致为禅氏所诱。

有所慕于彼者,无所得于此故也。

独不见孟子之论生死乎曰:“夭寿不贰,修身以俟之。

”陶潜之论生死乎曰:“浮沉大化中,不恋亦不惧。

”士君子纵不能学孟子,亦当法渊明。

名教中境本廓然,奚必叛而他适!

昔曹操聘虞翻,翻笑曰:“孟德欲以盗贼馀赃污人耶?

”居士招我之意有类孟德,故敢诵仲翔之语以奉谢。

苍松怪石图题诗

〔李方膺〕 〔清〕

君不见,岁之寒,何处求芳草。

又不见,松之乔,青青复矫矫。

天地本无心,万物贵其真。

直干壮山岳,秀色无等伦。

饱历冰与霜,千年方未已。

拥护天阙高且坚,迥干春风碧云里。

潍县署中寄舍弟墨第一书

〔郑燮〕 〔清〕

读书以过目成诵为能,最是不济事。

眼中了了,心下匆匆,方寸无多,往来应接不暇,如看场中美色,一眼即过,与我何与也?

千古过目成诵,孰有如孔子者乎?

读《易》至韦编三绝,不知翻阅过几千百遍来,微言精义,愈探愈出,愈研愈入,愈往而不知其所穷。

虽生知安行之圣,不废困勉下学之功也。

东坡读书不用两遍,然其在翰林读《阿房宫赋》至四鼓,老吏苦之,坡洒然不倦。

岂以一过即记,遂了其事乎!

惟虞世南、张睢阳、张方平,平生书不再读,迄无佳文。

且过辄成诵,又有无所不诵之陋。

即如《史记》百三十篇中,以《项羽本纪》为最,而《项羽本纪》中,又以巨鹿之战、鸿门之宴、垓下之会为最。

反覆诵观,可欣可泣,在此数段耳。

若一部《史记》,篇篇都读,字字都记,岂非没分晓的钝汉!

更有小说家言,各种传奇恶曲,及打油诗词,亦复寓目不忘,如破烂厨柜,臭油坏酱悉贮其中,其龌龊亦耐不得。

题画兰

〔郑板桥〕 〔清〕

身在千山顶上头,突岩深缝妙香稠。

非无脚下浮云闹,来不相知去不留。

新竹

〔郑板桥〕 〔清〕

新竹高于旧竹枝,全凭老干为扶持。

明年再有新生者,十丈龙孙绕凤池。

狱中杂记

〔方苞〕 〔清〕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狱,见死而由窦出者,日四三人。

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

今天时顺正,死者尚稀,往岁多至日十数人。

”余叩所以。

杜君曰:“是疾易传染,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

而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极有窗以达气。

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余。

每薄暮下管键,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又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

狱中成法,质明启钥,方夜中,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此所以染者众也。

又可怪者,大盗积贼,杀人重囚,气杰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随有瘳。

其骈死,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

”余曰:“京师有京兆狱,有五城御史司坊,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

”杜君曰:“迩年狱讼,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专决。

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皆归刑部。

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狱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连,必多方钩致。

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导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而官与吏剖分焉。

中家以上,皆竭资取保。

其次,求脱械居监外板屋,费亦数十金。

惟极贫无依,则械系不稍宽,为标准以警其余。

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

积忧愤,寝食违节,及病,又无医药,故往往至死。

”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同于往圣。

每质狱词,必于死中求其生,而无辜者乃至此。

傥仁人君子为上昌言: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别置一所以羁之,手足毋械。

所全活可数计哉?

或曰:狱旧有室五,名曰现监,讼而未结正者居之。

傥举旧典,可小补也。

杜君曰:“上推恩,凡职官居板屋。

今贫者转系老监,而大盗有居板屋者。

此中可细诘哉!

不若别置一所,为拔本塞源之道也。

”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应重罚。

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左右邻械系入老监,号呼达旦。

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讯之,众言同,于是乎书。

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斯罗”。

富者就其戚属,贫则面语之。

其极刑,曰:“顺我,即先刺心。

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

”其绞缢,曰:“顺我,始缢即气绝。

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

”唯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

用此,富者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

绝无有者,则治之如所言。

主缚者亦然,不如所欲,缚时即先折筋骨。

每岁大决,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皆缚至西市待命。

其伤于缚者,即幸留,病数月乃瘳,或竟成痼疾。

余尝就老胥而问焉:“彼于刑者、缚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

果无有,终亦稍宽之,非仁术乎?

”曰:“是立法以警其余,且惩后也。

不如此,则人有幸心。

”主梏扑者亦然。

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伤,病间月。

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

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

或叩之曰:“罪人有无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为差?

”曰:“无差,谁为多与者?

”孟子曰:“术不可不慎。

”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伪章,文书下行直省,多潜易之,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

其上闻及移关诸部,犹未敢然。

功令: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止主谋一二人立决。

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

狱词上,中有立决者,行刑人先俟于门外。

命下,遂缚以出,不羁晷刻。

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法应立决。

狱具矣,胥某谓曰:“予我千金,吾生若。

”叩其术,曰:“是无难,别具本章,狱词无易,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

”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倘复请之,吾辈无生理矣。

”胥某笑曰:“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

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

”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

主者口呿舌挢,终不敢诘。

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

”胥某一夕暴卒,众皆以为冥谪云。

凡杀人,狱词无谋故者,经秋审入矜疑,即免死。

吏因以巧法。

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

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

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

噫!

渫恶吏忍于鬻狱,无责也。

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颇有奇羡。

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每岁致数百金。

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

居数月,漠然无所事。

其乡人有杀人者,因代承之。

盖以律非故杀,必久系,终无死法也。

五十一年,复援赦减等谪戍,叹曰:“吾不得复入此矣!

”故例,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时方冬停遣,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至再三,不得所请,怅然而出。